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分类】行政法类 - 城乡建设 - 城乡规划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规划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的活动,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目标为:科学合理布局城市和乡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优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三条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
2. 以人为本,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控制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建立以城市和乡村为单位的规划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第六条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乡村总体规划、乡村分区规划等,以及各类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步骤:1. 确定编制目标和任务,明确编制范围。
2. 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3. 制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方案,提出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4. 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参与,修订完善方案。
5. 编制规划报告,报经批准或发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确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用途。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文化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空间用地。
第十条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合理划定禁止发展区和限制开发区。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的保护和传承。
附件:1. 城乡规划法2. 城乡规划实施办法3.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导则4. 城乡规划管理办法5.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活动。
2. 总体规划:是指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整理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3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版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版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版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2006版7.《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版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版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版10.《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12版1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版12.《城市绿化条例》 1992版13.《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2000版14.《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2000版1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版16.《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版17.《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10版1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3版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2010版2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版2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3版国家标准(GB),推荐性国标(GB/T)(推荐性国标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6.《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1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行业标准(CJJ,CJJ/T同上)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1997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8.《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2000强制性技术规定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版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013版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2013版。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城乡规划法是中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城乡建设和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城乡规划法于1989年首次颁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与完善。
它的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中国快速城市化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为城乡规划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1. 综合性原则:城乡规划需要融合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注重全面协调的考虑。
2. 公益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以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刚性约束原则:城乡规划的确定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进行。
4. 可持续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保护与利用,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民主参与原则:城乡规划法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决策过程,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三、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农村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2. 用地管理: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和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建设许可: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为建设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建设监督:城乡规划法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农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执行监督和实施。
5. 合理用地:城乡规划法鼓励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四、城乡规划法的争议与改革尽管城乡规划法在推动城乡发展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改革的问题。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有哪些?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新法——《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农村进行有序布局、合理分工的工作,是保障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和解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发展有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二、重要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对城乡规划有重要影响。
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基础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关键。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变更、划拨等做了具体规定,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包括编制、审查、备案、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于城乡规划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有一定的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规划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三、影响和解决问题(一)影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城乡规划的程序和管理,确保了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同时,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还为城乡居民提供了诉讼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问题和解决尽管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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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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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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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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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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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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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2)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2) 1(严谨风格):一.城乡规划法1.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1 城市规划1.1.1 城市总体规划1.1.2 城市详细规划1.1.3 城市扩展和更新规划1.1.4 城市保护规划1.2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1.2.1 用地性质规划1.2.2 用地功能规划1.2.3 用地布局规划1.2.4 用地容积规划1.3 农村规划1.3.1 农村总体规划1.3.2 农村详细规划1.3.3 农村自然资源规划1.3.4 农村面积平衡规划2.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2.1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2.2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2.3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2.4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规划二.城市建设管理法1. 建设项目审批1.1 建设单位申请1.2 审批程序1.3 审批结果2. 建设工程施工2.1 施工单位资质要求2.2 施工许可证办理2.3 施工组织设计2.4 施工人员管理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3.1 施工图审查3.2 工程质量验收3.3 竣工备案三.土地管理法1. 土地征收和补偿1.1 土地征收程序1.2 征地范围与用途1.3 征地补偿标准1.4 补偿方式与支付2. 农村土地管理2.1 土地承包经营权2.2 土地利用计划2.3 土地整治和整理2.4 土地转让和租赁附件:城乡规划法全文、城市建设管理法全文、土地管理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有效和可持续规划和管理的活动。
2. 征地补偿标准:指政府向被征地农民支付的补偿款项的构成和计算方式。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家庭或其他农民集体的权利。
------------------------------------------------------------2(简洁风格):一.国家法律法规1.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1 城市规划1.2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1.3 农村规划2.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二.城市建设管理法1. 建设项目审批2. 建设工程施工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三.土地管理法1. 土地征收和补偿2. 农村土地管理附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法、城市建设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有效和可持续规划和管理的活动。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整理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3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版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版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版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2006版7.《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版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版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版10.《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12版1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版12.《城市绿化条例》 1992版13.《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2000版14.《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2000版1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版16.《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版17.《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10版1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3版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2010版2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版2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3版国家标准(GB),推荐性国标(GB/T)(推荐性国标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6.《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1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行业标准(CJJ,CJJ/T同上)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1997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8.《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2000强制性技术规定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版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013版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2013版。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模板范本】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是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重要法规文件,本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家城乡规划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保障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乡村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乡村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乡村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权益保护等内容,为乡村规划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指南- 附件2:城市规划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3:乡村规划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4:城市规划专家名录- 附件5: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册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指对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2.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内的空间布局、用地分区、建筑设计等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3. 乡村规划:指对乡村地区的空间布局、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等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4. 城乡规划法:是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
城市规划与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规划与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与住房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
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期加深对城市规划与住房建设的理解。
一、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强调了城市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协调性。
同时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程序,保障了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的编制、审查和审批等程序,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加强了对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3. 国土空间规划法国土空间规划法是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根本法律,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强调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该法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和实施等程序,加强了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和利用的管理。
二、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该法对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价稳定以及促进住房供应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程序,明确了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农村发展等方面的关系。
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1、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程序,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原则和要求,如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等。
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明确了土地利用的规划、保护和利用要求,如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等。
3、建筑法: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要求,明确了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如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等。
4、城市管理法:规定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如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范了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避免了城市规划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保障了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它们明确了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使用要求,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保障了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它们规范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了城市公共秩序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范了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明确了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并规范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引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在协调城乡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在实践中,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待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探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针对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内涵、特征和历史演变;2)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与城市化、可持续发展等宏观议题的关系;3)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4)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异六:历史资源重护
• 长期以来,许多城市建设都是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 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 “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法》也作出明确规定: 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 风景名胜资源。
异五:解决城市房产乱局
• 造成当前房地产市场混乱的原因,除了供求出现问题,民 主决策不够也是一个原因,而这缘于《城市规划法》没有 落到实处。 • 如果不建立民主决策体制,确保居民在《城乡规划法》 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那么,房地产市场中存在 的问题永远无法得到解决。
• 《城乡规划法》可以在坚持地方人大审议城市规划原则的 基础上,规定听证制度、公示程序、少数人否决制度等一 系列制度,提高修改城市规划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可以防 止地方政府官员为所欲为。
•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必须依照此后陆续制定的“镇 域规划”甚至是“村域规划”来执行,某一块土地的具体 功能将在规划中被明确。引进的企业做什么,在哪片土地 上开发,土地的规模与面积有多大,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 不符合规划的,上级规划部门有权力制止,而且,《城乡 规划法》赋予了规划建设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实施拆除 的权力。
城市规划法 与 城乡规划法 的不同
背景
•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 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 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 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 2007年10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 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 《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 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 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 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城市规划建设法规
城市规划建设法规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对城市进行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的过程,其中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的概念入手,全面介绍城市规划建设的法规、标准和规程,并分析其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是指通过对城市空间、土地利用、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合理布局,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综合性规划活动。
城市规划的目标是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品质。
城市规划的核心理念是可持续发展,注重人文关怀,强调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
二、城市规划建设的法规1. 国家城乡规划法国家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法规,制定于1989年,修订于2019年。
该法规明确了城市规划的主体责任、程序和管理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条例是指对城市土地利用进行规划、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编制、审批和管理要求,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3.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的许可、投标、施工图审查等各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城市规划建设的标准1. 城市总体规划标准城市总体规划标准是确定城市发展的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的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城市规划的范围、内容、编制程序和评估要求,统一了城市规划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了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设计进行规范和引导的标准。
该标准涵盖了建筑物的结构、功能、空间布局等各个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经济性。
3. 城市绿地和公园标准城市绿地和公园标准是指对城市绿化、景观和公共空间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标准。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点以及意义
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异同点何在?城乡规划法制定的现实意义与先进性在哪里?两规划的异同点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
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
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异同: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节,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归纳总结主要有七大异同点: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 2313213213国城乡规划 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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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城市规划法》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
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
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
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现行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的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5、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城市规划法》比较注意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
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
6、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现行《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
该法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权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
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
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
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
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城乡规划法》解读
一、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城乡规划法》该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有关内容的简单归并,而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
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同时,该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于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法》关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二、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
《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
它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
《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
三、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
《城乡规划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的内容,解答了多年以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城乡规划体系的问题,体现了新形势下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编制要求。
根据新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还强调了各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对于组织编制规划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类规划审批的层级和程序。
此外,《城乡规划法》将近期建设规划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中独立开来,纳入规划实施的内容,强调规划实施的计划性和有序性。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城乡规划修改程序,这一规定削减了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防止“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四、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五、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城乡规划法》极大地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
经统计,《城乡规划法》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
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
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到有效地制约作用。
同时,《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
特别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规定,加大了查处力度,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将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同时,《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行制止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