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8
【实施日期】201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政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拆迁工作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
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化解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运作方式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2]57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6【实施日期】2012.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制定的《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经济工作座谈会和房地产座谈会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圆满完成“加大拆迁力度、货币化安置、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经济工作座谈会和房地产座谈会精神,加大城中村、城边村拆迁工作力度,做好房屋征收的货币化安置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分解及工作措施(一)城中村、城边村拆迁工作今年全市需完成城中村、城边村拆迁46个,40561户,407万平方米。
其中:城中村40个,36839户,368.4万平方米;城边村6个,3722户,38.6万平方米。
现分解任务如下:兴隆台区拆迁村屯11个,1万户,120.8万平方米。
其中:城中村10个,8817户,105.1万平方米;城边村1个,1183户,15.7万平方米。
双台子区拆迁村屯12个,9000户,86.4万平方米。
其中:城中村11个,8700户,83.5万平方米;城边村1个,。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排。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楼层、建造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住宅类房屋,按照每平方米补偿金额进行计算,根据房屋的实际面积确定补偿金额。
2. 租赁补偿标准:对于租赁房屋的被拆迁户,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进行支付。
3. 土地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户所拥有的土地面积、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农田,按照每亩补偿金额进行计算,根据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金额。
三、安置方式1. 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户可以选择自行购买新房进行安置。
相关部门将提供购房补贴和贷款支持,以匡助被拆迁户顺利完成安置。
2. 安置房分配:对于无力自行购房的被拆迁户,将提供安置房分配。
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分配的安置房面积和位置。
3. 经济补贴安置: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安置的被拆迁户,将提供经济补贴,以匡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四、程序与流程1. 拆迁补偿安置的程序: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支付、安置协议签订等步骤。
相关部门将负责组织和监督整个程序的顺利进行。
2. 拆迁补偿安置的流程:包括被拆迁户的登记、评估、补偿方案的制定、安置方案的制定等流程。
相关部门将根据流程要求,确保每一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维权机制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将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被拆迁户的投诉和举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以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的适应性等。
盘锦市双台子区东地村动迁方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东地村动迁方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东地村动迁方案背景介绍•双台子区东地村是一个老旧的村庄,由于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落后,已不适应当地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
•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提升区域形象,盘锦市政府决定进行东地村的动迁工作。
•动迁后的东地村规划将统一设计,打造成宜居、宜商、宜游的现代化社区。
方案目标•提供现代化的住房和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增加商业和文化设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区活力。
•打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保留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意义,融入当地特色。
方案内容1.动迁范围–动迁范围包括东地村所有居民自有住房和公共设施。
–动迁前需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每个居民都能得到合理安置。
2.住房安置–根据居民户型和需求,提供现代化的住宅楼或别墅。
–保持原有邻里关系,采用“周边邻近安置”原则,并确保配套设施完善。
3.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现代化的道路、供水、供电和排污系统,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增设公共停车场、垃圾处理站和公共厕所,提升社区环境卫生。
4.商业和文化设施–新建购物中心、超市和小型商铺,满足居民的购物需求。
–建设娱乐设施和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增加居民的文化娱乐选择。
5.生态环境保护–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新建绿化带和公园,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6.文化遗产保护–尊重并保护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建筑,融入当地特色。
–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区,开展相关教育和宣传工作。
实施计划1.方案研究和论证阶段–调查分析动迁范围和需求,制定方案目标和内容。
–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社会经济评估,确定实施计划和资源需求。
2.方案设计和规划阶段–邀请专业设计机构进行方案设计和规划,制定详细项目图纸和规范。
–制定施工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进展和质量控制。
3.建设和安置阶段–进行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确保动迁顺利进行。
–分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安置,逐步实现动迁目标。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盘政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业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一日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在《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07〕1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调整为: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8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7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5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5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
盘锦拆除方案
盘锦拆除方案1. 介绍盘锦,位于中国辽宁省东南部,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更新要求,盘锦市政府制定了盘锦拆除方案,旨在进行城市更新和提升。
2. 目标盘锦拆除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清理旧有建筑、优化城市规划和提升城市形象。
通过拆除旧有建筑,盘锦市政府希望为城市开辟更多的空间,促进新建筑的兴起,提升市民居住和办公环境。
3. 拆除原则盘锦拆除方案遵循以下原则:3.1 安全原则在拆除过程中,确保安全是首要原则。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拆除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拆除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安全风险。
3.2 环保原则拆除过程中要注意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在拆除工程中,应合理处理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不会对空气、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3.3 公平原则在拆除过程中,要遵守公平原则,确保拆除项目的选择和程序公正透明,并确保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3.4 征地补偿原则对于涉及征地和动迁的拆除项目,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并确保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4. 拆除程序盘锦拆除方案的实施,遵循以下程序:4.1 方案制定盘锦市政府会根据城市规划、发展需求和拆除要求,制定拆除方案。
方案制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拆除计划制定制定拆除方案后,盘锦市政府会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包括拆除时间、方式、顺序等。
拆除计划需要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评估和论证,确保拆除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4.3 公示和听证拆除计划制定后,会进行公示和听证,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和听证的目的是确保拆除工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提供参与和申诉的机会。
4.4 拆除实施在拆除计划确定和公示后,盘锦市政府将组织专业拆除队伍进行拆除工程实施。
拆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拆除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4.5 安置和补偿对于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盘锦市政府将按照征地补偿原则进行安置和补偿。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盘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5日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解决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全力加快城市棚户区综合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努力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使群众的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让改革发展成果广泛惠及人民群众,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造任务全市现有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83片,63127户,房屋面积795.9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3592.64万平方米(53862亩)。
其中:棚户区58片,39744户,房屋面积509.69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705.09万平方米(25563亩);城中村25片,23383户,房屋面积286.2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887.55万平方米(28299亩)。
按行政区域划分:(一)双台子区城市棚户区27片,21369户,房屋面积272.5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104万平方米(16552亩)。
其中:棚户区22片,17077户,房屋面积210.3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852.67万平方米(12784亩);城中村5片,4292户,房屋面积62.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251.34万平方米(3768亩)。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盘锦市房产局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盘锦市房产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如实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产权调换安置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第六条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专门帐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拆迁现场调查摸底情况和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按照现行拆迁政策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足额核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存款前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宜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及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进度向拆迁人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
续拨资金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已鉴证的拆迁协议资金额度,向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拨款通知单。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单后,应及时为拆迁人办理提款业务。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应当按裁决书确定的资金数额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盘锦2017动迁方案
盘锦2017动迁方案
受中国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盘锦市政府于2017年起实施动迁方案。
该方案旨在改善市区人民的生活环境、增强市区经济发展活力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以下为本篇文章介绍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1. 动迁范围
盘锦动迁方案覆盖盘锦市区及周边城镇,总面积约800平方公里。
那些面临妨碍开发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都将得到新的迁建安置房屋。
2. 动迁对象
动迁方案主要针对生活在房屋安全隐患区域内的市民。
城市改造也需要征收一些居民的房产,但是市政府承诺,对于这些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将给予公正合理的处理。
3. 动迁方式
盘锦动迁方案推崇“普惠性、征收优先、安置即建”的原则。
市
政府将按照一定标准征收居民的房产,从而保证改造项目的实施。
市政府也为市民提供了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帮助居民更好地适
应居住场所的变化。
4. 动迁补偿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盘锦动迁方案下需要
拆迁的房屋都将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并有严谨的审核流程确保
公正合理。
5. 动迁时间
盘锦市政府在立法方面已经批准了相关法规,以确保方案的可
行性和顺利实施。
市政府已经做好了大量准备工作,预计动迁工
作将于2017年底开始实施,并在未来几年完成。
总的来说,盘锦市政府动迁方案旨在改善市区的居住环境,促
进发展并使城市更加美好。
该方案也令人信服,因为它正在采取
多种措施,以确保新的居住和商业场所建成后,往居民提供更加舒适的生活和商业体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9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2日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适应盘锦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和《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技术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在现行的区片地价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区片地价进行调整;对县(区)间的区片地价进行协调平衡,并重点做好相邻乡(镇)平衡工作;完善我市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地价标准,使征地区片和区片地价更加符合征地工作实际,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范围调整范围为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为4065平方公里。
各县(区)、经济区的工作范围为市政府确定的实际管辖范围。
区片地价调整包括区片范围划定和区片价格调整。
三、工作安排(一)安排调整阶段2015年10月30日前,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区片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合理划分征地区片,并将调整结果报送至市政府审核。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1993年11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岳岐峰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土地、邮电、供电、城市公用设施管理等部门,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被拆迁房屋使用价值鉴定文件;(三)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应当提交产权调换、交纳租金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通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分割、析产、调换手续;(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三)核发营业执照;(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用地审批手续。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14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陈淑珍二○○六年五月十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对《盘锦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2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一、修订《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盘政规〔1995〕1号)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二、修订《盘锦市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暂行办法》(盘政规〔1995〕5号)1第一条修改为:为搞好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保障居民用气安全、正常,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依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城市社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修改为: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3第十条修改为:翻修或改变建筑物结构需挪动或拆除供气管线时,需告知天然气公司,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燃气单位承担施工,并保障用气安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盘政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现就棚户区改造相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及相关程序1.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由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2.对于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项目,由所在县区、经济区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申请,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企业投资参与经过审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通知中的相关支持政策。
3.棚户区改造采取招商方式进行,要重点选择有实力、有资金、有信用的国内、外知名房地产企业参与开发建设。
严禁无资质、信用不好、工程质量差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优惠政策1.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精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和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文件精神,土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商务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商务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商务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央商务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中央商务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中央商务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拆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推进城市改造开发建设与保护拆迁居民切身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拆迁政策相互衔接、相互统一,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二、政策依据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4.《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5.《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等。
三、拆迁范围本次拆迁区域位于兴隆台区中兴路两侧,具体范围如下:1.A地块:兴四街以南、石油大街以北、中兴路以东、鹤翔路以西;2.B地块:兴三街以南、兴四街以北、中兴路以东、鹤翔路以西;3.C地块:国贸饭店以南、兴五街以北、松江路以东、中兴路以西。
四、基本情况中央商务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经调查核实,拆迁有照房屋1247户,总面积126507平方米(不含商业大厦12476平方米)。
其中:(一)住宅楼26栋、689户,拆迁面积60706平方米。
(二)商业服务528户,拆迁面积40110平方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九日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拆迁行为,降低拆迁工作成本,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我市城市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归属各县的土地)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商业和工业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和公建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需要拆迁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责任分工(一)拆迁人的确定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城建局办理前期拆迁手续;公益和公建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2.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3.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办理前期拆迁手续的单位为合法拆迁人。
(二)各区及相关部门责任1.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安置和相关信访工作,并确定拆迁安置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具体负责拆迁相关工作。
区拆迁办受拆迁人委托具体实施拆迁地块的拆迁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拆迁地块的土地申报审批手续。
3.市建委负责拆迁地块控规、详规编制及回迁楼建设选址,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推进拆迁工作。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盘锦市⼈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业经市委第61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市政府:为做好房屋拆迁⼯作,确保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程顺利推进,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从我市实际出发,调整拆迁政策,加⼤拆迁⼒度,保障回迁安置,改善平房区、城中村⼴⼤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城市⾯貌,提⾼城市品位,建设宜居城市。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拆迁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与保护动迁居民切⾝权益相统⼀的原则;坚持先回迁安置后开发建设、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的原则;坚持拆迁政策相互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3.主要依据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是:《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条、第⼆⼗⼆条,《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盘锦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
参照国家新出台的《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第⼆百⼀⼗⼋条、第⼆百⼆⼗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百⼀⼗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拆迁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工程需求而对居民住房进行清拆或迁移的一项措施。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详细的拆迁实施细则。
本文将针对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进行论述。
一、拆迁范围及标准(1)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范围应该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市政建设需求来确定,且应事先进行评估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有序进行。
(2)拆迁标准的制定:拆迁标准应考虑拆迁地区的经济状况、土地价值、居民住房的质量等因素,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性。
二、拆迁程序及流程(1)公告公示: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拆迁公告,告知居民拆迁的事项、标准和时间,确保居民能够了解到相关信息。
(2)征询意见: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在公示期间对居民进行征询,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众参与和民意表达。
(3)补偿协商:政府或相关机构应与居民进行补偿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确保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4)合同签订:在补偿协商达成一致后,政府或相关机构与居民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5)拆迁实施:拆迁实施应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负责,确保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避免对居民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三、补偿与安置(1)货币补偿:根据居民房屋的评估价值、面积等因素,政府或相关机构应给予居民合理的货币补偿,确保居民能够维持生活水平的基本需求。
(2)安置安居:对于无住房的居民,政府或相关机构应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确保居民能够安心居住。
(3)公共设施配套: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及时建设或提供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居民在新居住地有良好的生活条件。
四、法律保障(1)拆迁法规:政府或相关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拆迁工作的细则,明确拆迁的程序、标准和补偿机制,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拆迁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拆迁实施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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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3年3月13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
2003年3月27日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及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市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取得拆迁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办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二)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等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使用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经裁决维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在拆迁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三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其中住宅房屋由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员会公布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乘以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评估委员会由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及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裁定。
评估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等进行审核,作出裁定。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独立的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予以安置,其中增加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交付房款。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档案中标明的设计用途确定。
在房屋拆迁前,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如实行易地安置,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拆迁人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拆迁公有住房,如果房屋承租人要求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可对承租人出售,承租人取得房屋产权后,拆迁人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如果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拆迁人对公有住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房屋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对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三十二条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