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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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为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我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决定在本系统实行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诫勉谈话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和正式职工。

二、诫勉谈话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凡发现本局机关干部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诫勉谈话:

1、政治上认识模糊,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得力的;

2、精神状态不佳,不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工作作风不实,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或因失职、失误,给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损失的;

4、组织纪律性不强,作风散漫,或犯自由主义,影响团结和工作的;

5、有追求奢侈生活的苗头,生活作风不检点,群众有反映的;

6、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有吃拿卡要行为,损害工商部门形象的;

7、在执行管理、收费、工程项目运作和其他公务活动中,有假公济私行为、损害国

家和集体利益的;

8、违反禁酒、禁赌、禁黄等规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处理家庭婚丧事务中有

违规现象的;

9、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刁难、报复管理对象,群众不满意的;

10、有应当对其诫勉谈话的其他情形的。

三、诫勉谈话的方法和程序

诫勉谈话由本局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局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被诫勉谈话人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2、向被诫勉谈话人发出通知,告之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

3、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并认真负责地做好诫勉谈话记录;

4、被诫勉谈话人根据诫勉谈话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说明材料或拟定整改计划及措施,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

5、纪检监察部门及被诫勉谈话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及时的督察了解;

6、对股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由本局纪检组负责实施。一般干部职工的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的领导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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