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涉农资金专项
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25
•【字号】余府办字〔2015〕33号
•【施行日期】2015.04.2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
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5〕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余市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胡高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威市委常委、副市长成员:邓浩市政府副秘书长裴晓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小基市财政局局长
徐冬春市发改委主任
邱生平市农业局局长
姚成弘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志勇市教育局副局长
吕笑梅市民政局副局长
廖怒平市财政局副局长
邹小云市人社局副局长
简水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敖小刚市住建委副调研员
陈仕斌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彭海滨市水务局党组成员、水保办主任
张建军市农业局副局长
宗晓云市林业局副局长
胡珍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黄琴市卫计委副主任
稂小亻毛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陈珊雅市农办副主任
颜春林市农业开发办副主任
官爱珍市扶贫移民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廖怒平兼办公室主任,姚成弘、张建军兼办公
室副主任。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5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增强科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
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础前沿、高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社会公益研究和成果转化及推广等重点科研项目,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低碳发展,坚持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和信用管理,发挥好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第四条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应始终把握科技发展趋势,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科学调整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体系,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化整合,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1〕3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建设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投资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6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5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难、数据共享难、业务协同难”等问题,进一步打破“信息孤岛”,提升我市政府治理和政务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省政府统一部署,2019年6月底,建立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一体化体制机制,编制《新余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新余市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建设完善市电子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市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推动市政务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应用,率先完成群众办事堵点问题涉及的政务信息系统与市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对接,实现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全面支撑全市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努力把新余打造成全省“办事最方便”的城市。
2019年底,完成《新余市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涉及的政务信息系统与市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对接,建成高频数据共享库,满足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享需求,政务数据实现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安全应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基本实现“系统通、数据通、应用通”、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交换。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新网4月29日电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数字化综合办公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数字化综合办公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余府办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数字化综合办公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新余市政府数字化综合办公平台建设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新余市政府数字化综合办公平台建设方案为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政府,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余市政府数字化综合办公平台建设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四大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建设数字化协同办公系统平台,通过市政府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改造和接入,将“天网”工程、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数字城管”、应急指挥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整合到数字化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构建数据共享、协同办公的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中心,打造集智能办公、智能监管、智能服务、智能决策四位一体的政府数字化综合办公平台。
二、建设原则㈠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统一规划,根据总体框架,明确建设各阶段所要完成的任务,分步实施,注重实效。
㈡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各专业数据库和专业信息系统之间的技术接口使用统一标准,保持数据库的开放,实现信息共享。
㈢承前启后,重点先行。
做好原有信息化业务系统的衔接、升级和整合。
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㈣先进实用,保障安全。
技术设计方案要坚持实用性和先进性相结合;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三、主要任务㈠建设数字化协同办公系统以安全性、先进性、易操作性、可维护性、标准化、开放性、扩展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为原则,利用已建成的市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基于“云计算”的三层架构模式,以通用政务应用需求为指引,建设面向政府各部门全业务的数字化协同办公系统。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1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㈠预算管理;㈡采购管理;㈢结算管理;㈣资产管理;㈤票据管理;㈥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等其他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㈠行政事业性收费;㈡罚款和罚没收入;㈢资产处置收入;㈣上级补助收入;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㈥捐赠;㈦其他应当列入收入预算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应当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不得另设账户和“小金库”。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余府办字〔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 -2024年)》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1日新余市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 -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推动商贸消费提质扩容,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党代会精神,立足发展新阶段,按照“稳住、进好、调优”原则,聚焦“作示范、勇争先”要求,紧盯促进商贸消费加快升级目标,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进一步完善消费市场、丰富消费业态、提升消费品质、刺激消费需求,推动全市商贸消费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为实现“爱我工小美、五年更辉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力争通过3年努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取得显著成效,推动我市打造成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消费目的地,在赣西区域影响力显著提升。
到2024年,力争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35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提前一年实现全市“十四五”规划目标;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亿元,年均增长12%以上;餐饮业规模达到55亿元,年均增长12%以上;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达到600家,年均净增100家以上。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余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意见余府办发〔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经市八届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29号)精神,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权利透明、监督有力。
二、认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有关规定,严禁超越权限擅自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及变相减免政策,对已出台的要坚决予以取消。
要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工作,对已完成阶段性任务的专项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方向;对资金安排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归并整合,避免多头申报、重复安排财政资金。
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方面存在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到位的,要立即予以整改。
对于确实需要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明确执行期限,建立退出机制,及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财力集中起来,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解决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
三、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申报审批分配程序。
各地、各部门在分配使用财政资金时,必须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包括:㈠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市属公共工程和其它投资项目;㈡市政府融资项目;㈢国债转贷项目;㈣使用社会或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捐赠资金项目;㈤市财政担保资金项目以及市直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项目,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但追加投资后达100万元)的,应当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组织编制、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以及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市监察机关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
市建设、城管、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人防、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余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3日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明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实施接管单位为市政实施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接管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接管单位意见。
第七条全市性、系统性的项目,由市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养护管理;小街小巷、城中村等其他市政设施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养护管理。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余市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相关政策补充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余市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相关政策补充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3•【字号】余府办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余市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相关政策补充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新余市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相关政策的补充方案》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新余市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相关政策的补充方案今年以来,我市按照《关于建立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赣扶移字〔2016〕37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贫困人口患重大疾病的比例高,我省规定重大疾病分类救治的病种由原来的15种增加到了22种,补偿范围扩大,标准提高,要求贫困患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要达到90%以上,按政策实际需补偿的费用远远大于人均90元的筹资标准,资金缺口大。
为进一步落实好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政策,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新余市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实施细则》(余扶移字〔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方案。
一、提高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各县(区)今年1–9月份补充医保运行情况测算数据,严格按《实施细则》要求,保障对象为各县(区)通过精准识别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未进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低保人员,应全部纳入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余府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建立长效服务业发展促进机制,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服务业主要是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职业教育等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商贸餐饮、旅游、社区服务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楼宇经济、会展、文化传媒、中介等服务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㈠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㈡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㈢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健全财务机制,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⑴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⑵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⑶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⑷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⑸“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2、对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表彰奖励资金和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3、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4、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5、服务业发展工作经费;6、组织、参加国内外服务业展销会经费补助;7、《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余府发〔2007〕27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余府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5〕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一)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二)土地与矿业权交易。
(三)建设工程交易。
(四)国有产权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前款规定的各项交易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范围采用动态目录管理制度。
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资、水务、交通运输、公路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余府办字[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字〔201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5月10日,市委召开常委会,传达学习省委XXX书记、省政府吴新雄省长、省委政法委舒晓琴书记在全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专题研讨班和市委常委会精神,确保实现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当前突出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项目建设1.抓好项目引进。
围绕工业三大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三大园区优势,瞄准沿海发达地区、香港、台湾等重点地区和央企,积极引进更多的大企业、大项目。
2.抓好项目管理。
把项目建设管理作为项目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开发、管理以及招投标等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项目服务责任落实和考核,严格落实已出台的投资管理办法。
3.抓好项目调度。
进一步加强项目调度,加快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坚持重点项目调度会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抓好项目推进。
对所有重点项目,要按照时间节点,高强度、快节奏推进。
当前,要着力抓好赛维新增2000兆瓦多晶硅片、瑞晶四期20条电池片生产线、赣锋锂业1.5万吨氯化锂及5000吨高纯碳酸锂、江锂公司镍板深加工、新钢1550毫米冷轧工程等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早竣工、早见效。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余府发[2015]1号【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06【实施日期】2015.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八届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对于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力争“十二五”期间,我市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三、管理对象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是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经济社会影响的项目。
四、主要内容(一)绩效目标管理。
1.设定绩效目标。
各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进行科学设置,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明确资金额度、资金用途等事项,报送绩效目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1•【字号】余府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1日新余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26号),为全面做好我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建设诚信政府,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步伐。
二、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徐文泊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萧飞云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晓明市住建委主任黄小基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傅磊市重点办主任龚小兵市住建委副主任潘小诚市人社局副局长潘会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刘国新市水务局副局长何炜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龚小兵兼办公室主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2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21]24号)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2021年11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
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7页(P4-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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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
知(赣府发[2021]29号2021年12月29日)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
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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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3个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余府办字[2017]22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30
【实施日期】201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3个非常设机构的
通知
(余府办字〔201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我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及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余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新余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新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等3个非常设机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新余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董晓健市长
副组长:徐文泊副市长
成员:钟桂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萧飞云市政府副秘书长
黎仕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欧阳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海涛市委组织部副县级组织员
刘文冰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温林市编委办主任
干华明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黄小基市财政局局长
饶程市审计局局长
敖新春市人社局局长
何春霞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华磊市环保局局长
刘清明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局长
郭瑞新市水务局局长
张有红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昕晖市商务局局长
易勇市国资委主任
彭水萍市民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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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
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意见
(余府办发〔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经市八届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大额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29号)精神,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责任明确、程
序规范、权利透明、监督有力。
二、认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有关规定,严禁超越权限擅自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及变相减免政策,对已出台的要坚决予以取消。
要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工作,对已完成阶段性任务的专项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方向;对资金安排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归并整合,避免多头申报、重复安排财政资金。
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方面存在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到位的,要立即予以整改。
对于确实需要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明确执行期限,建立退出机制,及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财力集中起来,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解决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
三、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申报审批分配程序。
各地、各部门在分配使用财政资金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