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刑权与求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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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察官“ ”公诉词 ) 论告 ( 的落脚点。德国通常情_ 下, 官在 、 检察 兄
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提出刑罚建议 , 而且德国检察 官的建议与法官最终实施的刑罚都较为接近 , 法官倾 向只
律” 8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条“ 第 , 第 1 条“ 0 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 。这些都 是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量开 候 的法律干 融 2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院行使法定审判监督权的有效 方式。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 , 在检察 官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阎朝秀 量刑建议权, 也 Nhomakorabea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刑问题 , 而且也应当发表量刑意见或建议。定罪建议权和量 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量刑建议的性质 等同于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的必要的法律
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建议禾要 n
量刑调查报告被大量运用 , 包括死刑案件 , 量刑调查报 依 制度和检法的职责分 工的角度完全可以 找到法理支持。如 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告对正确适用死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 条“ 2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法》 第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一种 比较 7 人民法院、 条“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普遍的做法。例如, 应当 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求刑” “ 是检 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
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官的量刑权需要控制
和约束, 而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 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建 议, 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制约和控制法官量刑 自由裁量权的有 效方式。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可以提高量刑的准确度 和透明性 , 是一项防范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良好措施。 为此, 早在 1 9 年 4 94 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就作出过量刑

监狱法学 复习重点

监狱法学  复习重点
试述教育改造的内容
1思想教育A、法制教育;要对罪犯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进行法的基本知识教育、进行现行主要法律的教育、认罪服法教育B、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文明礼貌和社会公德教育、人生观教育。C、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
2文化教育:扫盲教育、初级教育、初级中等教育、专业教育
3职业技术教育1意义A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B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促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C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监狱生产的发展。
论述罪犯劳动的作用罪犯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途径和手段 在我国监狱工作占有重要的位置 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改造罪犯思想2、矫正罪犯恶习 使其养成良好习惯3、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4、可以使罪犯学到一技之长 5、能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论述奖惩的条件(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行刑权的特定性有哪些1是行刑权只能根据审判机关所作的有罪刑内容的判决或者裁定实施,没有判决或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均不发生行刑问题;2是行刑权只能由刑罚执行机关或者国家指定的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发生行使行刑权的问题。3在刑罚权的四个组成部分中,制刑权是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基础和前提,是最根本的权力。
罪犯的法律地位较之普通公民具有什么特点
1、权利内容的不完整型 2、权利行使的局限性3、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4、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 1、收押罪犯 2、对罪犯实施监管 3、强制罪犯进行生产劳动 4、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5、对罪犯进行考核奖惩 6、刑满释放。收监的程序是什么 答 1、公安机关依法按时将罪犯送交监狱 2、认真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 3、对罪犯进行检查 4、进行入监登记 5 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

浅谈量刑建议制度

浅谈量刑建议制度
判机 关提 出意 见 。
关键 词
量刑 建议权
求刑 权
审判机 关 文献 标 识码 : A
提出。
中图 分类号 : 9 63 D 2-

文章 编号 :0909(000 - 30 l0 .522 1)7 4 -2 0
Hale Waihona Puke 、量 刑建 议的 推进 历程 及其 法律 性质
( ) 刑建议 的推进 历程 一 量
检 察机 关 实际上 正 在行 使量刑 建议 权 , 只是 尚不全 面 。 现行
( ) 刑建议 的 法律性 质 二 量
量 刑建 议权 从本质 上 来说 应该 是公诉 权 。 1从检 察机关 来 ()
起 诉书 和公诉 意见 中提 出案件适 用的 法律条款 、 有关 量刑情 节事 看 , 据刑 事 诉讼法 的规 定 , 察机 关有 权对 案件发 表 自己的意 根 检 实 和适 用法 律 的意 见 。一般 的起 诉 书 中都指 出与量 刑有 关 的法 见 , 是 公诉 权 的基本 组成 部分 。 为案件 审 理最重 要 的部分一 这 作 定条款 , 而在 公诉 意 见中 , 诉人 就量刑 的法 定情 节和 酌定情 节 判 决结 果 , 该是 检察 机关 关注 的 目标 。 公 应 从这 而言检 察机 关对案 以及 适用 的法律 条款提 出建议性 意见 , 是这 种意见 不够 具 体和 件 中的判 决部 分提 出 自 己的意 见, 只 则是 公诉 权 的必然 组成 部分 。 明确 , 其本 质就 是 一种量 刑 建议 。 但 () 量刑 建议 本身 来看 , 刑 建议 只是检 察机 关站 在公诉 人 的 2从 量 19 年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 , 中第 一百六 十条 规定 , 审判 长 位 置 上 , 96 其 经 对被 告人 应判 处何种 刑法 提 出 自己的 意见 。 这并 不是最 许可 , 公诉 人 、 当事 人 、 辩护 人 、 诉讼 代理 人可 以对证 据和 案件 情 后 结 果 , 并不 影响 审判权 的 行使 , 只 是公诉 权 的组成 部分 () 这 3 况 发表 意见 并且 可 以互 相辩 论 。这被 业 内看作 是量 刑建 议 的理 从 目前全 球 的司法 实践 来看 , 国 目前现行 的量 刑 建议制度 中 , 各 论 基础 。此 后 , 分基 层检 察 院开始 尝试 开展量 刑 建议 改革 。 部 大 多数也 将其 归于 公诉 权 。 在英 美法 系 中, 实行 的抗 辩式庭 审方

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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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跟他说话却一遍一遍打开他的资料又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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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的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因为刑罚消灭以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而应当适用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故刑罚消灭事实上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在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刑罚消灭的问题。

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如前所述,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就制刑权而言,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司法机关不能代表立法机关行使,故刑罚消灭并不影响国家的制刑权,只是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具体地说,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超过追诉期限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与量刑权消灭,行刑权也随之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消灭,行刑权也随之丧失;在已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消灭。

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

其中,有些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刑罚消灭,如超过追诉时效。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可能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

有些主要是由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刑罚消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也有法律规定(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但即使没有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事实上也难以行使刑罚权。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刑罚消灭事由,分为在判决确定前使观念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与在判决确定后使现实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其中有些事由兼有双重事由的性质。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制度一、刑罚消灭制度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以成立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即无刑罚,无刑罚即刑罚消灭。

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

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

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制刑权,作为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消灭的。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

二、时效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追诉时效的延长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前提: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认为20年之后仍需要追诉的。

2.追诉时效的中断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第十三章刑罚概述

第十三章刑罚概述
CD
主刑的课堂练习3
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
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1) 2) 3) 4) 5) 严厉程度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适用根据不同 确立机关不同
三、刑罚目的的内容
1) 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 2) 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3) 一般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四、刑罚的功能
1) 对犯罪人的功能
A. 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 B. 个别威慑功能 C. 教育感化功能
废除死刑的国家 目前对于死刑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约有 76 个, 如法国、德国、荷兰等;二是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约有 24 个,如汶莱、 马尔代夫、斯里兰卡、中非共和国等,这些国家法律上有死刑条款,但在过去连续的 10 年内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或判为死刑;三是部分废除死刑,有约 15 个国家对普通 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但对叛国罪、军事罪、海盗罪保留死刑废除死刑,如意大利、 以色列等。 1989 年至 1998 年共有 39 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平均每年废除死刑的国家超过 3 个以上。 1999 年 4 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而在 2002 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继续增加,土 耳其、南斯拉夫、塞浦路斯相继进入废除死刑的行列。随着欧盟全面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国 家的阵容将进一步扩大。不得不承认,能够废除死刑的社会因素有很大部分要归功于国 外的宗教信仰,宽恕让很多人都能够接受这一刑罚的废除。 我国于 1998 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作为参加缔约的大国 之一,我国政府理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目前我国刑法典对经济犯罪规 定了 16 个死刑罪名并实际执行死刑 .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处罚结果,也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司法公正。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

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全国检察机关都开始了对量刑建议的探索。

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已经逐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但量刑建议制度尚未成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司法工作者思考。

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现状的分析,提出完善量刑建议的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刑罚长期以来,量刑一直被认为是法院自己内部的事情,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职权也只关注定罪而忽略了量刑。

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量刑不仅是一种实体结果,也应是一种公开程序。

多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和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在量刑建议的实践之初,检察机关应当不断推进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以实现量刑公正,维护法律统一。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及依据所谓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的一种权力,也可以称之为求刑权。

它是法庭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种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是法律赋予公诉机关的职责,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同程度的行使着这一权力。

比如,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建议适用死刑等。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坚实的法律和理论依据。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批捕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

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而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还包括量刑建议权。

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公诉意见,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实际上具有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审查权。

财产刑的求刑权是什么

财产刑的求刑权是什么

财产刑的求刑权是什么核心内容:财产的求刑权是如何进行应用的呢?关于求刑权有哪些观点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结合相关的一些法规中,我们体现出来求刑权,需要如何获得应解呢?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求刑权目前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求刑权仅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出庭指控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判处之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较为具体的请求意见的权利。

求刑权的性质是权,是法律授予公诉机关请求机关在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

求刑权来源于国家统治权,是刑罚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求刑权的权力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即检察机关。

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对量刑的建议权是权利而非权力。

求刑权是一种,量刑权作为求刑权在刑罚权形态上的转承,使得审判机关最终对求刑权有确认或否认的权力。

求刑权的内容包括: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量刑幅度,是否判处,是否判处财产刑及数额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求刑权既包括定罪请求权,又包括量刑建议权,求刑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核心。

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向法官指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后,理应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向法官指出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请求,要求法官根据指控定罪是定罪请求,而要求法官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裁决被告人负应负之责则是量刑建议。

公诉人将二者向法官明确指出才算完整地表达了自己对案件的整体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权力主体的不同,求刑权本身可分为检察机关求刑权和自诉人求刑权。

检察机关求刑权亦称检察机关量刑请求权,是指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提出明确请求的同时,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主张的一种司法请求权。

根据求刑权运行过程中请求内容的明确性程度的不同,检察机关求刑权又可分为抽象求刑权和具体求刑权。

抽象求刑是指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或者出庭支持公诉时,在指控犯罪事实以后仅概括地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刑种及刑期,并不提出明确的意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法律后果的消灭)【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法律后果的消灭)【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六章法律后果的消灭一、概念题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武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答:(1)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

(3)行刑时效与刑罚权中的行刑权相关,即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执行刑罚的权力;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即告消灭,刑罚也随之消灭。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武大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中山大学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量刑建议论文量刑实践论文: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及存在问题分析

量刑建议论文量刑实践论文: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及存在问题分析

量刑建议论文量刑实践论文: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及存在问题分析量刑建议权,又称量刑请求权或“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代表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利。

量刑建议权在我国最早始于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至此,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

笔者结合我院2010年推行量刑建议以来开展工作的情况,就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我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主要做法(一)明确范围,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操作性。

根据实施办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除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外),一般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和适用量刑辩论。

在实践中,我们的一般做法是“五提”和“三不提”:“五提”即法定刑幅度较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重要酌定情节的案件,这五类案件一般提出量刑建议;“三不提”即对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对事实与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可能造成对工作被动的案件,这三类案件一般不提出量刑建议。

(二)细化量刑建议,严格办案程序,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

在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对一般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所有建议均以书面形式发出,统一规范格式,一式多份,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一份附卷,一份存档;对结果实行跟踪监督,公诉人在收到判决书时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量刑建议与判决不符时,必须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如果是量刑不当的,及时提出是否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审查和处理意见。

刑罚

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及特征刑罚:是国家制定并且以国家名义适用、执行的对犯罪人实行剥夺惩罚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由刑法明确规定的。

2.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人的。

3.惩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4.刑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

5.刑罚是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的。

6.刑罚是专门机关执行的。

刑罚学:刑法学是研究刑罚哲理及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的科学。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1、确立机关不同2.适用机关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适用依据不同5.严厉程度不同6.法律后果不同。

第二节刑罚权刑罚权:是指国家基于统治权依法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

刑罚权特征:1.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

2.刑罚权的行使要依法进行。

3.刑罚权是国家应对犯罪的需要。

4.刑罚权是国家惩罚犯罪人的权利。

刑罚权的内容:1.制刑权2.求刑权3.量刑权4.行刑权制刑权特点:1.制刑权在立法权限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这项权力只有国家立法机关才能行使。

2.创制的刑罚在刑事法律中加以规定。

3.制刑权的运作涉及刑罚制度规范的确立、修改、废除等方面内容。

求刑权的表现:1.行使求刑权的主题。

2.行使求刑权的目的是发动审判程序,启动量刑权。

3.行使求刑权的前提是犯罪的存在。

4.行使求刑权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科处刑罚。

量刑权特征:1.行使量刑权的主体是审判机关。

2.被量刑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

行使量刑权的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对于其规定。

5.行使量刑权的内容是裁量刑罚。

行刑权的特点:1.行使行刑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

2.行使行刑权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

3.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受刑人。

4.行使行刑权的基本内容是将有效的刑事裁判所决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现。

第二章刑罚的本质第一节刑罚本质的概念及特征刑罚本质:指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刑罚的特征的体现:1.体现在刑罚本身,即刑罚本质是任何刑罚都具有的属性,而不论这种刑罚外在表现形式是什么。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摘要: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因此得以明确。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下位概念,具有工具性、程序性以及非终局性等特点,其和量刑规范化之间是方法和目的、工具和制度的关系。

找准量刑建议权的定位,阐明量刑建议权的工具性价值,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推动量刑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规范化;量刑辩论一、量刑建议权的属性1.量刑建议权从属于公诉权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首先,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定;其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内,对有罪被告人给予适格的刑罚制裁。

可见,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是行使公诉权的一个表现,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

从权力架构上看,公诉权基于刑罚权产生、量刑建议权又基于公诉权产生。

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可能性,也为量刑建议权的产生提供了权力依据。

2.量刑建议权体现工具、程序性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设置,量刑建议权也如此。

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一是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二是规范审判机关权力,平衡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性价值甚至超过建议实体权本身。

3.量刑建议权属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由于量刑建议权之于公诉权的从属性,这一权力和公诉权所要求的目的一致,即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对有罪被告人处以应有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量刑建议权的司法请求权属性。

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决定的参考,只有具备审判决定权的人民法院,通过采纳或者不采纳量刑意见,做出终局性裁判的权力。

4.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前文提到,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

浅谈刑罚权与罪犯权利的关系

浅谈刑罚权与罪犯权利的关系

57法学研究FA XUE YAN JIU罪犯权利与刑罚权两者的关系中,刑罚权居于主导的位置,其支配、决定了罪犯的权利,而对于罪犯的权利的保障的要求也反过来作用于刑罚权。

刑罚权的权力范围越大,罪犯的权利也就相应的缩小,如果将刑罚权的权力范围加以限制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罪犯的权利则更加能够得到保障。

贝卡利亚采用社会契约论来在理论上证明刑罚权是有限的,他认为,人们向社会转让的权利知识个人自由权中的一小部分,而且是“尽可能少的”一部分,只要能够让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的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为此,刑罚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微的”。

贝卡利亚也认为刑罚应该严格受限于“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这一必要限度。

一、制刑权制刑权是国家创制刑罚的权力,解决刑罚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是属于立法权的范畴,有国家权利机关直接以国家名义行使。

从直观方面来讲,制刑权划定了罪犯权利的范围,制刑权直接关系到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应该处以多重的刑罚等重要问题,决定着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对犯罪进行定性与定量。

国家权利机关利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犯罪的行为方式及其后果,构成刑罚权的效力范围,这个效力范围的扩大与缩小直接关乎着对公民的重大权利,例如生命、自由的剥夺与限制。

近年来,我国在一定的程度上缩小了刑罚力的范围,显著的变化就是在死刑的规定上。

马克思曾指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我国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体现了我国在刑罚制定上坚持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犯罪人犯组织卖淫罪即使情节十分严重也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的社会关系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这个时候,制刑权范围又需要适当扩充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壮大,新型的网络犯罪也随之而出,相关的刑罚也就根据在这个领域犯罪行为应运而生。

总体来说,刑罚力范围的变化,犯罪的定性与定量方面也会发生变化。

求刑权与求刑制度

求刑权与求刑制度

求刑权与求刑制度公诉权是基于国家统治权产生的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程序意义上的刑罚请求权.从此意义上,公诉权即求刑权. 但我们指称求刑权为公诉机关享有的对犯罪分子向法院请求具体刑罚的权力.求刑制度是根据求刑权设置的顺利实现求刑权的相关制度.求刑活动是相对于审判机关紧接于定罪活动之后的量刑活动而言的.本文拟探讨的是求刑权的权属以及如何在求刑活动中设置求刑制度的问题,希望这种研究能于检察制度改革和刑事庭审活动的优化有所裨益.一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有机组成,是国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权利.刑罚权是权力而非权利.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国家赋予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主要内容包括:设定刑罚体系,规定量刑制度与情节,规定行刑制度与刑罚消灭制度.它解决的是刑罚的法律存在问题,是刑罚权在刑事立法环节的存在形态.量刑权是审判机关获自国家的在定罪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等刑罚的权力.量刑环节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静态刑法条文和刑罚权灵活运用的前提.行刑权是行刑机关获自国家根据审判机关指示执行判决的权力.它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是刑罚权的“最后归宿”. 唯独求刑权,学界研究较少. 实际上,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是刑罚权在刑事司法环节的表现形式.通过三种权力形态的更迭,刑罚权得以顺利实现.我们认为,求刑权是立法授予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 求刑权具备以下特征:第一,权力来源.求刑权与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一样,源于国家统治权.刑法理论界刑罚权源即刑罚权根据的问题,存在多种学说:神投说、社会契约说、社会必要说,惩前毖后说. 但从根本上考察,求刑权作为社会的一种自卫手段,产生于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本身.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刑罚权求刑权的产生和演变.第二,行使主体.权力必然存在执节者.刑罚权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各环节中呈现不同形态,不同形态各有其执行机关.制刑权主体为国家立法机关,在我国则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求刑权的主体为公诉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职责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承担.量刑权的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法院.行刑权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可以作为某些刑罚的执行者.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受害入及其近亲属有无求刑权控辩双方的辩方有无求刑权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不受理案件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我们认为,从各个方面考虑,立法授予的是请求定罪的权利,而非定罪权和求刑权.在对抗制的庭审模式中,有观点认可存在辩方的求刑权. 我以为,此处辩方存在的是求刑的权利而非权力.求刑权为公诉机关独具.第三,确权主体.求刑权和量刑权是刑罚权上下承接的两个形态.确认或否认刑罚请求的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在查明当事人犯罪事实后,必然会应公诉机关的请求对罪犯考虑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第四,权力内容.求刑权包括哪些内容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求刑权应当包括:1是否判处刑罚;2判处何种刑罚种类;3量刑幅度的选取;4量刑情节功能的请求;5是否判处缓刑.等等.二国外许多国家求刑权和求刑制度存在相关立法,并在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刑事普通程序为例,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对抗制的庭审模式,求刑权和求刑制度鲜明存在于刑事司法环节.因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截然分开,求刑制度设计在定罪程序之后.一般采取量刑听证的方式.具体到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英国和美国略有不同.表现较为突出的一点是,美国检察官在量刑听证中主动权较大保持对是否提出、对什么样的案件提出的选择权,而且行使求刑权时依然与辨方保持强烈对抗性.在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纠问制的庭审模式.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未作区分.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各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都规定法庭在评议之后作出判决有罪判决一般包括定罪和量刑,至于单立的量刑程序并不存在.司法实践中,刑罚建议一直作为一项不成文的制度在适用. 较为典型的是日本刑事诉讼实践.日本刑事诉讼实践中要求检察官在论告控方最后陈述意见后提出求刑意见,作为检察宫对案件评价的最集中表示;求刑范围包括主刑,附加刑,要求有具体的刑名、刑期、罚金金额、没收物和价格等的明示;如果认为缓刑有利应在求刑意见中明确提出:裁判方判决一般会尊重和充分考虑检察官的论告与求刑. 当然,不排除部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求刑做了相应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就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控诉,……向法庭提出自己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在刑事简易程序中,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求刑权非常确定而且突出.它往往与简易程序的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目标结合起来.典型者如美国的辩诉交易pleabargain.它是一种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谈判:法院接受协议并一举控辩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的诉讼处理模式.在当代美国,辩诉交易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实践的需要. 德国刑事诉讼中简易审判程序中的处刑命令程序也要求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具体刑罚建议意见. 类似的程序在意大利称为“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在日本称为“简略命令”.可见,刑事简易程序中,各国刑事立法都明确规定检察官享有求刑权,并存在较为详细的制度可供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引入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因素,但基本上还保持职权主义的基本特色.检察制度在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同时,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各地检察院进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并广泛采纳快速审理程序.在求刑权和求刑制度上,部分检察院走到了前列: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在对宋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一案公诉时,明确提出具体量刑意见,法院做出相应判决. 四川省什邡检察院推出“量刑建议”制度,这项举措也获得良好的效果. 理论界对求刑权与求刑制度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在总结时指出: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目前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在认识上存在—些误区:一是量刑意见公开化,会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辕量权:二是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越合理,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就越小: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加大,检察官的责任加重;四是法律依据不足,刑事诉讼法未授予量刑建议权. 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刑事公诉和审判的同志则认为,辩诉交易是求刑权的基础和前提,建议不提倡求刑权改革. 这一认识是否妥当,当值得商榷.三从世界各国诉讼实践看,公诉权一般包括六项内容: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权,决定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抗诉权.在提起公诉权中,量刑建议权与定罪建议权是相互关联的两个重要方面.提倡求刑制度改革是检察制度改革甚或司法改革的一个步骤.求刑制度的创设主要是基于;首先,求刑制度是求刑权顺利实现的保障.司法改革中有人建议不妨赋予检察官求刑权,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官对量刑的参与和制约. 实际上,检察机关过去也存在求刑权,只是没有系统化的求刑制度.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普遍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规定起诉便宜主义和有利于被告原则. 求刑制度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大.求刑制度使得刑事普通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求刑权的实现更为便捷,也使检察机关更为明确自身的权能,强化诉讼的对抗性色彩.其次,求刑制度具有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在量刑幅度相对较大背景下的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将会扩展到极致.固然.个案公正有赖于此,司法腐败也渊源于此.由此可见,求刑权在一定程度上可构成对审判权的制约,能够起到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之效.复次,求刑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配套机制.主诉检察官制度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审查起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制度.因采取责权一体,诉讼效率较高而在全国各级检察院广泛采用.主诉检察官作为一种岗位,如何对他们个人素质进行考核,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在衡量各主诉检察官是否称职的标准上,既要看其对定罪的把握也要看其对刑罚轻重的把握.一味地强调定罪上的考察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重定罪轻量刑的重要原因.采取求刑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检察官注意必须注意量刑问题同时提醒法官注意量刑问题.再次,求刑制度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工具.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扩大化是当代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走向.在美国.根据学者统计,通过简易程序审理表现为辩诉交易的重罪案件达90%. 目前,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员吃紧、经费不足的现象.这固然与素质相关也与制度安排有关.没有绝对的公正,我们只能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的支点.求刑制度正是在诉讼效率亟待提高的情形下出现的,它应当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扩大化的趋势相统一.归结起来,我以为,求刑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增强检察监督,防范司法腐败:促进内部管理,提高检察官素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然而,求刑制度改革同样存在几个不可不提的担心:一是求刑制度自身设计的合理性.关键在于求刑遭到否认如何救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起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抗诉.司法解释未对“确有错误”做出进一步解释,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抗诉一方面:一味抗诉,不胜重负:另一方面:如果求刑没有相应措施的跟进,徒具口号.因为具体量刑建议和意见若对审判人员来说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亡的约束力, 则求刑制度的设计总体上不成功.除去法院明显违法法外施刑的情形,需要考虑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求刑高而判刑低:一是求刑低而判刑高.对于第二种情形,被告人一般都会选择上诉:在第一种情形,需要根据刑种做出分析:1死刑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抗诉:2求无期徒刑判处长期徒刑10年以上以下应当抗诉:3求长期徒刑判处中长期徒刑5年以上以下应当抗诉:4求中长期徒刑判处短期徒刑3年以下的应当抗诉.二是求刑提出的范围问题.求刑是否一审、二审、再审中均应适用求刑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适用是否存在限制有观点认为应作出灵活规定,如规定对于哪些情形或者哪类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由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提出以及何时提出. 这是立足于检察立场致力于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因过于灵活而欠缺制度的“硬性自我制约性”.我们认为,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抗诉案件和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案件中,求刑制度理所当然地适用.至于一审简易程序中,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的简易程序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第174条.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适用求刑制度.三是求刑制度的形式问题.首先是采取何种方式规定我们认为,借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方式, 可以考虑先制定一个求刑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颁行.待条件成熟时纳入刑事诉讼法.其次是公诉人根据求刑制度提出的材料如何命名目前,这种法律文书的命名各种各样,有“量刑建议”、“求刑意见书”、“求刑建议书”等.我们认为,命名关键在于反映内容.作为求刑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称为“求刑意见书”更为妥当.四是求刑制度改革的阻力.这是求刑制度改革在现阶段实践的可能性预测.求刑制度涉及的主要是检法两家权力分配的问题.纠问型诉讼模式为检法两家司法媾和提供了契机,公诉方和审判方共同推进庭审,求证案件真实.如果公诉方与审判方在庭审前多次商讨形成定罪意见和量刑意见后再行开庭宣读判决,司法公正在检法两家的合力下未经辩方同意则被强奸.这一点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所排斥,也一再为诉讼改革致力的目标.求刑制度完全可能在检法两家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失去原本意义.因此,继续加大庭审对抗色彩构造控辩对抗机制是求刑制度建立的制度环境.以求刑权为理论基础,根据求刑实践的相关特征设计求刑制度.它仅仅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我们的终极目的在于强化刑事诉讼的控辩色彩,加强庭审监督.因此,求刑权的承认和球形权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审判机关的立场,其运行也需要审判机关的协力配合.否则,求刑制度建落入互相掣肘,形成讼累,突然增大诉讼成本,消糜诉讼效率.。

刑总

刑总

名词解释刑法: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司法解释:指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罪行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由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应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应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即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犯罪: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未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里态度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反映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顿下来的各种状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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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权与求刑制度公诉权是基于国家统治权产生的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程序意义上的刑罚请求权。

从此意义上,公诉权即求刑权。

但我们指称求刑权为公诉机关享有的对犯罪分子向法院请求具体刑罚的权力。

求刑制度是根据求刑权设置的顺利实现求刑权的相关制度。

求刑活动是相对于审判机关紧接于定罪活动之后的量刑活动而言的。

本文拟探讨的是求刑权的权属以及如何在求刑活动中设置求刑制度的问题,希望这种研究能于检察制度改革和刑事庭审活动的优化有所裨益。

一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有机组成,是国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权利。

刑罚权是权力而非权利。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制刑权是国家赋予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

主要内容包括:设定刑罚体系,规定量刑制度与情节,规定行刑制度与刑罚消灭制度。

它解决的是刑罚的法律存在问题,是刑罚权在刑事立法环节的存在形态。

量刑权是审判机关获自国家的在定罪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等刑罚的权力。

量刑环节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静态刑法条文和刑罚权灵活运用的前提。

行刑权是行刑机关获自国家根据审判机关指示执行判决的权力。

它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是刑罚权的“最后归宿”。

唯独求刑权,学界研究较少。

实际上,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是刑罚权在刑事司法环节的表现形式。

通过三种权力形态的更迭,刑罚权得以顺利实现。

我们认为,求刑权是立法授予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

求刑权具备以下特征:第一,权力来源。

求刑权与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一样,源于国家统治权。

刑法理论界关于刑罚权源即刑罚权根据的问题,存在多种学说:神投说、社会契约说、社会必要说,惩前毖后说。

但从根本上考察,求刑权作为社会的一种自卫手段,产生于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本身。

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刑罚权(求刑权)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行使主体。

权力必然存在执节者。

刑罚权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各环节中呈现不同形态,不同形态各有其执行机关。

制刑权主体为国家立法机关,在我国则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求刑权的主体为公诉机关。

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职责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承担)。

量刑权的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法院。

行刑权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可以作为某些刑罚的执行者。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受害入及其近亲属有无求刑权?控辩双方的辩方有无求刑权?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不受理案件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我们认为,从各个方面考虑,立法授予的是请求定罪的权利,而非定罪权和求刑权。

在对抗制的庭审模式中,有观点认可存在辩方的求刑权。

我以为,此处辩方存在的是求刑的权利而非权力。

求刑权为公诉机关独具。

第三,确权主体。

求刑权和量刑权是刑罚权上下承接的两个形态。

确认或否认刑罚请求的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在查明当事人犯罪事实后,必然会应公诉机关的请求对罪犯考虑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第四,权力内容。

求刑权包括哪些内容?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求刑权应当包括:(1)是否判处刑罚;(2)判处何种刑罚种类;(3)量刑幅度的选取;(4)量刑情节功能的请求;(5)是否判处缓刑。

等等。

二国外许多国家关于求刑权和求刑制度存在相关立法,并在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以刑事普通程序为例,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对抗制的庭审模式,求刑权和求刑制度鲜明存在于刑事司法环节。

因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截然分开,求刑制度设计在定罪程序之后。

一般采取量刑听证的方式。

具体到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英国和美国略有不同。

表现较为突出的一点是,美国检察官在量刑听证中主动权较大(保持对是否提出、对什么样的案件提出的选择权),而且行使求刑权时依然与辨方保持强烈对抗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纠问制的庭审模式。

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未作区分。

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各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都规定法庭在评议之后作出判决有罪判决一般包括定罪和量刑,至于单立的量刑程序并不存在。

司法实践中,刑罚建议一直作为一项不成文的制度在适用。

较为典型的是日本刑事诉讼实践。

日本刑事诉讼实践中要求检察官在论告(控方最后陈述意见)后提出求刑意见,作为检察宫对案件评价的最集中表示;求刑范围包括主刑,附加刑,要求有具体的刑名、刑期、罚金金额、没收物和价格等的明示;如果认为缓刑有利应在求刑意见中明确提出:裁判方判决一般会尊重和充分考虑检察官的论告与求刑。

当然,不排除部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求刑做了相应规定。

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就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控诉,……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

”在刑事简易程序中,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检察官的求刑权非常确定而且突出。

它往往与简易程序的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目标结合起来。

典型者如美国的辩诉交易(pleabargain)。

它是一种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谈判:法院接受协议并一举控辩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的诉讼处理模式。

在当代美国,辩诉交易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实践的需要。

德国刑事诉讼中简易审判程序中的处刑命令程序也要求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具体刑罚建议意见。

类似的程序在意大利称为“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在日本称为“简略命令”。

可见,刑事简易程序中,各国刑事立法都明确规定检察官享有求刑权,并存在较为详细的制度可供遵循。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引入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因素,但基本上还保持职权主义的基本特色。

检察制度在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同时,加大了改革的力度。

各地检察院进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并广泛采纳快速审理程序。

在求刑权和求刑制度上,部分检察院走到了前列: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在对宋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一案公诉时,明确提出具体量刑意见,法院做出相应判决。

四川省什邡检察院推出“量刑建议”制度,这项举措也获得良好的效果。

理论界对求刑权与求刑制度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在总结时指出: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目前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在认识上存在—些误区:一是量刑意见公开化,会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辕量权:二是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越合理,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就越小: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加大,检察官的责任加重;四是法律依据不足,刑事诉讼法未授予量刑建议权。

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刑事公诉和审判的同志则认为,辩诉交易是求刑权的基础和前提,建议不提倡求刑权改革。

这一认识是否妥当,当值得商榷。

三从世界各国诉讼实践看,公诉权一般包括六项内容: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权,决定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抗诉权。

在提起公诉权中,量刑建议权与定罪建议权是相互关联的两个重要方面。

提倡求刑制度改革是检察制度改革甚或司法改革的一个步骤。

求刑制度的创设主要是基于;首先,求刑制度是求刑权顺利实现的保障。

司法改革中有人建议不妨赋予检察官求刑权,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官对量刑的参与和制约。

实际上,检察机关过去也存在求刑权,只是没有系统化的求刑制度。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普遍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规定起诉便宜主义和有利于被告原则。

求刑制度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大。

求刑制度使得刑事普通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求刑权的实现更为便捷,也使检察机关更为明确自身的权能,强化诉讼的对抗性色彩。

其次,求刑制度具有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在量刑幅度相对较大背景下的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将会扩展到极致。

固然。

个案公正有赖于此,司法腐败也渊源于此。

由此可见,求刑权在一定程度上可构成对审判权的制约,能够起到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之效。

复次,求刑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配套机制。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审查起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制度。

因采取责权一体,诉讼效率较高而在全国各级检察院广泛采用。

主诉检察官作为一种岗位,如何对他们个人素质进行考核,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

在衡量各主诉检察官是否称职的标准上,既要看其对定罪的把握也要看其对刑罚轻重的把握。

一味地强调定罪上的考察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重定罪轻量刑的重要原因。

采取求刑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检察官注意必须注意量刑问题同时提醒法官注意量刑问题。

再次,求刑制度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工具。

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扩大化是当代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走向。

在美国。

根据学者统计,通过简易程序审理(表现为辩诉交易)的重罪案件达90%。

目前,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员吃紧、经费不足的现象。

这固然与素质相关也与制度安排有关。

没有绝对的公正,我们只能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的支点。

求刑制度正是在诉讼效率亟待提高的情形下出现的,它应当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扩大化的趋势相统一。

归结起来,我以为,求刑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修正量刑幅度。

保障量刑公正:增强检察监督,防范司法腐败:促进内部管理,提高检察官素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求刑制度改革同样存在几个不可不提的担心:一是求刑制度自身设计的合理性。

关键在于求刑遭到否认如何救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起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抗诉。

司法解释未对“确有错误”做出进一步解释,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抗诉? 一方面:一味抗诉,不胜重负:另一方面:如果求刑没有相应措施的跟进,徒具口号。

因为具体量刑建议和意见若对审判人员来说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亡的约束力,则求刑制度的设计总体上不成功。

除去法院明显违法法外施刑的情形,需要考虑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求刑高而判刑低:一是求刑低而判刑高。

对于第二种情形,被告人一般都会选择上诉:在第一种情形,需要根据刑种做出分析:(1)死刑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抗诉:(2)求无期徒刑判处长期徒刑(10年以上)以下应当抗诉:(3)求长期徒刑判处中长期徒刑(5年以上)以下应当抗诉:(4)求中长期徒刑判处短期徒刑(3年以下)的应当抗诉。

二是求刑提出的范围问题。

求刑是否一审、二审、再审中均应适用?求刑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适用是否存在限制?有观点认为应作出灵活规定,如规定对于哪些情形或者哪类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由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提出以及何时提出。

这是立足于检察立场致力于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因过于灵活而欠缺制度的“硬性(自我制约性)”。

我们认为,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抗诉案件和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案件中,求刑制度理所当然地适用。

至于一审简易程序中,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的简易程序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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