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版
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
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1. 简介深圳市是中国南方的一个重要城市,人口密集,工业发达。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深圳市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旨在保障市民的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措施。
2. 预案目标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目标是: - 提前预防和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 迅速处置和控制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损害; - 快速恢复环境秩序和重建受损设施。
3. 预警和应急响应3.1 预警系统深圳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预警系统,包括地质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等。
这些预警系统可以及时向市民发布警报,提醒市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2 应急响应的级别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将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每个级别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处置办法。
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将启动最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 应急组织与指挥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组织与指挥体系。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成立指挥部、应急专家组等来应对突发事件。
各区县级环境保护局也要设立应急办公室和应急队伍,配合市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5. 应急资源保障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资源的保障措施。
其中包括人员、物资、设备、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市级应急储备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调配应急资源,市级应急资源库负责储备和更新相关物资设备。
6. 应急处置措施6.1 应急场所和设施深圳市规划了一系列应急场所和设施,用于处理突发事件。
这些场所包括隔离区、临时收容点、医疗救援中心等,能够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居民疏散场所。
6.2 应急救援深圳市建立了一支专业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危化品救援队等。
这些队伍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并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6.3 公众信息发布深圳市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发布环境应急事件的信息,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等。
同时,市级应急指挥部会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通报最新的应急情况和措施。
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有效处置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定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1.3分级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个等级。
不同的地质灾害等级对应我市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如下:1.3.1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3.2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属于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3.3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3.4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
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应急处置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统一协调深圳各方面资源参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查和处理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
2.1.2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房产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深圳市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分级标准(参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应急分级标准(参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事故应急分级标准(参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宝府(2006)47号])
★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分级标准(摘自《深圳市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分级标准(参照《宝安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重特大
★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摘自《宝安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广东省群体性事件处置办法》和《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极端天气应对操作规程(1)
目录编制说明 (1)第一部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台风暴雨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操作指令 (2)一、灾害分类及编码 (2)二、发布依据 (4)(一)防台风应急响应指令发布依据 (4)(二)防汛应急响应指令发布依据 (5)三、应急响应操作指令手册 (6)(一)局长 (6)(二)值班副局长 (6)(三)办公室 (7)I(四)物业监管处 (8)(五)房屋安全管理处 (11)(六)工程质量安全处 (13)(七)燃气发展与市政管廊处 (16)(八)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公室 (18)(九)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22)(十)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5)(十一)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30)第二部分:深圳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御台风、暴雨工作指引 (34)第一章日常准备 (34)一、应对工作组织 (34)(一)组织机构 (34)(二)实施要求 (34)II(三)值班值守及信息报送 (35)二、培训教育及应急演练 (35)(一)工作要求 (35)(二)培训教育内容 (36)三、汛期(台风季节)前检查 (36)(一)风险辨识 (36)(二)措施核查 (37)(三)隐患排查 (37)四、应急准备 (37)(一)基本要求 (37)(二)应急物资 (37)(三)应急队伍 (38)五、避险准备 (38)III(一)日常准备 (38)(二)启动准备 (38)(三)具体实施 (38)第二章台风防御指引 (39)一、白色预警 (39)(一)脚手架和支模体系 (39)(二)基坑 (44)(三)临时设施 (44)(四)机械设备 (46)(五)用电 (47)二、蓝色预警 (48)(一)脚手架和支模体系 (48)(二)基坑 (51)IV(三)临时设施 (52)(四)机械设备 (52)(五)用电 (53)三、黄色预警 (54)四、橙色预警 (54)五、红色预警 (55)第三章暴雨防御指引 (55)一、黄色预警 (55)(一)脚手架和支模体系 (55)(二)基坑 (57)(三)临时设施 (58)(四)机械设备 (58)(五)用电 (59)V二、橙色预警 (59)三、红色预警 (60)第四章应急响应解除 (61)一、台风应急响应解除 (61)(一)开展隐患排查 (61)(二)履行复工程序 (62)(三)检查重点内容 (62)二、暴雨应急响应解除 (67)VI编制说明根据市领导要求,为实现“不发生人员死亡、保障城市安全运行”防灾总目标,按照“大排查、大防御、大值守、大联动”工作方针,市住房建设局结合《深圳市防汛应急预案》《深圳市防台风应急预案》《深圳市台风暴雨防御规定》《深圳市三防指挥部台风暴雨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操作指令》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不同灾害级别下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具体响应和在监项目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内容,编制了《极端天气应对操作规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粤办函〔2020〕320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0日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指导思想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2.2 地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3 运行机制3.1 预防监测评估3.1.1 预防3.1.2 监测3.1.3 评估3.2 预报预警3.3 应急处置3.3.1 信息报告3.3.2 先期处置3.3.3 灾区监测3.3.4 响应启动3.3.5 现场处置3.3.6 社会动员3.3.7 响应终止3.4 信息发布3.5 恢复重建3.5.1 制订规划3.5.2 征用补偿3.5.3 灾害保险4 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避难场所保障4.5 基础设施保障4.6 平台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6.1 名词术语6.2 预案管理6.3 预案衔接6.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指导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信息提供日期:2017-04-10 【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3月29日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由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以下统称为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统筹指挥,由险(灾)情所属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负责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确定、指挥和调度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解决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洪、排涝等水务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第六条以下工程不得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6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地质灾害(隐患),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和治理工程维护: (一)预防,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基础调查、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专业监测、专业巡查、汛前排查、群测群防、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奖励、防治管理系统建设等;(二)应急,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临时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或者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紧急工作;(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配套防治(以下简称配套防治);(四)工程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技术咨询等.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辖区责任、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政府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在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登记排查制度,组织地质灾害(隐患)巡回检查;(二)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三)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代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强制治理;(四)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专项治理工程的维护。
用户需求书
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一、需求说明1.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项目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提供的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的响应性进行审查。
2. 用户需求书部分一般包括项目背景、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内容。
其中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商务要求主要包括交货期(完工期)、付款方式、货物安装调试、检验验收、保险、产品配送地点、服务响应、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3. 投标人应充分结合本招标文件上下文了解项目招标需求。
二、服务需求(一)服务内容:1.编写本次演习方案及剧本,并制定演习实施相关的所有方案及图表;2.组织动员辖区基层干部及群众积极参加,提高演习实效;3.正式演习开始前,应组织各应急组先进行彩排,确保演习成功;4.建立相应应急组,并培训各应急组业务骨干引导带领演练规范有序;5.选址,实地踏勘适合本次演习的场地和租用必备的设备。
6.编制和印刷地质灾害演习现场使用的文件和资料;7.聘请有大型应急抢险经验的专家作为本次地质灾害应急演习技术顾问;8.负责本次演习的媒体邀请及新闻投放;9. 应急演练成果总结。
(二)具体技术要求:1.项目依据及参考标准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2004年3月1日;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国土资源厅2003年10月1日;4)《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年3月17日深府办〔2006〕43号;5)《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7)《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深府办第241号;8)山体滑坡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引9)其它有关规范等。
深圳应急预案备案指南
深圳应急预案备案指南
一、了解法律法规要求
需要熟悉国家和地方关于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确保预案的合规性。
二、确定预案范围和类型
根据单位性质、规模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种类,明确预案的适用范围和类型,比如是否针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
三、组织编制团队
成立专门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成员应包括管理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以
及外部专家等,确保预案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四、风险评估与资源调查
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并评估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同时,调查现有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物资等。
五、编写预案内容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详细编写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流程、救援队伍的组织与调度、信息报告和沟通机制、应急物资保障、培训与演练计划等。
六、评审与演练
完成预案初稿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之后,定期组织
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优化。
七、备案与更新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编制好的应急预案提交给相应的管
理部门进行备案。
同时,根据法规变更、机构调整、资源变化等因素,定期对预案进行更
新和维护。
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深圳市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有效处置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定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根据我区已发和潜在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点和隐患点的分布、数量、规模、发展速度与危害程度,确定梅林街道与香蜜湖街道为福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
第四条遵循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公众参与;资源整合、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第五条分级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个等级。
不同的地质灾害等级对应我区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如下:(一)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一般(Ⅳ)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较大(Ⅲ)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二)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属于重大(Ⅱ)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六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福田区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
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一)福田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领导机构。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城市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和挑战,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深圳市制定了全面、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无论是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还是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亦或是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问题,以及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都在本预案的应对范畴之内。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一)分类1、自然灾害:如气象灾害(暴雨、台风、高温等)、地质灾害(地震、滑坡、泥石流等)、海洋灾害(风暴潮、海啸等)、生物灾害(病虫害等)。
2、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涵盖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
4、社会安全事件:有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二)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不同级别的事件对应着不同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三、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工作机构市应急委下设若干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等,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职责分工1、市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部署。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建立健全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等。
1.2.3 指导、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等。
1.3 深圳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1.3.1 自然灾害。
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霜冻、干旱、雷击、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3.2 事故灾难。
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露、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深圳属于国际性物流城市,同时毗邻港澳,位置特殊,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3.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深圳市是中国广东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经济特区之一。
由于其高度发达的经济、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人口密度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概率相对较高。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深圳市制定和实施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目的应急预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前规划、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该预案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理能力,提高应急响应效率,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预案的组织与管理1.主体机构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主体机构为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该局是负责制定和监督应急预案的专门机构。
2.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预案的修订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以保持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级别1.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同类别。
2.事件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级别。
一级事件是指影响范围较小、紧急程度较低的事件,而三级事件则是指影响范围广泛、紧急程度较高的事件。
五、应急响应措施1.预警与警示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警示通知,以便公众及早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抢险和救援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抢险和救援工作。
例如,在自然灾害中,应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和装备到灾区进行救援和救助。
3.社会保障和恢复在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应急预案还包括对受灾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灾后恢复工作。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提供紧急临时住所、食品和饮水等生活物资,以及安排心理咨询和灾后重建等服务。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作为一座充满活力和创新的国际化大都市,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潜在突发公共事件。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危机,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制定科学、全面、有效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应急预案的目标与原则(一)明确目标本应急预案的首要目标是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以及在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遵循原则1、以人为本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充分考虑人的需求和利益。
2、预防为主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分级负责按照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4、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5、协同应对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6、依法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应急处置,确保应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依靠科技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应急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一)事件分类深圳市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
2、事故灾难包括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3、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动物疫情等。
4、社会安全事件涵盖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二)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深圳应急预案备案指南
深圳应急预案备案指南深圳应急预案备案指南导言应急预案备案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将其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经常面临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风险,因此应急预案备案对于确保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介绍深圳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旨在帮助企事业单位了解如何顺利完成应急预案备案。
1. 申报备案流程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实行互联网+应急管理服务,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完成应急预案备案。
具体流程如下:步骤1:注册账号企事业单位首先需要在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注册一个账号。
注册时需要提供单位的基本信息、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步骤2:登录系统并填报信息注册成功后,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账号登录在线申报系统。
进入系统后,根据界面提示选择应急预案备案,并填写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预案名称、应急预案编号等。
步骤3:提交备案材料企事业单位在填报完备案信息后,需要将预案相应的电子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系统。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应急预案正文、组织机构和职责、危险源清单、应急资源清单等。
步骤4:审核和备案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对所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备案单位将收到备案通知书或备案证明。
步骤5:更新和变更备案如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发生变更或更新,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更新备案的流程和要求与初次备案类似。
企事业单位应在预案变更后的30天内完成更新备案。
2. 备案要求和注意事项深圳市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备案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要求1:合法合规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要求2:完备实用应急预案应覆盖企事业单位可能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和灾害,并提供具体和可行的应急措施。
深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深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背景介绍•突发环境事件分类•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演练•总结背景介绍深圳市是全球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人口密集、地区面积较小、物流产业发达,所以环境风险比较高。
为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本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深圳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天气灾害(台风、暴雨等)•环境污染事件(化学品泄漏、垃圾堆积等)•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饮用水污染等)以上事件均可能给市民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流程事件上报 > 应急情况评估 > 应急反应启动 > 应急调度协调 > 应急处置结束具体的应急响应流程如下:1.事件发生后,应由当事单位或组织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情况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3.启动应急反应,聚集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调度协调,设立指挥部与各应急专班联系,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员、物资等支援和协助。
5.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反馈,并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节约用水:全力开展用水宣传、管理、监测,确保饮水安全。
•异味投诉:及时调查,减少污染扩散,保证市民身体健康。
•垃圾清运: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全面加强城市环境卫生。
•疾病防控:严密监测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并开展疫情防控措施。
•废气处理:加强危险废弃物监管,完善废气处理设施,减少环境污染。
应急预案演练为提高应急预案实战能力,市环保局要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演练要求:1.改变演练时间、地点,测试应急反应工作的实力。
2.演练应涵盖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场景,以及灾害发生后应急响应流程的顺畅度。
3.演练要紧密结合实际,对演练效果进行透彻评估,并进行及时整改,优化应急预案内容和流程。
深圳市突发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建立健全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等。
1.2.3 指导、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等。
1.3 深圳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1.3.1 自然灾害。
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霜冻、干旱、雷击、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3.2 事故灾难。
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露、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深圳属于国际性物流城市,同时毗邻港澳,位置特殊,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3.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深圳市地震应急预案
深圳市地震应急预案(年修订)年月目录总则................................................................................. 编制目的 ......................................................................... 编制依据 ......................................................................... 工作原则 ......................................................................... 适用范围 ......................................................................... 组织体系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组............................................................................. 运行机制 ......................................................................... 监测预报 ......................................................................... 应急处置 ......................................................................... 恢复重建 ......................................................................... 信息发布 ......................................................................... 应急保障 ......................................................................... 监督管理........................................................................ 预案管理 ......................................................................... 预案演练 ......................................................................... 宣教培训 ......................................................................... 责任与奖惩...................................................................... 附则................................................................................. 名词术语 ......................................................................... 附件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总则编制目的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3月29日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由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以下统称为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统筹指挥,由险(灾)情所属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负责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确定、指挥和调度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解决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洪、排涝等水务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总则编制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编制依据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进一步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最大限度预防并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
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高效有序。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及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灾害险情。
(3)影响铁路、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灾害险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及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地质灾害现状深圳市为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每年4—9月为雨季。
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我市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频发。
全市地形地貌以低山、丘陵和台地为主,地形起伏大,地质条件较复杂,部分自然山体斜坡稳定性较差,强降雨作用下易发生滑坡、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市泥石流突发地质灾害比较少,在山区沟谷处偶有发生。
龙岗、坪山和大鹏部分地区分布有可溶岩。
近十几年来,上述地区很少发生岩溶塌陷突发地质灾害。
其他突发地质灾害在我市少见。
我市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地质灾害为山体滑坡地质灾害和山体崩塌地质灾害。
2 组织机构和职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市委或市政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市委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1名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
执行总指挥:由市规划国土委主任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市应急办:组织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预报,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等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及建设资金。
(5)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保障受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根据相关通讯保障应急预案要求,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险公共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通信保障。
(6)市财政委: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制定应急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7)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8)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交通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10)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危及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1)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消防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清除消防安全隐患。
(12)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督促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13)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4)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师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5)市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16)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燃气(天然气)管线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7)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18)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9)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管受灾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港口区域、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等除外),防范次生灾害;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市城管局:负责公共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园、建成后的自然保护区(除水源保护区范围)等场所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市规划国土委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2)市外办(港澳办):突发地质灾害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协助市指挥部向有关国家驻华领事馆通报情况,并协调处理有关涉外涉港澳事宜。
(23)市台办:协调处理在深台湾地区居民在突发地质灾害后的有关事宜。
(24)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通信畅通,组织、指导和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25)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6)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危及除水务、交通以外的由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27)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基层地质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