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尽可能建立物业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设立后二十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务、工商、质检、消防等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有礼貌待人敬业,妥善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索要、收受业主财物,不得与业主发生经济纠纷。
第四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五条物业费收费项目应明确,不得将非物业服务项目纳入物业费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向业主提供服务,不得无理由拒绝听取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积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选举产生,履行协商、监督、管理等职责。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
第三章共用部位
第十一条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不得损坏或占用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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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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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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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住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住宅物业管理。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住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组织调整,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及时公布小区的工作动态、经营收支情况等。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住房销售和租赁管理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住房销售和租赁方面的相关信息,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住户按照规定向其提供真实、准确的住房租赁信息,并对租赁行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住宅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等内容,并依法签订,并向住户提供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住户进行房屋租赁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健全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参与公共设施管理的议事活动,听取居民意见并及时解决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使用的范围、时间以及维修责任,并向住户公布和告知。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整治,确保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干净整洁。
住宅小区各部门职责分工
住宅小区各部门职责区分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提供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服务。
具体如下:(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共有绿化的维护;(三)共有区域的保洁;(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车辆的停放管理;(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四)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照小区议事规则约定,对涉及小区公共区域范围内事项履行相应职责。
具体如下:(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拟订需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各类计划、制度、方案;(六)决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申请;(七)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八)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九)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十一)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等行为;(十二)做好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时的业主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十三)审核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报送的紧急维修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湖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07-28【生效日期】201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1. 前言在2023年的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体验。
本文将对2023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重点解读。
2. 物业管理机构2.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所有业主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权利,并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3. 物业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楼宇维修等工作。
3.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 物业费用管理4.1 物业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由业主按照约定支付。
4.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透明地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4.3 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监督物业费用的使用,确保其合理、公正地使用在维护和改善小区环境上。
5. 业主权益保障5.1 业主有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
5.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5.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管理,完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和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 社区自治6.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与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6.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业主参与社区自治,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小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7. 备案和监督7.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7.2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停业整顿等。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物权、居住条件和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物业的正常管理和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和合同精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推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一节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事宜,制定物业管理规约。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不少于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方可开展业主大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业主大会主席(或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负责人)主持,由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应具备高度责任感和良好道德品质,能够代表业主的利益,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评审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和年度收支情况等。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管理物业项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和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利第十六条业主享有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的权利,并以相应的专有部分享有和共同使用整体共有部分的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
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武汉市的物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管理方式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制、业主委员会制或其他合理方式,与业主建立紧密联系,听取业主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2. 清洁和卫生3. 安全管理4. 环境保护5. 社区活动组织等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投诉和需求,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决策2. 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履行职责3. 共同使用和维护公共设施4. 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等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3. 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4. 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等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2. 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成本3. 社区公共活动的开展等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和调整应当合理、公正,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审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武政办[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推进、社区建设的加强和物业管理的推行,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涌现出一大批环境美、设施全、服务优、管理好的新型住宅小区。
但从整体来看,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还不高,尤其是部分小区存在违法建设、噪声油烟扰民、种菜养鸡、“胶囊房”等突出问题,形成矛盾纠纷与不稳定因素,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创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根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责任,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包括地下空间)等违法建设。
(二)整治在生产、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油烟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三)整治侵占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部位(场地)种植蔬菜,在公共区域或者在自家院内饲养家禽,对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等“种菜养鸡”行为。
(四)整治“胶囊房”,即将房屋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居住单元再进行分隔出租的违规行为。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服务项目服务范围费用标准元/m2.月服务标准综合管理0.15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8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不包括电梯、水泵、供暖)0.1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纪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值守服务。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8、雨水污水井、化粪池、排水管网每月检查一次,定期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立即通知业主。
绿化养护0.05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杂草。
2、绿地无改变性质和破坏,占用现象。
武汉业委会工作制度
武汉业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工作。
第三条业委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充分发挥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业委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5人至11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条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选举结果,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业委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业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可以聘请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三、会议制度第九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业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业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会议决议、决定及会议记录等事项。
四、决策制度第十三条业委会作出下列重要决策,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一)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四)共有财产的处分;(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全市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全市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武房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关于在全市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通知武房发[2014]41号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落实物业管理“电视问政”整改承诺,督促物业企业提高服务收费透明度,增强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的自觉性,营造诚信为本、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运行环境,根据市局《落实“电视问政”整改承诺加强居民小区物业企业监管实施方案》(武房发〔2014〕32号)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住宅小区推行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四公开一监督”的内容(一)公开物业服务人员姓名和岗位:物业企业项目经理,客服、保洁、保安、绿化养护、工程维修等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照片;(二)公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三)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物业服务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停车场地租赁费和车辆停泊服务费)及特约服务收费标准;(四)公开报修、投诉和监督电话:物业企业报修和客服值班电话、区房管局投诉受理电话、市房管局投诉监督电话;(五)接受业主监督:设立业主监督信箱,信箱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开启和管理。
二、公示的样式及方式各物业企业原则上利用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小区进出口宣传橱窗、门栋单元楼道及电梯轿厢等显著位置现有的公示展板(栏),制作喷绘展板(或粘胶贴纸),于4月底前完成制作张挂工作。
(一)物业服务中心或小区进出口公示样式见附件1;(二)门栋单元楼道及电梯轿厢公示样式见附件2。
三、监督检查与验收5月上旬,各区房管局要组织对所属辖区内所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推行“四公开一监督”完成情况进行逐一检查,确保不漏掉一个物业小区,并逐一拍照取样存档,对检查过程中完成情况不到位的小区及时督促物业企业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维护业主《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住宅区建设工程的公共设备、设施配套齐全,并符合规划、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住宅区经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且验收资料齐全;(三)有符合规定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四)住宅区共用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完好,并经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五)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清理完毕。
住宅区依据规划分期建设,部分建成并具备使用功能移交物业管理的,在建成部分与建部分之间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住宅区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备、设施(包括用于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并有移交清册;(二)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楼,按照建安造价的2.5%)的比例移交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
(三)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四)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按照综合成本价提供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五)住宅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环卫设施、供电供水设施、供气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各类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七)业主(使用人)入住清册和业主(使用人)基本情况;(八)按照规定应移交的基他内容。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区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物业管理移交的相关资料,并填写物业管理移交申报表;(二)由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对移交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三)由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正式办理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签署协议书,并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武政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清洁;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3.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4. 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5. 绿化景观的建设和维护;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明确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的重要方式,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并做出必要的决策。
第八条物业管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限制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范围。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物业进行合理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业主因物业管理方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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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政[200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订《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住宅区物业管理有关各方职责,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条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各方的业主委员会(包括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给排水、供电、供热、园林、道路、环卫、消防、保安、邮政、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专业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专业管理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保证住宅区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专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专业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服务的,应当与之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住宅区内道路、绿化、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邮政、停车场(包括自行车棚,下同)及管线等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配套设施建成并经专业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专业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协议。
正式移交后即由专业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及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供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已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区,各户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及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计量水表出水接口处至业主的用水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二)按楼栋或单位设置计量水表的住宅区,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计量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至用水户,业主共用的供水管线及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的,由业主管理维护;
(三)配置一个或数个总计量水表的住宅区,总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总计量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至用水户计量分表之间的供水管线、设备及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修;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管理维修。
第七条住宅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交接井及其以外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管理维护。
第八条供电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配置专用变压器(开发建设单位自管)及设置一个总电表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以住宅区配电室前第一断路器为界,第一断电器及其以外的部分,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第一断路器下桩头以内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采用电缆供电的,以公共开闭所出线开关柜为界,界限以上(含下刀闸)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界限下刀闸以下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各户电表出线开关导线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二)配置公用变压器(供电单位设置)及按楼栋或单元设置一个电表的,电表及其以外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电表出线开关至各户电表的供电线路,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各户的分电表出线开关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三)配置公用变压器及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区,以各户电表之后的第一开关为界,第一开关(刀闸)上桩头之前的设备,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第一开关(刀闸)及其后导线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第九条管道燃气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至燃气表)由燃气供应单位管理维护;管道燃气设备及管线周围的安全防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燃气表出口开关管线至业主自用的设备由业主管理维护。
第十条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采用锅炉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维护,或由其委托的专业供暖公司管理维护;
(二)集中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集中供热部门管理维护;集中供热部门可将住宅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用户室内散热设备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维护;住宅区内的其他道路,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时,清扫保洁,由所在地环卫服务单位负责;住宅区内其他道路及绿地内、楼内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住宅区内开设的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住宅楼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后,由环卫服务单位运至垃圾处理场,环卫服务单位清运垃圾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中支付;非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环卫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支付问题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
(三)住宅区内的环卫设施,产权属于环卫部门的,由环卫部门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产权属于住宅区全体业主的,第十三条住宅区内的树木、绿地及绿地设施(包括庭院绿地、景点),由物业管理企业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住宅区内按照规定设置的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并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住宅区内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二)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等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住宅区内业主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公安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住宅区设置信报箱的,业主邮件由邮政部门直接投递,信报箱由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补设,补设前,由邮政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就邮件投递事项签订协议,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投。
第十八条住宅区内路灯及路灯设施由路灯管理单位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费用由路灯管理单位承担;其中对装饰型庭院灯,路灯管理单位只承担电费;楼内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住宅区内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的管理维护,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或由其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专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专业管理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其他物业的物业管理职责分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8月10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产局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