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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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函发﹝1998﹞748号
【发文日期】1998-12-09
【实施时间】1998-1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
函[1998]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