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敲诈勒索与抢劫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并采取相应的不法手段,但二者还是有其不同地方,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里状态。
抢劫罪是被害人迫于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不同的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不同部分以明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在刑事辩护中体现出刑事辩护律师的素养和风采。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不同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其主要表现是:一、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胁迫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只是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并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被害人的名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内容。
二、犯罪行为实施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在被害人面前当场实施的,一般是以言语和动作来表现出来;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在被害人面前当场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表现为口头言语的方式,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三、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行为人就会当场加以杀害或者伤害;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四、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财物。
五、对数额的要求不同。
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不要求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该罪,数额较大是构成此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09年04月11日来源:浏览次数:291 【字体:↑大↓小】背景色:裁判要旨行为人虽预谋敲诈,但其行为表明主观上具有当场取财的坚决性,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案情2007年6月19日,被告人罗美容告知被告人周其廷,其认识的张某要来家吃晚饭,那人很有钱。
周其廷即提出叫几个人,趁张某到罗家里来时敲诈点钱,罗美容表示同意。
第二天,张某与罗美容约好晚上到家里去,罗美容告知周其廷,周其廷遂纠集被告人王楼、孙海胤与王祥(在逃)。
晚9时许,罗美容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家中,然后王楼、孙海胤、王祥、周其廷先后闯入室内,以张某与罗美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威胁,对张某拳打脚踢。
为逃离现场,张某从二楼跳窗逃跑,造成脊椎错位,手、脚等部位骨折。
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之伤属重伤。
后四被告人共当场取得张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裁判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楼、孙海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周其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其廷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罗美容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楼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海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的犯罪所得。
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以一则案件为例
此外 . 二者 均可 以使 用 暴力 威 胁 方法 , 也是 二 者 区 这
分 当 中争议 最 大且 难 度也 最 大 的 问题 以下 通 过 田 某 、 某案 ( 案 经北 京 市朝 阳 区人 民法 院 审理 过 ) 王 本 ,
三 、 理 评 析 法
笔者 认 为 . 两行 为人 的行 为认定 为抢 劫罪 更 为 对 妥 当 。首先 , 需要 对暴 力威胁 情形 下 的抢劫 罪 与敲诈 勒 索罪 予 以科学地 区分 。要 区分 两种情 况 . 并结 合 主 客 观标准 来 加 以判 断 第一 种情 况是使 用暴 力威 胁 .
重 庆科技学 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1年第1 02 期
Ju l fC ogigU i rt o Si c n eho g(oi i csE i n N . 2 1 oma o hnqn n e i f c ne ad Tcnl ySc lS e e dt ) v sy e o ac n i o o1 02
具 ) 胁要 殴打孙 某 , 威 向孙某 索要 人 民币 20 0元 。 0 为
防止 孙某 在取 款 的途 中逃跑 . 强行 索取孙 某 随身 携 又
带 的诺基 亚 7 5 6 0型 移动 电话 1 、4 部 2 K金 项链 1 . 条
并 由 田某 与孙某 乘 坐 同一 辆 出租 车前 往孙 某 朋 友 处 取 款 20 0元 . 0 王某 乘 坐 另 一辆 出租 车 跟 在后 面 ( 以 上摘 自被 害人孙 某 的陈述 . 为人 田某 、 行 王某 在 侦 查
收稿 日期 :0 1 1 - 9 2 1 - 0 0
特定情 形下抢 劫罪 与 敲诈勒 索罪 如何 区分 . 我 在 国司法实践 中是 一个较 为 疑难 复杂 的问题 . 者都 以 二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不仅 抢劫 罪 的客观 构成要 件 中包 括 暴力 方法 .敲诈 勒索 罪也 可能包 含一 定 的暴 力 行为
论文开题报告书: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08(1)班
课题名称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的区分,历来是受到关注的问题。
本课题意在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实践当中,法官是如何区分这三个罪的。
希望从中能体会到实践中法官的思考逻辑和方式,学习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与实践当中。
2、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例,探讨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客体和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比较,得出了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划分的界限,回答了刑法理论上有关的疑难问题,对司法实务中具体罪名的区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本文先以案例开头,引出抢劫罪界限的讨论,下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对象的区别进行论述,先讨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划分,然后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加以阐释,从而从整体上对抢劫罪与二罪的界限加以明确。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抢劫罪和强奸罪都是刑法中的重罪,都是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实施犯罪的行为。
两者都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属于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实施手段、侵害对象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
本文将就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公民财物的行为。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包括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抢夺公民财物。
暴力手段指的是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打击、威胁等肉体上的强制行为;胁迫手段则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被害人屈从自己的意志。
抢劫罪的犯罪手段通常比较直接,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目的是为了抢夺财物。
在实施抢劫罪时,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选择孤立的环境和目标,以确保犯罪行为的成功。
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导致了财产的损失,还给受害人带来了身心双重的伤害。
更严重的是,一些抢劫案件还可能导致生命的丧失。
对抢劫罪的打击和惩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强奸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妇女,受害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由于强奸罪是一种极端侵害人权的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
虽然在现代社会,对于妇女的保护和尊重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强奸罪的发生依然存在,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仍然是当前社会法律机制的重要任务之一。
1. 定义上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夺公民的财物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身体,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抢劫罪主要是针对财产的侵害,而强奸罪主要是针对人身的侵害。
2. 受害对象的不同:抢劫罪的受害对象主要是公民的财物,而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主要是妇女的身体。
从侵害对象来看,抢劫罪和强奸罪涉及的领域是不同的。
3. 威胁的形式和手段不同:抢劫罪主要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胁迫手段对受害人进行财产的抢夺,通常情况下暴力手段更为突出;而强奸罪主要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胁迫手段对受害人进行身体的侵害,胁迫手段更为突出。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刑法分则中各种罪名的重要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区别一、抢劫罪与绑架罪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一犯罪故意是明确的。
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
2、犯罪的方式不同。
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的客体不同,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
而绑架罪侵犯是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
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放在侵犯财产犯罪内,而将绑架罪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1、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
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
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
3、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
4、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就在此后实施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
5、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
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浅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阐 释抢 劫 罪 构 成 要 件 的依 据 .在 一些 特
殊 的 抢 劫 罪 中 ,行 为 人 构 成 抢 劫 罪并 不
一
在行 为人并 未对被 害人进行 人身强 制 , 而是 直 接 实 施 具 有 抑制 被 害 人 反 抗性 质 的取 财 行 为而 获得 财 物 的情 况 。 在 这 种
浅谈抢 劫罪与敲 诈勒索罪 的界限
崔 荣 超
(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荫 13 0 ) 嘉 嘉 5 20
【 关键词】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 ; 为结构 行
抢 劫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是 多 发 性 犯 罪 , 表 现 形 式 、 案 手 段 复 杂 多样 。刑 其 作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抢 劫 罪 是 以暴 力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抢 劫 公 私财 物 的 行 为 。 法 第 二 百七 十 四条 规 定 . 诈 勒 刑 敲
、
抢 劫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概 念 和
劫罪 是 复行 为 犯 .抢 劫 行 为 包 括 手 段 行 为 和 目的行 为 。抢 劫罪 的 手 段行 为 是 使 用 暴 力 、 迫 或 其 他 方 法 , 劫 罪 的 目的 胁 抢 行 为是 强 行 夺 取 公 私 财 物 。 文认 为 : 本 作 为侵 犯 人 身 权 和财 产 权 的 犯 罪 .抢 劫 罪 的典 型形 态 由 手段 行 为 和 目的行 为 两 个 行 为构 成 .但 是单 一 的 暴 力 行 为 也 可 以
二 、 抢 劫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行 为 结 构 特 点
诈 勒 索 罪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存 在 包 容 竞 合 关 系 。不 应 当简 单 地 说抢 劫 罪 是 以 足 以压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观点归纳: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还是迫于纯精神恐惧。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与吕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
因缺钱用,某日两人共同协商:吕某先邀约陌生男子开房(但不与对方真正发生性关系,只脱衣服进行手淫),张某再以吕某丈夫名义冲到房间里捉奸,两人借此向陌生男子勒索财物。
为能更好地实施计划,两人还商量由张某带把水果刀,好吓吓对方,但不是要真正去伤害对方。
协商后,两人依计行事,吕某将陌生男子周某约至某酒店房间,两人先洗了澡,然后躺在床上,吕某便开始抚摸周某生殖器。
张某在酒店外等候十五分钟左右后,来到两人所在房间门口。
张某假装酒店服务员要求开门,周某警觉让吕某穿好衣服,自己也穿好衣服后将门打开。
此时,张某冲入房间,先是打了周某脸部一拳,然后两人扭打后倒在床上。
张某说到“可算抓到你们了,你睡了我老婆这事怎么办?”周某答两人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并想反抗,张某拿出水果刀对周某说:“你别动!我有刀。
”周某不在反抗。
然后张某让周某起来,周某跪在地上请求拿钱解决。
张某与周某谈成1万块钱了结此事,期间张某还假装与吕某吵架、离婚、报警等等,但没有再用刀威胁周某。
最后,张某、吕某从周某处共勒索7800元,因不够1万,放走周某前,张某扣下了周某的手机和银行卡,让周某事后将剩下的2800元打入银行卡,并告知周某只要收到余款就会立即将手机和银行卡返还。
周某离开房间后选择了报警,张某与吕某于第二天被警方抓获到案。
争议焦点:威胁手段重合的情况下,本案应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人使用了刀,被害人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才交付的财物。
辩护人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拿出了刀,但对刀的使用进行了极大程度的限制,只是拿了出来并告知了对方,但未使用到直接威胁勒索财物。
试论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及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
试论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及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在二零一三年的四月二十六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起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且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一文件颁布后解决了很多前期实践及理论界模糊的概念,规范了敲诈勒索的数额、具体刑罚等的适用问题,现就其主要内容及敲诈勒索罪相关问题做一简要解读。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适用实践一、理论界有关敲诈勒索罪的简要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对敲诈勒索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
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即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敲诈勒索的规定及《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刑法》的相关规定为适应新的时代变化,以适应一些新形势的要求,二零一一年二月份的时候,在文件《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敲诈勒索罪的问题进行了很多的调整:首先增设“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条为入罪标准,从而使敲诈勒索罪定罪的标准比之前更低;其次是增设了一档全新的量刑幅度,也就是“如果是涉案数额度特大以及有别的严重作案情节的,可以判刑超过十年,同时缴纳一定的罚款”,这有效提升了这一范围行为的判刑最高标准;然后是针对所有量刑档次全增设了相应的金额处罚刑。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但刑法的规定毕竟较为笼统、原则,为了实际运用的便捷,针对实践中敲诈勒索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一环境下《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产生了。
在这一文件中,一共涉及了九条内容,包括下面几点:1.关于敲诈勒索罪中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几点的判断准则;根据解释相关规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所涉及的公私财物总值超过2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就可判定为数额较大;总值超过3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30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的手段研究——兼论与抢劫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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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 蒎 勤 棠 罪 灼 手 双 究 ຫໍສະໝຸດ 兼论 与抢 劫 罪 的 区分
王 清 雨
摘 要 在侵犯 财产 犯罪 中 , 敲诈 勒 索犯 罪是 常 见犯 罪之一 , 近年 来有 所增加 。本文 拟通 过与 国外 关于敲诈 勒 索 罪行 为 的 立 法 比较 , 出我 国立法 的不足 ; 指 深入研 究探 讨敲 诈勒 索罪 的手段 , 决有 关敲诈 勒 索罪 与抢劫 罪界 定混乱 的局 面 , 解 以期 通 过理 论 的完善服 务于 司法 实践 。
( ) 一 国外有 关敲诈勒索罪的立 法比较
前联邦德 国刑法典第 2 3条规定 : ( 5 “ 勒索 )一) ( 行为人为了使 自 己或者第三者不法地获利 , 违法地使用暴力或者通过带有明显恶害的
威胁恐吓某人作为、 忍受或者不作为和因此给被恐 吓者或者他人的财 力 。 由此可见 , 哟 不管是外 国刑法, 还是我国刑法都规定敲诈勒索罪 的 产造 成损失 的, 5年以下的 自由刑或者金钱刑 。( 该行为是违法 手段包括威胁和要挟 。但在理论以及实务界, 处 二) 主张“ 暴力” 或是“ 轻微 的如果 为其追求的 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者恶害的威胁被认为是受谴责 的。 由此可 以看出, 德国刑法规定“ 违法地使用暴力” 是与威胁或要 挟相并列的本罪的行为表现之一, 即手段之一。 瑞士刑法典(9 1 1 7 年修正) 16条规定 :( 第 5 “ 勒索) 以暴力或重 一、 暴力” 同时可 以作为敲诈勒 索行为 的手段的说法不绝于耳 。有界于 此, 笔者在下文试 图结合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 客观方面 的不 同, 来
浅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
减析抢劫 罪、 敲诈勒 索罪 及 强拿硬耍 型寻衅 滋事罪之 区别
张 芸
摘 要 抢 劫罪 、 敲诈 勒 索罪及 强拿硬要 型 寻衅 滋事罪在 主客 观 方面存在 某种 相似 性 , 司 法 实践 中往 往容 易混 淆 , 在 实有认 真 辨析之 必要 。本 丈结合 实际案 例 , 抢劫 罪 、 对 敲诈 勒索 罪及 强拿硬 要型 寻 衅滋 事罪做 了简要 的 分析 。 关键词 抢 劫 罪 敲诈 勒索 罪 强拿硬 要 型寻 衅滋 事罪 案 例 中图分 类号 : 9 43 D2.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辨析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O 10 —5 220 )41 一l 0
、
案 例
个当场性 , 因此非法利益 获取 的时间只能足当场 。 敲诈勒索罪非法利
益 获取 的 时 间 , 时 是 当场 , 多 的 足在 若 = 时 日之 后 。 强 拿 硬 要 型 有 告人 何 意 、 德 凯 在 某 学 院 内张 贴 的 租 房 佟 广 告 , 告 人 张 朝 阳 、 意 、 德 凯 、 烁 商 量 由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帮 被 何 佟 彭
意味着该行 为的非法利益获取 时间也在 当场 完成 。 本案 中,尽管钱不是被害人直接在实施暴力 的现场 交付给 被告 人 , 被 告 人 的暴 力 威 胁 对 被 害人 造 成 了强 制 , 但 且该 强制 ~ 直 持 续 , 即 便 时间 延 续较 长 , 告 人在 控 制 被 害 人 的 情 况下 用 被 害 人 的 银 行 卡 取 被 得 财 物 , 一 样 符 合 “ 场 性 ” 要 求 。因 此 , 告人 的行 为 符 合 两 个 也 当 的 被 当场 性 , 除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 排 2 从强制程度和细节方面分析, . 排除抢劫罪 是强制程度方面。在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及身体 强制不够 的情况下 , 一般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 中并没有对被害人的共同租房者进行暴力威胁或其他控制, 实施犯罪 过 程 中还 要 求 被 害 人把 同租 房 客 叫进 来 借 钱 , 犯 罪 行 为 有 一 定 的公 其 开 性 , 其 公 开 性 的行 为并 没 有 让 处 于 自由状 态 下 的 同租 房 客 认 为行 而 为人正在实施 重威胁 人身安 全的抢 劫行 为而报警 , 在具体金额上 , 被害人 与被告人也有协商 的过程, 可以从侧面反映被告人 的暴力程度 以及被害人受到的身体 、 精神强制有 限。 二是 从行为发生 的起因等情况看 , 更符合 强拿硬要 的性质。 本案 中, 被害人 陈某与何意等三被告人均是从 事房屋租赁服 务的人员, 因 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 认为, 被告人 的行 相 互 撕 对 方 的租 房 广 告 而 引发 矛 盾 的 , 行 为 人对 被 害 人 索 要 钱 财 的 在 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寻衅滋事罪 。 时候 , 也是 以“ 了广 告 要 赔 偿 ” 借 口 的 , 在 撕 广 告造 成 的 商 接 损 撕 为 虽 二 、 三 种 罪 名 的 区 别 辨 析 对 失数额无法计算 , 为人索要赔偿的数额也具有随意性 , 是其农现 行 但 笔 者 通过 对 三 种 罪 名 的 辨 析 , 为 被 告 人张 朝 阳等 8人 的行 为系 形 式 在 客 观 上 符 合 以强 迫 手 段 索 赔 的 形 式 , 此 , 行 为符 合浙 江 省 认 因 该 寻衅滋 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 。 均 公检法《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非法插 中“ ( ) 一 三种 罪名的主观要 求有 所侧 重 手 民问 纠 纷 , 以强 迫 手 段索 赔 、 债 , 中 牟利 的 , 讨 从 以强 拿 硬 要 论 ” 规 的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他人财 定 。 物 的 目的, 强拿硬要 型寻衅滋事看, 为人也有 占有他人财产的 目的, 行 三是从被告人的组成上看 , 被告人张朝阳纠集的人员均足社会上 但 该 目的 是 为逞 强 斗狠 的流 氓 动 机 服 务 的 。 案 中 , 告 人 张 朝 阳 等 无 业 的 外 地 闲 杂 人 员 , 即 俗 语所 称 的“ 本 被 也 小混 混 ” 张 纠 集 这 些 4 r 混 , ,E 人仅仅因为 自己的租房广告被被害人撕掉, 认为被害人影响了他们的 来 处 理何 意 等三 被 告人 和 被 害 人之 间 的纠 纷 , 必 然 要求 获得 一 些 好 也 租 房 生 意 而 “ 训 ” 害人 , 而 索 要 钱 财 的行 为 , 教 被 从 固然 能 折 射 出 他 们 处。 因此, 本案中被告人张朝阳提 出在 教训被 害人的时候向被害人要 主观上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但他们的行为更偏重于借机寻衅滋事、 逞威 钱, 也反应 出张朝 阳在插手他人纠纷过程 中进行 牟利 的主观一 态, 也 风 、 拿 硬 要 的流 氓 动 机 。 被 告 人 何 意 等 在 要 求 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体 现 出这 些 小混 混 参 与 到 犯 罪 中来 的动 机 。而 其 心 态 也 符 合 省 三 家 强 另 帮 忙 教 训彼 害 人 陈 某 的 过程 看 , 告 人 何意 等 ~ 丌 始 并没 有 索 要财 物 规 定 中的 “ 被 非法 插 手 民间 纠纷 , 以强 迫 手 段 索赔 、 讨债 , 中牟 利 的 , 从 以 的 目的, 而仅仅停留在“ 教训” 一下被害人的意思层 面。 强 拿 硬 要 论” 规 定 中 的情 形 。 的 ( ) 二 三种罪名的客观 表现有 所不同 四是本案客观行为中的一些细节, 可以印证被告人主观上的逞强 1 从 威 胁 手 段 和 非 法 利 益 获 取 时 间 方 面分 析 . 争 霸 、 示 威 风 。例 如 , 中一 名 被 告 人 发 现 同案 犯 多拿 了被 害人 的 显 其 首先 排 除敲 诈 勒 索 罪 。 一 是 威胁 手 段 方面 。抢 劫 罪 与 强 拿 硬 要 钱财时, 即要求归还多余 的金额; 立 在离 开犯罪现场时。 主动 圈下被告 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威胁手段 , 是当面使用暴力胁迫, 当面劫财, 遇有抵 人 的电话号码, 称有不服气的话可 以找他们 , 这些部反映 了被 告人炫 抗 立即施 加暴力 。而敲 诈勒索 罪则是行 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 耀 、 强 耍 威 的 江 湖 习 气 。 逞 强制 , 而不是直接施暴 , 通过威胁 ,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 害怕心理 , 不得 综上, 笔者认为, 被告人张朝 阳等 8人的行为固然符合两个当场
案件事实的理性思考——关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辨别
做 出不 利于犯 罪分 子 的判决 , 这与 我国现 代刑 法所 秉持 的宽严 相
张 某 行为 给李 某造 成 的强 制作 用 的紧 迫程 度 因 为不 具有 当
目的 。 客观 方 面也 存 在相 似之 处 , 如可 能都 使用 当场 威胁 的方 济 原则 不符 。 例 第一 , 威胁 实 施 的方 式不 同, 抢劫 罪 的威胁 , 当场直 接 向被 害人 场性 的可 能 , 是 从而没 有达 到抢劫 罪 的标准 , 不应认 定 为抢劫 罪 , 而
21 0( 02・ l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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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轴 金事实 的理性思考
关 于抢劫 罪和 敲诈勒 索罪的辨 别
宋 辉
摘 要 抢 劫 罪和敲 诈 勒 索罪在 刑 事案件 实务 中是 较难 辨析 的一对 罪名 ,在 司法 实践 中涉及 这 两种 罪名 时 如何进 行科 学
某年 某 月某 日, 告人 张某 纠集 多人 , 被 分别 乘 坐两 辆汽 车 窜
至 某 地 , 该 地 的商 人李 某 的头 蒙住 , 将 并强 行将 他 带 到郊外 某偏
行为 根据 本文之 前 的分析 构成 敲诈勒 索罪 未遂 , 由于张 某持 砍 又
刀等 凶器 作 案 , 成情 节 加重犯 。 构
“ 元 钱 , 声称 是 借款 , 还 以后 要 归还 。 后经 李 某求 饶 , 双方 谈至 5万 勒索 的 规定 : 以对 他人 人身 实旌 暴 力或立 即危害 其 身体或 生 命 还” 的欠 条 。 随后 , 张某 等将 李某 放 开, 让他 回 去取 钱 , 并威 胁 其 对 这种 抢 劫性 勒索 仍定性 为敲 诈勒索 , 不过将其 作 为敲 诈勒索 只 不得 报警 , 李某 借 机脱 身 后报 警 , 张某 等人 在等 候 取款 时被 警 方 的加 重 情节 而 升格 法定 刑而 已。我 国一 些 学者 认 为我 国刑 法 未 抓 获 。对 张 某 的行 为该 以何罪 论处 ?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1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犯罪问题也日益严峻,而针对这类犯罪,刑法也有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应对财产犯罪问题的时候,刑法的分类和认定都需要更加细致和精准。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刑法之财产型犯罪的区分。
从刑法的分类上看,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侵犯财产犯罪和破坏财产罪。
而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其行为方式和后果不同。
首先,侵犯财产犯罪主要指的是通过欺骗、抢劫、盗窃、诈骗等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属于违反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行为。
例如,利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诈骗、盗卡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其次,破坏财产罪则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公有或私有财产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往往会给他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例如,损坏公共设施、故意破坏他人车辆等行为,都属于破坏财产罪。
除了上述的两大类财产犯罪,还有一些特殊的财产犯罪行为,需要特别重视。
例如,走私、偷税等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也属于财产犯罪范畴。
从刑法的认定上看,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相应的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首先,对于侵犯财产犯罪,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认定。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当然,在实际中,还需要根据事实来综合考虑,比如通过证人证言、物证等进行判断。
其次,对于破坏财产罪,除了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认定外,还需要考虑一些额外因素。
例如,破坏财产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动机和预谋性,破坏财产的情节是否恶劣等,这些因素都会对量刑和刑责的判断产生影响。
最后,对于特殊财产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特别重视相关的现实案例和判例。
例如,走私、偷税等行为广泛存在,如果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证据,就很难有效打击这些行为。
总之,针对财产型犯罪的区分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事实因素,在认定方面也需要更加细致和精准。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抢劫罪和强奸罪是两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们都涉及到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这两种罪行都被认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并且都会受到法律严惩。
虽然它们都存在暴力和胁迫的因素,但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其使用的暴力和胁迫手段上却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就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进行分析。
我们来看抢劫罪中的“暴力”和“胁迫”手段。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通常会使用武器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以达到强行获取财物的目的。
在抢劫罪中,暴力手段通常是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实际的身体伤害或者威胁,如持有凶器、故意伤害被害人等。
而胁迫手段则是指由于威胁被害人或者其亲友的人身、财产安全,使被害人对其合法财产向其交付或者进行其他的财产转移。
这种胁迫手段的典型表现是威胁被害人或其亲友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迫使其将财物交出或进行转移。
我们再来看强奸罪中的“暴力”和“胁迫”手段。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的行为。
在强奸罪中,暴力手段通常是通过实施实际的强制性行为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器、殴打被害人、威胁被害人等手段。
而胁迫手段则是指利用被害人处于无法抵抗状态,通过非法手段达到性侵害的目的,如利用被害人处于无意识状态、精神状态不稳定等。
这种胁迫手段的典型表现是通过欺骗、威胁、滥用权力等手段,使被害人处于无法正常表达意愿和自我保护的状态。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其使用的暴力和胁迫手段上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抢劫罪往往是通过实施实际的暴力行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其亲友的人身、财产安全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强奸罪则是通过实施性侵行为或者利用被害人处于无法抵抗状态来侵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虽然它们都是利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来达到犯罪目的,但在具体的实施手段上却有着明显的差异。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其法律后果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辩论赛辩点
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辩论赛辩点一、非法拘禁与抢劫罪两罪辩护词抢劫罪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虽然都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向被害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但两者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之处。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尽管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的目的却不相同。
抢劫罪是以强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再欠钱的情况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实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仍构成抢劫罪。
其次,犯罪的起因不同。
抢劫罪的行为人为实现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往往选择不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出有因”,而被害人大多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或有客观存在的债务纠纷。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关键特征。
但如果索取金额与债务金额相差悬殊,采用暴力当场取走财物,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再次,客观表现不同。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为必备条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虽然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殴打等行为,但对他人的健康损害一般比抢劫罪小得多。
其殴打暴力手段是非法拘禁的从重情节(包括轻伤),如造成重伤、死亡,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暴力索债的数额很小,非法拘禁的时间很短,无轻微伤以上伤害,且为合法债务,不宜按犯罪处理。
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虽然都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向被害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但两者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之处。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尽管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的目的却不相同。
抢劫罪是以强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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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敲诈勒索与抢劫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
作者:潘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0期
摘要近年来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微信设骗局,利用女性犯罪嫌疑人诱惑“好色者”上钩,男性犯罪嫌疑人带人“捉奸”并向被害人劫取或勒索钱财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种作案方式通常被人们称为“仙人跳”。
然而,“仙人跳”却屡屡惨遭滑铁卢,虽没赔掉夫人,却实实在在地折了兵。
致使不法之徒身陷囹圄,法庭受审,随之而来的“仙人跳”案件中的定性问题也成为了此类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其中关于敲诈勒索和抢劫的争论久未平息。
关键词“仙人跳” 抢劫敲诈勒索
作者简介:潘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035
日前,笔者在办案中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件,2017年1月初,小丽找到其朋友吴某某并对吴某某说她妈妈生病了需要钱,想通过“仙人跳”的方式找个人弄点钱,吴某某本是游手好闲的人员,想到有机会发个小财于是爽快的答应了,2017年1月13日上午,刚从睡梦中醒来的吴某某看见手机微信上有小丽发来的信息,主要内容是一些小丽和一名正在追求小丽的男子李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记载了二人颇为暧昧的聊天信息,小丽当时就跟吴某某说有个男的叫李某某的一直在追求她,还给她发了许多暧昧的信息,吴某某立即拨通了小丽的电话并问小丽什么意思,小丽明确的向吴某某表达了准备把李某某作为作案目标,并称李某某家中颇为殷实平时出手大方比较“好下手”,吴某某当即爽快的答应了,并和小丽密谋了如何通过小丽把李某某“钓”出来。
然后吴某某就立刻给其朋友王某某发信息,把“仙人跳”的作案方案跟王某某和盘托出,并提出让王某某充当打手跟吴某某一起去找李某某要钱,王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当天上午10点左右,吴某某开车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某小区门口接上了王某某,这时候小丽就给吴某某通过微信发过来一条信息,说她已经“钓”到了李某某,现在在广场肯德基餐厅门口,正准备去吃饭了。
吴某某闻讯就赶紧开车拉着王某某到了广场附近,并在肯德基餐厅里见到了小丽和李某某,吴某某当场装作非常生气并质问李某某为什么占其女朋友的便宜,被蒙在鼓里的李某某当场就被突如其来的变故吓蒙了,糊里糊涂的就上了吴某某的车,并在吴某某和王某某的控制下跟随二人来到了西青区大寺镇某小区后面的一片空地处,李某某看到气势汹汹的吴某某非常害怕,于是跟吴某某说:“哥,我不知道她是你女朋友,我再也不敢了。
”吴某某又找李某某要手机,李某某于是乖乖的把手机给了吴某某,吴某某打开李某某的手机查看,发现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某跟小丽聊了很多暧昧的话,于是吴某某和王某某同时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在实施殴打的过程中吴某某一直问李某某为什么勾引吴某某女朋友,李某某不断向吴某某求饶说他再也不敢了,吴某某和王某某仍然没有停手,被打怕了的李某某边求饶边对吴某某说:“哥,我给你钱,你别打我了放过我吧。
”吴某某当时一听他要给钱,正说到其心里去,于是就问李某某有多少钱,李某某当场表示其微信钱包中有钱,可以把这些钱都给吴某某,听到
对方答应给钱后王某某就把李某某手机抢过来,然后操作其手机加了吴某某的微信,并查看了一下余额,发现李某某的微信钱包里面有2800元左右余额,然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把李某某微信钱包中的2800元余额都转账到吴某某的微信钱包里,钱到手后吴某某就放过了惊魂未定的李某某,吴某某开车带着王某某也离开了现场,随后吴某某就把刚刚从李某某处得到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王某某1000元并分给小丽800元。
本案为近年来多发的“仙人跳”案件,此类案件具有许多共同点,如通过色诱等方式将被害人骗出,在约会之时“埋伏”在一旁的“男友”或“丈夫”突然出现,然后通过暴力或语言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但正是由于向被害人索要钱财采取的方式、时间等细节的不同,在实践中往往造成了认定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的不同结果。
下面笔者通过分析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结合本案的定性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威胁的方式内容和时间均不相同。
威胁既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手段,又是抢劫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即便同为威胁在不同罪名中其内涵也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的威胁通常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直接实施,也可以通过短信、打电话或通过其他人向被害人转达。
抢劫罪的威胁内容通常是伤害甚至杀害被害人等侵害被害人身体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内容相对比较多样,除侵害被害人身体之外还包括败坏被害人名誉、损坏特定财物、举报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等。
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抢劫罪的威胁在时间方面还具有一定的紧迫性,通常在被害人表示不交出财物时当场就会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通常表现为在被害人表示不交出财物时将在今后的某个时间实现所威胁的内容。
其次,通过违法手段取得财物的特征和时间也不相同。
抢劫罪取得的财物通常只会是动产,一般情况下是体积相对较小的钱财、金银首饰、手机等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的财物既可以是体积相对较小的动产,也可以是体积相对较大的机器设备、车辆等物品,甚至可以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在取得财物的时间方面抢劫罪通常在实施威胁的当场就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可以在当场取得财物,但通常会在事后约定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
纵观本案,笔者认为,吴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首先,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虽然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双方纠纷引发,但吴某某并没有因此而造成任何损失,其要求赔偿显然是借口,提出的数额也明显超出惩罚的性质,目的是为了索取钱财。
其次,从暴力程度和内容上看,吴某某等人驾车强行将被害人带至人迹稀少地区,给被害人造成孤助无援的心理恐慌状态,并不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行为,直至被害人答应支付钱财了事,可见吴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在本案中具有延续性且没有节制,同时,被害人在得不到援助的偏僻环境下遭受两名男子的威胁和殴打,完全可以推断出其答应交出钱财是在不能也不敢反抗的极度恐慌的状态下的行为,吴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实际已达到抢劫罪的严重程度。
再次,从索取钱财的时间和方式上看,整个过程中,被害人一直被吴某某等人控制,无法逃跑或者报警,直至被害人向吴某某等人交出钱财,甚至交出钱财的方式也并非其主动操作,而且由吴某某的同案犯王某某使用被害人的手机进行的操作,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的人身始终处于吴某某等人的暴力胁迫之下,被害人交出财物与吴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两者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完
全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的特征,故吴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那么何种情形下吴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此时我们不妨假设这样一种情景,被害人和小丽约会是背着其妻子进行的婚外情,吴某某等人并非使用暴力对吴某某相威胁,而是扬言如果吴某某不交出财物便将此时向其妻子告发,被害人如果是基于担心此事被妻子发现会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而答应交出财物的,则可以考虑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因二罪主观恶性和客观暴力程度的不同,无论在犯罪数额的认定还是量刑区间的设定上都存在着巨大差距,而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往往存在着微妙的关系,这使得正确区分两罪无论在刑法理论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的区分两罪无论对于准确的打击犯罪还是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陈洪兵.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中“两个当场”的坚持.江苏社会科学.2013(3).
[3]赵秉志、肖中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的却别.法制日报.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