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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复[2007]2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复[2007]2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振虎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22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振虎等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陕人保财险发〔2007〕124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高振虎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何旭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王习习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贺五顺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XXX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苏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苏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苏平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17
•【字号】陕保监复[2008]11号
•【施行日期】2008.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苏平任职资格的批

(陕保监复[2008]11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苏平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安保文〔2007〕17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苏平符合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仝向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仝向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仝向阳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8.10
•【字号】陕保监复[2009]356号
•【施行日期】2009.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仝向阳任职资格的
批复
(陕保监复[2009]35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仝向阳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陕人保财险发〔2009〕133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仝向阳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陕保监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

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陕保监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6号)各寿险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收付费管理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实施,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导(一)各保险公司应于5月15日前按照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投保单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作出相应修改,在投保单的显著位置和投保提示中加入关于收付费方式的提示说明。

并在所辖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明显位置张贴《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的公告》(见附件),提示收付费流程,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宣传引导。

(二)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协会在省内各主流媒体组织宣传、发布公告,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大培训宣导力度,将实施非现金收付费管理的意义、基本要求、实务流程等作为晨会、夕会和营销员培训的必备内容宣讲。

二、完善制度流程,增强制度执行力(一)完善信息系统。

各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必须为收付费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收付费系统应当设定现金收付费条件,收费系统需将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及其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首期保费是现金缴纳的需将续期缴费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

付费系统需将法定领取人的银行账号作为付费处理的必要条件。

以现金方式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领取保险金或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保费的,需由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进行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由办理机构进行核实后复印留存。

陕西保监局转发《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转发《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转发《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9.10•【字号】陕保监发[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转发《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71号)各寿险公司: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传达。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抽出专门时间组织学习,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级分支机构和每一位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要站在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防范销售误导风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二、加强销售管理。

各公司要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完善内部管控,加强销售队伍培训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强化事后监督,真正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三、妥善处理信访投诉。

各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采取积极态度,妥善处理每一件投诉,不得消极拖延、推卸责任、激化矛盾,将业务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

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报告制度,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公司要对照《通知》精神,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和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告陕西保监局。

陕西保监局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大对销售误导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通知》要求的公司和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二○○七年九月十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6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6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地税局拟制的《陕西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陕西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指导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加快建立科学严密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特制定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一、税收征管改革的原则、任务和目标税收征管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治税。

规范各项征纳活动,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推进依法治税。

(二)统一规范。

统一规范税收征管机构及其职能、征管业务规程,为税收征管改革打好基础。

(三)整体协调。

通盘筹划和协调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改革内容、实施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管改革。

(四)实用易行。

结合当地征管实际,因地制宜地改革现行征管模式,使新的征管模式实用易行,便利纳税人。

(五)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建立起一个以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城市税收征管现代化、农村税收征管社会化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陕保监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35号)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规范分类监管流程,在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学习,对照分类监管的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产险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辖内产险公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是由陕西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监管评价指标,综合评议产险省级分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情况,据此对公司划分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陕西省行政辖区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四条分类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一)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1999﹞217号
【发文日期】1999-10-19
【实施时间】1999-10-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周晖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复[2009]3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周晖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复[2009]384号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周晖任职资格的.27
施行日期
2009.08.27
文号
陕保监复[2009]384号
主题类别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周晖任职资格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9]38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周晖同志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太保产〔2009〕6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周晖符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陕保监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72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环节存在的“跑、冒、滴、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风险防范工作,深刻认识开展车险理赔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流程改造、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有效落实,使我省车险理赔环节风险明显下降,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再上台阶。

二、各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新出台的车险理赔措施的宣传力度,宣传实施车险赔付“零现金”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被保险人或其他权益人通过非现金方式领取赔款。

各公司对于车险“打假”过程中发现并已查处的典型案件,可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进一步增强行业车险“打假”的威慑力,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各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陕西保监局报告。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略)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陕西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保险法》,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环节存在的“跑、冒、滴、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精神,结合陕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陕西保监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转发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转发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转发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转发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将保监会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开展科技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科技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等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风险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它对于加强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推动科技发展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科技局和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科技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引导,抓好科技保险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二、密切协作,积极推动科技保险的开展。

各级科技局要积极组织推动,加强工作协调,要联系实际研究出台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科技保险向纵深发展;各保险公司要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明确科技保险的需求状况,开发适合科技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各级科技局和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多方协商机制,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努力推进科技保险进一步发展。

三、开拓创新,提升科技保险的服务质量。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深入了解科技企业保险需求,根据变化的市场需求不断完善和健全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切实发挥保险在科技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障作用。

各级科技局要为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提供服务和支持。

要形成政府、科技企业、保险业和社会四力合一的发展态势,共同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为科技领域开展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陕财办农[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农〔2007〕70号)各试点市财政局、农业局(果业局、畜牧局),各有关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3号)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农业厅、陕西保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泾阳、洛川两县开展奶牛、苹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的推广,提高我省农产品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保险行业加快拓展县域和农村保险市场,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各市、县有关部门、保险企业要从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并积极加以解决,及时总结和积累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保险、参与保险、支持保险。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陕保监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45号)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问题,根据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指导思想是:紧密结合陕西寿险市场实际,坚持“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以提升管控能力为基础,以强化制度执行为关键,以加强监督检查为重点,以落实责任追究为保障,以完善信息披露为手段,构建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建立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使行业形象明显改善,保险消费者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原则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紧密围绕我省寿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工作。

重点整治银邮代理、个险营销、电话销售渠道,重点打击夸大保单收益、隐瞒合同重要事项、混淆保险与其它金融产品区别、篡改客户信息等问题,重点监督信访投诉多、内控管理差、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使消费者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得以解决,确保销售误导治理效果看得见、可量化、被认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寿险公司:为加强我省万能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管理万能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各分公司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万能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或自制宣传材料,目前已经销售万能保险产品的公司,要对各销售渠道现有的万能保险产品宣传材料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清理情况于2005年12月15日前报我局。

二、切实加强万能保险产品销售管理一是要严格培训管理。

对销售人员和相关的业务人员要严格进行培训,确保其全面准确理解万能保险产品。

二是要严格销售行为管理。

各分公司要加强对万能保险产品销售人员销售环节的管理,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要正确介绍万能保险产品,主动对重点提示内容逐一进行特别说明,帮助其正确理解。

三是要加强对投保人的回访工作。

细化回访话术,重点提示初始费用、退保损失等,要达到犹豫期内100%回访,及时解决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四是要加强对万能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监控。

各分公司要密切跟踪万能保险销售情况,对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对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采取解决措施,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实行万能保险产品销售报告制度开办万能保险产品的分公司,应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万能保险产品销售报告(12月15日前报送今年前三季度的销售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每一个万能保险产品当期保费收入、退保金、给付、消费者投诉和解决情况以及新开办产品的风险管控措施等,并将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和联系电话于12月5日前报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传真电话:8837713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冯祥英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冯祥英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冯祥英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0.15
•【字号】陕保监复[2007]281号
•【施行日期】2007.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冯祥英任职资格的
批复
(陕保监复[2007]281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07〕262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核准冯祥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陕保监公告[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陕保监公告〔2013〕13号)为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3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管理(一)陕西保监局负责管理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二)陕西保监局委托西安夏宇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简称协会)具体负责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补发、变更、换发等工作。

二、报名规定(一)报名参加陕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同时符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通过考试可取得全国通用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A 证),从业区域为全国;高中学历人员通过考试可取得在陕西省使用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B证),从业区域为陕西省辖区。

(二)报名参加陕西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08〕74号)规定的条件。

(三)报名参加陕西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报名参加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以下资料:1、《陕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报名参加陕西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不提供第3项,但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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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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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转发家陕地税发﹝2国008﹞10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税
【标 签】监督,保险业专用发票,通知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8-01-17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省级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保险行业发票管理实际,通知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在向付款方收取财产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

二、发票的式样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印制。

电脑票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规格为250mm×;152mm。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第二联发票联,付款方留存;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记帐;第四联业务联,开票方业务部门留存。

填开内容较旧版发票增加了“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内容。

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三 、发票的领购程序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发票的使用量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导购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负责发票的对外发售管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各省级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请领购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负责内部逐级发放管理工作。

四、发票的日常管理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从2008年1月起纳入税务机关的通票进行管理。

各设区市、杨
凌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不得受理和审批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印制的自印票。

各省级保险公司及下属各市、县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发票专用仓库,制定相应的发票领取、使用、保管制度,并设置发票账簿,认真记载发票领、用、存等情况,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保险业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发票的启用时间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

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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