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9号各省、白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2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当前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的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艰巨。
2.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求行政审判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
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不仅反映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也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司法救济期待的不断增强。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对人民法院依法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时的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们国家,法律也明文规定了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运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并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施,存在诸多弊端。
建立健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对于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概述早在思想启蒙运动时期,法国的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鸿篇巨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当独立行使的原则,即他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在西方得到了确立。
法院的审判权是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而行使的,这就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理论渊源。
后世欧美许多国家都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强化司法独立,强调法院的审判独立。
审判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逐渐被各国认可并确立起来。
在我们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的权限独立行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审判权只有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排除其他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从而为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驾护航。
但是,我国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症下药,以确保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二、我国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一)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近代中国通过仿效西方,设置司法审判机关,配备相应审判人员,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由此建立起系统的以审判独立为原则的近代审判权体系。
不过,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司法与行政并没有完全的分开,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已经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这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是少有的现象。
今天,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努力寻求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期使法院的审判权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与落实。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特别是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的情况非常普遍,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背道而驰。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摘要]基层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机构是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发挥它的综合管理平台作用,以为法院部署决策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但纵观全国法院系统,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仍不容乐观,笔者通过对西部S市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一些浅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审判管理;质效;绩效考核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
从内涵上讲,它是法院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
①各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其作为综合审判管理机构发挥着审判信息平台、质效管理平台、协调服务平台、决策建议平台等职能作用,通过审管办开展专门的审判管理工作,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为院长部署审判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业务庭开展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通过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从促进审判公正和效率作用来看,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当前工作的实践就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审判管理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拙见,仅供参考。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笔者通过所在S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了解到:该市七个基层法院均未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模式,审管办负责人由主管院长兼任。
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看:由于受人员限制,审判管理职能分散于各部门,如:审判委员会为审判管理核心,审监庭履行具体的审判管理职责,立案庭、政工科协调配合完成审判管理相关工作。
这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的审判管理模式,造成审判管理的权威不高,许多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落实不到位。
二、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当前,基层法院通过审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并积累经验,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上虽取得初步实效,但审判管理关于提高案件质量、效率的职能作用还未得到全面发挥,大多数审判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认识等同于案件评查等等,因此,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较多困难:(一)缺乏专业统一的管理机构审判管理是围绕案件审判展开的,以审判决策、程序控制、质量督查、行为激励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体系。
审判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征文综述及相关思考
审判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征文综述及相关思考崔永东【摘要】The trial management refers to the use of organization, guidance, evaluation, supervision and constraint methods such as the arrangements of trial work, to standardize the trial process, evaluation, and trial performance, configuration, and trial resource.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should focus on dealing with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First, jurisdiction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to trial management, and the second is to made more than rigid trial management and flexible enough problems, and the third, is to establish the scientific performance evaluation index. Currently we should deepen trial management of the basic ideas, one is to make extensive management to intensive management of change, the second is to change from the traditional-style management to the scientific management, the third is to change from the command-style management to service management, the last is to change from the rigid management the flexible management changes.%所谓审判管理,是指运用组织、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安排审判工作、规范审判过程、考评审判绩效、配置审判资源的过程。
法院工作中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要求
法院工作中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要求在法院工作中,审理行政案件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行政案件涉及政府行为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因此,审理行政案件需要具备一定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司法决策。
首先,审理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法官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方法。
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法官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审理行政案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其次,审理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具备独立、公正的判断力。
法官应当在案件审理中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坚守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
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偏不倚地审理,确保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法官还应当具备辨别事实和证据的能力,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事实真相,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三,审理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法官应当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法官还应当善于协调各方利益,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审理行政案件还需要法官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
法官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确保审理过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法官应当注重细节,审慎分析案件的各个环节,确保每一个决策都是合理、合法的。
同时,法官还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确保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审理行政案件还需要法官具备不断学习和提升的精神。
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官应当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不断学习和研究相关知识,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法官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为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
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
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
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
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
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
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废弃抑或保留:对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的思考
力合法行使的一般标准,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
何依法行政提供了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指引性准
[ 基金项 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 “ 十一五” 规划 20 年度课题 “ 08 和谐 社会 语境下行政审判权研 究—— 基于广 西区行政 审
判实务的分析” ( 8 F 0 1 0D X 0 ) [ 作者简介 ]张显伟 (9 9 ,男 ,山东微山人 ,广西 民族大 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中南财 经政法 大学宪法- 16 一) 9 行政法学专 业博士生 .
法院在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时若该行政行为已经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约束首先应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遵守了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时限如果没有违背法定程序的规定法院还需审查该法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只有既合乎法定程序规定又吻合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也才可能对该行政行为做出维持判决
四种判决形式,尤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标
出者 “ 被告”举证,因此,维持判决制度是被告负举 证责任的逻辑延伸 ,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浑
然一体。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前提即为由原告提出证据,
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一定程度上说,驳回诉讼请求判
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5 4条第 1 款之规定 , 维持 判决的做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查, 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行政行为
施以撤销。因此维持判决是落实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 原则不可或缺的制度装置。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虽有其 适用空问,但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关系不甚密切。 第三,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客观为 主诉讼模式的反映和实现。诉讼模式是指一个 国家关 于诉讼活动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它反映一个国家、 民族在一定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关于诉讼活动的思想体 系和思维方式,反映一个国家诉讼的宏观样式。我国 的宪法结构、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等因素决定了我 国行政诉讼的目 标模式总体上是重在维护客观的公法
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的辨证思考——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的统一
者紧密联系、 互为因果。 缺一不可。而在我 国,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均未得到真正实现 , 法官的独立更是名不副实。本文认 为其 中一个 重要 原 因是与 之息 息相 关的 法官独 立 审判 制 和法 官责任 制还有 待 完善 。 中国现代 法官 责任 制度—错 案追 究制
在 争议 中不断 演 变和 改善 , 效果 仍 不理 想。鉴 于此 , 本文将 根据 中国法官独 立 审判 和责任 制 的现状 , 阐述 二者之 间 的关 系, 对 完善 中国特 色法 官独 立审判 和责任 制提 出 自己的观 点 , 适 当借 鉴 中 国古代 及 国外的 经验和 教训 , 以期 为促进 中国的司法
所 建立 的司法 制度 中的审 判独立原 则来源 于苏联 宪法 , 苏联宪法 错案 也不 用承担 责任 。 找 不到错 案 的责任 承担者 , 责任不 明为徇 第 l l 2条 明确规定 : “ 审判 员独 立 , 只服 从法律 。 ” 在苏联 , 审判 员 私舞 弊创造 条件 。 也就是 说法 官不独 立行 使审判 权会造 成法 官
制 占缸金
2 0 1 3・1 1 ( 中) ◆ 司 法 天 地
司法行政化 与司法独立 的辨证思考
法官独立 审判 和责任 的统一
刘 发 成
摘 要 司法公 正是 司 法制度 的本 质 ,是社 会 正 叉的一个 重要 组成部 分 。司 法独 立是 司法公 正最 重要 的前提 和 司法独 立
集 体把关 , 个别 法官就 不努 力钻研 法律 、 研究 案件 , 容 易形成惰 性、 依赖性 , 影响法 官队伍整 体业务 素质 的提 高 : 又 或者一些法 官
( 一) 司法行 政化 的 由来和表 现
在 中 国古代 , 司法权 一直从属 于行政 权 , 皇权 至上 , 对 司法 实 依法 、 公正 审判案件 , 却受 到上级领 导的过 多干涉 , 致 使法官判 案
(精)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对策建议(最新)
(精)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对策建议(最新)按照市委统一安排,在市级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集中调查研究,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审判工作,由我带队先后深入县、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查阅案卷、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3年以来,市中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工作主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了平安X、法治X建设。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畅通诉讼渠道。
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市中院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工作原则,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了100%,解决了诉讼无门、立案难的老问题,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
二是排除行政干预,划定区域管辖。
为了解决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受到地方干预和地方保护,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2016年,市中院启动实施了行政案件跨地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由区、X县、X县三院为集中管辖法院,负责十三个县区和市直部门的行政审判工作,减少了行政干预,增强了司法公平正义。
2016年全市行政审判上诉率为20.74%,与2014年(上诉率35.11%)相比,下降了14.37个百分点。
三是注重社会效果,强化诉前调解。
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紧紧围绕服务政府中心工作这一目标,出台了服务保障全市“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意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和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胜诉案件750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85%。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把协调机制纳入“大调解”格局,做到裁判和调解相结合,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浅议目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议目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目前,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缓步上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益增强,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较之以前亦有很大的提高,我国的法制建设正稳步向前迈进。
但与刑事、民事审判相比,目前行政审判仍处在困境中,举步维艰。
结合行政审判的实际,笔者就目前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并提出建议思考。
一、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诉讼意识不强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从属于行政,“官”、“民”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高等原因,致使人们对行政诉讼的热情偏低,不同程度存在着“民不和官斗”、“屈死不告官”等观念。
总认为“官官相护”,大凡与“官府”或“长官”打官司,凶多吉少,视“民告官”为畏途,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愿意或者不敢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损害后,觉得自己势单力薄,对行政诉讼顾虑重重,还怕胜诉后行政机关日后报复;有的当事人不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本质是着力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了解法律对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而失去启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
2、行政机关的息讼措施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各个环节上大量采取息讼措施: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一般对可能起诉的相对人做压制性的预防工作,或以加重处罚相威胁,或以减轻、降格处理为诱惑,或者对不能适用行政调解的偏偏达成所谓的“君子协议”,个别人甚至为了达到息讼目的不惜牺牲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放弃重大原则,许多相对人主动偃旗息鼓。
2)大量做出口头裁决,裁决时故意不向相对人交待诉权和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有些相对人因不懂法而错过起诉期限。
或对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的偏偏当场处罚,处罚后又不开具正式收据,让相对人苦无证据不能起诉。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欧勇新 2014-01-06引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须严格遵守行政程序。
若其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将导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后果。
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行政立法的滞后性,并非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明确了其行政程序,那么,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某些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无遵守一定程序的义务?如果有,该遵守何种程序?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如何对涉及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困境。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程序在实体面前往往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只要实体符合正义观念,程序便是细枝末节,更遑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虽然使得人们对行政程序的认识跨进了一大步,但也并没有解决上述问题。
随着现代行政法理念的引进,正当程序原则开始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项重大规则。
先是学术界对正当原则的推崇和研究,使得英美法系上的这一行政法原则在我国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似乎也积极跟进。
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程序正当”被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进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原则在行政审判中有意无意的适用,[ 具体可参考: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陈迎春不服离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网燃气行政许可上诉案;等等。
]特别是最高院对人民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案例以《公报》的形式予以刊登后,更使得人们对这一原则在中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充满了期待。
“但是,到目前为止,法院能否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甚至法院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哪一个项目引入正当程序,仍然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问题。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讼法的方式,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新的行诉法增加条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无论是其在当下新修改的行诉法中地位之重,还是其对于行政诉讼重大理念变化的影响,都理应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
本文将在叙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之上,阐述该制度目前需要实行的原因,同时更进一步的再思考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背后的价值取向误区,以期对行政纠纷案件的合理解决的探索有所助益。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说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先声是在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该案也因此获得社会轰动效应,并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的立法进程。
①之后该制度走向了一段沉默期,直到2001年福建省罗源县县长刘嘉水“亲自出庭”应诉一起行诉案件,该制度才又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到了2014年,如前所诉,更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兴起的价值意义关于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是当下所论述最多的部分,因本文篇幅有限,且主题非此,故只捡取当下若干代表性观点叙述。
(一)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具有执行公权的属性,理应由对该权力行为负总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全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等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做法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系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其应当具有的法定权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09]2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09〕27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精神,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些法院创新工作方式,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从全省来看,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很不平衡,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率较低,部分司法建议的质量不高、实效性不够强。
为了进一步扩大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综合效果,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现就认真做好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
司法建议是拓展和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载体,是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党政决策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举措,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裁判的必要补充。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政审判中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二要拓宽范围,创新形式。
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除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对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案件审结后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善后或维稳工作的,均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对法院工作的几点理论思考
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法院工 作的理解和信任。
严格执法
法院应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严格执法,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 公正、公平的审理,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05
未来法院工作的理论探索与发 展趋势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体制改革是核心
• 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法院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法院工作发展的 核心。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法院的职权范围,确保司法权力的合理运行,提 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对待
法院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 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确保各方在法庭上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义务。
公开透明
法院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让公众了解审判过程和结 果,增强司法公信力。
权利保障理论
保障基本权利
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 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
、财产权等,不受侵犯。
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提高审判效率
面对案件数量增长的压力,法院应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 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具体包括推进电子化办 公,简化案件审批程序,以及加强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培 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强化调解机制
法院可积极推行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降低案件进入审判程 序的比例,从而减轻审判压力。这需要加强调解人员的队伍 建设,提高调解成功率。
救济途径
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应当 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如上诉、申 诉等,确保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
02
法院工作的核心任务
审理案件
独立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 持独立,不受其他机关或 个人的干涉,确保司法公 正。
XX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XX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年以来,==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司法公信,行政审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现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年以来,==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围绕“创新体制机制、保障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官民和谐”的总体要求,积极受理、妥善审理各类行政案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xx年至20xx年5月30日,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件,审结==件。
20xx年至20xx年5月30日共审结非诉行政案件==件。
行政诉讼作为缓解官民矛盾、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日益显现,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付出了积极努力。
(一)积极贯彻落实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针对行政审判面临的干扰大、权威不足问题,我院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自20xx年5月以来试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改革。
试行近两年来成效显著:缓解了群众立案难问题。
立案难问题主要反映在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群众不敢告,法院不愿收,政府不让立。
通过实行异地管辖改革,打消了顾虑,排除了干扰,增幅较大。
破解了审理难问题。
异地管辖后的案件跨越了行政区划,审理法院无行政干预和顾虑,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件,败诉率为==%,行政审判公信力得到提升。
提高了服判息诉率。
异地管辖后的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由原来的60%升到80%,同比增长20个百分点,减轻了诉累。
解决了行政判决执行难问题。
判决由异地法院负责执行,败诉的行政机关干预不了,法院无后顾之忧,客观上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生效裁判,胜诉案件权益实现难问题得到解决。
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在实现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本文调研了相关领域,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整理和总结。
一、行政审判工作的背景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处罚、责任等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解决的司法活动。
行政审判是司法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也得到了加强和完善。
二、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1.行政审判案件增加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关注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行政审判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已经占到了全部诉讼案件的35%左右。
2.行政审判工作在司法改革中占据重要地位司法改革是近年来我国推进的一个重点领域,而行政审判工作因为涉及到了国家权力机关、市场经济等诸多领域,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一系列的行政审判制度改革,如行政案件程序和执行制度改革等,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动力。
3.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不断推进,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审判的效率和质量问题。
因为行政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加上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解释等问题也难以确定,导致了部分行政案件中审判时间较长,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行政审判工作的建议1.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在某些国家中,行政法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理行政案件。
在我国,应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支持。
2.加强行政审判的人员构成行政审判工作既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也需要行政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
因此,应加强行政审判人员的构成,增加行政领域专业人士的参与。
3.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培训行政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应加大对行政审判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
县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县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2007年以来的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xx年以来,我院在县委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县政府XX县政协关心支持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判职责,创新机制方法,增强素质能力,保障合法权益,支持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较好地发挥了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xx年,我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0件、审结69件,受理并办结行政非诉审查案件647件,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62件、执结461件。
今年1至10月,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2件、审结21件,受理并办结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96件,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61件、执结126件。
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不服工伤认定、不服土地使用权确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争议,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主要是公路规费收缴、工商行政处罚、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案件。
(一)准确定位,优化行政审判环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不断得到改善和优化。
这主要得益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也得益于我院在工作中始终把握好方向、找准定位。
第一,坚持服务大局。
我院注重把严肃执法、公正司法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保护耕地等基本国策和保障促进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近三年来,共执行涉及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案件61件,罚款金额达万余元,为此我院连续被县委、县政府评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共执行涉及水利水电的行政处罚案件14件,罚款金额万余元,涉案水域面积达万平方米。
今年,我院积极配合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整治行动,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加大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力度,对平水镇娄家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造别墅的沈某某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促使其自行拆除了12间共计636平方米的非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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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行政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行政审判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重要性日益凸现,行政审判正逐步
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行政审判工作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
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相应提高,“民”告“官”的案件也正呈逐年上升趋势。
但从总体上来看,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意识还相对薄弱。
一是不知告。
一些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知识知之甚少,在自身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后,不懂得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保护,不懂得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懂得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的“信访不信法”,往往到党委、政府缠访甚至群访,而不依法通过诉讼来解决。
二是不愿告。
由于受长期的“民不与官斗”观念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愿成
为行政机关眼中的“刁民”,在发生行政纠纷后往往不愿将政府或其部门告上法庭。
还有些相对人认为:“民”与“官”双方地位不平等,怕“官官相护”,从而对行政诉讼信心不足,这也是相对人不愿告的一个原因。
三是不敢告。
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强势权力,有的相对人害怕因行政诉讼而遭到行政机关的加重处罚,或是在案件之后遭到报复,因而对行政诉讼存有畏惧或顾虑。
(二)行政机关的配合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总的看来,近年来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配合程度在提高,但不协调的情况也仍然存在。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行政机关往往有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还不太习惯,对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有时还不太理解,有的还将司法审查看作是行政权的障碍或“紧箍咒”。
二是抵触司法审查。
一些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行政审判存有一定程度的对立情绪,配合程度不是太高。
极个别行政机关不予配合,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不举证,变相对抗司法权的现象还有所存在。
三是行政首长出庭率低。
由于认为与百姓对簿公堂失身份、丢面子,加之害怕败诉或是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少之又少,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或是旁听则几乎没有,出庭应诉的大多是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的行政机关只是委托律师出庭而本单位无人出庭。
(三)公正司法受到相关因素干扰。
一是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相当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中会不同程度的遇到来自公权力的干预,行政机关通过自身的权力或是个人关系来施加影响,甚至请出相关领导说情打招呼,干扰了法院独立审判和公正裁决。
二是群体性、同类性案件较为棘手。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建设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而这些案件大多为集团性诉讼,涉及为数众多的行政相对人,处理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而在处理同类案件上,平衡难度大、难掌握;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上,容易导致“翻烧饼”,而这个成本往往很大,也是行政机关难以承受的。
三是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案件难以裁决。
一些地方政府或是行政机关在实施一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作出了违法行为,或是行政行为存有严重瑕疵,如果判决行政败诉则会影响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大幅增加工程项目的成本,此类案件令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四)非诉审查执行存在许多困难。
一是缺乏执行基础。
一些非诉执行案件基本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执行难度非常大。
如计划生育方面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方面社会抚养费高达数万元,而另一方面超生家庭往往比较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中相当一些为在外打工人员,难以执行。
当然,同时也存在恶意转移、处置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
二是执
法不公引起攀比。
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同类违章中仅仅处罚其中部分而引起的,突出表现在违章建筑强拆上。
在数量众多且相邻的违章建筑中,行政机关有时只处罚了其中一户或几户,或是只申请强拆其中几户甚至一户,以至相对人心理不平衡,同时从执行者的角度来看也显失公平。
这类案件有的被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有的虽符合执行条件但往往难以执行。
三是对抗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执行触及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加之少数相对人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不高,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稍有不慎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引发重大社会事件。
四是执行效率有待提高。
一些非诉案件的审查执行周期较长,执行效率不是很高,影响了行政效率特别是影响了对一些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效果。
不难发现,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环境方面的原因。
做好行政审判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奋发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的认识。
要统一各级法院自身的思想,进一步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将行政审判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从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重视抓好行政审判工作,从各个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从而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在支持改革、保障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要大力宣传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知识,增强公民的行政诉讼意识,使相对人在遭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首长的宣传教育,使行政首长认识到配合行政审判特别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的表现,是塑造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要积极打造精品案例并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为行政审判人员的审案进行指导,为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进行示范,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借鉴。
要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成绩、做法、成效的宣传,使更多的人更多地了解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以行政审判的公正取信于民,以行政审判的服务赢得行政机关的配合,以行政审判的实绩在社会上树立权威和公信力。
总之,要努力营造法院自身重视、行政相对人信任、行政机关配合、全社会关注的良好环境。
(二)强化沟通,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监督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的主要职能,而支持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的主要目的。
二者的有机统一也是建设法治盐城的关键所在。
因此,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要定期帮助行政机关举办讲座或培训,从行政审判的角度指导执法人员如何依法行政、如何避免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可通过事前行政机关搜集问题、现场执法人员提出问题、行政审判人员带着问题等诸多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
要通过个案专题报告、定期工作
通报、行政司法联席会议等途径和方式,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建言献策,帮助行政机关指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
要根据办案实践,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重要作用,向行政机关提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实际、而且具有较高质量的司法建议,确保行政机关当一次被告、长一次知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一次提高。
总之,要在良性互动中,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赢得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支持,也使行政审判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公正司法,坚持维护民利与支持行政并重。
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的结合点在于公正司法。
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双方,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既要防止“官官相护”、“权权相护”、偏向行政机关的想法,也要防止一味同情相对人、刻意偏向相对人的不当做法,始终保持行政审判的中立立场。
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畅通救济渠道。
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纠错功能,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非诉执行力度,缩短审查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要过细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把握最佳执行时机,不断提高执行到位率,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
要立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发挥居中协调的作用,努力钝化矛盾,在相对人正当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二者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努力实
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以人为本,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
队伍建设是司法机关永恒的课题。
由于行政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行政审判队伍的建设又显得尤为重要。
要进一步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力量,逐步改变目前人少案多的状况;要将知识丰富、经验丰富的法官放在行政审判岗位,同时不断注入新生力量,保持行政审判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公正司法观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
要结合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行政审判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
要针对行政审判涉及面广、业务性强的特点,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拓宽行政审判人员的知识领域,增强行政审判人员的审案实践能力,提高行政审判办案质量,尤其是要提高行政审判人员发现新情况、处理新问题的能力。
要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