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共22页
澳门与内地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现状、框架及前景演讲精品范文
澳门与内地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现状、框架及前景演讲精品范文
一、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原则 2
(一)、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与概念 2
(二)、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3
二、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现状 4
(一)、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 4
(二)、澳门司法协助的内容范围与司法协助机关 5
(三)、澳门司法协助情况统计 6
三、澳门统一区际司法协助草案的内容探索 7
(一)、总则 7
(二)、司法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 9
(三)、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9
1)、民商事裁决与仲裁的范围 10
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提出及附件 10
3)、提交裁决承认与执行请求的两地主管法院 11
4)、作出裁决法院的管辖权确定标准 11
5)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问题 12
6)、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及其拒绝的标准 12
7)、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效力与费用 13
8)、附则 13
四、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景 13
一、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原则
(一)、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与概念
从14世纪起, 后期的注释学派代表巴特鲁士
(bartolus,1314-1357)与他的学生巴尔杜斯(bardus,1327-1400)在研究法律冲突式时所提出的法则区别说成为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的基础。以后又出现了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它被称为国际司法协助。
然而,从区际司法协助上的主权性质来分析,区际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是有区别的。区际司法协助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内独立法域之间为保证实现本法域司法权,相互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职能或提供某些便利的制度, 区际司法协助是与一个国家主权有关的司法协助,它属于(单一制或联邦制)复合法域国家的国内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一个国家内与另一国家内的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与两个以上主权有关的司法协助,它不属于区际司法协助,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内法。虽然在主权的标准上,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也以是否在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内来区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但是区际司法协助却往往并不像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
澳门与内地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现状、框架及前景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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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原则2(一)、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与概念2(二)、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3二、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现状4(一)、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4(二)、澳门司法协助的内容范围与司法协助机关5(三)、澳门司法协助情况统计6三、澳门统一区际司法协助草案的内容探索7(一)、总则7(二)、司法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9(三)、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91)、民商事裁决与仲裁的范围10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提出及附件103)、提交裁决承认与执行请求的两地主管法院114)、作出裁决法院的管辖权确定标准115)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问题126)、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及其拒绝的标准127)、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效力与费用138)、附则13四、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景13一、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原则(一)、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与概念从14世纪起, 后期的注释学派代表巴特鲁士(Bartolus,1314-1357)与他的学生巴尔杜斯(Bardus,1327-1400)在研究法律冲突式时所提出的法则区别说成为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的基础。
以后又出现了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它被称为国际司法协助。
然而,从区际司法协助上的主权性质来分析,区际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是有区别的。
区际司法协助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内独立法域之间为保证实
现本法域司法权,相互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职能或提供某些便利的制度, 区际司法协助是与一个国家主权有关的司法协助,它属于(单一制或联邦制)复合法域国家的国内法。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2、收到送达被告败诉的诉权恢复。如果传票或类 似文件已根据公约的规定送达,对于因被告未出 庭作出的判决,在被告没有过失和未获得足够时 间知悉该文件而提出抗辩,或者不知悉该判决未 提出上诉等情况下,法院可以恢复被告的上诉权, 但被告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不少于判决作出之日 的1年)之内,提出恢复上诉权的要求。
(三)1999年《海牙公约草案》 1、判决的定义。 2、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程序”及有关问题。 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请求的提出 (二)请求的形式 (三)请求的审查 (四)请求的执行 1、英美国家实行的普通法程序。 2、欧陆国家实行的执行令程序。
外交部,由外交部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通常
是驻该国的大使馆官员),再由该外交代表交给本
国的管辖法院。这多是两国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
条约的情况下,采用的较为严格的手续和办法。
二是领事途径,法院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
驻内国的领事,由领事直接交给其本国的管辖法
院。这种途径虽然也要经过条约或协定加以确定,
但不用通过外交部,比外交途径少了一个环节。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之外,是否包括
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的“司法协
助”(第262—270条),就包含了送达文书、调
查取证及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述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审判 和执行具有涉港、澳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从性质上看,涉港、澳民事案件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国内民事案件。
第一节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二、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管辖
对于涉港澳民事案件的管辖,在级别管辖、一般管辖、 特殊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适用上,都与涉外 民事诉讼管辖相同。关于涉港澳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 规定,主要包括: 1.涉港澳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2.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12日《全国沿海地区涉外、 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一节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港澳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港澳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港澳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民商事案件时,一般采用以下 方式调查取证: 1、由当事人自行举证,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 法院审查核实。
第二节 涉台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台湾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台湾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台湾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台湾地区形成的, 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993年4月29日,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 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正式签 署《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章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 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1.管辖法院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 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 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一〕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
1.委托送达机构百度文库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 托送达。
2.委托书
委托方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 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3.送达
不管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 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
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 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 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 或者执行的。
5.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 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 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 行程序。
本章主要介绍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和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两个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新闻发布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1.22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
实践的报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实践”。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共签署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可谓硕果累累。香港基本法已经颁布三十周年,借此机会,我们系统回顾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历程,总结工作经验,继续推动两地司法协助事业沿着正确轨道向前发展,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以下简称《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报告》)相关情况。
一、主要内容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从无到有、由点及面,彼此尊重、求同存异,积极探索出一条务实创新的区际司法协助之路,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
(一)全面回顾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创建历程
8项司法协助安排的商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系初步发展期,从香港回归祖国以来至2006年,成功签署3项安排;第二个阶段系探索积累期,从2006年至2016年;第三个阶段系快速发展期,从2016年至今,成功签署5项安排。这8项安排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国际私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国际私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1)
日期:11-23| |司法考试|人气:321次
国际私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1)
2004
35.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答案及解析:a 根据《民诉意见》第15 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6.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38.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
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
c.巴西的法律
d.理算地法律
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点为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于共同海损理算,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多数国家规定适用共同海损理算地法。我国《海商法》第274 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9.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一、一般司法协助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 1、送达司法文书的范围 2、委托 3、送达
(三)代为调查取证 1、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 2、委托 3、调取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特殊司法协助
(一)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范围 法条依据——《判决安排》,该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 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是不适用于行 政案件。 《判决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 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包括裁判、判决、确认 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 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三、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的民事判决
3、裁定及效力。
不予认可的:(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2)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 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3)案件系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 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6)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不具有上述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司法协助ppt
域外调查取证制度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被请 求国协助请求国了解案情,获得或收集证据的 活动.调查取证同送达文书一样,是诉讼赖以进 行的一项必要程序.
海牙取证公约
《公约》共两章42条,主要对代为取证制度 和外交官、领事人员及特派员取证两种取证 制度做了规定。
关于代为取证制度
1.请求的提出 2.请求的执行 3. 3.关于拒绝作证
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 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请求,拒 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 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存在某种无行 为能力的情况,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 据法,证明该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 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 通知,或者由于其它情况未能对案件进行申辩; (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非为交付仲裁事项, 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仲 裁协议范围以外;
Page 5
公约规定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式进行送达: 第一,中央机关方式; 第二,使领馆方式(我国提出保留:只允许使领馆向其 本国公民送达); 第三,其他送达途径(我国均提出保留,不予接受): (1)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 (2)法院途径送达; (3)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人员完成 送达. 公约第12条的规定,送达费用:原则上互免,特殊方式 的费用申请方承担.
北语 19春《民事诉讼法》作业_1234
B.广州B区法院
C.北京C区法院
D.广东省D县
7.在庭审准备阶段,法院应当在()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A. 2
B. 3
C. 5
D. 8
8.二审程序中,上诉案件( )。
A.原则上通过书面审理
B.必须通过开庭审理
C.原则上通过开庭审理
D.必须通过书面审理
9.某甲的一张银行大额定期存单被盗,遂向住所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公开审判要求向社会公开审理的程序以及诉讼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方便公民旁听
B.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开庭审理,除了法律有例外规定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旁听
C.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做出的裁判,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一律公开宣告
D.判例公开,即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判经过应当连同审理过程一同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并向社会公开
三、判断题(每题4分,共5道小题,总分值20分)
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我国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原则上只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3.区际司法协助,包括区际的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和行政司法协助。
4.除权判决无需公告,只需通知支付人、申请人。
我国两岸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
刍议《 最高人 民法院关5A I'院认可台湾地 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  ̄ L
口
钟鼎文
判 决在 性 质 上 不 属 于 惩 罚 性 的 。
二 、我 国对 台湾 地 区有 关法 院 民事 判决 的 承认
与执行
早 在 19 9 2年 7月 3 1日 , 台湾 地 区 当局 就 颁 布 了《 湾 地 台
决 的 相关 问题 , 护 当 事人 的 合法 权 益 。 维
பைடு நூலகம்
马 丁 ・ 尔 夫 在 其 《 际 私 法 》 提 到 普 遍 的 承 认 和 执 行 沃 国 中 外 国的 判 决 是 既 有 利 益 却 又 充 满 的 危 险 的 。如 果 所 有 的判 决
不 论 在 什 么 地 方 都 能 得 到 承 认 ,这就 会 使 个 人 的关 系 在 全 世
器具 有 稳 定 性 。 但 避这 样综 合一 切 的 简单 化 的 办 法 可 能 造 成
第 一 .确 立 了 台 湾 地 区有 关 法 院 民事 判 决 的 法 律 效 力 。 《 充 规 定 》 一 条 第 二 款 规定 : 人 民 法 院裁 定认 可 的 台 湾 补 第 经
地 区有 关 法 院 民事 判 决 .与 人 民法 院 作 出的 生 效 判 决 具 有 同
等效 力 。 此 既 确 立 了 台湾 地 区 有 关 法 院 的 民 事 判 决 效力 , 如 作 为 司法 机关 的判 决 、裁 定 在 需 要 认 可 或 执 行 的 大 陆 地 区具 有 同 人 民法 院 的 民事 判 决 同 样 的 效 力 地 位 ,方 便 了 台湾 地 区判 决 的认 可 和 执 行 , 当事 人 提 供 了便 利 , 时 也 巩 固 了法 域 平 为 同
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
大陆与台湾司法(sīfǎ)协助规定
内容摘要:随着(suí zhe)“一国两制(yīɡuó liǎnɡ zhì)”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的回归,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wèntí)越来越受重视。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区际法律协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整理了一些常遇的法律规定供用者之需。
关键词:区际法律(fǎlǜ)冲突司法协助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共同、协作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也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阐述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有关区际法律协作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人们交流日益紧密、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两地生效后,但两者相互处于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为此,之间的司法协作就变得不可或缺。为保障两地的经贸、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顺利进行,多年来,两岸对此都有作些规定或签署了一些司法协助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一些常用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大陆与内地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三部分。
一、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用于在大陆处理民事法律事宜的证明材料,均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其中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我国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内容有进一步细化。比如“财产权利证明书”根据规定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往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给公证书使用部门。经过这些手续后的证据材料即可在大陆有效使用。
第19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各复合法域国家的立法及实践表明,解决区际法 律冲突的途径主要有二: ①区际冲突法途径, ②实体法途径。 (一)区际冲突法途径 这个途径是指复合法域国家各法域通过制定冲突 规范,以确定各种涉外(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所 应适用的法律。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 几种: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区际冲突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2.“一国两制”原则。“一国两制”既是实现我 国领土回归和祖国统一的基本方针,也应是解决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指导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本是我国一贯倡 导的处理国与国关系的一项原则,但也可成为我 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之一。 4.促进与保障区际民商事交往的原则。
(三)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般条件 一般而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 法域。 2.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法 域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因此而导致跨区域的民商 事关系的大量产生,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可 能条件。 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内法域的域外 效力,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现实条件。 上述三项条件对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而言缺一不 可,但其中第一项尤为关键。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1.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又有属 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 2.属多元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3.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 时还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与其他地区所适用的 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所适用的国际条约相 互间的法律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 内的法律冲突,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各特别行 政区在立法权、司法权方面与中央立法机关、中 央司法机关的关系方面。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争议标的物或者争议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方面具有涉港、澳、台因素 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时: 1、在实体法上,会遇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需要制 定区际法律冲突规范; 2、在程序法上,从管辖、调查取证、诉讼文书的送 达到判决、裁定的执行,都会遇到与涉外民事诉讼相 类似的问题,因此,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 解决。
一、送达
Ø 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的方式: 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 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其诉讼代理人 送达; 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其代收人送达; 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 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 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
Ø 若台湾当事人败诉而拒不履行其义务,则有以下几 种情况:
1、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会同有关部门合理作 价变卖其财产,予以执行; 2、台湾当事人在大陆除了投资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责令以其所得利润还债,但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如 确有必要,应商得大陆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 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抵债; 3、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既无财产又无投资的,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 执行其在台湾的财产,只能通过两岸司法协作的途径解决。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教学大纲
杜新丽编写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500 目录
第一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506)
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506)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事诉讼法 (506)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506)
三、国际民事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506)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506)
一、国内立法 (506)
二、国际条约 (507)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507)
复习与思考题 (507)
拓展阅读书目 (507)
第二章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508)
第一节国民待遇制度 (508)
一、概念 (508)
二、中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制度 (508)
第二节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508)
一、概念 (508)
二、诉讼费用担保的国际立法与实践 (508)
三、中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508)
第三节诉讼代理制度 (508)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508)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领事代理 (508)
三、中国关于诉讼代理的立法与实践 (509)
复习与思考题 (509)
拓展阅读书目 (509)
第三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 (510)
第一节概述 (510)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含义 (510)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内容 (510)
三、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510)
第二节豁免制度的新发展 (510)
一、关于豁免的国际公约 (510)
二、发展中的新问题 (510)
第三节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及立场 (510)
区际司法协助真题
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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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 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
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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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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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
区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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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 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
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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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
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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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
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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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
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规定,
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法院的请求,可
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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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