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独角兽法考(民诉)-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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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作为一种第一种而非通常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司法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巴国法治水平越高,司法越公正,司法权威性越高,所需要设置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层次就越少。

审判监督程序是与我国的法治状况相适应,就目前而言,它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健全诸多不完善或者很不完善之外,本文但仅对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流程讨论,以期对再审程序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本体论审判监督指令是指报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确的判决、偏颇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

中级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立法权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实质性条件只有一个,即发现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所谓确有错误,是指裁判结果确实存在不当之处。

具体而言,应当主要包括认定事实不清、评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至于能否包括程序上违法,则值得探讨。

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来看,严格地说,裁判确有错误并不能包涵包括程序上违法的内容。

但是从内部结构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意义上看,将程序上违法排除在“确有错误”之外,从逻辑上又有矛盾,这将违背“有错必究”的司法原则。

况且程序上违法该个前提经常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原则受到怀疑。

当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使用了“发现”、“确有”这样的词汇,“确有错误”依然只能是一种主观判决。

在再审程序回转之前,并无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孔图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法律条文是其法律体现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

【为您推荐】顺庆区律师隆德县律师泗阳县律师平陆县律师石龙镇律师平阴县律师阿坝律师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虽然大多数人们都会接受,但有些时候也会由于一方没有补充足够的证据或者因为一些其他的因素会导致审判偏向一方出现错误,这时候另一方认为结果太不公平的话就会选择再次上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审,但很多人对此还不了解。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到底是什么呢?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是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一审程序,也不同于第二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一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而是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对这一案件重新审理。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因此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审理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二)法定理由
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三)提起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和上级法决定以及检和上级检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四)审判主体
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五)审理程序
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六)再审不加刑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是指为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起着重要的监督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作用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指导的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及时纠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保障当事人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纠正和排除上级法院错误判决的结果,确保案件能够在尽快时间内得到正确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上诉、抗诉和再审等程序,下面将对这些程序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1.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程序一般包括递交上诉状、上诉受理、审查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宣告等步骤。

上诉的目的是让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结果。

2.抗诉抗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向相应的法院起诉要求改判的程序。

抗诉程序分为两级,一般须经过地方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再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监察权。

3.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发现重要事实,或原判决遗漏重要证据、违纪裁判等情况,经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上级法院发现后提起。

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效运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

它不仅对于保障司法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机制。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二、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和复核等程序。

另外,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监督程序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增加审判的公信力。

2. 法律适用原则:监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

3. 独立公正原则:监督程序应当由独立的法官或指定的机关进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三、申诉程序:申诉程序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审判监督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申诉程序应满足以下要求:1. 案件条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获得终审裁决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2. 条件限制:申诉必须符合若干条件,如申请期限、不得重复申诉等,以确保程序的效率和合理性。

3. 程序要求:申诉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诉状、法院审查、通知对方当事人等环节,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四、抗诉程序:抗诉程序是对于一审判决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监督方式。

抗诉程序包括以下要点:1. 抗诉主体:抗诉程序一般由检察机关提起,但当事人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起抗诉。

2. 审查要求:上级法院在受理抗诉之后,会对抗诉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抗诉的条件。

3.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或改变一审判决,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五、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对于判决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法院提起的监督方式。

复核程序包括以下要点:1. 提起复核: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同级法院提起复核。

2. 复核原则:复核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判决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是否合理,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律师有权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监督程序,包括提交证据、质证、辩护 等,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的执业规范
律师在代理和辩护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和职业操守。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建立信任和保密关系,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 权益得到保护。
证人作证制度
证人作证制度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流程
REPORTING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审查内容
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审查原审裁判是否
存在错误等。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 事人,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受理
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 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的辩护权
当事人的上诉权
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代理或自行辩护, 并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
当事人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要求 重新审理或裁定。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概述
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代表当事人行使 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与权利
强化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增强审判监督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
01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
程序和标准,为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管理
02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的管理制度,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从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可以 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诉讼时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并经过法院审查批准。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
简化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缩短再审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负 担。
扩大申请再审理由范围
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纳入再审理由 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再审启动标准
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明确哪些案件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确保再 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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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证据问题
证据收集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案件已经审结,部分证 据可能已经灭失或难以获取,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重新收集证据。
证据审查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 性。同时,还需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定案 的依据。
抗诉主体
检察院是抗诉的主体,可 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时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 内提出抗诉。
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条件
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有误,可 以决定再审。
再审主体
法院是决定再审的主体, 可以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
再审时间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03
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与实施

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3篇)

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审判监督案件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是指处理这类案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步骤。

以下将从审判监督案件的提起、审查、审理、执行等方面,对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审判监督案件的提起1.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4)原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审判监督案件的审查1.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或者抗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再审或者抗诉的条件;(2)是否符合法定期限;(3)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或者抗诉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 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再审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再审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1.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

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2. 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五、审判监督案件的执行1. 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一)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一)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一)2020三个月的打磨,只为最后一百天的你!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1.已生效的,包括:一审、二审终审的判决和判决。

例外:①通过程序、程序、程序作出的判决;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的案件;③判决关系的案件。

【注意】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处理的,再审;未处理的,另行起诉;子女问题可再审。

2.已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违反案件专门管辖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二审法院作出的按处理的裁定。

3.符合法定条件的,包括:(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2)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违反或利益;(3)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原则。

1.已生效的判决,包括:一审、二审终审的判决和小额诉讼判决。

例外:①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注意】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处理的,再审;未处理的,另行起诉;子女问题可再审。

2.已生效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二审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3.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书,包括:(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2)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3)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1.本院启动再审。

(1)程序要求:本院提交+ 讨论决定。

(2)事由: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需要再审。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有权或下级法院再审。

该上级法院(谁启动、谁再审)。

3.限制:一个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

1.本院启动再审。

(1)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事由: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学员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查建议适用的范围比抗诉适用的范围要广)问题一: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即为再审程序?问题二:上述内容是否是说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检查建议呢?如果是的话,那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何纠错呢?检察监督原则(民诉法NO.14):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问题三:下划线部分是否指检查监督的对象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我们老师回复:1.是的,您的理解正确。

2.是的,检察建议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对于再审中的违法审判行为可由检察院提起抗诉。

3.不是的,一般不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调解活动中是监督对象。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审判监督程序(一)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审判监督程序(一)

重点知识点审判监督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的二阶段性:即再审的启动阶段和再审的审理阶段(1)再审的启动阶段中,因启动主体的不同,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条件也有明显的差别;(2)再审的审理阶段中,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应根据原审的审级和再审法院的级别,分别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2.审判监督程序的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主要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再审以及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再审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完成。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或者是有检察监督权的检察院,或者是当事人或特定的案外人。

再审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

而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1.再审对象之一:已生效的判决(1)包括一审终审的判决、二审终审的判决、小额诉讼判决。

(2)但有三种例外情况:非讼程序不适用于再审程序: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再审对象之二:已生效的裁定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书(一审调解书、二审调解书)可以再审,不能上诉,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不得再审。

(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2)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目录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再审情形困惑申诉主体对象时间效力审查处理再审情形程序介绍。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

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

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

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抗诉区别重新审判判后处理缺陷弊端监督程序困惑矛盾价值取向结语展开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再审情形困惑申诉主体对象时间效力审查处理再审情形程序介绍抗诉区别重新审判判后处理缺陷弊端监督程序困惑矛盾价值取向结语展开编辑本段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审判监督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民诉=审判监督程序

民诉=审判监督程序

一、性质及其对象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只是纠错,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㈠特性⒈二阶段性:再审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⒉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⒊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⒋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㈡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⒈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⑴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

⑵依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①若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

⒉生效的裁定书: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但是不得再审。

⒊符合条件的生效调解书⑴法院: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⑵当事人:调解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

⑶检察机关: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二、启动主体和方式㈠人民法院启动再审⒈本院启动再审:院长发现裁判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⑴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⑵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错误,需要再审。

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亲自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⑴重审:二审中发回重审+再审中发回重审。

均回到没有审理状态,因而适用第一审程序。

⑵提审:存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

均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不得上诉。

⑶再审:自行再审+指令再审㈡当事人申请再审⒈法定事由:民诉法200条:14项事由。

⑴新的证据;⑵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⑶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⑷主要证据未经质证;⑸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⑺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当回避没回避;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73.独角兽法考(刑诉)- 审判监督程序

373.独角兽法考(刑诉)-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考点提示本章的主要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理由、方式、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重点知识结构概念和特点材料来源申诉对申诉的审查处理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委会提起主体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审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判认定事实错误监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理由适用法律错误督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程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序决定再审提起方式指令再审决定提审提出抗诉再审立案的审查处理再审的审理方式重点审理,必要时全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程序再审的强制措施再审后的处理再审的审理期限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审判一、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一)申诉的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案外人(二)申诉的法律效力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申诉的法定理由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5.认定罪名错误的;6.量刑明显不当的;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诉的受理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2.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机关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和裁决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程序具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作用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及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第一审、第二审中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向更高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这一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监督权利和申请再审的途径。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案件裁判错误进行矫正的重要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错误的一审、二审判决进行再审,从而纠正审判中的错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此外,审判监督程序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进程。

司法机关通过实施监督程序,可以监督和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有效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

这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操作1. 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1)证据不足或者证据认定错误,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2)对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致使本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审判人员或者人民陪审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为;(4)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重大错误。

2. 再审申请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向上级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再审的理由和相应证据;(2)上级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受理再审申请后,上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执行原判决;(4)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并对最终结果进行裁决。

3. 再审决定的效力和执行再审决定是对原判决的一次审查和改判,具有终审效力。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一、提起再审的程序(一)提起主体民诉法第198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二)客体:判决、裁定与调解书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一、人民检察院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抗诉;第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二、抗诉的条件1.抗诉与检察建议的主体(民诉法第208条)【注意】抗诉情形是民诉法第200条,调解书抗诉情形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 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自己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地方同级人民法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典例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1A .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 .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 .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2.抗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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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民诉法》第198条)
(一)提起主体和审理法院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委会决定——自行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
(二)监督对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检察院抗诉和检察建议(《民诉法》第208、211、212条)
此次修法,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检察建议和抗诉;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具备抗诉或检察建议事由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和执行行为。

【注意】只有抗诉的方式能够直接引起再审程序。

【依职权检察监督】《民诉司法解释》第413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申请检察监督】《民诉司法解释》第4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申请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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