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明显不当或因审判程序不合法而影响案件公 正裁判等情形时,依法提起的并对案件进行重新 审判的诉讼程序。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 据及其资料等的渠道、来源。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1.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方式 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 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二)其他材料来源 司法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除申
诉外,还包括: 1.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2.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或复查中发现的错案。 3.机关、团体、新闻媒体等反映的情况。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检察院
5.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再审案件的程序 (一)审理前准备 (二)开庭审理 1.开庭前准备。 2.法庭审判。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四)再审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 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D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中,该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经B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因此,发生法律效力的最后判决的机关是B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B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同时,B省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权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答案:C(本题系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作出,现行有 效司法解释无对应规定)
考点:申诉的审查处理 旧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 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 ,应当立申诉卷。所以A项说法错误。旧解释第30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 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 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所以 B项说法错误。旧解释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 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 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 准的人民法院审定。C项说法正确。旧解释第303条规定,申 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 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所以D项说法 错误。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律师的执业规范
律师在代理和辩护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和职业操守。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建立信任和保密关系,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 权益得到保护。
证人作证制度
证人作证制度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流程
REPORTING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审查内容
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审查原审裁判是否
存在错误等。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 事人,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受理
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 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的辩护权
当事人的上诉权
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代理或自行辩护, 并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
当事人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要求 重新审理或裁定。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概述
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代表当事人行使 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与权利
强化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增强审判监督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
01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
程序和标准,为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管理
02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的管理制度,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审判监督程序
• (二)申诉以及审查处理 • 申诉:是指有申诉权的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
,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提出审判 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 1.申诉权人 • 2.申诉期限
两年内提出
•
• 王某是被害人钱某的诉讼代理人,路某作为曹某 的辩护人,杨某是曹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终审判 决作出后,对于他们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正确 的有( ) A.钱某有权提起申诉
减轻刑罚,使量刑显失公正的。
•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的
正确裁判。 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节有: (1)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 (2)非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3)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参加了案件的审判; (4)没有依法公开审判,等等。
•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 (一)再审的法院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至迟不超过6个月。
• (三)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
•
• 某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以盗窃罪判处章世平有期徒刑 三年。一审判决生效后,1998年3月,地区检察分院在工 作检查中发现,章世平盗窃数额巨大,县法院判处其有期 徒刑3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 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 ) A.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 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 案 • 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代 表源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人民代表 会如实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在视察工作、 调查研究或走访群众等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的生 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可能 有错误的裁判提出纠正议案、质询意见或向司法机 关反映情况。人大代表的议案或者反映材料,体现 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
• 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 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 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除 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 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 判决、裁定不能提出抗诉,如果发现已生效的 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提请上级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一、 提起审判程序的材料来源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发现生效裁判 可能有错误的有关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 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司法机关自行发现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办案质量,需要定 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者按上级指示进行必 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司法机关在内部检查、互查 或工作总结中,通过全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 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就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 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 在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刑事 司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党政领导部门根据国家形 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 复查某类案件的文件,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 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 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送的材 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材料的重 要来源。新闻媒介反映的对生效裁判的意见,司法 机关及时审查处理,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 重要的材料来源。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从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可以 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诉讼时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并经过法院审查批准。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
简化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缩短再审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负 担。
扩大申请再审理由范围
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纳入再审理由 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再审启动标准
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明确哪些案件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确保再 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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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证据问题
证据收集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案件已经审结,部分证 据可能已经灭失或难以获取,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重新收集证据。
证据审查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 性。同时,还需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定案 的依据。
抗诉主体
检察院是抗诉的主体,可 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时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 内提出抗诉。
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条件
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有误,可 以决定再审。
再审主体
法院是决定再审的主体, 可以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
再审时间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03
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讲 审判监督程序
3、申诉的审查处理(续二)
《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再审:(1)有审判时未收 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 量刑的;(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 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 者撤销的;(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 盾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 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 及力规定的;(7)量刑明显不当的;(8)审判程 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 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 裁判的。
2002年9月10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 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 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 申诉状及一、二审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如果 以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由 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法院调查取证 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否则,法院不予审查。
3、申诉的审查处理(续三)
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 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书面通知驳回。申 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 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 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检察院申诉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或监所检察部 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需要 抗诉的,应当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1、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法 院或者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申诉不同于上诉:
(1)对象不同;(2)主体范围不同;(3)法律效果 不同;(4)受理的机关不同;(5) 期限不同。
《刑事诉讼法》18讲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18讲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程序。
我国实践中称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为再审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为案件的重新审理。
理由是:其一,原审已经终结,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是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的又一次审理。
此时,原审已经全部终结,代表国家的审判机关对案件的权威性、强制性判决已经生效,对案件的评价已经结束,除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再对之重复评价、进行重新审理。
而对生效判决再审正是基于法律例外规定这一更高权源得以推翻原审裁决法律效力而提起的。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再审在形式上并没有完全从头开始进行重新审理性质。
重新审理与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借用原审成果并非是不相容的。
对原审成果的肯定也含有再审的判断,被肯定的审理成果应被视为重新审判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都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程序。
二审程序是普通程序,二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括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
(3)提起的理由不同。
处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诉教案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本章内容:(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特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进行审查,并将经过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提交原审法院再审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审,以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的一种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别审判程序,同第二审程序相比,具有如下显著特点:第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其中包括业已执行完毕的裁判,这同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显然存在着质的不同。
第二,法律上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赋予了特定机关和人员。
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员和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与此不同,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是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依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权力限于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二审程序则没有这样的条件限制,只要有权上诉的主体在法定期间内对一审裁判不服,就可提出上诉,且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四,法律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没有作明确的期间规定。
二审程序中则存在着严格的时间期限,不服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引起二审程序。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受审级的限制。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处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直接提审。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⑤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高法解释》第374条)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高法解释》第385条)
(2)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高法解释》第372条)
(3)两级申诉原则(《高法解释》第377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①二审中的抗诉: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起
②再审中的抗诉:上对下同级抗诉(最高检例外)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表-114)
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处理
对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目录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再审情形困惑申诉主体对象时间效力审查处理再审情形程序介绍。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
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
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
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抗诉区别重新审判判后处理缺陷弊端监督程序困惑矛盾价值取向结语展开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再审情形困惑申诉主体对象时间效力审查处理再审情形程序介绍抗诉区别重新审判判后处理缺陷弊端监督程序困惑矛盾价值取向结语展开编辑本段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审判监督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刑事诉讼法 第八版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A (一)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B (二)适用法律有错误 C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 再审、提审或抗诉。 再审是指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审判决、 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对案件进 行再审的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1.开庭审理 2.书面审理 3.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四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二、重新审判案件时的审查重点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判的案件进行审查时,主要就原判决或裁定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三方面问题进行审查。在审 查案件事实时,应注意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经查 证属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之间 是否有矛盾;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错误;等等。在审查适用法律时注意审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援引法律条文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数罪并罚是否正确;等 等。在审查诉讼程序时注意审查: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 非法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否刑讯逼供;是否符合回避要求;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判;等等。审查的目的是确认原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并 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监督程序是坚持“人民至上”思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的 具体体现,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方针、准确适用刑罚的 法律保证。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措施。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讲审判监督程序一、概念指法、检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特殊程序)(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冲突)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一)提起的材料来源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2、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过检查案件发现错误3、再审案件,除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法院应制作决定再审决定书4、法院决定再审的决定,一般不撤销原判,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三)提起的理由(比抗诉严格)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7、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
(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冲突)(四)提起的主体1、法院2、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有对生效裁判提出刑事申诉的权利,由检法审查决定)(五)提起的方式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3、高检或上级检察院经检委会决定,提出抗诉(同级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的提请抗诉权,抗诉产生必然引发再审的效力)三、审理1、根据原生效裁判的审级来确定,原则上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但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刑诉法206条(国外多为书面审和部分审)期限:3-6个月2、审判结果: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并作出新的判决四、改革1、确立再审不加刑2、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既判力)3、取消法院主动再审4、实行一审终审(特别审判程序)5、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重复追究、禁止双重危险)。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作为一种非通常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一国法治水平越高,司法越公正,司法权威性越高,所需要设置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层次就越少。
审判监督程序是与我国的法治状况相适应的,就目前而言,它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诸多不完善或者很不完善之外,本文仅对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讨论,以期对再审程序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实质性条件只有一个,即发现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所谓确有错误,是指裁判结果确实存在不当之处。
具体而言,应当包括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至于能否包括程序上违法,则值得探讨。
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来看,严格地说,裁判确有错误并不能包括程序上违法的内容。
但是从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意义上看,将程序上违法排除在“确有错误”之外,从逻辑上又有矛盾,这将违背“有错必究”的司法原则。
况且程序上违法这一前提经常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当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使用了“发现”、“确有”这样的词汇,“确有错误”依然只能是一种主观判决。
在再审程序起动之前,没有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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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概述 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一节
一、界定 二、特征
概述
一、界定
内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就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基于法定事 由,经由法定主体提起,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 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意见》(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12-01)
2008年《解释》第14条:
第14条: 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 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 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2008年《解释》第15条:
第15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 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 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 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 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 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 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特征
第一:审理对象的特定性
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或调解书。
第二:再审事由的法定性
再审事由是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能:A、事 实认定的错误;B、法律适用的错误。
第三:程序规则适用的援引性
立法未就再审设置专门的程序规则,再审视具 体情形适用一审、二审程序规则。
第四79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有、2008《解释》第13条)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原无、 2008《解释》第14条)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 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的”之细化)
2008《解释》第5条:
第5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
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 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 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 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处理。 ”
(二)客体
客体宽泛: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 例外: 1、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不 得申请再审: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但 其中的财产裁判部分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三)法定事由
1、1991年《民诉法》第179条: 2、1991年《民诉法》 180条: 3、2007年《修改决定》第四项,即2008 《民诉法》第179条: 4、2008年《民诉法》第182条,即1991年 《民诉法》180条:
2008年《解释》第16条:
第16条: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 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规定的情形。
2008年《解释》第17条:
第17条: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 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 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 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 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2、《民诉法》(2008)第184条
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 改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 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 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 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 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 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 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之细化)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的;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之细化、2008《解释》 第15条)
2、1991年《民诉法》第180条:
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 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 规定的。
说明: (即2008年《民诉法》第182条)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 九条,修改为: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的; (原有、2008《解释》第10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 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 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2008《解释》第11 条)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
2、再审方式: A、提审; B、指令再审; 3、再审决定: 无论A或B都要作出再审的决定,同时裁 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可口头 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10日内发出裁 定书。决定要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三节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
一、界定 二、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 (一)申请主体 (二)客体 (三)法定事由 (四)法定期间 三、申请再审的程序环节
再审程序只能由法定主体提起:法院、检察院、 当事人。
第二节
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二、提起再审的具体方式 (一)本法院提起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1、对象特定: 确定(生效)判决、裁定(不包括调解 书); 2、主体特定: 本法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3、特别说明: 2008《解释》第30条: “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 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 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 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 定提起再审。”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人 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之细化)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的;(原无)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 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有、2008《解释》第16 条)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2008年《解释》第11条:
第11条: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 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 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2008年《解释》第12条:
第12条: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五)项规 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 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2、《民诉法》(2008)第178条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的相关诉讼文件
2008年《解释》第18条:
第18条: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规定的“审 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 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4、2008年《民诉法》第182条:
第182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 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 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1、1991年《民诉法》第179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08年《解释》第13条:
第13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 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 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 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三、申请再审的程序环节
(一)提交申请的法院: (二)申请的相关诉讼文件: (三)受理再审申请: (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 (五)裁定再审和再审法院:
(一)提交申请的法院
1、1991年《民诉法》: A、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 B、向法院的“告诉申诉庭” (告申庭) 提交“申请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 2、2007年《修改决定》第三项,即《民诉法》 (2008)第178条: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不足的”之细化)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 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 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 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无、 2008《解释》第12条)
一、界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 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 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从而向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的一种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