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
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
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
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
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
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
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
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
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莫里斯认为。
尽管在许多场合下,法院并不需要到侵权行为地外的地方去寻找准据法。
但是仍应有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范,既能适用于通常的情况,也能适用于例外的情况。
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种要求。
它可以使法院在实践中把各种不同情况的侵权诉讼个别进行处理,并能使他们对个案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作出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从本质上讲。
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刘春霞(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近几十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
当代,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研究,已受到特别的重视。
同国际私法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f*-l题新发展潮流一致,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中图分类号:D F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O l一0082—03侵权行为是指某人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他的损失。
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把侵权行为放在债之下,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债权人,加害人是债务人。
虽然各国法律都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但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不同,对同一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产生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确立较早的一个原则,现为世界很多国家承认和接受。
关于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理由,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之间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所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有的学者认为,为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和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主权,侵权行为之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虽然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采用,但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还存在着分歧。
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讲课文档
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 案件时,只有中国法律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 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也就是说,我国人 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同时适用了作为法 院地法的中国法和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 (注意:仅就其构成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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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 “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
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 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
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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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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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 (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 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 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 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 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 是侵权行为自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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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
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 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没有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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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地法原则 Lex Fori
19世纪下半叶开始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一、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立法上给侵权行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各国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并不一致。
例如,古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
它比现代意义上侵权行为的内容广泛,其中“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现代的“违约行为”,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现代的“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因过失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德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和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等行为。
日本民法则把侵权行为称为不法行为,只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导致损害的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学理上一般笼统地把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
如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蒙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有的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乃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产生。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在民法上性质如何,在法律上应承担何种责任,学者为解决这一问题曾先后提出以下三种理论:(一)法条竞合说。
(二)请求权竞合说。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又是如何处理的呢?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侵权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在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挑战。
二、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2. 准据法原则准据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3.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优先考虑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
4.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参照国际惯例来确定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循的法律规范,对于解决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准据法原则。
例如,英国、美国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逐渐出现融合趋势。
一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求。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朱旻【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本文结合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调研,对以一般涉外合同和一般侵权为代表的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就后续的法律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ffective as of 1 April,2011,is the first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law in the New China which formulates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law has extensively taken in the advanced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successfully drawn up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the world over,and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d the practic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experience of China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Based on relevant research and survey on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aper theoretically elaborates on and practically summariz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reditor's righ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ffairs,especially to such typical cases involving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and ments and suggestions are alsomade pertaining to the ensuing revision,amendment,modification,and supplementation of this law.【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10【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涉外合同;涉外侵权【作者】朱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国际私法上的债是一种含有涉外因素的债,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者:桂越乔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单行的、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时代,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该法第44条关于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反映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趋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一、案例:“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赔偿纠纷2011年7月23日,由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路段,与前行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温家宝总理2011年7月28日声明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
7·23交通事故遇难的乘客中,一名意大利人和两名美籍华人不同意每人91.5万元的赔偿数额,要求根据自己国家的标准获得更高的赔偿。
对于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问题,2011年8月5日,铁道部正式表明立场,对此次事故中遇难的外籍旅客,将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与中国籍遇难旅客实行同一赔偿标准。
[1]如果7·23交通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准据法。
那么,根据《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能否得出7·2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呢?关键就在于对其44条的理解和适用。
二、《法律适用法》第44条适用的范围《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而《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两则法条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后者仅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则有一定的保留。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越来越多。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方法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维护国际法治的精神。
2. 立法机关优先原则立法机关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
3. 立法机关解释优先原则立法机关解释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立法机关的解释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立法机关的解释。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4. 司法解释优先原则司法解释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司法解释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司法解释。
这一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指导作用。
5.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国际惯例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三、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1. 同一性原则同一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适用我国法律与适用外国法律具有同一效果时,应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2. 相似性原则相似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适用我国法律与适用外国法律具有相似效果时,应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3. 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可以灵活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外国法律。
4. 适应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有利于解决案件的法律。
四、具体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纠纷,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法律问题。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应优先适用我国相关法律。
案例二:某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与外国公民发生纠纷,涉及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主观题
一、简述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 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分)(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2分)(3)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分)2.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分)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2分)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分)3.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司法管辖豁免。
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2分)诉讼程序的豁免。
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
(2分)强制执行的豁免。
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2分)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2分)其主要特点有:(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分)(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第一篇:《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一、不定向选择题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D)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2.(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C)。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普鲁士法典》C、1804年《法国民法典》D、1898年《日本法例》6.意思自治原则是(D)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 B.胡伯 C.奥斯汀 D.杜摩兰7.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B、杜摩兰C、戴西D、库克8.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A、范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
A、侵权行为B、侵权行为地C、侵权行为法律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A)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1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B、行为地方面的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13.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第一篇: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填空.(共 10 小题,10.0 分)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1.0 分)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0 分)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连接因素)。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1.0 分)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1.0 分)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0 分)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 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 3 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0 分)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 分)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0 分)二.单选.(共 18 小题,18.0 分)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_______。
A.国际条约B.国内立法C.国内判例D.专家的学说答案: D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_______。
A.戴西B.孟西民C.库克D.柯里答案: A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_______冲突规范。
(1.0 分)A.单边B.双边C.重叠性D.选择性答案: B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_______法律。
(1.0 分)A.国籍国B.营业地C.住所地D.成立地答案: A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布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_______。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经济、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涉外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首先应考虑适用的国际条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意味着,在涉外案件中,国际条约的规定具有优先地位。
2. 国际惯例补充原则在缺乏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来处理涉外案件。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没有国际条约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3. 法院地法原则在无法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范围1. 涉外合同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处理涉外合同案件时,法院应首先考虑当事人选择的合同适用法律,若当事人未选择,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涉外侵权责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涉外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侯代悦【摘要】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现行立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步的分析与解读,以期有益于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期刊名称】《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6)001【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侵权;法律适用;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者】侯代悦【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我国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
2010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①②。
这部法律对涉外侵权以及一些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与以前的法律的规定相比,作出了许多改变。
法律适用法施行后,民法通则第146条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与法律适用法相抵触的也将失效。
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立法和特殊侵权法律适用立法。
但这些内容并不是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而是分散在好几部法律中。
民法通则第146条作了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处理一般涉外侵权案件的依据。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于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与其不同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将会失效。
因此,在一般侵权法律适用领域,法律适用法第44条将取代民法通则第146条,成为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依据。
我国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主要内容有产品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以及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化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选择来到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去国外发展,可能由于法律制度,甚⾄是习惯的差异问题,往往会发⽣很多涉外事件,可能⼤家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涉外侵权的法律适⽤。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我国涉外⼀般侵权的法律适⽤1、侵权⾏为地法原则、当事⼈共同属⼈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当事⼈双⽅国籍相同或者在同⼀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当事⼈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2、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碰撞的损害赔偿,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此外,《民营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有所规定。
3、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三款规定,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船旗国法律。
船舶的国籍相同说明碰撞事件与他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联系,在这种情况下。
适⽤船旗国的法律很合适。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做法。
⼆、我国涉外⼀般侵权的发展我国涉外侵权中可以考虑采⽤有限意思⾃治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引⼊到侵权⾏为领域中。
个⼈认为可以分为以下⼏⽅⾯:(1)双⽅当时⼈均是外国⼈,并且侵权⾏为发⽣在国外。
如果当事⼈选择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为受理法院,我国可以受理,但是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我国的法律,不能选择我国法院受理,⽽协议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选择我国法院作为受理法院,已经表明对我国法治的信任,适⽤我国法律更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另⼀⽅⾯,选择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也是⽴法中确定“意思⾃治原则”的同⾏做法。
⽐如《瑞⼠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的规定。
(2)双⽅当时⼈均是外国⼈,⽽侵权⾏为发⽣在我国领域的。
涉外行政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涉外行政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涉外行政案件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行政案件的概念涉外行政案件,是指涉及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国际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
2. 行政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案件的范畴。
3. 法律适用复杂: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涉外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三、涉外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在涉外行政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2. 当地法优先原则:在涉外行政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案件发生地的法律。
这是因为当地法律更能体现当地的社会利益和价值观。
3. 法律关系法优先原则:在涉外行政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与案件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法律关系法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法律。
4.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涉外行政案件中,应当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不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
四、涉外行政案件具体法律适用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例如,我国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2. 当地法律的适用在涉外行政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案件发生地的法律。
这是因为当地法律更能体现当地的社会利益和价值观。
例如,在我国与外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3. 法律关系法的适用在涉外行政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与案件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例如,在我国与外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4.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涉外行政案件中,如遇情势变更,可以适当调整法律适用。
例如,在国际投资纠纷中,如遇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以适当调整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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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单行的、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时代,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该法第44条关于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反映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趋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一、案例:“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赔偿纠纷
2011年7月23日,由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路段,与前行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温家宝总理2011年7月28日声明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
7·23交通事故遇难的乘客中,一名意大利人和两名美籍华人不同意每人91.5万元的赔偿数额,要求根据自己国家的标准获得更高的赔偿。
对于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问题,2011年8月5日,铁道部正式表明立场,对此次事故中遇难的外籍旅客,将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与中国籍遇难旅客实行同一赔偿标准。
[1]
如果7·23交通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准据法。
那么,根据《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能否得出7·2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呢?关键就在于对其44条的理解和适用。
二、《法律适用法》第44条适用的范围
《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而《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两则法条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后者仅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则有一定的保留。
而前者却用了“侵权责任”这一措辞。
这里的“侵权责任”是仅限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还是包括对侵权行为构成的法律判断及对侵害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等事实的判定,没有明确界定。
一般而言,成文法国家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均采纳统一论的观点,即侵权行为的构成、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等问题均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单一准据法予以确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混乱。
因此,我国也应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2]
三、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法律适用法》第44条虽然将侵权行为地法确立为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但却未对侵权行为地明确定义。
在《法律适用法》实施前,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适用标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两者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这对于法院而言,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有不确定性。
如果不提出某种客观的选择标准,法院或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就可能影响法律的权威及其预见性。
《法律适用法》附则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可见该法的实施完全取代了《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但由旧法而生的司法解释是被取代还是继续延续就不得而知了。
从法理上说,随着法条的被取代,针对其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效力也应该随之终止。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说,如何确认侵权行为地仍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大多数国家都对侵权行为地做出了明确选择。
如德国、瑞士等国规定适用行为实施地法律,日本、意大利等国规定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应予明确。
为充分展示中国现代化法制与时俱进的精神,实现使受害人得到充分合理补偿这一侵权法的主要价值目标,同时考虑到《法律适用法》中多次展现的保护弱者原则。
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解释等法律途径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受害人选择适用。
”
在“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毋庸置疑。
然而,对于外籍伤亡乘客而言,损害结果发生地则可以被解释为其所属国家,他们主张侵权行为地为损害结果发生地,要求适用美国法或意大利法。
受诉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选择适用行为实施地的法律或是直接适用中国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由受害人选择适用。
那么,美国和意大利的乘客或其家属可能会获得更加合理的赔偿。
四、结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关于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涉外侵权领域的最新成果。
然而,由于立法技术本身的缺陷和相关制度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其在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上稍显不足,且对一些重要的概念界定不明,从而影响了整体作用的发挥。
笔者结合案例对该法条之规定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明确第44条的适用范围,准确定义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归责原则等均与侵权责任适用的准据法一致,或是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第二,明确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应通过司法解释等法律途径明确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不一致时,由受害人自主选择适用,兼顾最密切联系原则。
参考文献:
[1]霍政欣.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1(6):11.
[2]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M].法律出版社,2011.
[3]陈卫佐.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清华法学,2010(3):110.
[4]邓宇亨.论涉外侵权的共同属人法[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益灯.论国际私法中的惯常居所[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