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青岛汇编交底培训计价政策
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3年)第二部分建设工程计价规定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4、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1)通用措施项目费 5、施工排水费 6、施工降水费 7、留置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费
8、已完工程机设备保护费
9、抢工措施费 10、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2)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费
第一章 工程造价组成
3)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用于不可预见费、工程变更项、索赔、现场签证费用 (2)暂估价: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的金额 (3)计日工:完成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用工。 在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4)总承包服务费: 用于对甲方分包、甲供设备、材料等管理、服务以及施 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4)规费:是指根据国家、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 5)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一章 工程造价组成
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费
2、措施项目费 3、其他项目费 4、规费 5、税金
第一章 工程造价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 (1)、专业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原则: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5、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三章 计价风险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规定
《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交底培训计价政策》
第十六条 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 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 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限。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 企业。
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 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 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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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者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办理信用登记
手续、采用欺骗手段办理信用登记手续或者信用登记信息 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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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 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 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 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 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 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 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山东省青岛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山东省青岛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02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应用教材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2005年《山东省建筑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2005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应用教材《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0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6年《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06年《山东省园林工程价目表》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市政工程技术知识》《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基础知识》《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制与应用》2003-2008年《青岛市工程造价资料汇编》2007年《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安装工程量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一)、(二)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一)、(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2008年《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交底资料培训资料》2008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2008年《建筑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交底资料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交底资料山东省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教材(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实施细则》编制说明:1、《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原则上不做改动。
2、根据编制前期调研,各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普遍认为:《实施细则》出台后,应该成为全市造价专业人员工作的主要依据,最好详细、全面,不用再翻阅《计价规范》和《省计价规则》。
3、《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带阴影部分文字为本次增加和修改内容。
【要点说明】不是正文部分,主要为征求意见时专家理解增加的条款和修改的条款编写的目的、编写参考的文件。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以下简称《省计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文件的编制,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为了方便招标控制价与概算的比较,概算文件的编制,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19402_2010清单计价(2010汇编交底)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
•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 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 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 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在本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 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 费的风险。 •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 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 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 规定执行。 •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 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 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 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第二节 工程费用
• 3.措施项目费
•
汇编P49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 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 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 体项目。 •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 项,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 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 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 费用。
第二节 工程费用
• 3.措施项目费
汇编P50
• 通用措施项目可参照下列费用项目确定。
(1)环境保护费;(2)文明施工费; (3)临时设施费;(4)夜间施工费; (5)二次搬运费;(6)冬雨季施工费;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8)施工排水费;(9)施工降水费; (10)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1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2010)计价规则交底资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交底资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一○年十月概况 (3)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术语 (7)第三章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 (11)第四章设计概算 (15)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 (18)第六章招标控制价、投标价与成本价 (20)第七章合同价款与工程结算 (22)第八章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28)第九章附件及标准格式 (3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本规则是本次修订工作成果中的一个统领性文件,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各专业的计价活动,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建设各方主体应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涵盖了从工程造价的构成、工程计价模式、计价方法、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成本价到合同价款与工程结算以及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整个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全过程。
本次修订是在认真疏理03版计价规则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筒称“计价规范”)以及现行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围绕“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积极引导市场合理计价”的原则进行编制。
本规则倡导实行工程计价全过程管理,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的计价程序,统一计价表式的正确运用,增设了第九章“附件及标准格式”,为使用者选择性运用统一的表式创造了条件。
并倡导工程计价按工程进度款结算期(如按月)、实行即时结清的做法,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制度,以便更好地推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规则共设十个章节,三个附件和七个附表。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第四章设计概算,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第六章招标控制价、投标价与成本价,第七章合同价款与工程结算,第八章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第九章附件及标准格式,第十章附则。
经典:青岛2010年消耗量(2010汇编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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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省交底培训P243 汇编P17
业主指定分包装饰工程,工程类别 怎么确定?
(1)若外墙装饰由业主单独发包时,外墙 装饰单独计算工程类别。内装饰部分根据所装
饰内容,计算时扣除外墙装饰内容,确定内装 饰部分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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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关于二次装修工程:
汇编P135
二次装修工程是指建筑物建成交付后, 再次对建筑物外部、内部空间装饰进行 重新设计,改变其原貌(改变其原有做 法),以达到新的设计使用功能为目的 的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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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关于二次装修工程: 确定工程类别时,按下述规定执行: (1)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包括地面、墙柱 面、天棚)进行装修改造,执行每平方 米定额直接费标准。 (2)单独内外墙、地面、天棚(非整体) 装修改造工程,执行修缮面积标准。 (3)对原装修项目进行局部装修(不改变 原有做法),执行修缮面积标准。
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 饰定额人工费在65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装饰定额人工费在65元以下、30元以上的, 为Ⅱ类工程;装饰定额人工费合计在30元以 下的,为Ⅲ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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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业主指定分包装饰工程,工程类别 怎么确定?
(2)若建筑装饰工程由业主分段发 包时,其工程类别按分段装饰内容确定 工程类别。
①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合 计在16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合 计在6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合 计在6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9
青建管字
青建管字…2011‟4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
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山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资料汇编
一、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 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7元/综合工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投标报价, 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编制预算控制价,建筑、安装工程人 工工日单价按41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5元/综合工日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5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 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最低工日单价35元/ 工日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 莱西市最低工日单价29元/工日
6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 单价44元/工日,是全省统一的计价价格,是 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该综合工日单价不 得因合同约定等原因而调整。合同约定的人工 单价仅作为工程所在地市价。
20
汇编P350
一、工程类别调整 1、装饰工程
工程类别 定额人工费
I >160
II >60
单位:元/m2
III ≤60
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
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综合 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 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三、2008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按实际开工日期, 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发布指导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 工工日单价。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讲义计价实施细则
可调价价材料计价(清单编制)
• 3.1.8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 清单时,对材料的说明,除3.1.6 条第6款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 2. 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范围、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 方法,包括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 格、型号、计量单位、风险幅度及 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
可调价材料一览表
单价 单价 (元)
(元) (元) D = C –B
B
C
(元)
合价差额 (元) E =A×D
备注
暂估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
• 4.8.4 .3(2)
• 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 后,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再 行扣回。承包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和检验 试验费的基价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 目表中的取定价,价目表中没有的按照投 标价,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新材料,价目表 和投标价都没有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 的价格。
精品jing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 施细则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建管字〔2011〕4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 遵循的原则
• 客观 • 公正 • 公平 • 诚实信用
计价风险
• 政策性调整风险 • 材料价格风险 •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
3.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 [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 日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 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为“三税” 实际缴纳金额的2%。
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交底培训资料
《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交底培训资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中规定:关于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率。
因安装材料品种、规格繁多,数量近十万种,难以按每种材料在采购及保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因目前为止,没有统一规定,只有大致划分几种情况,一般材料采购保管费率为:(1)地方建筑安装材料及黑色金属材料,按相应材料费2.5%计算。
其中采购占1.4%,保管占1.1%。
(2)其他材料,按相应材料费的1.0%计算。
其中采购占0.4%,保管占0.6%。
(3)由于采购提货方式不一样,其采购保管费率的计取也不一致。
若由施工单位采购提货供至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可计取此项费用的100%;若由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供应到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可计取40%;若建设单位采购并交款,由施工单位运供至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可计取60%。
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
因为生活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
不要总是悲观地认为自己很不幸,其实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还有很多;要学会适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宽容和理解,许多的苦、许多的累,都要坦然面对。
只有经历了,体验过了,才能明白了生活的不易。
因为“经历就是收获”.要知道世上没有什么不能割舍,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坡,当你调整好了心态,一切都会风清云谈。
人活着,活的就是一种心情。
谁都有不如意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做任何事情上都要持有一颗平常心。
只要做到不攀比,不虚荣,待人诚恳、做事踏实,以知足乐观的心态释怀所有,做事尽量站在别人的角度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常怀感恩的心态待人,哪怕平庸,也会赢得世人对你的认可和尊重!因为人活着,就需要一份积极向上的乐观和感恩的好心态来对待所有。
只要心中有景,何处都是彩云间;只要有一份好的心态,所有的阴霾都将会烟消云散……人生在世,免不了磕磕绊绊,不如意在所难免,因为很多事情都不是我们所预料的,也不可能按你的设想去发展。
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08年交底
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5元/ 工日、29元/工日、23元/工日(详见附表)。
一、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 日单价指导价为42-47元/综合工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人 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编制预算控制价,建筑、安装工程人工 工日单价按41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5元/综合工日执行。
5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 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最低工日单价35元/工 日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 莱西市最低工日单价29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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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4 4元/工日,是全省统一的计价价格,是计取各项 费用的计算基础。该综合工日单价不得因合同约 定等原因而调整。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仅作为工 程所在地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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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P8 说明: 1. 汇பைடு நூலகம்P27 4. 汇编P338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
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8]6号
8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立符合市场实际的价格体系,缓解用工供需矛盾,
正确引导调控建设市场人工单价,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和谐发展,现就调整我市 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通知如下:
技术交底制度汇编
星摩尔购物广场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颁布单位】中建八局星摩尔购物广场项目经理部【发文字号】XME-JSZD-001-1【颁布日期】2010年3月6日【编制人员】甄少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控制现场质量,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依据《中建八局项目管理手册》(MS03—2007)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星摩尔购物广场项目的所有生产活动。
第三条各项生产活动均应按本制度进行系统控制,确保生产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二章技术交底管理第四条技术交底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工程项目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均应进行技术交底。
第五条技术交底工作应在工序施工前进行。
当发生施工人员、环境、季节、工期的变化或技术方案的改变时应重新交底。
第六条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施工员参与编制,并逐级交底至作业班组。
所有交底均应由交底人、接受人签字。
交底人负责保存至少一套原件,竣工后按竣工资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分工及参加人员(1)技术复杂、采用特殊施工工艺的工程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向分公司总工程师申请,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和内部协作(或分包)人员进行交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向项目经理部各管理人员、作业层骨干等进行交底。
需由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施工队项目经理、施工队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工长参加。
(3)项目经理部各专业施工员在各工序施工前,应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需由项目经理部相关管理人员、施工队项目经理、施工队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工长、班组长及作业工人参加。
(4)对专业分包的过程,项目经理部应督促其进行技术交底。
第八条项目技术负责人交底的主要内容(1)设计文件重点及设计变更洽商情况;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或应注意的关键部位。
(2)关键施工技术,新操作方法和有关技术规定,拟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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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
第十九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 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 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1、 目前,我市中介服务合同使用的是国家或省制定的合同示范 文本,总承包、专业及劳务分包合同使用的是青岛市自己的合同 示范文本:《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010版)、 《青岛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008版)、《青岛市建设工 程劳务分包合同》(2008版)。 2、办理施工合同标识限线登记备案时需使用《青岛市建设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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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10、编制的竣工结算书,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 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扣3分,每增加1%增扣 1分(不足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扣5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 分)。 案例: 某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 算书的金额为2000万元,造价咨询单位的审 减值为8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9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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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 的根据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 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是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 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 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由此可见,工程价 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对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最大,决 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可以概括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这3方面内容。
(四)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将承接的劳 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 (七)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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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 企业。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代建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 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金, 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 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 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 登记,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 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 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 工程款总额为限。 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督促清偿;无力 清偿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偿。 第十八条 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务工人员协商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调解;调解无效的, 纠纷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 态管理。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 手续的企业。 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 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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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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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 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委托造价咨 询企业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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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执行国 家、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 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 文件。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 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 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的误差均不得 超过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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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 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委托给 一家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不得肢解签 订合同。
单体工程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的项目。(单 项、单位、一托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 19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者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办理信用 登记手续、采用欺骗手段办理信用登记手续或者信用 登记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的; (三)使用未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 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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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 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载 明。(《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 同》专用条款11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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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 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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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⑵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 价咨询业务肢解签订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的不予备案,每发生 一次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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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 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 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 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 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 5 法权益。
建设工程计价 政策解读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建设工程计价改革思路
政府宏观调控 企业自主报价 市场形成价格 加强市场监管
2
第一部分
P333
汇编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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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 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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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6、出具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核实误差 率超过3%的,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 企业扣10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 1%的不扣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扣10 分,每增加1%增扣1分(不足1%的不扣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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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4、出具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审减率超过3%的, 每发生一次,造价咨询企业加1分,每增加1% 增加0.2分(不足1%的不加分);工程造价专 业人员加5分,每增加1%增加1分(不足1%的 不加分)。 案例: 某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提供的竣 工结算书的金额为2000万元,造价咨询单位 的审减值为8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920万 元。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 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 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 证书。 第七条 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 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 记手续。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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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青建管字〔2008〕15号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 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 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 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 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 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 发包。(土石方) 门窗、防水、保温等均不得另行发包 (施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