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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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与司法裁判公正

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与司法裁判公正

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与司法裁判公正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庭审团体,对被告嫌疑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这一制度在维护司法裁判公正和保障被告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与司法裁判公正之间的关系。

一、合议庭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合议庭制度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即有出现,而在中国古代,也曾有过合议庭的存在。

然而,合议庭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发展更具现实意义。

合议庭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引入的陪审团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中对合议庭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规范。

二、合议庭制度的运作方式合议庭一般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两名陪审团组成。

首席法官负责引导庭审过程,陪审团则负责共同参与案件审理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三方共同合作共商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对被告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最终作出正当的司法裁决。

三、合议庭制度对司法裁判公正的意义1. 多样性与广泛性:合议庭由多名法官和陪审团组成,使得案件审理过程更具多样性与广泛性。

不同专业背景、社会阶层和生活经验的成员共同参与,有助于更全面地审查与评估案情,减少个别法官的主观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2. 公正与公平:合议庭制度实现了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互动。

陪审团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并与法官共同形成决策。

这种协作机制有助于平衡权力,并保障了受审人的合法权益。

3. 专业性与准确性: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各方成员的协作,能够融合法官的专业知识与陪审团的常识判断,提高了判决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 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合议庭意味着公开审判。

公众可以通过旁听庭审的方式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从而增加了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众的信任感。

四、合议庭制度面临的挑战尽管合议庭制度在维护司法裁判公正方面具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陪审制度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资源,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目录一、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 (1)(二)合议庭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2)(三)合议制运作模式存在缺陷,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 (3)(四)对合议庭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科学 (4)二、实践中合议庭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5)(一)对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未能按《规定》执行 (5)(二)对合议庭审判长的担任未能按《规定》执行 (5)(三)对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未能按《规定》执行 (5)(四)庭审结束后未能及时评议案件 (5)(五)评议案件发言顺序未按《规定》执行 (5)(六)未按《规定》期限制作裁判文书 (5)(七)未按《规定》审核签名 (6)(八)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未能定期交流 (6)三、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对策 (6)(一)建立或重启审判长选任考核机制,着力打造出优质“审判长形象”工程 (6)(二)推行合议庭组织机构常态化 (6)(三)强化合议庭职能,充分发挥审判效能 (7)(四)建立合议庭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督促规范工作流程 (7)(五)进一步明确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7)(六)合理划分合议庭与其他审判组织的权限和职能 (7)(七)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 (7)(八)建立、健全严格的案件评查体系,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办法 (8)参考文献 (8)浅析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合议庭是我国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它为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独任庭、审判委员会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组织形式。

我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确立了合议审判原则,对合议庭审判长的选拔、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评议和表决方式等加以规定,构成了较完整的合议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审判工作中,合议庭都被视为最基本的审判组织,而将独任制的适用作为例外的情形。

然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的运作常常偏离立法本意,出现了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受内外因素干扰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等不良现象,合议制度正面临巨大挑战。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合议庭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由多位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

它可以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议庭制度的概念、历史、职责、作用以及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合议庭制度的概念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两名以上的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

其成员经过严格筛选,由资深法官作为组长引导,共同参与判决案件。

合议庭制度是一种寻求司法公正的方式,其目的是避免单一法官因素的影响,降低司法错误率,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合法性。

合议庭制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代。

此后,欧美国家逐渐将其法律体系中引入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目前,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合议庭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关注合议庭制度,加强了对其运用的探索和研究。

二、合议庭制度的历史合议庭制度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几乎贯穿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发展进程。

在中国历史上,审判制度更多地偏向于单人审理制度,例如唐代的“三审”制度、宋代的“品茗斋单士政”、明代的“章下乡”等,都是以一人主审制度为主。

现代中国的合议庭制度,始于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发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召开合议庭审理的制度,以达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等目的。

三、合议庭制度的职责1.公正审判合议庭制度的核心职责在于保证法官主观上的公正。

凭借着多人审理的方式,可以消除不同法官审理案件的个人差异和不同的审判专业知识,从而减少判决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干扰,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平等权利和裁判的公正性。

2.专业审判合议庭制度的另一大职责在于求得司法专业性。

选择多名合格法官进行执法时,必然各具特长,如有经验丰富、具备专业司法知识和相关经验、富有判断力和条理性等的专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可保证判决更具有科学性。

这也是合议庭制度能够为司法提供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原因。

3.保密审判对于保秘案件,使用合议庭制度更为公正、客观。

使用合议庭审理保密案件,每位法官都需签立保密协议以维护案件的保密与私密性,进而有效地保证被告人、原告、调查机关等各方的利益安全,同时确保在诉讼过程中不泄漏任何秘密。

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法院 审判 刑事 案件 的 的法庭 组 织形 式有 独任 庭和 合议 庭 。
《 辞海 》 对 合议 的解 释是 : 合, 协商 、 共同; 议, 商量、 讨论 ; 合议 , 指 案件 的程序 和过程 不 具有最 低 限度 的公正性 。 换 言之 , 审判 委员 多人共 同 商量讨 论 。“ 多 人共 同商量 讨论 ” 是 与一 人独 自决断完 会制度 是通过 剥夺原告 、 被 告等当事者 的基本 权利—— 获得 公正
有 相 同的权利 和义 务, 但在 实际 中 由于陪 审人 员法律 素养及 制度 也 给合 议庭 公正审 判增 添 了不利 的因 素。
为了防止不当的罢免降职和转任而给的法律保二改革现行案件承办人制度障目的在于使法官这一特殊性质的职务不致因个人的考虑而被法院内部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一般都会确定案件承办人以此左右使这一职务能以一种非人格的严格方式来行使为法官的高办案的效率
f j I } I j . { I 缸金
2 0 1 4・1 ( 中) ◆ 法 制 园地
案 件 的审判过 程包 括 审理和 判 决两步 骤 。审判 不分离 是法
判组 织运 行 中 出现 的司法 擅 断的 弊端 。实行 合议 制度 是各 法 治 治文 明 的重要标 志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中 , 审判委 员会 的存在 是导 国家 司法 文 明的 体现之 一 。 但是 , 由于 我 国法治 建设 的特 殊背 景 致我 国 审判分 离的根 源 。 审判 委员会 这一 制度 , 存在 组成人 员行
数人 的意 见 作为 合议庭 的 决定 , 也 允许少 数人 保 留意见 , 并在 合 作 裁判, 违 背法 理 。
议庭 评审 笔录 上记 载 。 然而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中 。 该制度 本 身存 在

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与此 同时 , 在 外部体 制方面 , 严格 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人 民法 院五年 改革 纲要 》 、 人 民法 院审判 长选 任办 法( 试 行) 》、 《 关于人 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 干规 定 这几部规定 , 在 程序上 保证 其合法性 和规范性 。还要通 过建立相对 固定 的专业
合议庭是人 民法 院审理诉讼案件 的重要 法定审判组织 形式 , 主, 转变为研究法律适用为主 , 以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 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 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笔者根据我国 观指导。同时建立审判委员会对 已生效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和 日 合议庭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 找出问题存在 的症结 , 提 出解决 常监督机制, 发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 落实院长对本院裁 问题的对 策, 以期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 判案件的法定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 的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
合议庭提高 审判 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知 识产 权案件 , 因专业 和技 术性 比较强 , 审判程序 也相对 复杂 , 要保 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 就 要提高合议庭的审判水 平, 提 高合议庭每一个成员法律专业性 , 建 审 中擅 自离庭或不参加评议的审判人员 , 一 经发现严 肃处理 。追 立相对固定的专业合议庭可 以有效解决此问题 。相对固定的专业 究违法审判责任时 , 以合议 庭成 员在案件审理 中发表的具体意见 , 合议庭不再 仅仅是最基本 的审判组 织模 式 , 转而变成 了以审判长 分清合议庭成员的责任 。 为 中心 的审判单 元。 由此 , 与传统意义的合议庭相 比呈现新 的特 综上所述 , 我国合议 庭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关 的改革措施 征。 来共 同实现 。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 , 统筹协调各 种相 关 工作机制 , 才能有效解决合议庭制度面 临的诸多难题 。这是一个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一、合议庭概述(一)合议庭的概念合议庭的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

我国宪法规定:“合议庭指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和有关的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实行独任审判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案件均有3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第一审的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述、抗诉和死刑复核的案件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是根据案件而临时组成的,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指定审判员一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作了规定。

世界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中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规定过于粗略,也没有在理论上对合议庭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二)我国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以刑诉法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07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为了使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第二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新类型案件;(三)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四)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由本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亲自担任承办人办理。

第四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作用。

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第五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行政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合议庭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合议庭的概念合议庭是指由三名或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对案件进行审理、研究、讨论,并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需要多名审判人员进行讨论,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合议庭制度的意义1.减轻了审判人员的负担在合议庭制度下,多名审判人员分工协作,共同审理案件,减轻了单一审判人员的工作量,避免了人为失误的发生,提高了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在合议庭制度下,多名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度,确保了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妥善保障。

3.增强了裁判的权威性在合议庭制度下,多名审判人员进行讨论和研究,共同作出判决或裁定,增强了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人们更加信任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三、合议庭制度的适用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合议庭制度有其适用条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才能够适用合议庭制度。

1.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只有涉及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才需要多名审判人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在起诉书中提出要求适用合议庭制度,或在开庭前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方可适用合议庭制度。

3.法院认为需要适用法院对于一些案件可以自行决定适用合议庭制度,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合议庭制度的运行方式在合议庭制度下,多名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具体的运作方式如下:1.案件分工在合议庭制度下,多名审判人员需要进行分工,明确各自的审理范围和职责。

一般而言,主审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核心审理,而附议审判人员则对案件进行辅助审理。

2.审理方式在合议庭制度下,案件的审理一般采取公开方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需符合法律规定。

合议庭中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法律性质、事实情况、证据证明等方面进行讨论和研究,最终共同作出判决或裁定。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由多名法官组成的庭审机构。

它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方式,通过多人的讨论和协商,达成最终的判决结果。

合议庭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避免了单一法官的主观判断和偏见。

在庭审过程中,多名法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估案件的情况,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此外,合议庭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缩短审判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然而,合议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多人讨论和协商需要时间和精力,可能会导致庭审时间的延长和效率的降低。

其次,不同法官的观点和意见可能存在分歧,需要通过协商和妥协来达成一致,这也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最后,合议庭制度需要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法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议庭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让他们了解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和特点,增强对司
法审判的信任和支持。

合议庭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审判机制,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议庭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审判模式,它在维护法律公正和加强法院审判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进行解析和探讨。

一、合议庭的组成和角色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和若干名陪审员组成。

审判长是合议庭的核心成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庭审活动,主持案件审理过程,并最终做出判决。

陪审员是受法院选拔产生的公民代表,他们在合议庭中担任评理、分析证据、提出意见等重要角色,保障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养,以确保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合议庭成员还应当严守法官和陪审员的职业道德,保证在庭审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二、合议庭的作用和意义1.增强案件审理公正性合议庭制度体现了一种集体智慧决策的方式,通过多人合作评理和分析案件,可以更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并减少个人主观意识的偏见和误判。

合议庭成员的不同经验和观点能够相互补充和修正,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增强判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合议庭的判决是经过多人讨论和研究后作出的,具有集体决策的特点。

这种判决更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增强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提高审判效率合议庭制度能够将案件审理的工作分担给多个专业成员,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能够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提高了庭审的效果和效率。

这对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虽然合议庭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合议庭成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有一定差异,这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合议庭的效率仍有提升的空间,庭审过程仍然存在一些不必要的延误和拖延。

为了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合议庭成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提高其判断能力和专业水平。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合议庭合议制度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1]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合议制度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一)合议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民主思想最集中体现,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成员都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同一案件可以被多角度、多方面的审视。

这种决策主体的多数性,决定了它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最大限度的正确性。

合议制度设臵合理性具体的理论基础为:首先,设臵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机理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

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度构建

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度构建

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度构建摘要:在当今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对合议制进行改革是必然的趋势。

合议制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其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合议制暴露出了很多弊端,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需要探索解决合议制问题的路径,保证合议制功能的发挥,实现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合议制、弊端、成因、负责制构建合议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它满足了社会公众及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认知及判断的一般要求,亦有利于避免审判组织运行中出现的人为武断和智虑上的缺失[1]。

但受到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合议制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22-2022)》将“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以及“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为当前法院改革的重点。

理清合议庭负责制的优势,找寻当下合议庭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弊端,进一步探究合议庭负责制构建的现实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合议庭制的实践弊端如前所述,合议制度设计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

然而,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运行机制所暴露出来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

以承办人为中心的合议庭运行安排,且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导致合议制度的瘤疾一个人责任感降低得以充分发挥,且阻碍了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参与热情;合议庭成员事实上不平等一包括信息掌握和成员地位,难以确保合议制度的有效运作合议庭由发扬集体智慧演变为共同规避职业风险,审判者弃权;由于庭长、院长对合议庭存在广泛的干预,合议制度的实际运行背离独立审判原则。

(一)合议滞于表面合议庭作为我国常态的审判组织形式,理论上要求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必须自始至终地参与对案件的审判,中途不得无故退出或更换,在审理案件时如实地、充分地陈述对案件的裁判意见,通过多种意见的互相碰撞、互相吸收,实现集思广益、抑制司法偏见等目标。

合议庭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合议庭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批 讨 论 的 办法 来 决 定 , 较 少考 虑 增 加 合 议 庭 人 数 的 方 法 , 而 成 为 而 从
审 与 判 分 离 、 议庭 意 见动 辄 被 改 变 的一 大 原 因 。 合 ( ) 议 庭 的 审前 和 庭 审活 动 二 合
对 审 委 会 的决 定 , 议 庭 必 须 执 行 。 合 ( ) 议 庭 纵 向 运 作机 制 方 面 的 改革 二 合
( ) 议 庭 的 评议 三 合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长 、 长 对 合 议庭 审 判 工 作 的组 织 、 导 和 协 调 院 庭 指 的职 责 往 往 被 异 化 为 对 案 件 的 把 关权 和 对 裁 判 文 书 的 签 发 权 。 此 , 因 应 当正 确 定位 院庭 长 的职 责 , 步 取 消 他 们 审批 案 件 的 权 力 。 院 长 、 逐 庭 长 与合 议 庭 是 一 种 行 政 领 导 关 系 , 要 负责 日常 的 管 理 、 合 议庭 主 对 形成 的组 织 、 合 议 庭 在 遇 到 各 种 问题 时 的协 调 等 工 作 。 对 2 理 顺 合 议 庭 与 审 判 委 员 会 的 关 系 . 审判 委 员 会 的任 务 是 总 结 审判 经验 , 讨论 重 大 的或 疑难 的案 件 和 其他 有 关 审判 工作 的 问题 。对 于 审 判委 员会 的存 废 一 直 存 在 着 比较 大 的争 议 , 是 至少 在 目前情 况 下 , 但 审判 委 员 会 还是 应 当 保 留 , 过 应 不
1理 顺 合 议 庭 与 院 长 、 长 之 问 的关 系 . 庭
当 合 议 庭 的 组 成人 员 确 定 以后 , 般 来 说 , 议庭 的具 体 承 办人 一 合 也 会 同时 确 定 , 以 合 议庭 的 名义 开 始 一 系 列 的 独 任 活 动 。 议庭 成 并 合 员 庭 审 时不 专 心 , 是在 形式 上符合 “ 议 ” 在进 入 到 调 查 、 论等 实 只 合 , 辩 质 性 的阶 段 就 会 以各 种 借 口离 开 法庭 , 底 的变 成 了独 任 审 判 。 彻

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人 的经历 、 社会环境 乃至潜在意识 、 感 、 预 直觉等 决定 了其 在 判决 中的倾 向性 , 这些 因素都 难 以归入 “ 而 理性 思维 ” 的范
畴 。美 国大 法 官 霍 姆斯 以实 用 主义 为 指 导 , 出 了法 律 的不 指
确定性 , 他强 调 “ 律 的生命 始 终 在 于经 验 而从 来不 是 逻 法
[ 关键 词 ]合议庭功能 现状 改革与建议 [ 图分类号 ]D 2. 文献标 识码 ]A[ 中 962[ 文章编 号 ]62 37 (0 10 — 00 0 17 — 432 l)2 02 — 4
合议庭是人 民法院 内部法定的 审理 各类案件 的组织形
式 。 长期 以来 , 多 高 、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部 分 基 层 人 民 法 许 中

保障人 民法院各项 审判 工作 的顺利进行具 有重要意义 , 本文 从合议庭的功能分 析人手 , 对我国合 议庭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自己 的 建议 。

法律条款都存在不 同的 , 甚至截然相反 的理解 。凯 尔瑞 斯
认为 “ 先例 原 则 在 具 体 案 件 中既 没 有 导 向 作 用 , 法 判 决 最 司 终 仍 然 是 基 于 法 官 的 价 值取 向 而作 出 的 判 断 , 这 种 判 断 因 而 法 官不 同而 不 同 , 律 不 过 是 另 一 种 形 式 的政 治 ” 法 。… 美 国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在 分 析 个 人 特 质对 判 决 的 影 响 后 , 至 认 为个 甚
法 官 是 经 过 严 格 程 序遴 选 出来 的社 会 精 英 , 般 均具 有 一 精 深 的专 业 技 能 , 博 的学 识 , 烈 的社 会 正 义 感 和 良好 的 渊 强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作者:窦成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合议庭作为审判职能的行使组织,合议庭评议的效果直接体现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对审判权的行使效果。

而今我国合议庭评议存在诸多弊病,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组织都存在或多或少隐患,亟需相关举措进行调整。

关键词合议制审判职能行使组织作者简介:窦成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25-02一、合议庭评议概述《刑诉解释》第240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的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是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彰显司法独立的过程,而合议庭评议更是合议庭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核心环节。

经过庭审,合议庭听取双方的意见以及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调查,在宣布休庭后,短时间内合议庭成员退出庭审现场,到一定的场所对案件进行合议,合议的过程中对之前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庭审上经过质证的证据和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辩论意见,合议庭成员分别发表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经合议庭所有成员讨论之后确定对被告罪责刑罚的问题,如有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当通过评议活动做出相应判决、裁定,先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对当事人财产造成一定影响也同样通过评议决定如何处理。

二、合议庭评议的现状我国合议庭在实际审判案件过程中,难以发挥合议庭评议应有之效果,评议功能严重弱化并且出现名存实亡的情况,具体存在以下几点情况:(一)合审不合议合议庭评议本身是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别就庭审过程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根据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本着法官职业操守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成员根据民主评议共同对案件做出判决、裁定。

而在实际的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活动,但是并非实际参与案件的评议。

在合议庭成员里有庭长或者院长参与的案件中,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意见形成判决材料后,由书记员事后补充合议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直接在合议笔录上签字,合议庭评议本身沦为庭长或者院长独任审判,合议庭评议民主特性丧失殆尽,对合议庭本身的背后巨大的司法成本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及其运作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及其运作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及其运作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正和高效审判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合议庭制度的由来、组成和运作,并对其优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议庭制度的由来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审判制度,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多人评议的方式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以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演变,合议庭制度逐渐被引入到现代民事诉讼中,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

二、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通常由三名或更多的法官组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议庭可能由专业人士和普通市民组成,以确保判决结果更加公正和民意代表性。

合议庭的成员应具有独立、中立的资格,不受任何外界势力的影响,以保证其决策的公正性。

三、合议庭的运作1. 庭前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证据和辩论意见进行充分的准备。

他们需要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并通过庭前会议讨论案件的关键问题。

2. 听证会:合议庭通过公开的法庭听证会,听取原告、被告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仔细聆听各方观点,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3. 全体讨论:案件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将展开全体讨论。

他们将就案件中的法律争议、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各方的辩论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每位成员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通过辩论和协商来达成一致的结论。

4. 判决宣布:最终,合议庭成员将根据对案件的全面研究和细致分析,共同达成一致的判决结果。

他们将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并对判决理由进行解释。

这个过程需要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合议庭制度的优点1. 公正性:合议庭由多名成员组成,各自发表意见,通过辩论和协商来达成一致的判决结果,可以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2. 专业性:合议庭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更准确和客观地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供更专业的判决意见。

法院合议庭交流制度范本

法院合议庭交流制度范本

法院合议庭交流制度范本法院合议庭交流制度是为了加强审判工作中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而制定的。

下面是一篇关于法院合议庭交流制度范本的作文。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合议庭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单位,承担着审理案件的重要职责。

为了提高合议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合议庭交流制度。

二、合议庭交流制度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合议庭交流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2. 原则:合议庭交流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合议庭成员在交流中应平等对待,尊重彼此的意见和观点。

(2)开放原则:合议庭成员应保持开放的心态,积极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合理的批评和指正。

(3)专业原则:合议庭成员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专业、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保密原则:合议庭成员在交流中涉及到的案件信息和讨论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三、合议庭交流制度的内容1. 案件审理前的交流在案件审理前,合议庭成员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成员可以相互交流案件的情况,分享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为案件审理做好充分准备。

2. 案件审理中的交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应积极参与庭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可以通过提问、交叉询问等方式,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分享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共同形成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3. 案件审理后的交流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应进行总结和反思,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和交流。

合议庭成员可以分享自己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四、合议庭交流制度的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合议庭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交流和培训。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

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到达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

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展审理。

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

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展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xx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

这是法官的素质的根本保障。

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担当陪审员的场面。

这种场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

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

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方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

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

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

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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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叶 榅 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上海 200433)摘要:由于我国对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规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并以行政管理的模式管理、监督合议庭的审判工作,因此合议庭制度的适用出现了形式化的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存在 合而不审、 合而不议及 审而不判等问题。

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应从制定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加强合议庭内部的有效管理,明确合议庭的职责,理顺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及庭长等的关系,加强对合议庭的外部监督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合议庭 合议庭制度 审判组织 合议庭成员 人民陪审员由于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庭审组织形式,在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实现审判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十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合议庭制度的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在总结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合议庭的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为了进一步理顺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庭务会之间的关系,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

客观地讲,上述司法解释对于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上述司法解释时缺乏通盘的考虑,因此仍然没有形成保障合议庭制度有效落实的系统规范,并且上述司法解释之间还存在一些相互矛盾之处。

从司法实践看,合议庭制度在我国一直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合议庭的审判大多存在 合而不审、 合而不议等问题。

虽然导致我国合议庭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内在的制度环境分析,我国对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规则缺乏具体的规定、以行政管理的模式管理、监督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是造成合议庭制度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

因此,笔者将从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规则、合议庭的有效管理及合议庭的监督方式等方面,对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问题作些探讨,希望对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建设有所助益。

一、我国合议庭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我国合议庭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规范建构看,我国的合议庭制度主要规定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之中,并且这些法律对合议庭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主要是对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庭的组成、评议规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对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规则作具体的规定。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职责划分规则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执行尚缺乏保障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职责划分##127法 商 研 究2010年第6期(总第140期)规则。

例如,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合议庭的审判长、陪审员、案件承办法官的职责作出明确的划分。

职责不明的结果是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承办法官变成 承包法官,在阅卷、庭审、评议、制作裁判文书的整个过程中独自包揽案件,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只是在形式上参与案件的审理。

2.缺乏案件审理参与规则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哪些审判人员可以或应当参与合议庭的组成,按什么规则组成,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应遵循哪些规则,合议庭成员是否可以更换、是否可以中途退席等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以致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合议庭的组成过于随意、合议庭成员消极应付甚至缺席案件审理的现象。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实行 案件承办法官制度,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实际上的承办法官,而合议庭其他成员也有自己要承办的案件,由于疲于应付,合议庭中非承办法官的主要时间和精力也往往是放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上,这必然会影响其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积极性。

3.缺乏合议庭评议规则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合议庭的评议过程(合议庭评议的对象、合议庭成员陈述意见的先后顺序、组织合议庭评议的次数等)、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是否应该展示对证据的认证、案件事实判断意见的形成过程及确信程度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评议案件时,承办法官的意见起主导作用,其他成员在没有实质性地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下,也难以发表有实质意义的评议意见,于是就出现了 合而不议的现象。

其结果是 合议庭制度的&集体决策∋实际上成为个人决策和推卸责任的盾牌,甚至为个人利用集体决策的形式谋取私人利益大开了方便之门。

(4.合议庭表决规则过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时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少数服从多数是合议庭评议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如何具体落实该项原则,法律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

我国权威的诉讼法学专家认为: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

)但是,笔者认为,民主集中制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否可以画等号不无疑问。

另外,在存在多种评议意见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难以保证形成有效的表决。

5.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漏洞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这既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落实方式,也是我国合议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陪审制决定∀)以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在落实这一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人民陪审员 陪而不审。

受专业知识、工作时间、参与机制等方面的限制,很多人民陪审员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地参与案件的审理,也无法独立地对案件的审理发表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往往是为了满足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的形式要求而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案件实际上由承办法官一手包办,人民陪审员只是在开庭时来法庭上坐坐,在评议意见书上签字而已。

∗(二)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适用规则的对策针对当前我国合议庭制度适用的现状,我们应当在确立合议庭成员之间平等和独立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合议庭内部人员的职责,完善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审、评议、表决等规则,保障合议庭各成员特别是人民陪审员职责的履行,促使合议庭的所有成员均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案件的审理,防止权力滥用或消极懈怠,避免合议庭成员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或消极地跟随他人表决,保障合议庭能真正成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明确合议庭成员的职责(1)明确审判长的职责。

由于审判长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决定着审判程序的进程,因此,加强对审判长的管理、明确审判长的职责尤为重要。

具而言之有三:1)应对审判长进行合理的#128#论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定位。

由于审判长是合议庭的组织者和诉讼程序的引导者,而不是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主宰者,因此,应当将其作为合议庭的组织者和诉讼程序引导者的身份与其作为合议庭成员的裁判者身份作适当的分离。

审判长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审理意见强加于其他成员或影响其他成员的独立判断,而应当引导、组织合议庭的其他成员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积极发表庭审、评议意见,保障合议庭成员审判地位的独立和完整。

2)应明确审判长的职责。

一般而言,审判长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职责。

但是,由于审判长同时又是合议庭的组织者、诉讼程序的引导者,因此,笔者认为,审判长除具有合议庭成员的一般审判职责外还具有下列作为组织者和引导者的职责:第一,决定和负责案件审理活动中的程序性事务,承担召集、协调、引导合议庭各成员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任务;第二,必要时负责召集合议庭庭前会议,讨论并明确该案件的疑难之处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确定庭审提纲,为开庭审理作好思路上的准备;第三,负责庭审各个阶段工作的展开并把握好庭审节奏,同时引导、协助其他成员特别是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庭审调查;第四,在评议案件时,协调合议庭各成员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不利用自己的审判长身份影响其他成员的独立评议。

3)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之一,应当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对合议庭形成的审判意见负责。

换言之,任何一个法官不应因其具有审判长的身份而对案件的实体判决承担重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责任。

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审判长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合议庭的其他成员,从而增强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审判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2)明确案件承办法官的职责。

一般而言,设立案件承办法官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缺少对案件承办法官具体工作的管理规定,以致出现了 案件由承办法官一人唱&独角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的不正常现象,从而进一步导致合议庭的形式化,因此,应当尽快明确案件承办法官的职责,将其界定为案件和诉讼事务的管理者与审理活动的辅助者。

对此,!职责规定∀已作了一些规定。

但是,由于!职责规定∀在明确案件承办法官职责的同时并未明确合议庭其他成员特别是审判长在案件审理中的职责,因此,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承办法官包揽案件审理的问题,还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合议庭其他成员在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中的职责,以保障合议庭成员能够真正做到共同审理案件。

(3)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真正得到有效实施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设:1)应明确规定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陪审制。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以至陪审制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陪审制决定∀第2条规定了适用陪审制审理案件的范围: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从立法条文看,该条规定似乎简单明了,其实不然。

因为明确陪审制的适用范围并不是要使大量的一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而是要使陪审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所以,对于传统的民事纠纷,如重大或复杂的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等案件应当采用陪审制,选任社区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对于一些涉及专门性技术或知识的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选任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此外,对于一些具有重要影响但并不属疑难的案件也可以采用陪审制。

2)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显然,这一任职条件过低的规定并不利于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人民陪审员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明显不足,以致影响了陪审的效果,并成为人民法院不愿采用陪审制以及陪审制徒有虚名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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