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府如何惩治腐败
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
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作者:甘超英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出处:新疆人大2002 5正文:一、德国宪法监督的历史发展宪法监督,就其主要方面而言,是指议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法院对议会法律和政府行政活动的宪法控制。
比起其他西方国家,德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得比较晚,基本上在19世纪初叶才开始建立,而且是在纯粹照搬英国和美国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在宪法中的。
第二,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成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在对纳粹法西斯统治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最终认识到宪法监督的实质及作用并最终确立现代宪法监督制度的。
第三,二战后德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和实践相当成功,就某些方面而言,是除美国之外最成功的一种宪法监督体系。
(一)德国监督制度的起源在观念上,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在法律公正观的基础上。
就德国法律公正观而言,早在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了:“天佑德国——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地方,在那里,普通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控告其主人,但为主人尊严计,诉讼将在一个外国的、非其主人自己的法庭上进行。
”然而,在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以前,德国根本就不存在专门的宪法监督。
不过,如果从议会监督的角度看,德国宪法监督制度始于法国大革命。
席卷欧洲大陆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特别是《人权宣言》的公布,使欧洲大陆一切封建统治成为不合理。
尽管封建势力联合起来战胜了法国,但德意志诸邦国的封建主再也不能按照旧有的封建模式进行统治了。
与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相同,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经过从法律及社会改革到议会制政府这样的过程建立的。
在德意志地区,普鲁士邦从1793年至1805年,通过立法进行了三项大规模的法律改革:1793年的司法制度改革、1794年的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1805年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
接着,在南德巴伐利亚、北德莱茵兰地区(即包括后来德国经济最发达的鲁尔区在内的莱茵河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国外反腐现状
为震慑和惩治腐败:美国:早在1921年就出台了《预算和会计法》、《政府行为道德法》,以此来规范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1978年又颁布《监察长法》,并通过《独立检察官法》,将任命独立检察官的做法制度化、程序化。
奥巴马去年 11 月还签署了《加强检举人保护法案》,保护对象为检举政府官员腐败+浪费和滥用权力的联邦雇员(此外,法案加大了惩处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力度,并在一些机构中派驻)检举人保护巡视员。
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的职能做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强化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其执法的权威性。
对付贪污者,新加坡法律规定,除了要没收其所贪污的钱财,还要给予数倍、数十倍的罚款,并责令贪污者的上司与其一起接受处罚。
1963年的反腐败修正案要求涉案嫌疑人必须与贪污调查局合作,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1966年的两项修订案,一是即便当事人实际上没有受贿,只要有受贿意图,也可能获腐败罪名;二是规定《预防腐败法案》适用于新加坡驻外使领馆和驻外人员1981年的修订案规定受贿者要等额上交贿金,否则从重处罚。
1986年,涉嫌受贿的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自杀,促使政府再一次推动修法,规定法官可以判决罚没因贪污获得的收益(如果被告已经去世,而其名下地产或资产超出已知收入来源的数额,可以视为贪污所得1989年,国会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
韩国:2002年制定了《反腐败法》,并实行“内部举报”制度,严格保证腐败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自身利益安全。
越南还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申诉控告法》,规定人民群众有权向有关党政部门、群众组织控告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
芬兰:制定了《公务刑法》;公务员直接接受的钱物和变相接受的馈赠如公费旅游、低息贷款等都被视为受贿行为,即使一些荣誉性质的利益也不允许,一旦受贿罪名成立,将立即被免职并接受进一步调查。
新加坡对此行为的惩治则更为严苛,哪怕吃一顿饭,作为公职人员也会被视为违法,贪污受贿罪名一旦成立,不仅要被课以巨额罚款,还要被判5~7年的牢狱之刑。
德国:绝不纵容“小问题”
德国:绝不纵容“小问题”作者:林海来源:《检察风云》2015年第09期2014年年底,德国柏林一位女教师因为收受学生礼物超标,被该学生父亲告上法庭。
柏林行政法庭日前宣布对被告罚款4000欧元。
这一重罚师出有名,柏林内政部规定,该市管辖范围的公务员收礼价值极限最高不得超过10欧元,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教师、消防队员及警察。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到德国反腐的思路:不以恶小而纵容,防微杜渐,从细节抓起。
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之一,德国现在大约有192万的职业公务员。
对于防范腐败,德国有着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
和其他国家不同,德国并没有采取高薪养廉的模式,公务员的工资由《联邦公务员工资法》统一规定,允许各州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真正发挥作用的防腐机制,是以监督管理为核心的。
公务员在服务期间,每年都要与所在单位签订一份“廉政合约”,承诺廉洁奉公。
此外,还实行轮岗制度,政府官员(包括反贪工作人员)五年必须轮岗交流,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等部门则将轮岗间隔缩短为三年,此举有效地降低了贪污腐败的可能性。
超标收礼构成犯罪由于公务员的反贪防腐机制较为完备,一些为公众服务的人员也被纳入这一个制度体系进行“参公管理”。
教师就是其中之一。
通常情况下,德国学生或家长没有向教师私人送礼的习惯。
只有在班主任换届、中学毕业典礼等特殊时候,学生们才会集体捐款为老师购买纪念品。
但是,由于教师在收受礼物时,比照公务员的严格标准,很容易造成礼品价值超标。
例如一个15人的班级,即使每位学生仅送一欧元,结果也会超标。
前面讲到的案件,即为一个毕业班的学生为班主任送礼超标造成。
柏林市检方在公布此消息时,没有说明礼物是什么,仅称其价值200欧元。
该女教师缴纳了20倍的罚款之后,法庭停止了对此案的继续调查。
德国对公务员以及教师等公共雇员收礼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例如公务员允许接受的礼品只能是“礼貌性及象征意义上的”,即使挂历或圆珠笔的价值也不得超过10欧元。
德国商业贿赂的经济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商业贿赂的经济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Ξ唐晋伟(南京工业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9)摘 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对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调整,采用了综合规制模式。
相比之下,德国从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向现行的刑法规制模式变化,尽管在法律责任和保护法益上体现出侧重点的不同,但规制对象和构成要件仍保持统一性。
对比我国和德国的规制模式可以发现,我国存在规制对象不统一、调整方法不衔接、保护法益不明晰、构成要件不完备等问题,而上述问题均可在德国立法及其变动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贿赂;规制;行贿;受贿Abstract:T aking the m ode of com prehensive regulation,The Law of Against Un fair C om petition and Criminal Law in China have made adjustments to the main factors that constitute bribery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In com paris on,the G erman’s law of against un fair com petition has changed from the old m ode to the present m ode of criminal law regula2 tion.Th ough it has different focuses in legal obligation and protection,the object of regulation and constituent factors are 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C om paring these,we found that the related law in China has the problems of regulation object inconsistent,regulation meth ods disjoined,legal protection unclear,and constituent factors incom plete.These problems can find their s olutions in the G erman legislation and its development.K ey w ords:commercial bribery;regulation;bribe;accept bribes【中图分类号】 D922.2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7287(2007)03-0070-04一、德国规制商业贿赂的立法概况11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制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是商业行贿和受贿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国外反腐败的秘密侦查手段
*,,条 +规定,电讯截留的最长期限为四
世界上许多名城都有各自的雕塑, 它 们不仅点缀美化了这些城市, 还因体现了 特有的文化气氛而成了这些名城的象征 和城徽。 小孩撒尿铜像: 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的标志最为有趣, 它是一座仅半米高的小 男孩撒尿铜像。这小男孩叫于连, 只见他 头发蓬松, 鼻子微翘, 光腚顽皮, 在大庭广 众之下旁若无人地撒尿。他的 “尿” 像涓涓 细流, 日夜不停地喷洒着。传说在 *0 世纪 中叶的一次反侵略战争期间, 暗藏的敌人 企图炸毁市政厅及其周围的建筑, 却被小 于连一泡尿浇灭了敌人点燃的导火线, 挽 救了整座城市。 自由女神铜像: 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 与美国纽约的标志都是 “自由女神像” 。所 不同的是前者双手高举橄榄巨叶, 昂首仰 望长空, 神态端庄安祥, 仿佛同苍天大地 诉说人间最美好的心愿—— —自由; 后者右 手高举火炬, 左手拿着刻有美国独立宣言
个月, 继续截留必须按同样的条件、 方式 和期限重新作出决定。 德国 《刑事诉讼法 监视电讯往来 典》 第 *,,条 - 第二项规定, 的期限应当限制在最多三个月的期限 内。 第五,通过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取的 信息必须限制使用范围。秘密侦查是建 立在干预被侦查者隐私权的基础上的。 为了防止被侦查者隐私的过分扩散, 采 用秘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通常只能限于 在本案中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其他 案件中使用的,也应符合采用秘密侦查 的案件范围和其他各项限制条件。 第六,通过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取的 信息必须限期销毁。秘密侦查资料的长 期保存将使被侦查者的个人隐私被泄漏 和滥用的可能性增大, 因此, 许多国家和 地区规定,秘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 一旦在本案中使用完毕, 必须马上销毁。 秘密侦查手段虽然对遏制腐败能起 到一定作用,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和 监督, 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否则轻 者容易侵犯公民隐私,重者可以加剧派 系间的政治斗争影响政治稳定,甚至形 成特务政治、 人人自危的可怕局面。 这类 例子在国外并不鲜见。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
02
国际反腐败制度与机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综合性法律文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是一份国际性的法律文书,旨在推 动全球范围内的反腐败斗争。
国际合作与技术支持
UNCAC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支持。
监测与评估机制
UNCAC设立监测机制,评估各国在反腐败领域的进展,推动各国 不断完善反腐败措施。
廉政文化建设
我国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 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 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反 腐败工作的满意度。
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国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与交流,与多个国家签署 反腐败合作协定,共同打 击跨国腐败犯罪。
我国治理腐败面临的挑战
思想观念问题:一些党员干部仍存在 思想观念问题,对腐败行为认识不清 ,廉洁自律意识不强。
设立独立监察机构
02
美国设立独立检察官和监察机构,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公开透明和舆论监督
03
美国政府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进一步遏制腐败现象。
新加坡治理腐败的措施
高薪养廉
新加坡政府给予公职人员较高的薪水,以减少他们贪污受贿的动机 ,同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职业道德培训
对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管进行定期职业道德培训,强化廉洁自律意 识。
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通过宣传廉洁典范,树立正面榜样,引导社会形成崇廉尚洁的良 好风尚。
07
结论与展望
借鉴国外经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完善治理体系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措施,有助于完 善我国的治理体系,提升腐败治理的效 果和效率。通过学习和引进国外经验, 我们可以加速改进和优化治理方式,更 好地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引言:腐败是全球面临的普遍问题,对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腐败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击和治理腐败。
本文将探讨一些主要的腐败治理措施,并分析其效果和挑战。
正文:1. 加强法律与法规打击腐败的第一步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与法规。
各国都意识到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才能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这些法律提供了对腐败行为的定义以及惩治机制,并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
举例来说,中国建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和法律框架,如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打击腐败行为。
然而,制定法律与法规只是治理腐败的第一步,如何有效执法才是关键。
2. 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并享有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来调查和起诉腐败分子。
例如,马来西亚成立了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它负责调查和起诉所有与贪污和腐败相关的案件。
这些独立机构的建立是为了避免政府内部的干预和影响,从而提高打击腐败的效果。
然而,这些机构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政治干预、缺乏独立性和不透明性,这都可能导致其治理腐败的能力受到限制。
3. 加强国际合作腐败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能有效治理。
因此,国际合作成为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通过促进信息共享、提供经验和专业知识,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
同时,一些国际公约和协议也设立了反腐败的具体框架和机制。
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旨在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腐败。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机构来保护公共财产、追回赃款和资产,并提供协助和支持。
然而,国际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政治和经济利益冲突、国家主权和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这都可能影响合作的成效。
4. 落实透明度和问责制度透明度和问责制是治理腐败的关键要素。
透明度要求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行为和决策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德国公务员管理和反腐败特点
德国公务员管理和反腐败特点发布人:李英娜发布时间:2010-11-25 20:40:00 阅读次数:70 次网友跟帖0 条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公务员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外交官、教师等职业,总人数为600多万人。
德国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形式多样,已经形成一套严密、成熟的体系,对于更好地在公共服务领域工作,保持清正廉洁,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程度高,管理有方。
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公共服务领域工作的廉洁,维护政府的信誉,建立了严格的惩戒和监督机制。
德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但在1997年对刑法有关反贪污腐败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贿赂罪则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况,明确了四种腐败行为为犯罪行为,并将家庭成员也纳入监管范围。
2004年联邦内政部颁布了新的《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条例》;还颁布了《反贿赂法》,对受贿、索贿和行贿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受贿行为一旦查实,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重则受到刑事处罚,轻则受到行政处分。
其中行政处分包括严重警告、罚金、降低工资、降级、开除公职五类,前三种处罚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后两种则须通过法院判决。
同时,对受贿和行贿行为同等力度的处罚,有效地杜绝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2、不断完善各种管理方式和手段,预防有措。
一是对公务员行为约束的条规比较细致,所有行为要公开透明。
德国在公务员权力领域防止腐败上,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
第一,办事“四个眼睛”的原则。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资金支出、警察执行公务都必须至少两个人共同审批和执法,以强化相互监督,避免个人决定而导致暗箱操作甚至出现腐败。
第二,岗位轮换原则。
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或重要岗位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目的是使他们建立不起根基。
第三,对于接受礼物、宴请和其它好处,各州政府都颁布行政管理条例来约束公务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如公务员接收礼品不能超过20欧元,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纪律处分。
大学生廉洁知识竞赛题库
大学生廉洁知识问答题库1、被誉为“南包公”、“包公再世”的是海瑞。
2、清代名臣于成龙以“天下廉吏第一”蜚声朝野。
3、在中国历代贪官中最为臭名昭著的南宋奸相是秦侩。
4、越王勾践卧薪尝胆的典故出自战国时代。
5、“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一成语是唐朝魏征的观点。
6、清朝最大的贪官全部家财当合白银8亿两,相当于清朝当时约20年的国库收入。
该贪官是和珅。
7、宋朝一贪官在发配海南途中,于长沙作《西江月》一首,八十一年往世,四千里外无家。
如今流落向天涯,梦到瑶池阙下。
玉殿五回命相,彤庭几度宣麻。
只因贪此恋荣华,便有如今事也。
该贪官是蔡京。
8、在中国历史上有一位军师对于进谏和纳谏有一段精辟的论述:纳言之政,谓为谏诤,所以采众下之谋也。
故君有诤臣,父有诤子。
当其不义则诤之,将顺其美,匡救其恶。
恶不可顺,美不可逆;顺恶逆美,其国必危。
夫人君拒谏,则忠臣不敢进其谋,而邪臣专行其政,此为国之害也。
该军师是诸葛亮。
9、“穷不忘操,贵不忘道”,出自皮日休的《六箴序》。
10、“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出自周敦颐的《爱莲说》。
11、廉在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是一个重要概念。
在古籍中“廉政”一词很少同时出现,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一书的“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中。
12、《贞观政要》总结了唐太宗时代的政治得失,希望后来君主以此为鉴。
13、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
(清•王永彬《围炉夜话》)14、晋代有一位名臣,年轻时曾任浔阳县吏。
一次,他派人给母亲送了一罐腌制好的鱼。
他母亲湛氏收到后,又原封不动退回给他,并写信给他说:“你身为县吏,用公家的物品送给我,不但对我没任何好处,反而增添了我的担忧。
”这位名臣是陶侃。
15、“廉洁”一词最早出现在屈原的著作里。
16、包拯,他为官清正廉洁是妇孺皆知的,老百姓称之为“包青天”。
那个朝代是北宋。
17、“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出自李商隐的诗。
1、“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是出自阿克顿勋爵的名言。
整理好监督学多项选择题答案
多项选择题D4.对于腐败根源的探寻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包括ACD A寻租理论 C成本收益理论 D委托代理理论12.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包括以下方面ABCD A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B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C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 D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14.党组织监督的特征是ABCD A层级性与系统性 B单向性与相互性 C强制性与有效性 D全面性与广泛性15.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ABCD A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委员 B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 C党员 D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16.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ABCD A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B党的领导干部 C党员 D党的领导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48. 德国监督制度的特点是ABC。
A.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 B.以公众全面参与为基础行政权力监督多元化 C.以严格自律为基础公务员行为规范化44.当前国际反腐败运动的特点是(ABCD)A反腐败国际化范围的扩大B反腐败国际化的组织由民间逐渐发展为官方C反对腐败的国际合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D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文件的法律层次越来越高5.邓小平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CD A党的监督 C群众监督 D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E23、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ACD A、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C、依法直接改判 D、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F21、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ABCD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抽象政治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 D、终局行政行为G41.国际性的反腐败合作活动主要有(ABCD) A.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性反腐败行动 B.国际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犯罪 C.各国政府间的反贪污腐败行动 D.国际刑警组织的反腐败行动43.国际反腐败运动的发展趋势是ACD。
A.越来越重视惩治与预防腐败相结合C.越来越重视反腐败中的社会公众参与 D.越来越重视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协作33公民监督的特征包括ABCD。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2
补偿的社会心理和追
求纳粹精英阶层生活 方式的社会风气
3
公私不分,党产与私
产之间的界限含糊与 具有流动性
4
体制上,监管的缺失 与财务组织不完善 (P48)。私人联盟 关系建立在赠礼和物 质赞助的基础上
5
在道德上腐败的双重 标准(严于律 品
私人的优秀猎区是 纳粹精英阶层最重 要的身份标志之一。 (P60)
第三帝国腐败的核心领域及反腐与腐败
希特勒的千年帝国梦想,也被内部的蛀虫慢慢蛀空。
Contents
腐败的核心领域
目录
01
02 03 04
腐败的方式
腐败的主要原因
特殊的腐败
党内
上至国家领袖,下至普通的纳 粹党员
主要为“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 利行动”与“德意志劳工阵线 “ 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 卢森堡、比利时、荷兰、挪威、 丹麦、法国、乌克兰
集体奢华的庄园和 豪宅是自恋式自我 装饰的核心标志。 (P67)
如痴似狂的艺术品收藏 以彰显自己的富裕和权 势(P69),在纳粹权 力体制中具有身份象征 的意义。(P70)
1
体制化的中饱 私囊 道德上的自我 欺骗与政治权 力的无所监管
2
“雅利安化” 过程的腐败 即“去犹太 化”,1933年 提出,1938年 正式立法。
有自己的指挥体系与规章 制度,内部的朋党之交、
犯人毫无权益,管理人员 权力较大且没有监管。
施恩提携和门阀派系相互
保护,让外界难以监管与 插手。
(对于犯人来说,实物交
易和系统性的贿赂是生存 斗争的基础)
收缴财产
受贿
滥用职权(劳 役犯人为自己 建别墅等等)
贪污
缺乏管制机制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治理腐败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重大挑战,其影响深远,不仅对政府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构成威胁,还会破坏社会公平性和经济发展,甚至危及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为此,世界各国采取了各种主要措施来打击和预防腐败。
以下是一些重要措施的概述:1.国际合作和立法:许多国家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缺席审判公约》以及G20反腐败行动计划等,加强国际合作,追求全球范围内的反腐败斗争。
同时,各国还通过相关立法,颁布和执行法律条文,加强机构设置,提升司法独立性,确保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
2.透明度和问责制:透明度是治理腐败的关键。
各国政府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透明的决策和审计机制,增加政府活动的可追溯性。
同时,加强问责制,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设立举报渠道等措施,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追究责任。
3.培养反腐败文化和教育:反腐败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
各国应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腐败危害的认知,培养反腐败的价值观念。
政府应加强反腐败教育,将反腐败内容纳入教育课程,提升公民素质和道德观念,增强其抵制和举报腐败的能力。
4.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财务管理是预防腐败的重要环节。
各国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流向的监控和审计,避免腐败行为发生。
同时,加强公共采购和招标制度的透明性,防止贪污行为的产生。
5.支持和保护告密人:各国政府应设立机制,保护告密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给予奖励和鼓励。
告密人制度可以有效地发现和打击腐败行为,提高反腐败行动的成功率。
6.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政府应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监管机制。
同时,通过建立廉政文化建设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廉洁度。
7.加强国际资金追踪和资产返还:政府应加强国际资金流动监管和合作,追踪和追回涉及腐败的资产。
同时,加强国家资产返还合作,将从腐败行为中追回的资产返还给其原始国家,倒逼腐败行为的遏制。
各个国家对公务员腐败惩处办法(总)
王建琴资料韩国:《金英兰法》公务员在收受财物或吃请的情况下,如果证实与职务有关,则必须无条件接受刑事处罚,即使与本人职权无关,也将受到最高收受钱物5倍的罚款。
芬兰:芬兰的公务员法和刑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接受贿赂,绝对禁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任何好处。
如果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和其他好处,将以受贿罪处以罚款直至两年徒刑。
其犯罪行为表明已不适合担任原职务者将被解职。
如果公务员接受的贿赂和好处价值很大,或因受贿而给行贿者很大好处、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和伤害,将以严重受贿罪判处4个月到4年的徒刑,并免除其职务。
向公务员和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行贿以达到某种目的、获得很大好处者,根据情节轻重也将被处以罚款直至4年徒刑。
所有行贿受贿的钱物和其他好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上交国家。
新加坡:新加坡有关法规规定:任何人直接、经他人或伙同他人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或容忍去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应视为犯罪,可判处一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凡作为议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作为对本人以议员资格采取或容忍采取任何行动的诱惑或酬金,应被视为犯罪。
凡作为公共团体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有违职责的任何事情者,应被视为犯罪。
上述人员被处以一万元罚款或七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瑞典:他们对受贿犯罪的惩罚,视情节而定。
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重者可判处最少六个月和最多六年的监禁。
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罚,没有轻重之分,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
还有,他们规定:公务员和企业雇员接受礼品构成受贿罪,只有一些小礼品,比如,一束花、一盒巧克力或一瓶威士忌,可以免除处罚;丹麦:丹麦2008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对行贿行为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都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超出合理收入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和理由的一律视为受贿;对行贿者除法律制裁外,还要处以3倍以上罚款;不得私自接受馈赠,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公务员为其个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要求、接受、获取或同意要求、接受、获取任何财产或好处,使履行职权受到影响或损害,即构成犯罪,将处以两年以上监禁。
德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研究
德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研究作者:邹欣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德国作为西方最为清廉的国家,离不开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的推进,更离不开对腐败分子的刑罚惩治,而用刑罚惩治则必须经过侦查收集证据,准确有力地证实职务犯罪。
本文通过对德国职务犯罪基本情况的介绍,梳理出德国职务犯罪侦查的制度构建的脉络,从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侦查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职务犯罪;德国;侦查主体;侦查措施一、德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主体与管辖范围(一)检察机构——法定的侦查主体对于贪腐等职务犯罪的查处,德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设专章加以规定,也没有设置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或是专门的反贪机构。
法律规定,德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原则上由检察机构承担,也可以指挥授权司法警察实施侦查工作。
在德国,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主导侦查程序、独占公诉权、审判过程中协助并监督法院,甚至判决确定后执行指挥判决。
检察官是侦查程序的发动者、实施者与领导者,警察机关发现刑事案件需进行侦查,必须得到检察官的批准,因此将检察官称为“法律的守护者”。
另外,1993年德国的各联邦州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这个机构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隶属于司法部。
其工作职能是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查起诉,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一是与直接隶属联邦州议会的审计署联系,负责经过审计发现的违法贪污受贿案件的起诉;二是将涉及公务员的部分腐败案件移交警察署侦查;三是将自办和审计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起诉;四是加强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负责公务员队伍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和监督。
[1](二)警察机构——检察机构的服务团依据《德国基本法》第35条的规定“警察负有辅助检察官侦查的义务”以及《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检察机构可以自行也可以将案件交给警察机构进行侦查”,可见立案侦查只能由检察官决定,刑事警察在侦查中扮演的是检察官助手的角色,但也能发挥着一定的反腐倡廉职能。
治理商业贿赂,国外怎么做
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 为行贿罪 和受贿罪.老虎…苍蝇 “ 一起打 如前首 相 田中角荣 身边 工作 人员利用首相 的影 响力 .为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牵线搭桥 . 向 全 日空航空公司推销一批客机 并接 受好 处费的“ 克希德” 洛 事件中, 首相田中角荣 被逮捕 , 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4 。 年 德国: 司法重典治贿赂 德 国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国刑法 、 德
“ 内政部最近 叉将这些腐 败案 件描述成 单个事件 ’ 但是, 拥有 1 . 5万名职 员的 移 民局 现 r 7 0多起膳贼 指控 .怎么 0 能用 ‘ 单个事件’ 来描述 ? 按照 西方人 的说 法.新兴市场 国家
了. 就会懈怠变形 所有看似庄重的廉洁
自律涮度 ,往往会被官场 巾的惰性所吞
维普资讯
自嘲式的说法 : 英国式腐败=英国人的幽 默在 于, 即便是群体腐败 , 他们 也显然把 其视 为个案:他们对本 国的廉政体制有 着过高 的估计 。 针对“ 用性换签证 ” 丑闻 . 英 国内政 部秘 书戴 维 ・ 蘸维斯 就指 称 ,
小便宜 ” 搞了点 嚎头之 作而最终 不了 了
之 。 ●
的腐败往往 是“ 大民主” 。由于这些 国 的
治理商业贿赂, 国外怎么做
商业贿赂在各 国都是打击对象 严格
清廉度调查 的依据是各机关 的廉政 采、 资金账 户往来 、 不法 收入证据 、 民 间举报 等。最后得出各机关 的清廉度指 数, 按中央级政府机关 、 方缓政府机关 地 和公共机关 的类别进行清靡度排名。 美国: 察官不听命于任何人 植 美 国惩 治 腐 败主 要是 依靠 两 支 队
职不贪赃就有些奢望 了 套句中【 圄的俗
语 , 粱 不 正 下 梁歪 上 !
德国刑法对贿选的规制
德国刑法对贿选的规制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15期文/王恩海华东政法大学选举是现代法治国家政治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法律设定的选举程序选出为民众所认可的人选,代表国民参与政治活动,治理国家,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高度重视的政治活动,正因为如此,瑞士刑法典分则第14章的标题即为“针对民意的犯罪”,该章确定了六种行为方式为犯罪行为。
在破坏选举的行为方式中,最为普罗大众所熟悉的即为“贿选”,从某种意义上说,贿选并非一特定的法律术语,而是社会公众对出现在选举过程中的以财物买卖选票行为的概括性称呼。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用财物买通选举人使其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代表,主导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整个世界造成巨大破坏的纳粹政府当时即通过合法选举途径上台的,这一经历给战后德国带来了深远影响,具体到德国刑法典中,就是其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妨害宪法机关及选举和表决的犯罪”,该章共用14个条文对选举活动予以规范,事无巨细,一一列举,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行为方式均予以详细明确,大大有助于德国司法机关的刑法适用。
概而言之,德国刑法对下列行为方式的含义及处罚予以明确规定:对宪法机关以及联邦总统和宪法机关成员的胁迫、在禁区内非法游行集会、侵扰立法机关活动、妨碍选举、伪造选举结果、伪造选举资料、侵害选举秘密、胁迫选举人、欺骗选举人以及贿赂选举人和贿赂议员。
实施上述行为的,最高可以判处10年自由刑。
具体到贿选而言,德国刑法共用了三个条文予以规制。
第108条b(贿赂选举人)第1款规定:意图使他人不选举或以特定方式选举,而向其提供、承诺或给予礼物或其他利益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第2款规定:以不选举或以特定方式选举为代价,向他人索要、让他人承诺或接受礼物或其他利益的,处与前款相同之刑罚。
由此可见,德国刑法所规定的“贿选”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远远超过前述我国《现代汉语词典》所解释的范畴。
国际上关于腐败概念及其行为的界定
国际上关于腐败概念及其行为的界定腐败是一个影响和制约发展的国际性问题,世界各国都将反腐败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国际社会也试图通过反腐败全球合作和地区合作,推动遏制和消除腐败的进程。
然而,究竟何谓腐败以及如何界定腐败行为,各国不尽相同,学界也说法不一。
一、国外关于腐败概念的定义腐败原指有机物由于微生物的滋长而受到破坏,是一种自然现象。
后来,这个概念被引伸到社会领域,用于分析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因不合规范的行为滋生而使社会有机体受到破坏的现象。
国外学界和政界以现代政治和经济生活为背景,从不同角度对腐败进行分析和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1.从公共职位的角度定义。
把腐败视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对公职规范(主要指现行的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背离。
这是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一种关于腐败的定义方式。
对“腐败”一词,美国官方特指“社会活动家、国务活动家、政治家、官员及所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经济违法活动”。
日本官方或学术界对于何谓“腐败”并未形成统一概念,一般理解为“政治家、官僚与企业经营者等拥有公权力者滥用公共权力以获取私利、满足私欲的行为”。
1964年的印度《防治腐败委员会报告》中认为,“腐败包括不正当和自私地运用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拥有的公职和特殊地位所具备的权力和影响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透明国际将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无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官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非法地富裕起来”。
世界银行及其他一些多边组织将腐败定义为:“为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
2.从市场取向的角度定义。
该学说从经济收益的角度将腐败视为,“官员将所掌握的权力进行一种经营活动,尽量扩大权力所带来的收益,由此而导致的寻租活动就是腐败”。
3.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定义。
该理论从行为后果的角度将腐败看作是,“担任公职的人员,为了特殊利益(个人的、家庭的和小集团的利益)而对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损害”。
德国政府如何惩治腐败
德国政府如何惩治腐败甘超英【专题名称】中国共产党【专题号】D2【复印期号】2004年10期【原文出处】《学习时报》(京)2004年0621期第②页1998年10月德国大选后,社民党取代基督教联盟党上台,赫尔穆特·科尔顿时成了“前总理”。
无官一身轻的他,作为战后联邦德国任职时间最长的总理,理应获得荣耀。
谁想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他很快便被指责收受贿赂。
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无情得很,昨日英雄,眨眼间便成了反腐败的对象。
尽管后来查明科尔并未把钱揣入自己的腰包,而且数额不大,事情不了了之,但对他的政党基民盟的声望却有着不利影响,在2002年大选中依然败北。
这种政治腐败在德国也是人们所痛恨的事情。
德国对腐败行为的分类在政治领域,腐败行为的犯罪人或受害者均可以是政治家、高级政务官,甚至政党。
其中政治家既包括选举产生的,也包括任命产生的;既有联邦、州或地方一级的,也有在欧盟一级的。
政治腐败的范围包括几种主要形式:第一,违反或规避政党财政规则。
第二,对政府和行政管理当局的决策施加影响,如在订立行政合同、发放营业证或营业许可、申请补助、减轻环保责任等问题上,腐败份子都可以有所作为。
第三,买票,即在各种议会本身和议会委员会中进行不道德的政治交易,不过,至今这种行为尚未归入刑法调整。
第四,利用裙带关系谋求政治利益,这被称为“亲情接触”。
政治腐败的主要特征就是影响政治决策人,而决策人及政党本身腐败的关键在于,政党政治使各政党和政客需要大量金钱以支持选举,从而形成了政治腐败的最大温床,上面谈到的科尔事件就是一例。
行政腐败的主体是公务员,与政治腐败一样,在欧盟、联邦、州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中都存在,腐败行为的目的也是决策,只不过是具体的行政管理问题的决策。
例如,建筑许可、建筑用地规划、警力分配、关税承担、执照管理、环保法的适用与修订等,甚至授予外国人庇护权时亦可收取好处。
其中比较严重的是行政领导层官员收受企业公关贿赂的行为,上文所说贿赂,多数就是针对行政机构的腐败而规定的。
德国行政体制创新认识
德国行政体制创新认识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德国社会出现了一系列危机,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不断扩张,管理机构膨胀,各项开支增加,财政压力巨大;传统官僚体制效率低下,民众对政治普遍冷漠,对政府的回应能力下降,政府威信降低。
为了应对这些危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潮影响下,积极开展行政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比较显著。
本文通过对德国联邦政府的所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分析,认为其无论是在行政体制建设,还是在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社保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都走出了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道路。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学习和借鉴德国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对于我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务员管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极具借鉴参考意义。
一、德国行政改革的背景与原因德国是由16个联邦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议院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联邦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总理由议院选举产生为政府首脑,对议院负责。
德国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行政管理体制。
从职责的划分上来看,立法权主要归属于联邦,而行政权和司法权则主要归属于州政府。
一般来说,属于联邦的权限有:外交、国防、金融、货币、铁路、航空、部分税收;属于州的权限有:教育、州规划、治安、自然保护、农业保护、水资源、空间设计等。
[1]在二战以后,德国的“福利国家”弊端凸显,社会福利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
由于公共行政采用了马克思•韦伯的官僚行政模式,随着德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所要管理的事务逐渐增多,管理机构逐渐庞大,人员逐渐增多,财政开支扩大,造成了机构臃肿,官僚作风日益严重,行政效率低下,而人民对于政府的行政效率却进一步不满。
为了缓解财政压力,联邦政府削减了社会福利的待遇,致使民众的情绪普遍不满。
此外,德国也卷入了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危机,社会经济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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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如何惩治腐败
甘超英
【专题名称】中国共产党
【专题号】D2
【复印期号】2004年10期
【原文出处】《学习时报》(京)2004年0621期第②页
1998年10月德国大选后,社民党取代基督教联盟党上台,赫尔穆特·科尔顿时成了“前总理”。
无官一身轻的他,作为战后联邦德国任职时间最长的总理,理应获得荣耀。
谁想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他很快便被指责收受贿赂。
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无情得很,昨日英雄,眨眼间便成了反腐败的对象。
尽管后来查明科尔并未把钱揣入自己的腰包,而且数额不大,事情不了了之,但对他的政党基民盟的声望却有着不利影响,在2002年大选中依然败北。
这种政治腐败在德国也是人们所痛恨的事情。
德国对腐败行为的分类
在政治领域,腐败行为的犯罪人或受害者均可以是政治家、高级政务官,甚至政党。
其中政治家既包括选举产生的,也包括任命产生的;既有联邦、州或地方一级的,也有在欧盟一级的。
政治腐败的范围包括几种主要形式:第一,违反或规避政党财政规则。
第二,对政府和行政管理当局的决策施加影响,如在订立行政合同、发放营业证或营业许可、申请补助、减轻环保责任等问题上,腐败份子都可以有所作为。
第三,买票,即在各种议会本身和议会委员会中进行不道德的政治交易,不过,至今这种行为尚未归入刑法调整。
第四,利用裙带关系谋求政治利益,这被称为“亲情接触”。
政治腐败的主要特征就是影响政治决策人,而决策人及政党本身腐败的关键在于,政党政治使各政党和政客需要大量金钱以支持选举,从而形成了政治腐败的最大温床,上面谈到的科尔事件就是一例。
行政腐败的主体是公务员,与政治腐败一样,在欧盟、联邦、州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中都存在,腐败行为的目的也是决策,只不过是具体的行政管理问题的决策。
例如,建筑许可、建筑用地规划、警力分配、关税承担、执照管理、环
保法的适用与修订等,甚至授予外国人庇护权时亦可收取好处。
其中比较严重的是行政领导层官员收受企业公关贿赂的行为,上文所说贿赂,多数就是针对行政机构的腐败而规定的。
经济腐败常见的形式是以贿赂疏通关节,以期延长供货期限;同业者间以贿赂或不通过贿赂限制竞争、哄抬物价,使其他企业受损。
社会组织腐败是指一些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其原因不外于为组织目标、财政方面的利益而进行贿赂或进行利益交易。
社会组织的腐败范围十分广泛,从单一社团、联合会、企业组织到教会组织,都有可能陷入腐败渊薮。
德国反腐败的法律、机构与措施
德国反腐败的法律主要是《德国刑法典》,其中规定的贿赂罪是确定腐败行为法律后果的主要依据。
1997年8月13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反腐败法》。
这部法律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并未列于德国法律汇编,实际上是一部修正案法,只是对刑法、法院法、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防罪法、违法行为法、压制竞争法、公务权利法、联邦公务员法、联邦惩戒条例、兵役法、国防纪律法、能源消费标识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规定了修正案。
其中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贿赂罪则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况等。
通常情况下,刑法对贿赂等涉及腐败行为规定的刑种有两个,一是自由刑即有期徒刑,一是罚金。
腐败刑罚的特点有:第一,有期徒刑最短3个月,最长10年。
第二,对法官的处罚重于对一般公务员的处罚。
“反腐败机关”,它的反腐败职责主要交由第二司——刑事法律司承担,而后者下面的A司4处是具体负责与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腐败犯罪和环境犯罪作斗争的主管机构。
除司法部外,其他的反腐败机构就是联邦和各州的检察官。
腐败是一种机体病症,有着腐蚀和扩散效应。
所以,单一的机构不足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德国社会因此产生强化反腐机构的要求,德国的透明国际组织提出了类似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叫做反腐败的“机能整合系统”,认为仅靠立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应建立一种有效遏制腐败发生的社会机制,在立法和行政总体权能指引下,通过媒体的力量,借助于审计署的监督职责、司法部的反腐败职能,并动员个人的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编织一张反腐败的大网。
这种综合治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权力的反腐败不可靠。
例如德国透明国际就
认为,在有些国家,政党、司法部和警察是“最腐败”的公共机关。
系统地说,德国反腐败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抑制腐败和预防腐败。
前者主要指制定和完善反腐败的法律并认真实施法律。
法律应随着腐败行为的变种而作出新的规定。
例如,要制定有关认定腐败行为的证据法,德国刑法中尚无法人犯罪,有关“买票”行为的严格化,修改政党法以限制政党的支出。
在执法问题上主要应增强追究的力度,例如应允许检察官在维护“特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无须申请法院令状就采取必要行动。
预防腐败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主要在政治、行政、经济和社会四个层面上加强预防措施。
政治上要求政党和政府要公开,建立公务员的诚信档案,等等。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还要求有公务员调换制,即一个人不能长久担任某一职务;特别强调行政事务或权责的机构间转换制度,不使一个机构总是处理某些涉及经济利益的事务。
经济上的预防强调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特别是发挥经合组织对于跨国经济活动的监控作用。
社会腐败是一个更广泛意义上的问题,特别要控制社会组织的领导层以权谋私的情况。
德国是一个传统的法治社会,这从德国学者和德国透明国际在文章或报告中较多谈及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论述中就可以看出。
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和有效实施是使腐败较少发生和发生后难以遁形的原因,这是德国有效反腐败的最直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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