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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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单行的、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时代,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第44条关于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反映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趋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一、案例:“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赔偿纠纷

2011年7月23日,由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路段,与前行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温家宝总理2011年7月28日声明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7·23交通事故遇难的乘客中,一名意大利人和两名美籍华人不同意每人91.5万元的赔偿数额,要求根据自己国家的标准获得更高的赔偿。对于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问题,2011年8月5日,铁道部正式表明立场,对此次事故中遇难的外籍旅客,将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与中国籍遇难旅客实行同一赔偿标准。[1]

如果7·23交通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准据法。那么,根据《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能否得出7·2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呢?关键就在于对其44条的理解和适用。

二、《法律适用法》第44条适用的范围

《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两则法条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仅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则有一定的保留。而前者却用了“侵权责任”这一措辞。这里的“侵权责任”是仅限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还是包括对侵权行为构成的法律判断及对侵害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等事实的判定,没有明确界定。一般而言,成文法国家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均采纳统一论的观点,即侵权行为的构成、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等问题均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单一准据法予以确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混乱。因此,我国也应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予以明确。[2]

三、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法律适用法》第44条虽然将侵权行为地法确立为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但却未对侵权行为地明确定义。在《法律适用法》实施前,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适用标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者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这对于法院而言,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有不确定性。如果不提出某种客观的选择标准,法院或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就可能影响法律的权威及其预见性。

《法律适用法》附则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可见该法的实施完全取代了《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但由旧法而生的司法解释是被取代还是继续延续就不得而知了。从法理上说,随着法条的被取代,针对其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效力也应该随之终止。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说,如何确认侵权行为地仍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大多数国家都对侵权行为地做出了明确选择。如德国、瑞士等国规定适用行为实施地法律,日本、意大利等国规定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应予明确。为充分展示中国现代化法制与时俱进的精神,实现使受害人得到充分合理补偿这一侵权法的主要价值目标,同时考虑到《法律适用法》中多次展现的保护弱者原则。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解释等法律途径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受害人选择适用。”

在“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毋庸置疑。然而,对于外籍伤亡乘客而言,损害结果发生地则可以被解释为其所属国家,他们主张侵权行为地为损害结果发生地,要求适用美国法或意大利法。受诉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选择适用行为实施地的法律或是直接适用中国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由受害人选择适用。那么,美国和意大利的乘客或其家属可能会获得更加合理的赔偿。

四、结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关于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涉外侵权领域的最新成果。然而,由于立法技术本身的缺陷和相关制度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其在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上稍显不足,且对一些重要的概念界定不明,从而影响了整体作用的发挥。

笔者结合案例对该法条之规定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明确第44条的适用范围,准确定义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归责原则等均与侵权责任适用的准据法一致,或是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第二,明确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应通过司法解释等法律途径明确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不一致时,由受害人自主选择适用,兼顾最密切联系原则。

参考文献:

[1]霍政欣.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1(6):11.

[2]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M].法律出版社,2011.

[3]陈卫佐.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清华法学,2010(3):110.

[4]邓宇亨.论涉外侵权的共同属人法[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益灯.论国际私法中的惯常居所[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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