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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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8)钢筋接头;P81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9)高大支模;P81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10)内墙抹灰高度;P81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2、适用于16定额: (3)卫生间镜面玻璃;P83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2、适用于16定额: (4)塔式起重机防倾翻措施费用;P83
塔式起重机防倾翻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 施工费费率中,不再单独计取。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一节:一般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规定计算,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第二节:计价风险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 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 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因素: (P18)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人工费调整; (3)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调整。 法律法规变化的基准日判别:28天原则。 (P18) (1)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 (2)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11)实物样板;P82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12)沉降观测;P82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13)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外保温工程;P82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一节: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四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及相应做法(P44) (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造成; (3)承包方违约; (4)发包方违约;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二节:现行计价依据 • 第十三节:计价依据解释 • 第十四节:合同价款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建筑、装饰: 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分界判断标准(P75-78) (5)地暖地面细石砼面层——装饰; (6)地下车库100-200厚砼面层——参照场区道 路定额——建筑; (7)建设单位单独发包装饰工程,不改变总承包 单位的装饰工程类别; (8)车库、商业裙房、住宅混合的综合体项目— —按实际用途判别装饰类别;
• 建筑、装饰: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2016】定额人工单价(P79) 省价:2018年11月29日起执行 建筑:由95元/工日调整为110元/工日; 装饰、安装:由103元/工日调整为120元/工日; 市价:2018年10月31日起执行 建筑:由98元/工日调整为113元/工日; 装饰:由108元/工日调整为126元/工日; 安装:由106元/工日调整为122元/工日;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第一章:建筑、装饰工程 • 第二章:安装工程 • 第三章:房屋修缮工程 • 第四章:仿古建筑工程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工程费用项目构成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工程费用费率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清单计价有关说明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 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编制 • 第四节:招标控制价 • 第五节:投标报价 • 第六节:合同价款约定 • 第七节:工程计量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九节: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 第十一节: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 第十二节:现行主要计价依据 • 第十三节:计价依据解释 • 第十四节: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第十五节:其他规定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五节: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P31) (政府投资
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P31) 注意:关于“招标控制价”的不同定义:分项/总价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六节:合同价款约定 约定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天内; (P33)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 以投标文件为准。 (P33) 合同条款中涉及价款的事项: (P33) (1)预付款; (2)安全文明施工费; (3)工程计量、工程进度款;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九节: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38) 承包人签证及索赔得到发包人确认的金额,应 列入本周期工程款金额中。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中结算不扣留质量 保证金。(新增)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甲供材料(设备)计价:(P40) 营改增后,无论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甲供材料 (设备费)按现行各专业费用计算程序列入税前 工程造价相应项目内并于计税前予以扣除,不作 为税额的计算基础。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外保温工程,总承包单位计 算建筑面积时应包含外保温部分。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14、15)钢筋计算;P82
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设计长度”是指中心线 长度。 钢筋(包括墙筋、板筋、箍筋等)计算根数时, 按“向上取整加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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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2018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 第一部分:概算计价规定 •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第四部分: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规定 • 第五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规定 • 第六部分:工期管理规定 • 第七部分:造价指标 • 第八部分:附录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4)砖胎膜:P80
砖胎膜
砖胎膜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6)外墙螺栓孔部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7)高压旋喷桩;P81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关于缺陷责任期。(P42) (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单位工程先期验收交付,缺陷责任期单独计 算; (4)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承包人提 供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5)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之 日起算。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建筑、装饰: 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分界判断标准(P75-78) (9)学生宿舍、研究生公寓楼按居住建筑判定; (10)综合换乘枢纽中心工程中的地铁站房工程, 装饰类别按一类,其他地铁站房按二类。
屋面防水保护层(另有面层做法)——建筑
地暖地面细石砼面层——装饰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P65) (1)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入总造 价,仅作为计取总包服务费的基础; (2)计日工不仅指人工,零星项目或工作使用的 材料、机械均可计列; (3)甲供材料(设备)费仅作为计取材保费的基础, 不计入总承包人的总造价。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16)地下室外墙对拉螺栓;P82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2、适用于16定额: (1)钢筋间隔件;P82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2、适用于16定额: (2)清水砼模板;P82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可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P36)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变化幅度超过15%, 可变更单价;(P37)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应由承包人发起请求,未 按约定提出,视为不存在;(P37)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应由发包人发起请求,未 按约定提出,视为不存在;(P37) 造价机关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但企业管理费 及利润不调整。(省价人工费不予调整)(P37)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P26)
暂估价: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 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 (P27)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专业分 包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服务工作暂估价。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合同中风险条款约定参照原则: (1)调整范围:主要材料; P21-22 (2)风险幅度:3%,5%; (3)调整方法: 价格指数法;造价信息法;其他方法。
注意:附表2和附表3的格式及使用(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不可抗力: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P23) (1)工程本身的伤害导致第三方的损失 (2)停工期间的应发包人要求的必要人员费用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2、适用于16定额: (5)外墙螺栓孔处理;P83 外墙螺栓孔部位防水属于按定额计算规则计取 的防水工程,该费用属于实体工程费,工程计价 时可参照定额子目“青建补-6-1”。 室内对拉螺栓孔堵眼增加费属于按定额计算规 则计取的措施项目,工程计价时套用定额子目: “18-1-134”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建筑、装饰: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1)植筋:P80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2)大体积砼温度控制:P80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定额计价有关说明: 1、适用于03定额和16定额: (3)耐碱网格布:P80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工程费用费率(P67) (1)增值税税率由11%变更为10%; (2)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机场、城轨项目单列;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P71) 群楼工程:单位工程以设计图纸中的沉降缝为界 进行划分; 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分界判断标准(P75-78) (1)垫层及附着于垫层的找平层——建筑; (2)门窗工程——建筑; (3)公共区域水泥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装饰; (4)屋面防水保护层(另有面层做法)——建筑;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六节:合同价款约定 合同条款中涉及价款的事项:(P33) (4)工程价款的调整;(第八节) (5)索赔与签证; (6)计价风险; (7)竣工结算; (8)质量保证金; (9)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解决; (10)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可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P36)
甲供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甲供材料(设备)费-承包 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1+增值税税率) 总分包结算时注意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处理。(P42)
(1)已验收或已投入使用:质量争议按保修合同执行, 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2)未竣工、未投入使用,停工停建:争议部分按争议 鉴定意见执行,无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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