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珠府办[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7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66吨标准煤下降到0.5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15%左右。
“十一五”期间,珠海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0万吨以内。
各区节能总量控制目标┌─────┬───────────┬───────────┬─────┬─────┐││2005年基数│2010年目标│下降幅度(│年均下降(│││(吨标准煤/万元)│(吨标准煤/万元)│ %)│ %)│├─────┼───────────┼───────────┼─────┼─────┤│香洲区│0.53│0.43│18│ 3.89│├─────┼───────────┼───────────┼─────┼─────┤│金湾区│0.98│0.82│16│ 3.43│├─────┼───────────┼───────────┼─────┼─────┤│斗门区│0.85│0.71│16│ 3.43│└─────┴───────────┴───────────┴─────┴─────┘各区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单位:吨)┌───────┬────────────────┬────────────────┐│区域│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 2005年排放量│ 2010年目标│2005年排放量│2010年目标│├───────┼───────┼────────┼────────┼───────┤│香洲区│2665│955│9932│5799.2│├───────┼───────┼────────┼────────┼───────┤│金湾区│2193│2339│6526│5080│├───────┼───────┼────────┼────────┼───────┤│斗门区│3852│3294│9539│10182│├───────┼───────┼────────┼────────┼───────┤│高新区│349│934│3067│1213.4│├───────┼───────┼────────┼────────┼───────┤│保税区│20│113│500│747.2│├───────┼───────┼────────┼────────┼───────┤│万山区│0│50│212│536│├───────┼───────┼────────┼────────┼───────┤│高栏港区│30093│16208│1630│1441.2│└───────┴───────┴────────┴────────┴───────┘(二)总体要求。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1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7.03.29【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4.10【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一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10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6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1第六十二条提倡社会公众珍惜水资源,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防止水污染。
第六十三条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对被划定、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镇、村,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扶助和经济补偿。
第六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投入,使本市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各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排污和洪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和验收排水设施,严格实行雨、污分流。
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限期整改完毕。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
第六十六条洗车、机动车维修、餐饮等服务业项目以及建筑施工场地的废水,不得直接露天排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
第六十七条在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有特殊价值的水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污水。
其他近岸海域应当按照规划,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当执行有关排放标准。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第十九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建设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条本市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者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闲置、拆除、改装、损坏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污情况不符。
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者应当立即修复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和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步骤。
2. 背景在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下,政府通常通过限制排放标准和罚款等手段来约束企业的排放行为。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成本高、排放数据不准确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出现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将排放权转化为商品进行交易,提高了排放管理的效率。
3.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原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排放配额的分配: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企业的排放需求,制定排放配额。
每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表示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排放需求,使用自己的排放配额来排放污染物。
若企业的排污量未达到排放配额,则可以将多余的配额进行销售;若企业的排污量超过排放配额,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
•交易市场的建立: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供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
在交易市场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或出售排污权,市场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
4.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下是一些改革方案的建议:4.1 扩大参与范围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但小型企业同样对环境污染贡献不小。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政策和提供相应的支持,鼓励小型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更加全面和完善。
4.2 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和有效运行,应该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使排放配额的分配更加科学和合理。
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排放水平、技术水平和环保投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配额分配标准,以确保排污权的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财[2006]6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06.02.13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珠财〔2006〕6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定了《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
市本级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国库外,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为了贯彻执行《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珠府[2008]156号)及《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复函》(珠价函[2008]38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按时、合理、足量地征收污水处理费,保证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主体珠海市水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管部门,珠海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水资源中心)承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法规。
市水务局授权市水资源中心委托珠海市供水总公司(以下简称市供水总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凡直接或间接向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污水、废水、雨水的管道、沟渠、河涌、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具有调蓄行洪功能的河塘等各类市政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根据排水户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操作如下:使用市供水总公司的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市水资源中心委托市供水总公司按售水量或排污水量随水费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地下水源或部分使用自来水的,并且安装了污水排放流量计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中心直接征收;未安装污水流量计的,由市水资源中心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用水量收取。
四、征收标准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第一类:居民生活为元/吨;第二类:行政事业单位为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用水按居民生活征收标准执行);第三类:工商服务业按排放污水的CODcr(化学需氧量)浓度分类收费,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元/吨收取,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元/吨收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AA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
第四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拥有优先延续的权利;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初次核定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排污权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排污权交易。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珠府[2008]156号)及《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复函》(珠价函[2008]38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按时、合理、足量地征收污水处理费,保证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主体珠海市水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管部门,珠海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水资源中心)承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法规。
市水务局授权市水资源中心委托珠海市供水总公司(以下简称市供水总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凡直接或间接向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污水、废水、雨水的管道、沟渠、河涌、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具有调蓄行洪功能的河塘等各类市政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根据排水户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操作如下:使用市供水总公司的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市水资源中心委托市供水总公司按售水量或排污水量随水费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地下水源或部分使用自来水的,并且安装了污水排放流量计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中心直接征收;未安装污水流量计的,由市水资源中心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用水量收取。
四、征收标准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第一类:居民生活为元/吨;第二类:行政事业单位为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用水按居民生活征收标准执行);第三类:工商服务业按排放污水的CODcr(化学需氧量)浓度分类收费,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元/吨收取,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元/吨收取。
第四类:特种行业为元/吨;五、污水排放量的核定1、使用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的排水户,按市供水总公司售水量的90%计征;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装置抄表数据计征。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环保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珠环〔2014〕249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14年12月18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主体功能规划的通知》(珠府[2013]82号)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提升完善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在着力解决既有污染的基础上,探索环境管理新模式。
集聚发展区坚持生态化发展,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开展重污染行业的区域布局调整,引导产业集约发展,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创建,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权初次分配结果第一
0.000
0.000
3.000
16.303
富士智能机电(珠海)有限公司
10.366
0.130
0.000
0.000
嘉兆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5.760
1.152
0.000
0.000
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京瓷精密工具(珠海)有限公司
0.016
0.002
0.000
0.000
乐健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0.100
0.010
2.100
2.100
珠海宝朗照明有限公司
0.000
0.000
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权初次分配结果(第一批)
序号
企业名称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备注
中电投珠海横琴热电有限公司
0.000
0.000
40.000
595.000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00
0.000
0.000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00
1.800
0.000
0.000
珠海大昌管桩有限公司
0.000
0.000
0.242
0.242
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
24.728
4.120
0.000
0.000
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4.315
3.579
0.000
0.000
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20.800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5日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为做好广东省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探索具有珠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县(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础条件(一)自然生态禀赋优良。
珠海拥有浪漫的海滨风光和优美的生态资源。
全市陆域面积1711.24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为123.2平方公里,是珠三角海洋面积最大、海岸线最长、岛屿最多的城市,素有“百岛之市”的美誉,以优美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闻名中外。
珠海地处珠江出海口,市域范围内水道遍布、山水相间、陆岛相望,拥有丰富的红树林、水松林、近岸滩涂等自然资源,具备较强的碳汇能力。
全市活立木蓄积总量为2413016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28.8%。
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区面积达222.32平方公里,占城市土地总面积的13.07%。
红树林面积达755公顷,是华南地区最大的同类生态保护区。
珠海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冬夏季风交替明显,历年平均太阳总辐射量为111.62千卡/平方厘米,年日照时数1600~2500小时,光能、风能资源丰富。
连续十二年获评广东省环保考核优秀,连续五年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是首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
曾以整体城市景观入选“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荣获联合国人居中心颁发的“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二)经济社会发展向好。
2011年珠海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403.24亿元,在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中排第11名。
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珠海环境保护局
附件: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
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依法取得排污指标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试点范围包括: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和珠海市一般污染源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第五条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分配方法进行排污指标初始核定。
排污权初始分配具体操作方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排污单位,试点期间重新核定排污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所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有偿使用费。
新建、改建、扩建等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一律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有偿购买排污权或通过一级市场政府定向出让的方式有偿获取排污权。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粤价[2013]29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91号2013年12月18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较低成本实现治污减排目标,有效促进环境保护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就我省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包括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排污权交易价格、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等的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准的初始价格获得排污权初始分配指标而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标准;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交易双方在合法的交易市场(二级市场)进行买卖结算的实际价格;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是指排污权交易机构向排污权买卖者收取的手续费用标准。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遵循政府适度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与合理补偿治理成本相结合、体现环境资源稀缺有价性与节约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管理(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的,采取政府定价方式进行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上述价格管理基本原则、污染物治理合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3]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1.07【实施日期】2013.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1月7日附件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一五”以来,我省坚持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超额完成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重型化趋势加深,城镇化进程推进加速,污染物排放的新增量仍然较大,而进一步减排的潜力有限,污染减排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大创新,通过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环境资源价值理念,有利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有利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为建立现代产业腾出环境容量,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珠海市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以及《广东省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2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由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绩效优先。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会同市环保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会同市环保部门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及进行项目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或奖励方式安排,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主要污染物减排效益显著的环保项目;(二)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污染物减排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三)配套中央、省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四)国家、省和市里要求开展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关的专题和专项工作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下达第七条用于奖励的专项资金,直接根据上年度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反馈的减排核查核算报表核定的新增削减量制定资金安排计划,不用申报。
重点奖励以下类型项目:(一)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根据核定的新增削减量,化学需氧量每吨奖励不高于1万元,氨氮每吨奖励不高于3万元。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及市场、制度改革创新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及老企业、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到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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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
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企业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企业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企业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依法取得排污指标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试点范围包括: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一般污染源;
(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以上三类中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基金等相关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融资、清算等绿色金融服务。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发改、经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单位职责各负其责。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核定方法。
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核定方法进行排污指标初始核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排污权政府储备、回购、无偿回收。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辖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和管理
工作,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核定、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
第八条排污权初始核定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紧密结合的初始核定制度。
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排污企业,试点期间重新核定排污指标。
第九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一律通过有偿购买获得排污指标。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和现有排污企业采用自愿有偿使用原则。
有偿使用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
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通过二级市场出让排污指标,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一级市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原则上以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为期限,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在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分次缴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偿使用费征收标
准参照广东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政府储备排污指标主要来源包括:(一)政府预留的排污指标;
(二)由政府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富余排污权;
(三)通过回购、无偿回收等手段获得的排污指标;
(四)其他方式获得的排污指标。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
第十二条排污权交易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机构组建的合法交易平台或其在珠海设立的分平台上进行。
第十三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
(一)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
(二)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
(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无偿回收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
(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
业项目;
(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企业。
第十四条市、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排污权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标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排污权交易可采取电子竞价、协商转让、定向出让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决定,但不能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
回购价格按企业交纳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企业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以及加强管理等方式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等原因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或申请由政府回购。
合法拥有抵押指标的金融机构,在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拥有的抵押指标可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或由政府予以回购。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满足产业规划、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依法依规取得排污指标,验收时排放量不得大于购买量。
第十九条现有排污企业在初始排污权核定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满足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
在采取最大
减排措施后初始核定量仍可能不足的,应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申请购买。
第二十条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应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排污权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交易合同及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向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或变更。
第四章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入和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回购排污指标、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条交易平台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现有排污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交易费用后,为该排污企业所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纳入试点范围的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排污监测,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帐,定期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二十六条通过初始核定或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企业,不免除其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等。
第二十七条排污企业在排污权初始核定、排污权交易、实际排放量申报过程不得有虚报、瞒报、谎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完善在线监控系统,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建立完备的环境监督执法体系。
第二十九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是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定并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本办法中的一般污染源是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中确定的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本办法中的现有排污企业指试点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及一般污染源的排污企业;
本办法中的排污权储备,是指通过预留、回购、无偿回收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量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排污权回购,是由财政出资购买排污企业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的排污权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电子竞价,是指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总量大于出让量,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本办法中的协商转让,是指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意向受让
总量等于或小于出让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本办法中的定向出让,是指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定向出让储备排污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