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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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再版说明2023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2023年第127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第1号修改单”,批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修改,重新印制。

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以第2版印制,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前言2023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任务书。

2023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23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23]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23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23年1月和2023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2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23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大容规)培训研讨分享 TSG 21—2016
大漠孤烟编制 二○一六年五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 TSG 21—2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2016年2月22日颁布。 • 2016年10月1日实施。


《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目录
• • • • • • • • • • • 1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2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3设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4制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5安装、改造与修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 6监督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 7使用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 8在用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 9安全附件及仪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 10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讲义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讲义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 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的综合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修订工作组 2016年6月28日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目录
一、综述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三、新容规的内容构成 四、主要技术内容的变化 五、容规今后的发展方向 六、结束语
固定式压力容器 超高压容器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一类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
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 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 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TSG,21-201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图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TSG,21-201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图文]

修订说明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目录1 总则(1)2 材料(4)1 材料通用要求2 金属材料技术要求3 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3 设计(12)1 设计通用要求2 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3 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4 制造(30)1 制造通用要求2 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3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5 安装、改造与修理(46)1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2 改造与重大修理3 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6 监督检验(48)1 监督检验通用要求2 制造监督检验3 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4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专项要求5 批量制造产品的监督检验方法6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7 监督检验其他要求7 使用管理(67)1 使用安全管理2 使用登记和变更3 年度检查4 使用监督管理8 在用检验(85)1 定期检验通用要求2 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3 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4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5 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TSG21_2016固定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_2016固定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以及超高压容器用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
8.8合于使用评价
8.9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8.10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9安全附件及仪表(111)
9.1安全附件
9.2仪表
10附 则(113)
附件A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115)
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19)
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121)
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23)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最新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讲义

最新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讲义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一、综述
2、新容规的修订历程
(1) 2013年7月,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立项
任务书, ;
(2) 2013年8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和材料
、非金属、超高压等专业小组, ;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一、综述
1、现代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发展趋势 (1)采用基于失效模式的设计方法,保证容器在完整寿命周期内的 功能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2)在设计、制造、检验等环节广泛采用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代表 的信息技术,实现以可靠性为基础的质量控制技术; (3)大型化、高参数化、复杂化; 材料、设计方法、失效模式、检验技术的进展 安全技术规范作为安全基本要求的作用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 要求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 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 承载一定压力 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1 M Pa (表压) 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 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0页)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0页)
对应99版“容规”第140条、第143条、第150条、第154条
2
《容规》宣贯——第8章 安全附件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140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 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 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 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 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143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50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0
《容规》宣贯——第8章 安全附件
本规程条款 8.3.2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 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146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 力Pw,即:
根据这一思路,2004年“定检规”修订时改变了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刚性规定提 出了在适当的限制条件下,安全阀校验周期可适当延长到3年或5年。尽管“定检 规”实现了安全阀校验周期规定的突破,但由于与“99容规”要求不一致,限制 条件太多,实际执行时延长校验周期还是有难度的。所以,“新容规”在8.1条中 明确肯定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按“定检规”执行,实际上也就是肯定了基于风险的 安全阀校验周期确定方法,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04年以前风险分析的理念还不被多 数人理解,在修订“定检规”时加入了过多的限制条件,通过现在的风险评价技 术合理确定安全阀校验周期已经是完全可行了。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讲义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讲义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 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的综合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 要求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 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
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一、综述
2、新容规的修订历程
(5)2014年6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 论,形成送审稿。 (6)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分别于2014年9月、10月、11月召开工作会议, 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 (7)2015年8月,《大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 通报。 (8)2015年11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 (9)2016年2月22日,《大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8)第一节一般要求 (18)第二节焊接工艺和焊工 (20)第三节热处理 (21)第四节表面质量要求 (22)第五节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6)第七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29)第八节胀接 (33)第九节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34)第五章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 (36)第六章定期检验 (40)第七章安全附件 (43)第八章附则 (48)附件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49)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 (52)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9)附件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 (7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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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 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各种热交 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 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分离器、过滤器、集 油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 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1、总则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 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 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 不得低于本规程
1、总则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 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 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 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 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 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批准后 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 试用 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方可进行试制 试用。
A3
压力容器品种划分
压力容器按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 理,划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 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具 体划分如下: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 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 器,如各种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 合成塔、变换炉、煤气发生炉等。
A3
压力容器品种划分
1、总则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 计标准》
1、总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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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


2.1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 能 化学性能 、物理性能(比重、熔点、导电、 导热、热膨胀、磁性)和工艺性能(冷热塑性、可焊、锻、铸、切削性);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 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 标准的规定;
1、总则


1.4.3只需要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 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 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 , 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不需设计资格、不需监检) (制造许可)
1、总则

1.5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 的余热锅炉;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 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 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
1、总则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 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 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 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 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 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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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容器安全运⾏,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固定式压⼒容器固定式压⼒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的压⼒容器(以下简称压⼒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定⽤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的压⼒容器,以及移动式空⽓压缩机的储⽓罐按照固定式压⼒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容器的定义。

2、⽣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容器。

3、移动式压⼒容器的特点:①商业⾏为②环境变化。

适⽤范围本规程适⽤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容器:(1)⼯作压⼒⼤于或者等于;(注1-2)(2)⼯作压⼒与容积的乘积⼤于或者等于·L;(注1-3)(3)盛装介质为⽓体、液化⽓体以及介质最⾼⼯作温度⾼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压容器应当符合《超⾼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属压⼒容器应当符合《⾮⾦属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作压⼒指压⼒容器在正常⼯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压⼒(表压⼒)。

注1-3:容积是指压⼒容器的⼏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相空间的容积与⼯作压⼒的乘积⼤于或者等于·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范围。

注意:1、现在⼯作压⼒其实就是原来的最⾼⼯作压⼒,且是对各压⼒腔⽽⾔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如:《简单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容器,则进⾏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相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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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三)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 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5.本规程第33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压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内 容见附件七)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 量证明书。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1.6 设计修改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 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
对应99版“容规”条款第66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符合本 规程第27条材料代用要求的除外)。
第64条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 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 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主要变化:(1)对99版“容规”63条的竣工图要求进一步明确,如竣工图 上增加了“审核人”签字,而修改标注处只需修改标注人的签字及日期即可, 责任明确;
(2)统一技术规范名词术语的需要;
(3)为了和国际通行作法接轨并为今后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增加了产品 数据报告的要求,明确了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增加了材料清单、 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焊接记录3种质量证明文件。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考虑到容规在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取消99版“容规”中过 于详细的附件三和附件七,今后受压元件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 要求由有关标准规定或者由制造单位按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 定。应当指出的是,产品质量证明书格式仍可参照99版“容规” 附件三和附件七,由制造单位根据产品特点确定。
(5)为有效利用现代复制技术,将“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改为 “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6) 将 “ 压 力 容 器 受 压 元 件 ( 封 头 、 锻 件 等 ) 的 制 造 单 位,………,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 元件的质量证明书”修改为“应当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 量证明文件”,更为确切。
产品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2)制造单位名称;(3)制造单位许可证书编号 和许可级别;(4)产品标准;(5)主体材料;(6)介质名称;
(7)设计温度;(8)设计压力、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9)耐 压试验压力;(10)产品编号;(11)设备代码(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 法见附件D);(12)制造日期;(13)压力容器类别(按照本规程附件 A,分为第Ⅰ、Ⅱ、Ⅲ类);(14)容积(换热面积)。
(5) 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 试样应当至少保存5年。
对应99版“容规”第67条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67条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和要求全焊透的 T形焊接接头,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T形或角接焊接接 头,以及受压元件的耐腐蚀堆焊层都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1.3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 检验。
释义:本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增加。按本规程及本规程引用标 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及本规程引用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 督检验。
对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制造过 程进行监督检验;
(2)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统一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证书”;
(3)保留了出厂资料基本要求,增加了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 焊接记录3种质量证明文件。删除99版“容规”附件三、附件七中具体质量证 明文件格式要求,只保留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格式(含产品数据表);
(4)将“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改为“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 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 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 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 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4制造 4.1 通用要求 4.1.1 制造单位 (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 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 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7)现场组焊压力容器仍然属于制造过程,所有的要求应该一 致。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 察人员是否参加,不属于强制规定的内容,故不在法规中规定。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1.5 产品铭牌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铭牌应 当采用中文(必要时可以中英文对照)和国际单位(产品铭牌的格式 见附件C)。
(5)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分别向压 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修改为“应当向 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6)取消99版“容规”第64条关于“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 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的强制规定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2) 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JB 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 定》的要求;
(3) 监检人员应当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4) 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应 当由制造(组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过监检人员签 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
4.1.2 型式试验 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 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释义:
(1)按WTO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应当享受同等国民待遇,故对压力容器的制 造许可也应当境内外要求一致。
(2)《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制 造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 法 ” ) 、 TSG Z0004-201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对 质保手册、企业标准已有详细规定,没有必要再重复。
如果做不到对境外制造单位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则应当在压力容器进入 中国境内后,按照1985年6月6日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5】4号文《进出口锅 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 标准,对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同时参见劳动部文件劳锅字 【1991】1号文《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 通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发文质技监锅字【2000】61号文《关于进一步 做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
无变化
释义:本规程4.1.5与99版“容规”第66条基本一致, 未做原则修改。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2 焊接
4.2.1 焊接工艺评定
(1) 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熔入永 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与补焊,以及上述焊缝的返修焊 缝都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或者具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WPS)支持;
对应99版“容规”第63条、第64条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63条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 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 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 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课件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容规》制造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 1、容器制造许可; 2、出厂资料; 3、焊接工艺评定; 4、焊接试件(板); 5、无损检测方法选择; 6、耐压试验; 7、泄漏试验; 8、胀接; 9、有色金属容器;
10、搪玻璃压力容器。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释义:(1)99版“容规”对有关修改责任人签字的描述也欠清楚,当时宣 贯做了解释,要求竣工图章上应有审核签字,以保证竣工图与实物相符。目前 制造单位大多也是按99版“容规”宣贯的要求制作的竣工图章,此次修订进一 步明确;
竣工图是应该表征压力容器制造的最终信息,竣工图可以由原设计图样 根据实际制造情况修改而成,也可以根据实际制造情况重新绘制;竣工图样上 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还应当 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竣工图 上应当标注所有与设计不一致的地方,包括材料代用、结构尺寸变化、检测方 法比例变化等,并且应当有修改(标注)人员的签字和修改日期;修改标注处只 需修改(标注)人签字及日期即可,在竣工图章上增加审核人签字的要求。
(4)本规程3.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1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 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3 现场组焊竣工资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提 供本规程4.1.4.1和4.1.4.2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外, 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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