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搬迁后空置场地可申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最新知识]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减免
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减免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减免,关于这个问题一直被各位会计们所关注,本文整理了会计中与土地使用税相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
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减免答:企业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可以减免吗企业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滞纳金无法减免,因为滞纳金的产生就是因为违反了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关于城镇企业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可以减免吗的问题国家有着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减免相关税费但是对于滞纳金则无法减免。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
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
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
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
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12366热点问题集粹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09年第2期淮安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7月目录一、营业税1、我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照总包收入减去分包金额计算营业税?2、请问,我承包本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也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企业要求我自行申报营业税是否有依据?3、出租房屋,收到承租方预付的下个年度房租,是否征收营业税?4、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5、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6、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7、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8、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在计税时应归于代理业还是其他?9、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交税,税率为多少?10、民办学校收取的培养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11、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代开票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2、请问,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3、请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福利或用于宣传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4、请问,我公司直接拨付工会的工会经费只有银行的进帐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5、2008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6、我单位是货物运输企业,2008年度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预征率什么时候执行?以前按3.3%征收的税款可以按差额退税吗?7、请问,2008年我单位因政府规划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但搬迁工作仍未结束,今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全部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8、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能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10、环保局每月收取的噪音超标排污费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11、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12、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据实计算并加计扣除?13、请问:(一)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三)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 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 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平安防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有关部门批准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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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建立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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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立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平安防用地证明材料,包括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近期《平安评价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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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
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无论是农业用地还林业用地,都是需要缴税的,而且土地使用税林地的缴纳标准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林业用地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土地,那么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政策依据(一)“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三)“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原场地自搬迁完毕、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10日内,应派员调查核实。
对资料报送齐全、情况属实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
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商办用房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
商办⽤房⼟地使⽤税征收标准是多少?个⼈⾃⽤商住房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企业商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标准如下:1、⼤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地是重要的⽣产资料,我国的⼟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因为经营、办公需求使⽤⼟地的,可以通过参加⼟拍、转让等⽅式拿到。
根据有关规定,使⽤城镇⼟地的企业,要依法缴纳。
那么,商办⽤房⼟地使⽤税征收标准是多少?下⾯⼩编就给⼤家具体介绍下有关知识。
⼀、商办⽤房⼟地使⽤税征收标准是多少?个⼈⾃⽤商住房不⽤缴纳和城镇⼟地使⽤税。
(对外出租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商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城市1.5元⾄30元;2、中等城市1.2元⾄24元;3、⼩城市0.9元⾄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如何确定⼟地使⽤税的纳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的确定,⼟地使⽤税由拥有⼟地使⽤权的单位或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地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地使⽤权共有的,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企业搬迁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政策明确之前,可参照执行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根据《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的规定,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权属证明。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认定书。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1)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推定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本地的,以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使用权不确定或有纠纷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为纳税人(各方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一)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免税免税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财政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卫生机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二)企业非生产经营用地免税(1)企业医院、教育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绿化、公园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尚未利用的土地: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省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特殊情况或特定项目用地免税(1)因停业未用土地: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做他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因搬迁未用土地:企业搬迁后,其原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场地使用的,照常征税。
(3)运输线路专用地:企业运输用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特殊企业的特定用途土地免税(1)港口用地:码头(如码头、泊位、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税;港口的露天货场用地要征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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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问题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4﹞197号
【发文日期】2004-11-18
【实施时间】2004-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凡企业申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在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时,申报免税面积及免征税额。
同时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企业整体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应在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面积及免征税额的同时,提供土地权属及未使用状况等详细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报送其它有关土地使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同时加强对免税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瞒(虚)报应(免)税土地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成文日期:1989-12-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通知略)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闲置土地处置是指将闲置土地进行出售、租赁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闲置土地的处置不仅涉及到会计处理,更关乎税务方面的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将闲置土地作为非流动资产进行核算。
非流动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可收回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企业应当对闲置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其可收回净值。
可收回净值是指在处置该资产过程中,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与该资产从购买或成本计入会计年度起至处置日累计摊销金额之差额。
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市场价格、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等因素。
根据评估结果计算可收回净值,将其列入报表。
非流动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可收回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实际收回金额高于可收回净值,则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实际收回金额低于可收回净值,则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企业以租赁方式处置闲置土地,应当将租赁收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分期确认。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处置闲置土地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征税方式,计算处置闲置土地所得的纳税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对计算出的纳税金额进行计税,确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相应的税务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评估,并将可收回净值按照实际收回金额与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
在税务处理方面,需要按照规定的征税方式计算处置所得的纳税金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确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会计准则对企业搬迁涉及的会计处理新规定
会计准则对企业搬迁涉及的会计处理新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7:2012年10月,甲企业开始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万元)取得处置收入10万元,销售存货(成本9万元)取得收入11.7万元。
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1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120万元,2013年完成搬迁。
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
会计处理如下:2012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借:银行存款180贷:专项应付款180(2)处置机器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30累计折旧70贷:固定资产100借:银行存款10贷:固定资产清理10借:营业外支出20贷:固定资产清理20借:专项应付款20贷:递延收益20借:递延收益20贷:营业外收入20(3)处置存货借:银行存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9贷:库存商品92013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借:管理费用30贷:银行存款30借:专项应付款30贷:递延收益30借:递延收益30贷:营业外收入30(2)重置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120贷:银行存款120借:专项应付款120贷:递延收益120(3)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借:专项应付款10贷:资本公积10。
吉林省三级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吉林省三级⼟地使⽤税如何征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1、⼤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最近⼏年,农村⾥的年轻⼈都会选择在外务⼯,剩下的⽼⼈孩⼦在家⾥,但是他们没有能⼒对农村⼟地进⾏利⽤,导致农村很多⼟地都是空着的,于是有⼈去承包农村⼟地,对⼟地进⾏利⽤是要征收的。
那么,吉林省三级⼟地使⽤税如何征收?接下来⼩编将为⼤家详细的介绍⼀下吉林省三级⼟地使⽤税。
⼀、吉林省三级⼟地使⽤税如何征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第五条规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地使⽤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减免规定按照税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23号
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正文:---------------------------------------------------------------------------------------------------------------------------------------------------- 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23号1995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调整步伐,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环境,合理规划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因污染重、耗能高、效益差等原因或企业主动要求,经批准,采取搬迁或就地取消、原地转为第三产业、合并同类企业等方式进行改造的部分市属以下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第三条搬迁改造企业的名单,由大连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组织提出,经国有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办公室组织资产评估并审核批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计划,下达实施。
第四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涉及的政府各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力量进行项目的审定,简化审批手续,加快企业搬迁改造速度。
企业搬迁改造所涉及的土地出让的对外谈判和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章规划土地、配套建设第五条企业搬迁,原使用土地出让的,其综合地价中的有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配套费全额交房地产开发办,并全部转到各有关建设单位;(二)拆迁费全部给企业;(三)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开发办按开发住宅的土地留30%,开发公建的土地留50%,用于基础建设,另70%或50%再按下列比例给企业,剩下部分由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留作调整基金统筹使用:1、迁至庄河的,100%给企业;2、迁至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的,90%给企业;3、迁至其它地区的,80%给企业;第六条土地出让的拆迁费和分成的出让金,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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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后空置场地可申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随着各地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很多企业面临搬迁出城进入园区的现实。
然而,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凡企业申
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局确定。
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要求免税,必须符合相关程序。
纳税人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四点事项。
一是注意企业搬迁后原场地必须是不使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
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