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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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劳务 派遣 也称员 工租 赁 ,即用 人单 位根 据工作 实 际需 要 ,向劳务 派遣公 司提 出所用 人员 的标 准条 件和 工资福 利
国有劳务 派遣 公 司 2 1 8个 ,全 国公 有 制企 业 、事 业 、机 65 关单位有劳务 派遣 工 2 0 50万人 左右 ,其 中集 中在建筑 行业
赁 ( 派遣 )协议 ,劳务派遣公 司和被聘 用人 员签订 聘用合
同。劳务派遣实 际上是一 种招聘 人 员和使 用人 员相 分离 的 劳务经济模式 ,它是 一种存 在劳 动者 、劳 务 派遣机 构 、用 人单位三 角 型劳 动关 系 的就业 形 式 ,对 于 用人 单位 而言 ,
具体的操作中遭遇一系列 的法律 难题 和困惑 。
遣”进行 重新认 识和关 注。
印象就是为员 工联 系就 业 岗位 ,然后 收取 管理 费 ,和普 通
的职介所 似乎 没有 什 么 区别 ,责任 和权 利 很少 有 人 关 注。
在 中国 ,“ 劳务派遣 ”起步更 晚 , 十世纪八 、九 十年 二 代开始的劳务 市场 以及一 些家 政服 务 ,如 保姆 、保 安 、保 洁等 ,实际上就 是劳 务派 遣 的雏 形 。劳务 派遣制 度 特征之

另外 ,从调查 的情况看 ,很少 有纯粹 的 劳务 派遣 组织 ,大
多是 以劳务承 包或 劳务 中介为 主 ,兼 营劳 务派 遣。 由于劳
务承包 、劳务 中介 与劳 务派 遣 的性 质不 同 , 业 资质要 求 从
以及相关的政策也 不 同 ,这种混 业经 营状 况模 糊 了劳务 派 遣机构的性质 ,使 得其 经营 地位 不 明确 ,导致 在实 践操 作 中难 以将劳务派遣 业务 与其 他业务 区分 开 ,这给 劳务派 遣

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规定的思考

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规定的思考

当前 劳务 派遣 出现 的负 面影 响 大多 与劳 务 派遣 机构 管 理 混 乱 、承 担 社会 责任 与经 济责 任 的能 力孱 弱有 关 。 因此 对派 遣机 构 的 资质 ,应 当实行 严 格 审查 制度 。 《 劳动 合 同法 》第五 十 七 条规 定 ,劳 务派 遣 单位 注 册 资本 不 得少 于5 万 元。 这一 法 条通 O 过注 册 资本 的 规定 ,对 劳 务派 遣单 位 的设 立 提 出 了相 当严格 的 要求 。但 立法 对劳 务 派遣 单 位 设立 条件 的规 定仍 然 存在 缺 陷 。 目前 劳 务派 遣 单位 存 在 严重 混 业经 营 的情 况 ,立 法 应 当体 现对 劳 务派 遣 行业 范 围的 管理 ,从 而避 免 劳 务派 遣 单位 的恶 性 竞争 对劳 动者 权益 的 侵害 。 因 此 完备 的 劳 务 派遣 单 位 设 立 条件 应 当包 括 : ( 注 册 1) 资本 不 得 少 于 5万 元 。 ( 具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专业 技能 人 才 和 O 2) 达 到一 定 等 级 的从 业 人 员 。 ( 有 健全 的管 理 制 度 。t ) 定 3) (确 4 的劳 务派遣 的专业 范围 。同 时 ,为 了加 强对 劳务派遣 单位 的审查 力度 ,可 以对 劳务派 遣实行 许可证 审批 制度 ,只有取 得劳 务派遣 许 可证后 ,经工商 行政部 门登记注 册 ,才 可以进 行营业活 动。 2劳 务派遣 中雇 主责 任的 承担 原 则 . 劳务 派遣 是 一种 组 合 劳动 关 系 ,劳动 者从 事 劳 动 中权益 受 到损 害 时 ,劳 务派 遣 单 位 与 劳 务 接 受 单 位 应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 动 合 同法 》第五 十九 条 规 定 ,劳 务派 遣 单位 派 遣劳 动 劳 者应 当与 用 工单 位 订 立劳 务派 遣 协议 。 劳 务派 遣协 议 应 当约 定 派 遣 岗位 和人 员 数量 、派 遣期 限 、 劳动 报 酬和 社会 保 险 费的 数 额 与 支付 方式 以及 违反 协 议的 责任 。这 一规 定 ,在 雇 主责 任 分 配 的基 础 上 ,确 立 了劳 务 派遣 单位 与 接 受 单位 的连 带 责任 ,强 化 了对 劳 动 者 权 益 的保 护 ,是保 护 弱 势 劳 动 者 原 则 的 集 中 体 现 。但 是 ,劳 动 者 的权 益保 护 仍需 细 化 ,如劳 动者 的 工 资 ,社 会保 险 是 否被 拖 欠 ,劳 动 者权 益在 被 派遣 的工 作 岗位 受到 损 害 的情 况 ,对劳 务 派遣 单 位 拖欠 工 资和 社保 费用 ,劳 务接 受单位 是 否承 担 连带 责 任? 工 资 与社 会保 险 费 用 的支 付义 务 主体 是 劳 务 派遣 单 位 。因 此 ,立 法应 当加 以完 善 ,确 认 劳 务接 受单 位 对 工 资 、社保 费 用 的保 证责 任 ,为劳 务 派遣 单 位承 担 补充 责 任 , 如此 ,既能 体现 公 平原 则 ,也 能保 障 劳动 者权 益 。 3 立专 职 政府 机构 ,制定 劳 务派 遣 的专 门性 法 律 建 劳 务派 遣 作为 我 国建 立 劳动 力 市场机 制实践 过 程 中 出现 的 新的 用 工形 式 ,已成 为我 国就业 体 系 的重 要 内容 。 劳务 派 遣 引

劳务派遣与同工同酬问题分析思考

劳务派遣与同工同酬问题分析思考

劳务派遣与同工同酬问题分析思考公平、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施行的基本原则,作为它的延伸,同工同酬在我国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用工的形式也出现多样化的局面。

如何处理好多种用工形式的规范、公平、公正问题,是摆在政府、用人单位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

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中,劳务派遣工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同工同酬”与劳务派遣工这两个重要组成元素之间尚存在着不少问题。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过程中,同工同酬问题未能妥善得到解决。

这一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劳务派遣工这种灵活用工形式的健康发展,亟待各有关方面以对社会、企业和劳动者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作为科研院所转制的企业,在此方面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对“同工同酬”和“劳务派遣”的认识“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以见,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在认知上,同工同酬包含四个层面的内容:第一,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几点思考

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几点思考

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几点思考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机关单位以及事业机构,它们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福利属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事业单位需要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因此引入了劳务派遣制度,以更灵活、高效地管理和调配工作力量。

目前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规范派遣单位的合法性和资质。

事业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之前,需要与合法的派遣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并核实其资质和合法性。

目前,部分事业单位与不具备资质的派遣单位合作,存在用工合同不合法、员工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应加强对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管,确保合作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健全派遣用工的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目的、期限、薪酬待遇、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

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在派遣用工方面存在管理不规范、契约精神不履行等问题,导致用工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监督,推动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提高派遣员工的待遇和权益保障。

派遣员工在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工时安排等方面应享有与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相类似的权益和待遇。

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待遇和权益保障不到位,导致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不足,同时也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应加强派遣员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确保派遣员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保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

第四,加强派遣用工的监督和评估。

事业单位在使用派遣用工时,应对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员工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估。

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在派遣用工方面缺乏监督和评估的机制,导致派遣单位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员工表现不稳定。

应加强对派遣单位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对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员工表现进行动态的监控和评估,以确保派遣用工的质量和稳定性。

劳务派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劳务派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引导企业转变用工观念,从单纯的降低成本向提高用工效率、提升员工满意度转变。
支持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和人才储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鼓励企业加大对技能型人才的投入,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适应产业升级的需求。
CHAPTER
05
劳务派遣工作的实践案例分享
背景介绍
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已为多家企业提供了高效、专业的劳务派遣服务。
市场现状
未来,随着企业用工需求的不断变化和国家对劳务派遣政策的不断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将逐渐向更加规范、透明、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劳务派遣单位将更加注重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规划,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职业发展能力。
市场趋势
CHAPTER
02
劳务派遣工作的问题探讨
目前,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模糊地带。
劳务派遣优势
灵活性强:劳务派遣可以满足企业短期用工的需求,不需要承担固定员工的招聘、解雇等繁琐程序。
降低成本: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可以降低用工成本。
提高效率: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专业的劳动力,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劳务派遣的优势和劣势
劳务派遣的优势和劣势
劳务派遣劣势
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成功经验分享
上海某企业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该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背景介绍
该企业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该企业注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筛选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其次,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得到保障。此外,该企业还建立了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创新创造。最后,该企业注重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

劳务派遣论文(共)

劳务派遣论文(共)

引言概述: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力供求调整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劳务派遣的背景、原理、发展现状以及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的影响,旨在促进读者对劳务派遣的理解和思考。

正文内容:1.劳务派遣的定义和背景:劳务派遣是指由用人单位将合同与员工关系完全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

劳务派遣的出现源于劳动力市场的不平衡和灵活化需求的增加,其目的在于实现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和效益最大化。

2.劳务派遣的原理和机制:劳务派遣的原理在于将用工需求和劳动力供给进行精确匹配。

劳务派遣机制包括合同签订、员工派遣和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相应的服务费用等环节。

3.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劳务派遣行业已经成为全球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法规和经济环境的制约,不同国家的劳务派遣市场存在一定的差异。

4.劳务派遣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劳务派遣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用工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需求的波动。

劳务派遣也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就业机会,但也可能增加不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风险。

5.劳务派遣对企业的影响:劳务派遣可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劳务派遣也可能引发用工关系的复杂化和企业形象的负面影响。

总结: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在劳动力市场和企业运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劳务派遣也存在一些隐患和争议。

为了实现劳务派遣的良性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对劳务派遣新规定的再思考

对劳务派遣新规定的再思考
位, 一些 高校 的 后勤 人员几 乎都 是劳 务派遣 工 。 部分 央企 甚至 有 的主力 军 。 二、 劳 务派 遣新 规定存 在 的问题 同一劳 动 者支付 完全 相 同 的劳动报 酬 。这 还需根 据具 体工 作性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2 . 5 文 献标 识码 : A
2 0 1 2年 1 2月 2 8日,全 国人 大常委 会通 过 了关于 修 改< 中 限制 的要 求会 带来 一系 列 问题 。 第四 , 未对企 业使 用劳 务派遣 工 华 人 民共和 国劳动 合 同法 >的决定 , 于2 0 1 3 年 7月 1日起施 行 。 的数 量进 行 限制 。有 的单位 使 用劳 务派遣 工 的数量 达到近 三 分 这 次修 法 唯一 针对 的 就是劳 务派 遣 。一方 面 反映 了立法 者对 维 之二 , 这 在 极大地 降低 企业 成本 的 同时 , 也使 很 多劳务派 遣工 的 护 劳务 派遣工权 益 的重视 , 另一方 面也反 映 了现 实生 活中 劳务派 权 益得 不 到维 护 。 到 底 劳务 派遣工 比例 为多 少是最 合适 的, 恐 怕 遣 确 实存在 很 多 问题 。劳务 派遣 是指 用人 单位 以经 营方 式将 招 众 口难 调 。
另外, 近年来, 劳动力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也是劳务派遣产生 等 公 民” 的称 呼 。但是 这里 的“ 劳动 报酬 ” 具 体包含 哪些 内容 , 有
的原 因 。 失业 人 员和进 城 务工人 员 由于 自身就业 能 力 比较 弱 , 难 很 多说法 。综合分 析各 种 声音 : 工资 、 奖金 、 国家规 定的津 贴补 以 自谋 职业 。于 是 , 有关 机构将 他们 组织 起来 , 通 过 劳务 派遣 实 贴 、 基 本养 老 、 基本 医疗 和基 本公积 金应 包括 在 内; 养老 、 医疗和 现就 业 。也有 一些 优秀 的劳 动者 , 不满 足 于固定 在一 个单位 中, 公积 金应不 包括在 内; 法 定之 外的福 利如单位 自定 的旅游贴 房贴 采取 了 劳务派 遣就 业形 式 , 以便 丰 富 自己的 阅历 , 增加 收入 。而 等是 否包 括 , 目前还 存在 争议 , 法律 也并未 明确 列举 。依据 新规

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思考
关 键 词 劳 务派 遣 法 律 思 考 完 善建 议
败行为。当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合 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时 , 劳动监察部门会因与劳务派遣公 司有利益上 的关联性 ,对派遣 单位的不法行为进行偏袒 和包庇 。 2双方责任不 明, . 互相推诿 。在传 统劳动关系 中 , 一般情况 下只存在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两方法律关系 , 当发 生劳动争议 时 , 反, 用工单位虽然 与被派遣劳动者无劳动关系 , 却对被派遣 劳动 般不会 因雇 主过多 , 责任不 明 , 导致互 相推诿法 律责任 , 致使 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 , 享有劳动 给付的请求权 。 形成 了“ 雇 劳动者权 益无法落实情况 的发生 。 与传统劳动关系不 同, 劳务派 而不 用 , 而 不雇 ” “ 用 的 雇用 分 离 ” 面 。 局 遣用工形式是 一个 涉及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 , 最早产生于美 国, 随后在 者三方利益的特殊 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 欧洲 和 日本出现。 我国 自 2 0世纪 8 0年代改革 开放 以来 , 随着市 遣劳动者都负有一 定的义务和责任 ,并且有相 当一部分义务责 场经济 的逐步建立 和用工制度改革 的深度推进 ,劳务派遣才得 任很难在 二者之 间进行 明确界定 ,这就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 以产生和逐渐发展 。目前 , 这种特殊 的用工形式无论从分 布的地 单位利用 劳务派遣形式 的先 天弱点来 故意推卸法的规模数量都得 到迅猛增 长。 切 入 点 。 劳务派遣之所以火爆 , 了它可以简化用 工单 位的用工管理 , 除 便 针对 劳务派遣 的先 天弱 点 , 立法者虽然在《 劳动合 同法》 , 中 于劳动者 以简便快捷 的方式找到工作 ,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 试图通过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 的义务 外,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 , 就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都可 以利 和责任 , 来有效地保护被派遣 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 但仍有很多漏 用 劳务派遣形 式 的先 天弱点 以及 相关 的法律 制度不 健全 等 因 洞 ,对一些可能造成互相推 卸责 任的领域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 素, 轻而易举地通过逃避法律责任 , 以不 当手段从被派遣劳动者 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就社会保 险的缴纳 、 工伤事故责任等 问题 , 身上 谋 取 超额 利 益 。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 的劳动关 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 ,经常 现

对劳动派遣制度的思考

对劳动派遣制度的思考
疑。
劳动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 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合 同关系 ,但却存在 着类似劳动合 同 的关 系,派遣职工对用工单位提供 劳动给付 ,用工单位对其有劳动给付 请求权 ,对劳动者有指挥监督权 。劳动派遣为用人单位降低成本提供 了 种合理方式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派遣 的工种 、行业等无进行 细 致规范 , 不 少用人单位滥用劳动派遣以减少职责 ,降低成本 ,避免 与派 遣员工之何 引发直接劳动纠纷 ,规避社会责任 。有为降低用工成本 ,借 劳动派遣名 义,大规模裁员 ,有的利用 派遣形式将单位 内有相对 固定 岗 位的老职工变成派遣工 。如果上述情况不加限制 。劳动派遣就成 为用人 单位侵犯派遣员工权益 的合法途径 。在劳动力市场 明显供大 于求的情况 下 ,用人单位无疑处 于优势地位 ,派遣机构有监督用人单位 的用工行为 的义务 ,但现实派遣关 系中 ,其屈从 于用人 单位 的压 力更是常见 现象。 派遣员工受到多方制 约,派 遣员工面 临用人单位和 派遣单位两个 强者 ,
对 劳 动派遣 制度 的思 考
蔡潇剑
摘 要:随着市场的剧烈变化,企业之 间的竞争 日益激烈,人 力资源的竞争 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基本 。伴 随发 达的信 息交流和 劳动 者 的求职需求,劳动派遣应运而生。但 我国派遣机构秩序混乱 ,经营地位不 明确 ,混业经营现 象严重 ,派遣 员工处于弱势地位 ,合 法权 益遭 到侵犯。规范劳动派遣的发展 ,规制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促进劳动派遣事业健康发展。



必 然 处 于 弱 势 地位 。
劳动派遣实际运作 中面临法 律适用 的难题 。根 据我 国 《 劳动 合 同 法》 里的规定 :“ 如果派遣方违反 了其 中的规定 ,出现 了出问题 ,对劳 务人员造成 了各种损失和损害 , 那 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要承担 连带责任 。 ” 这种规定从表层意义上来看似乎是为了保护劳动者 的利益 , 对于劳动者而言是有益的 , 但是在实际 中,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履行用人 单位对劳务人员的义务 ,将承担更 大的风险 。因此在我看来 ,如果 区分 开雇 主责任 的不 同类型 ,确定雇 主责任归责原则 ,让派遣单位和用工单 位 承担不 同的责任 ,才能使劳动派遣真正有实用之处 ,发挥其作用 ,也 将有利用保护劳动者和这个 行业 的发展 ,提 供 良好 的规 范环境 。因此 , 用工单位必须履行好 自己的职责 ,主要承担被派遣工人在为其工作处 于 其控制过程 中产生 的责任 ,用工单位可 以不承担有关招聘 、劳动合 同订 立、变更 、解除 、终止等生产经营过程 以外产生 的责任 。劳务 派遣 的产 生和发展说 明了他 的存在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 。 若过分加重用 工单 位的 责任 , 那 么收损 害的将会是劳动者 ,劳动者 的合法利益则不能保障。

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思考来源: 作者: 日期: 09-11-02“劳务派遣”不是一个新名词, 早在20世纪初的美国, 就有了劳务派遣工。

所以, “劳务派遣”是一个舶来品。

改革开放之初,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悄然兴起, 近几年来, 由于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 劳务派遣用工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 劳务派遣的发展存在无序、混乱的现象, 可以将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缺乏规范。

以下从《劳动合同法》入手, 从我们劳动保障工作的角度出发, 对新形势下如何完善劳务派遣用工谈几点看法。

一、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现状劳务派遣也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招聘员工,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并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

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原本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一般用于短期灵活用工, 而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方式。

目前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

劳务派遣甚至占到一半以上, 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 大有泛滥之趋势。

从全国范围看, 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派遣岗位界定不清, 缺乏规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而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 否则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挑战,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目前由于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 逃避劳动法的责任, 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 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 使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

一些垄断性行业, 如铁路、电信、邮政、银行等, 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 转为“劳务派遣”岗位。

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几点思考

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几点思考

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几点思考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增加,许多事业单位为了顺应市场需求而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但是,这种用工形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用工难以确定、派遣工人收入水平低、劳动保障不完善等。

因此,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本文对如何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所做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法规相对不够完善。

因此,应加强管理,通过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制度,明确雇用派遣工的基本规定和责任义务,保障派遣工的劳动权益,使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真正得到明确。

同时,政府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减少非法用工情况的存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二、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在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方面,应优先考虑以下几点:1、明确派遣工的劳动合同,规定派遣工的工作地点、时间、合同期限、工资、社保以及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等。

2、规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关系,明确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保障派遣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福利待遇等。

3、加强派遣工培训,提高派遣工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其具备更好的就业竞争力。

4、为派遣工提供社保等劳动保障,避免派遣工在工作中遇到意外事故或生病等情况而无保障。

三、建立共同的沟通平台事业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应建立共同的沟通平台,通过协商和合作,制定可行的派遣用工方案。

派遣单位应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工的详细信息,如派遣工的技能水平、受过的培训等。

此外,用工单位还应了解派遣单位的信誉和资质,防止信誉不佳的派遣单位违约或存在资质不全面的情况。

四、加强派遣用工信息披露派遣用工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越高,就越能有效规范派遣用工的市场秩序。

因此,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对派遣用工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应在披露信息时遵守真实的原则,如派遣工的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资薪金、扣除项目、加班补助、社保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工作岗位等情况,这样就能增加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透明度和互信度,最大化实现派遣用工的双方利益。

关于劳务派遣方面法律问题的初步思考

关于劳务派遣方面法律问题的初步思考

关于劳务派遣方面法律问题的初步思考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由过去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向多元化的模式转变。

新的《劳动合同法》填补了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空白,对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保证和推进作用。

本文就劳动派遣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思路。

关键词:劳务派遣;问题;作用;劳动合同法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14-01一、“劳务派遣”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原因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不断增多。

劳务派遣的用工领域日趋广泛,遍及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铁路运输等服务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

可以说,无论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无论是外企、私企、国有特大型还是中小企业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各种劳务派遣机构纷纷成立。

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成立劳务派遣机构,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向集团内部其他单位进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之所以获得各方的青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对用工单位来说,一方面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正式工的数量,把正式的高素质的员工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岗位上,特别是对那些低技能、可替代性的岗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有效地减少因招聘、培训、解雇等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另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出于解雇员工、降低员工工资、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乐意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第二、对劳动者而言,利用劳务派遣机构资金和信息优势,他们相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缩短了自已找工作的周期和减少了自已出外找工作的费用。

第三、对劳务派遣机构来说,通过劳务派遣,他们可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

正是在各方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

关于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的思考

关于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的思考


劳 务派遣 的产 生背 景
劳务 派遣 这种用 工 制度最 早 出现 于美 国。 盛行 于欧美及 日 本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 济条 件下市 场 主体 自发 选择 的结果 。 近年 来 ,大量地涌现在我国一些经济 比较 发达的 地区 , 如 上海 、广东 、江浙一带 。它的出现 使 劳动力 的供给 和使用更加灵 活, 广泛 地受 到了企业 和劳动 者的青 睐。随着 我国市 场经 济的 日益成 熟 以及 用工 制度改革 的 深度 推 进, 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 , 并精 简人 员, 劳务 派遣成 为企业避免直接 冲击社会 、 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 的重要渠道 。随 着农 民工 队伍 的 日 渐壮大 ,以往 的单一 的劳 动 合 同制用工 方式 已不 能满足企 业发 展 的 需要 ,于是这种 “ 雇人不用人 , 用人不管人 ” 的新型 劳动用 工模式 一一 劳务 派遣制 应运 而生 ,且发展迅速 。
二劳务派遣制的概念和特点劳务派遣制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工作并向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管理费的用工形式
探索争鸣 2 0 1 3年 8期 ( 中)
关于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的思考
孙梦华
( 滑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劳动就业服务 中心 河南 安阳 4 5 6 4 0 0 )
六 、劳 务派遣 的立 法
针对以上出现的这些问题 ,第 l 1 届 全 国人大第 3 O次会议 于 2 0 1 2年 1 2月 2 8日通 过了 《 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 的决定 》 。 自2 0 1 3年 7月 1日 起施行 。这部 《 劳动合 同法修正 案 》 不但 提高了劳务派遣机构 的注 册资金标 准 , 并且规定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应当向劳 动行政 部门依 法申请行政许可 ; 经 许可的 , 依法办理相应的公 司登记 。未经许 可 ,任 何单位 和个 人不得 经营 劳务派 遣业 务。 ”强调 了 “ 被 派遣 劳动者享有与 用工单 位的劳 动者 同工 同酬 的权 利” ,“ 被派 遣劳 动者有权 在劳 务派遣单 位 或者用工 单 位依 法 参加 或者组 织工会 ,维 护 自身 的合 法权 益。 ”“ 用工单 位应 当严格 控制 劳务派 遣用 工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 比 例, 具体 比例由 国务 院劳 动行 政部门规定 。 ”还 规定 了明确的执法部门和罚款 数额 , 使 执行 起来更具体化 。 新法颁布后 ,人力资源与社 会保障部表示 , 将对设立劳务派遣单 位的前 置审批 、 劳务派遣岗位的界定以及违法 使用 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 进一步深人研 究并提出规范意见。 只有从立 法上明确使用 劳务工 的范围 和种类及 禁止情 形 , 建立和完善 劳务 派遣用 工的监管机制 , 进一步提高设 立劳务 派遣单 位的标准。才能从 根子上根治劳 务派遣 的畸 形发展 。劳动行政管理部 门要按 准人条 件对 现有的劳务派遣 单位进行全面 的清理 审查 , 对于非法 派遣行 为加大处罚力度 。 使劳 务派 遣制这种 用工模 式在我 国健康 良 性发展 ,为 社会主义 经济建 设发挥更大 的作用 。

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思考劳务派遣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20世纪初的美国,就有了劳务派遣工。

所以,劳务派遣是一个舶来品。

改革开放之初,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悄然兴起,近几年来,由于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20世纪初的美国,就有了劳务派遣工。

所以,“劳务派遣”是一个舶来品。

改革开放之初,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悄然兴起,近几年来,由于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存在无序、混乱的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缺乏规范。

以下从《劳动合同法》入手,从我们劳动保障工作的角度出发,对新形势下如何完善谈几点看法。

一、度的发展现状劳务派遣也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

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原本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一般用于短期灵活用工,而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方式。

目前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

劳务派遣甚至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大有泛滥之趋势。

从全国范围看,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派遣岗位界定不清,缺乏规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否则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挑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目前由于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

一些垄断性行业,如铁路、电信、邮政、银行等,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劳务派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优势
灵活度高:劳务派遣可以满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用工需求,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 需要调整员工数量和结构。
降低成本:通过劳务派遣,企业可以减少招聘、培训、社保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劳务派遣的优劣势分析
• 提高效率:劳务派遣企业拥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和流程化的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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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模
目前,中国劳务派遣市场 规模已超过千亿元人民币 ,成为全球最大的劳务派 遣市场之一。
行业分布
劳务派遣在各行各业都有 广泛的应用,其中制造业 、服务业、建筑业等劳动 密集型行业尤为突出。
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 业升级,劳务派遣市场将 逐步向高端人才、高技能 人才领域拓展。
劳务派遣的优劣势分析
劳务派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汇报人: 2023-12-12
目录
• 劳务派遣现状分析 • 劳务派遣工作的问题探讨 • 劳务派遣工作的改进建议 • 劳务派遣工作的实践案例分享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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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现状分析
劳务派遣的发展历程
起源与初步发展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国家,最初是为
Hale Waihona Puke 规范发展阶段近年来,政府开始重视劳务派遣的规
了满足临时性、季节性用工需求。20
范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对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劳务派遣开始在中国出现。
进行规范管理。
快速发展阶段
21世纪初,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
以及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兴起,劳务
派遣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一种重要
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的市场规模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模式,自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以来,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自改革开放之初悄然兴起,并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不断增强而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劳务派遣的普及,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劳务派遣的现状、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

## 劳务派遣的现状劳务派遣,又称人事外包或人才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当前,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尤其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甚至成为主流的用工形式。

然而,这种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派遣岗位界定不清、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等。

##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还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含的内容,如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

这些规定为劳务派遣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 存在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1. 派遣岗位界定不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但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责任,将长期稳定的岗位也转为劳务派遣岗位。

2. 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派遣员工往往从事苦、脏、累、重的工作,但报酬待遇却远低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论文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论文

写一篇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论文,600字"研究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劳动关系形式应运而生,并在就业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较晚,其相关制度体系也不完善,大多数企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也构成了障碍。

首先,我国缺乏完善的劳务派遣立法。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条例》已经实施,但有关政策仍缺乏细化,无法有效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进而导致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力利用率不高和竞争力不强。

其次,劳务派遣企业缺乏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持系统。

大多数劳务派遣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缺乏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人才开发计划和员工技能培训系统,从而无法有效管理员工。

此外,劳务派遣企业面临高昂的成本压力。

在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同时,企业还必须承担各种人事管理和政策的成本,使得劳务派遣企业经营模式受到财务压力的影响,也使得其发展受到限制。

为了改善上述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促进相关立法的推进,完善劳务派遣条例,强化管理规范,确保劳务派遣企业在政策上受到充分保护;同时,在管理上需要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机制,建立信息化的人事系统,强化管理有效性;此外,还应鼓励企业使用技术支持系统,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最后,政府也应当出台一些政策,减少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

综上所述,以上是关于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论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发展,劳务派遣行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也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就业市场的发展。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完善。

首先,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

当前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对于派遣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工时限制、工资福利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派遣工的待遇存在侵害行为。

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存在利用劳务派遣制度规避劳动关系、降低用工成本的情况,使得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普遍较低,工作环境较差,缺乏稳定的就业保障。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派遣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其次,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劳动力市场竞争不够公平。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博弈关系,一些劳务派遣机构通过过度负责用工企业风险转嫁、恶意压缩派遣工工资等手段,为用工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从而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秩序。

同时,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也加剧了用工企业对劳动力成本的压榨,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现象。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建立起相应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违规经营的惩罚机制,以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再次,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有待提高。

当前的法律制度虽然在纸面上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难、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

一方面,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体制机制的瓶颈限制了法律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一些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惩罚。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劳务派遣法律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的监管,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反思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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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思考一、劳务派遣的内涵根据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通俗地讲,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其选拔、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物,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招聘人员和使用人员相分离的劳务经济模式,对于用人单位,它实现了用人和管理的分离,因而它又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特殊的就业形式。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二、劳务派遣的优点劳务派遣之所以受到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一些与传统的用工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第一,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

用人机制更加灵活,由于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有偿使用关系,用人单位对派遣员工可以“只用不管”从而彻底解除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依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员工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人事管理弊端。

用人单位采用正式、代理、派遣几种不同层次的组合用工形式,并根据员工表现使其在不同层次上合理流动,可以增进员工的危机感,更好地提高劳动效率和质量。

第二,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因为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简化职能部门,提高综合管理效益,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劳务派遣制度建立,可以减少企业的招聘支出和招聘风险,节约招聘费用,降低由招聘产生的人事和机会成本。

第三,劳务派遣型用工模式更好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集体维权力量的组织。

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使一些素质相对较低盲目性强的流动人员有了一个暂时栖身“家”,为劳动者提供了各种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者自身的就业能力,为劳动者解决了在就业、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纠纷等的后顾之忧,有效地避免了劳动者因单枪匹马力量弱而得不到的劳动保障。

第四,企业可以合理规避劳动纠纷。

派遣员工由派遣机构实施专业管理,一方面可大大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一般由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只需予以协助,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纠纷的麻烦。

用工合同期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即告终止,用工单位不必承担安置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三、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我国劳务派遣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它也暴露了一些缺点和不足:第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是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立法权部门也没有给出明确定义。

这样简陋的法律规定,既限制了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也为违规劳务派遣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行为比比皆是。

第二,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作为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工具。

比较典型的是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或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自身的正式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降低成本、规避责任、企图以此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劳动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义务。

第三,对劳务派遣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评估、汰换机制。

目前国内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非常普遍。

同样非法派遣问题非常突出。

由于劳务派遣企业良莠不齐,而且存在许多明显违反劳动法而设立的派遣单位,如自己公司成立劳务派遣企业向本单位派遣员工,让自己员工强制挂靠劳务派遣单位。

这都影响到劳务派遣企业的形象和该行业的正常发展。

虽然劳务派遣公司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

直到今日都没有形成有规模和有影响的劳务派遣企业品牌。

第四,雇主责任不明,劳动者权举益缺乏保护。

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都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本身指挥监督劳动者为基础所构成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造成雇佣劳动与使用劳动相分离,由于存在三方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发生的事故和纠纷往往互相推脱。

而我国劳动维权程序繁琐,维权成本较大,工会组织不完善,导致劳动者维权更加困难,利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若干对策(一)完善劳务派遣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保证劳务派遣机构是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为惟一活动的机构,不能从事劳务派遣以外的经营活动。

劳动法上对派遣劳工和要派机构的资格一般不作硬性规定,对派遣机构资格要有详细的规定。

为有效控制滥设派遣机构的现象,保障劳务派遣业健康发展,从设立方式看,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从严规范,应当采用许可审批制。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但是我国对设立方式还没有作出特别而统一的规定。

这势必导致劳务派遣公司的不规范设立。

因此应当严格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把好派遣单位的资质关,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以免出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司出现。

鉴于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对不合格企业坚决淘汰。

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

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

除非特批,否则,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

在劳务派遣公司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建设方面要更加严格。

(二)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效沟通和交流的机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有针对性地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劳务派遣中三方收益都取决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绩效。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和用工单位充分沟通,构建一种规范制度,以做好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促进被派遣劳动者绩效成绩的提高,从而实现劳务派遣三方共赢,保证劳务派遣的长远发展。

同时必须保护派遣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业绩突出,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提出吸收该劳动者的请求下,应当提供便利,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我国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中明确限制劳务派遣的时间上限,要求用工单位不得就同一岗位连续使用派遣劳工,超过一定期限需要继续用工的,必须使用固定职工,招收固定职工时应优先从原来使用的派遣劳工中选拔使用,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范也应详尽、明确地予以规范。

(三)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在企业劳动力调整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确实有市场的地区,通过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将发展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

(四)完善派遣员工的收入保障制度和维权程序派遣劳工的收入应当由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的共同保障,并承担直接连带给付责任。

可以作为法定强制条款必须加入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来保障派遣劳工的收入。

同时建立保险制度。

如规定派遣机构要获得授权从事劳务派遣的活动,需要在其申请中附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其保险额应当用来保证在企业无法保证必要的清算的情况下向工人支付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

同时劳动者的维权程序应当进一步的简化,当然这涉及到整个劳动纠纷的解决程序问题,但就劳务派遣而言,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现三方争议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

以求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应当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事实上完善的劳务派遣制度不应当限制其行业,特别在我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国情下,一切有利于就业的形式都应当应用。

在有些国家例如美国,劳务派遣的盛行始于20世纪70年代。

以往劳务派遣主要流行于特殊行业,例如化工和石油行业、工程和设计行业、建筑行业等等。

但时至今日,劳务派遣已经渗透到整个经济的各个领域,从“看门人( janitor)”到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s),各个层面的劳务派遣发展迅速。

此外,还应通过立法或者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出现纠纷的解决模式进行细化规定。

可以采用制作完善的格式合同文本细化三方的法律关系。

同时,完善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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