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港澳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8•【字号】株政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株政发〔200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2月27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株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株办发〔2015〕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8日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和《中共株洲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株发〔2014〕9号)精神,以理顺职能、理顺资产、理顺体制为重点,以清理整合、注资增信、转型发展、科学监管为主要实施路径,推进我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在市政府主导下,清理整合市本级国有资源和资产,分类注入相关公司,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增强公司信用,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有序推进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
(二)整合归并。
现有政府投资公司母体全部保留,依功能定位对部分业务版块进行调整,对市属其他经营性资源资产进行整合,对同业同质子公司进行归并,改革重组为功能定位明确、经营特色鲜明、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三)转型发展。
加快市政府投资公司市场化进程,将完成政府专项任务与市场化经营有机结合,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将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主体、公私合作承载主体。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洲市委办公室株办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株办发〔2014〕3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对口接待、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主体和接待对象第四条市本级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安排。
第五条因公来株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和军队系统副军级以上领导、省级机关正厅职领导,外地市党政代表团,以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以省几套班子名义来株的督查调研组,以及市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对象,纳入市本级集中管理的接待范围,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负责食宿安排等活动。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正厅职领导因公来株,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可安排工作餐1次。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株政办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株洲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716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第三条依法依规设定的已经纳入或应当纳入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动态管理包括对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规范、审核发布、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分级管理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原则,统一纳入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事项管理系统(简称“省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6•【字号】株政办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6日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第十条规定的听证事项范围,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议题事项,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五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时间、工作计划等内容。
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同步纳入听证目录。
第六条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9〕2号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9〕2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现将改革后的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市委机构(13个)(一)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机关(二)市委工作机关(计入机构限额的工作机关12个)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中共株洲市委宣传部中共株洲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株洲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株洲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共株洲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株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司法局)中共株洲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共株洲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株洲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共株洲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审计局)中共株洲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由株洲市教育局承担职责)中共株洲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中共株洲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株洲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老干部局中共株洲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挂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株洲市档案局牌子;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挂中共株洲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株洲市公务员局牌子;中共株洲市委宣传部挂株洲市新闻出版局(株洲市版权局)、株洲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牌子;中共株洲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挂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株洲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中共株洲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挂株洲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中共株洲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挂株洲市国家保密局牌子。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株政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株政发〔200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务活动的规定》、《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工作会议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规定》、《关于安排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三)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为便于工作,一般在星期一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株洲警备区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等与会议议题研究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是本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因故确实不能与会的,应当报告市政府秘书长,获准后安排本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参加。
列席人员不得带助手,议题主办单位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带一名助手参加会议。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株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依照职责,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确定的审查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评估和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株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和法制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二)需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内容要科学合法,形式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19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收购储备合同;(五)行政委托、资助、补贴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政策信贷、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八)其他政府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承诺函等涉及权利义务关系设定、变更或终止的法律文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株政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务员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存在的津贴补贴发放秩序混乱和津贴补贴差距较大等问题,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各级各部门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引导全体公务员充分认识规范津贴补贴的目的和意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城市四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市直机关标准执行;各县市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年人均1.6-1.8万元确定。
各县市区具体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在启动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待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启动后,再按中央和省统一部署进行规范。
五、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由市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根据《湖南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及《株洲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株政办函[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09]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株办发〔2008〕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各单位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站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做好信息栏目、互动栏目和办事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做好子网站的管理工作。
子网站指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及各有关部门基于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子网站,原自建的网站原则上不纳入考核。
(二)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60分,子网站管理20分,综合评价20分。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子网站管理考核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按月考核,年底与子网站管理考核一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采取网上查看、现场走访和听取汇报等形式,结合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政绩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子网站。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2•【字号】株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日株洲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等)。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或者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株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株洲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确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责任主体全市各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具体做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是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相应的评议考核机制、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及与之配套的奖罚机制。
具体应当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
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执法依据梳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市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
法定授权组织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梳理执法依据工作。
在执法依据梳理过程中,一要严格按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的规范格式(范本)进行梳理,做到分类排序清晰、目录编排科学。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株洲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根据中央和省对改革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为确保我市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本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政府收支分类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是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不相适应;不能清晰反映政府职能活动;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受到制约;不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强化预算监督;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际通行做法不相适应,既不利于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也不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通过改革,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整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有利于全面促进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其他方面的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框架;有利于从源头上建立反腐倡廉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监督政府预算,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增进国际交流,加深各方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株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办理公文的需要,对市人民政府部门间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重要决定、决策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起草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报告和讲话。
(八)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株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增加的职责市政府立法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
(三)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XXX县市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组织推动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负责统筹考虑和组织安排市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株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1日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运行、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局是市本级机关事务的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后勤服务保障等机关事务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信箱)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信箱)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株政办函[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信箱)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信箱)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信箱)工作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市长热线工作,充分发挥其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促进机关作风转变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将“12345市长热线”建成广大市民的连心线、经济发展的联络线、政府形象的监督线。
二、受理范围(一)对政府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政策规定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政府方面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对其他机关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引导来电(信)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转由信访部门处理。
三、办理机构(一)株洲市人民政府12345市长热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12345市长热线来电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来信的受理、答复、交办、督办、反馈、统计和归档。
负责全市市长热线(信箱)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和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市长热线的网络联动单位,负责办理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12345市长热线来电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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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加挂株洲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对外可分别使用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名称),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株活动及本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外事、侨务及港澳工作的决定;负责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二)负责组织接待来本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及会见华侨华人、港澳知名人士的有关事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外事接待礼宾工作。
(三)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协助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报批市级领导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统筹安排市级领导因公出访工作;审核、报批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及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有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全市具有因公出国(境)
任务审批权单位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