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21年版)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21年版)使用说明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电子招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招标人应在完成勘察工作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不得将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一并发包。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
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编码:)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盖从业印章)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盖从业印章)附件:年月日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安全员A证试题(含答案)
安全员A证试题(含答案)1.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企业需要每季度至少组织(C)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可以结合进行。
2.对于合同价为万元的市政建设工程,正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应该是(C)至少配备3人,按专业配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B)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并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D)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但不包括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7.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B)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8.根据有关法规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落实公司领导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领导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2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应对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季节和气候的变化。
如果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施工单位应负责现场防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和辨识,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向责任方公布。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从施工角度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关注的商务管理
从施工角度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关注的商务管理摘要随着国内工程建设项目高速度高质量发展要求,近年EPC模式项目承接的增加,EPC类项目成为了下一步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此类项目的商务管理工作如何开展及成本如何有效的管控、风险如何防范、商务策划如何创效一直是施工企业需要面对的新课题,比如项目的超概、过程中大量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阻碍着项目最终的结算工作。
关键词:一、与传统施工总承包区别工程总承包项目是没有招标清单、没有施工图纸的,取而代之的为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等项目前期立项批复、投资估算、概算等内容。
EPC项目是固定的总价+固定的工期,投标报价时要考虑的是项目的成本+利润+风险。
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按图施工并依据施工合同条款变更由业主主导的设计以寻求更多的利润,是施工现场的重要商务管理工作。
但从EPC项目的合同承包范围就可以知道,施工图设计阶段是对整个项目成本影响最大的阶段,施工阶段的一些设计变更(发包另行要求除外)是工程总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风险。
因此施工阶段的二次经营不属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重点。
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方式按照现行清单和定额计价下浮的方式;按照模拟清单自主报价的方式;按照建设面积单方造价的方式。
无论采用任何一种计价方式,建设过程中严禁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工程预算或预计结算总价严禁超签约合同价、严禁超批复的投资概算价(调概手续齐全的除外)。
三、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各阶段商务管理的重点(一)项目跟踪阶段项目立项以后,依据可靠的营销资源,取得项目推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推进信息。
随时掌握项目招标是否具备条件,项目是依据可研进行招标或是依据初设方案进行招标。
通过取得的可研报告或初设方案及概算为下一步工作的推进提供支持。
(二)投标前期的资源整合通过前期的项目跟踪形成高端对话的良好通道,取得阶段性营销主动权。
即对话关键人物、策划关键路线和事件。
获取项目动态消息,并针对关键问题及时做出应对策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28
•【字号】川建建发〔2020〕176号
•【施行日期】2020.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建建发〔2020〕176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发展,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8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目录1。
系统运行环境21。
1系统支持21.2最低硬件配置21。
3设置IE22.业务功能32。
1系统登录32。
2造价企业合同备案62。
2。
1合同备案62.2。
2合同变更102。
3施工企业合同备案122。
3。
1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22。
3。
2专业承包合同备案122。
3.3劳务分包合同备案13 2。
4监理企业合同备案132。
5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备案132。
6勘察单位合同备案132。
7设计单位合同备案142。
8项目管理合同备案142。
9其他工程类型合同备案142.10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备案141。
系统运行环境1.1系统支持本系统需在windows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nternet Ex¬plorer9.0或以上版本.1.2最低硬件配置CPU:P4 2。
0以上,内存:大于512M,低于此配置,会影响系统运行速度,甚至无法正常使用.1。
3设置IE登录本系统时,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www。
cn)加入为可信任站点。
步骤如下:1)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的工具选项,在下拉列表中选择2)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插页,选择然后点击按钮.3)在弹出窗口中,将本系统网址添加到区域中,点击按钮,再点击按钮即可.如图1—3所示:2。
业务功能2。
1系统登录打开IE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
cn/”,按回车键,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在界面中点击“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如下图所示:点击【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备案】进入“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和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在页面系统入口处点击【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入“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操作如下图所示:在登录界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与“验证码”(说明:企业请使用资质系统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企业如果忘了用户名或密码,请带上资质原件到省厅216房间查询),进入系统,如下图所示:2。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四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JL-C005
JL—C00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号:
工程概况
排水管道土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川省建设厅制
管道主体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川省建设厅制
附属构筑物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川省建设厅制
路面恢复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川省建设厅制
川中大市场内涝点改造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川省建设厅制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制
JL一C005填写说明
1.《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仅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附件。
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往备案机关、质监站各一份,建设单位一份,自存不限。
2.“原材料、构配件检验”应说明见证取样的项目、比例,合格证收集的及时性、复试报告的结论。
3.“试块、试件检测情况”应说明评定结果、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J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 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o(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应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三、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其中,税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计税方式,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应将应纳税金计入项目清单价格,汇入投标总价。
(-)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
1 .建筑工程费主要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川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办法旨在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价原则、计价方式和合同价款的确定,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活动,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活动。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原则第三条公平合理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合同价款的确定公正、合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面计价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应当全面考虑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确保合同价款涵盖工程建设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动态调整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应当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工程建设的变化。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方式第六条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方式主要包括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七条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合同单价固定,工程量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算。
第八条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由工程成本和工程酬金两部分组成。
第四章合同价款的确定第九条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主要包括:(一)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结合市场行情和工程特点,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预算;(二)合同双方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预算,通过协商确定合同价款;(三)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和相关事项。
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 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文明施工费费率 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安全施工费费率 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临时设施费费率 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第五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
6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1-3-1 15:18:36 阅读:613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1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T.措施项目册说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附件下载:《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计价管理办法抄送:各市、州工程造价站(处、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校对:国打印: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川建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1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施工许可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严格施工许可审核和发放,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查制度,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施工许可的行政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以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施工许可条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一)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建装饰装修工程,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一律实施施工许可制度。
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后,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审核法定施工许可条件一是审核项目基建程序。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川建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优质优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关参建方的补偿和奖励。
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和市级优质工程奖三类。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简称“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
省级优质工程奖,如四川省“天府杯”优质工程奖、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等。
市级优质工程奖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的优质工程奖。
三、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优质工程等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安工程造价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费用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补偿奖励标准为:(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12-16•来源:•浏览:15977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分享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推进工程总承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推行工程总承包重要性认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规定,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加大推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管,认真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等程序。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
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管(一)严格把控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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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注:也就是说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不能作为联合一方参与工程总承包。
不具备"双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独立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已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与"两部委《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的"双资质"、"联合体"要求相一致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二条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单位),并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注:联合体成员不合理过多会造成协调难度加大、相互推诿扯皮、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到实处,不利于工程建设协调。
考虑部分特殊工程的需要,结合工程实践和对今后一定时期内发展趋势的预判,《管理办法》对除部分特殊工程外的联合体方式承揽工程总承包作了突破性的细化规定。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人员。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资格,依法在一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当注册在一个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60%。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专家的比例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
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在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