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纳税调减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王
算志 刚
常
见
李 伟
纳毅
税
调
整
事
项
由于会计 制度与税法的分离,两者 规定存在许多 差异,当企业财务会计的 确认、计量与 税收法 规不一 致时,就会 出现会计利润 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在年度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 年度企业所 得税进行纳税调整。下面, 笔者按照 企业财务报表顺序,就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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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
处理。 5、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
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 外,都应并 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 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 润,对先征后 返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1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实 行 计 税 工 资 扣 除 办 法 的 企 业 ,自 2 006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执 行 财 税 [ 200 6] 1 26 号人 均 月 扣 除最 高 限 额 1 600 元,计算公式为:企业全年计税工 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 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 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 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 不得扣除 ,超过 部分可 建立工资 储备 金 ,在 以后年度 发放时 ,经 主管税 务机 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 2、职工工会 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 经费 分 别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2%, 1 4%, 1. 5%计算 扣除 ( 企业效益好、职 工 培训任 务重的 企业职 工教育经 费可 按 2. 5 %) ,纳税人 实际发放的 工资高 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计税 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 项经费;纳税 人实际发 放的工 资低于 确定的计 税工 资标准的,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分别计算扣除的三项经费,凡不能出具 《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的 ,其提取的职 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与 生产、 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 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 用 列 支,全 年销 售(营 业 )收入 净额 在 1 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 (营 业)收入净额的 5 ‰;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 净额超过 15 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 过 该部分 销售(营 业)收入净 额的 3‰。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取得的 收入扣 除销售 折扣、销 售折 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 额,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入,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调减的各项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有哪些由于会计和税收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径、计量方法和时间上都有较大区别,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调整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一环。
本文拟对这种差异的原因、性质、内容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以便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1.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
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1.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和调整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条文归纳整理,便大家参考。
一、职工工资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 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是指在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结算时,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调整和核对的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分为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多个方面。
具体内容包括营业额核实、成本费用核对、资产负债表调整等。
申报流程需按照税法规定逐项申报,并注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调整项目的影响在于能够保障企业的纳税准确和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关注纳税调整项目,确保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税收调整、申报流程、准确合规、影响作用1. 引言1.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核算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的过程。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纳税调整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对企业在当年度发生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调整,以确定最终应纳税额的过程。
纳税调整项目可以分为常规纳税调整项目和特殊纳税调整项目两大类。
常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损益及资产负债表等方面的调整;特殊纳税调整项目则是指那些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如跨境业务、各类补贴、资产处置等。
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相关核算处理、资产增值税待抵扣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重组债务重组等。
在申报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
企业在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申报时需注意保留相关的核算资料及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审核查验。
纳税调整项目的作用在于帮助企业确保纳税准确合规,有效管理企业税务风险,避免因漏报或误报造成的税务风险和额外成本。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重点关注纳税调整项目,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稳定性。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收入类、费用类、成本类全要调整,主要是调增,调减主要是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广告费、工资薪金、三费、折旧、减值准备、赔偿金、罚款、捐赠等需要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需要调整纳税第三节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一定年度内完成纳税申报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再次核算和结算,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以及相关税务处理规定。
汇算清缴是企业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对纳税数据进行整理、核对和结算,以便及时补缴或退回多交的税款。
纳税调整的重点是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所涉及的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和调整,确保税款的正确缴纳。
纳税调整项目的释义是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各项规定和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企业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对企业纳税申报和税款计算非常重要,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纳税。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重点释义、税收调整、税收管理。
1. 引言1.1 概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前期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和调整,确保纳税准确、及时,避免因误报或漏报导致的税收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中,纳税人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核对前期纳税情况,对存在的纳税问题进行调整并补缴税款。
随着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通过开展纳税调整项目,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前期的税收问题,避免因税收风险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规范纳税行为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税务合规水平,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在当前税收环境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收合规,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纳税调整项目纳税调整项目是指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行为。
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纳税调整的减免项目。
减免项目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免政策进行相应的减免。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须做纳税调整的6个常见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须做纳税调整的6个常见扣除项目1、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若公司营业收入100万元,招待费发生1万元); 发生招待费用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贷:库存现金 1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0.5万元.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已经计提了但是汇算清缴前尚未实际支出; 计提福利费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3、应该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但是却计入了公司(如个人加油费用); 发生加油费用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加油费 1万元 贷:库存现金 1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4、企业人为列支与取得公司收入没有任何关系的各项费用(如购买的首饰品); 购买金银饰品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其他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5、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职工福利费(若公司工资总额100万元,福利费发生20万元);; 发生员工福利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6万元. 6、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若公司利润总额100万元,公益性捐赠发生20万元);; 发生捐赠支出的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8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概要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概要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过程中,为了符合税务法规的规定以及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企业的交税情况出现问题或需要进行调整时,就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本文将介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概要,包括调整的范围、调整的原因、调整的程序等。
调整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所得增加的调整和所得减少的调整。
所得增加的调整所得增加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不合理费用的扣除。
企业在纳税时扣除的各种费用应符合税务法规要求,不能存在违规行为。
2.偷逃税款、漏税或者违法取得所得。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如果有偷逃税款、漏税或者违法取得所得的行为,就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未纳税的所得。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如果有未纳税的所得,就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
所得减少的调整所得减少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由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所得出现减少。
例如,公司由于市场变化而出现营业额、利润等指标出现下降的情况,就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
2.企业为了实现税务合规而采取的行动所导致的减少。
例如,企业自行主动申报未缴税款,或者查补税款等行为,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调整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款抽查或者检查发现存在问题。
在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抽查或者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问题,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
2.企业自行发现在纳税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调整。
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自行发现在纳税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
3.税务机关进行大规模的税制改革,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以适应税制改革后的规定要求。
4.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申报,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的程序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程序如下:1.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关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项目
三项经费的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外支出(捐赠、罚பைடு நூலகம்、罚息)
业外招待费、广告费
税金(增值税不允许税前扣除,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白条做帐部分,需要自行挑出来。
固定资产折旧(不符合税法部分,如加速折旧或者计提比例高出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这两项一般不会出现问题吧)
收到的补贴款,有的不需要纳税的,做调减,要的需要纳税的做调增。
(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教学提纲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经管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经验: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
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1、企业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3、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5、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等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分别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417行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及《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有关行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年终岁末,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差异,这就增加了企业的财会人员汇算清缴所得税计算的难度。
为此,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哪些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_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如下所示: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的过程当中,要特别关注的是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损失等项目的归集和核算,规范税前扣除,调整相关项目。
总结近几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企业应该特别关注以下八个方面,尽量减少税收风险。
第一,收入确认调整。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
例如,某企业2012年度取得一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究专项课题,2011年度发生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
该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
则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调减收入100万元,同时其对应的专项支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金额35万元。
第二,成本费用税金扣除调整。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
在管理费用方面,要重点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例如,某企业2012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8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应为5080万元(5000+80),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25.4万元(5080x5‰);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为30万元(50x60%),应纳税所得调增额为24.6万元(50-25.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修订]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修订]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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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注意纳税调减项目
少记营业成本应核算冲减当期利润
企业财务人员在年终结账前,应认真核对存货相关账目,对于一些少记营业成本的错账,有的直接表现为实现的利润,应及时调减当期利润。
有的涉及多个会计科目,不能直接调减利润,就需要在各个会计科目之间进行分摊。
对于前一种情况,可直接调减当期利润。
但对于后一种情况,就不能直接调减利润。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的核算中发生的错账,导致当期少记营业成本。
由于少计的存货,会依次转入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当期利润中,最终导致当期利润的增加,多缴了当期的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26日,财务人员在核对2011年会计账目中发现,2011年8月份,财务人员把应记入生产成本的原材料,错记在“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福利费科目。
该批原材料购入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
该批原材料如果按正常程序核算,应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之中。
最后,经过会计人员核实,期末生产成本为100万元,库存商品为200万元,已销商品主营业务成本为700万元。
假定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那么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调减。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
分摊率=100÷(100+200+700)=10%.
第二步,计算各环节应调整的数额。
1.生产成本应调增数额
=100×10%=100000(元);2.库存商品应调增数额=200×10%=200000(元);
3.主营业务成本应调增数额=700×10%=700000(元);
4.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元);
5.应调减的应付职工薪酬=100000+200000+700000+170000=1170000(元)。
可见,该公司由于错误记账,导致当期多结转利润70万元,应调减利润70万元,同时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调减70万元。
往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冲减当年所得额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此可见,对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标,应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考虑纳税调减因素,应依法作纳税调减处理。
所得额抵减往年亏损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弥补亏损的,在年终结账汇算清缴时应考虑弥补亏损因素。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所得额抵减往年亏损,不同问题应不同对待。
第一,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调减境内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二,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第三,查补的所得额也允许弥补亏损。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核定征收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产生的亏损不得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
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五,企业重组弥补亏损另有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在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在企业分立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企业合并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在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支付以前年度应交未交、应付未付的项目,应持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看来,年末应交未交和应付未付的项目不得扣除。
但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项目,当年在支付这些应交未交和应付未付的扣除项目时,应该相应按规定作纳税调减处理。
这一点,企业财务人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此,应建立备查账簿,逐一核实登记。
对于跨年度的,符合条件的未支付项目,在当年实际支付后,应及时按规定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符合规定的各项准备金,转回时需要纳税调减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对于企业许多资产来说,会计上的账面价值和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是截然不同的。
这主要表现在资产减值过程中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但企业资产日后在处置过程中,各种准备金又予以冲回,以前税法上作纳税调增的部分又恢复为零。
因此,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应予以调减。
其他需要纳税调减的项目
其他需要作纳税调减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的调减;2.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摊销年限不同产生的纳税调减额;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产生的纳税调减额;4.其他需要作纳税调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