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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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一、依据、范围、实施期限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僵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实施时间为2003年8月1日。

二、申请程序1.申请条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2.申请资料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2).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3).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4).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5).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3.认证时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认证程序种类申请人的申请一般包括如下程序:1).认证申请和受理;2).型式试验;3).工厂审查;4).抽样检测;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5.在线申请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均可通过CQC网站向CQC提交申请书。

网站地址:三、认证目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一)、电线电缆(共5种)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三)、低压电器(共9种)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共16种)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六)、电焊机(共15种)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 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三)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一)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二)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橡胶避孕套(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本法规中,《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开展网吧经营用电脑3C认证执法检查要把握好几个时限

开展网吧经营用电脑3C认证执法检查要把握好几个时限

开展网吧经营用电脑3C认证执法检查要把握好几个时限《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后因防治非典,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文推延至8月1日),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将停止使用,所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将统一为新的“CCC”标志。

自2003年8月1日开始,没有通过3C认证的《目录》内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对不加贴3C认证标志的相关产品或加贴假冒3C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执法检查。

《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在开展网吧经营用电脑3C认证执法检查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时限:㈠2003年8月1日之前,网吧已投入使用的未经3C认证的电脑,不予查处。

㈡2003年8月1日之后至2003年11月1日之前,网吧购进并投入使用的未经3C认证的电脑,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㈢2003年11月1日之后,网吧购进并投入使用的未经3C认证的电脑,适用《认证认可条例》进行处罚。

五、开展网吧经营用电脑3C认证执法检查不宜采取封存和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很多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开展网吧执法检查时都采取了封存和扣押等强制性措施,但是我本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

而《认证认可条例》并未明确可以对涉案物品采取封存和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03•【文号】•【施行日期】2001.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 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3C认证查处资料

3C认证查处资料

3C认证查处资料抓住基本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要求执法人员通过积极的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来收集案源的证据,并对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进行比较、分析、排查,通过一系列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与情节有印证的证据,来证明案件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客观反映出案件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

要使执法人员办理的个个案件都能成为“铁案”,每案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是关键。

办理案件均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是为了客观、全面的查明案件事实,是按照“关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列举的情形,进行酌情裁量的依据。

因此,收集的基本证据应当反映出在量罚中需考虑的基本因素,如:违法产品的数量,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违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改正错误程度等。

首先,要确定实施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处罚对象即主体。

1、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与身份证明无误。

要收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书证。

2、确定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符合行政管辖权的要求。

收集的具体证据: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违法行为的视听证据、行为人的承认陈述、证人证言等。

3、确定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依据。

应在质监职能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性规定书证。

其次,要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标的物及货值金额。

1、确定违法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

主要看产品铭牌、标签、标识、外包装,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2、确定违法产品的数量。

生产数量看:生产入库记录、单据、账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协议,主要原材料使用记录等书证,现场勘验、清点记录,生产人员等相关负责人的证言、陈述等。

销售数量:销售出库、发货记录、单据、账册,购销、运输合同等书证,销售人员等相关负责人的证言、陈述等。

3、确定违法产品的价格。

报价单、标价签、合同、单据、账册记录等书证;物价部门或业内、网上公开的实时价格调查资料;财务人员等相关负责人的证言、陈述等。

再次,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

1、查明实施违法行为人属主观故意还是过失。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技术专家组:为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确保权责一致,鼓励和促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实施机构”)在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的前提下,不断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风险控制和服务意识,近期,我委完成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顶层设计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并参考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发展趋势,全面启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的调整和修订工作。

2013年7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以下简称“两个新版规则”)已经发布实施。

作为试点,两个新版规则全面体现了我委相关管理要求的调整思路,并将作为其他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参考。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后续调整和修订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相关调整方案、框架和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指定实施机构、技术专家组遵照执行。

一、实施规则调整方案和框架调整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两个层级。

指定认证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实施细则与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1.实施规则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和要达到的基本目标,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按照要规范的对象,实施规则又分为通用实施规则和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两种。

(1)通用实施规则涉及所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时需予规范并明确的通用性要求。

目前,已经正式发布的通用实施规则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两份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与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与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与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与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与格式;(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与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八)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制定与发布无需与免于办理认证及认证特殊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十一)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 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3.1CCC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3.2CCC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 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基本认证模式 (6)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基本原则 (7)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认证要素及使用 (13)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与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务必符合国家标准与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与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与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类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与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使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与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

特别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特别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根据的标准与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与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

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

企业与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一致渠道,向国务院与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

国家认监委公告第3号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公告第3号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公告第3号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国民的食品安全,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第3号公告,发布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规则。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并保障人民的健康。

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计,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了危害。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国家认监委在这个背景下发布了第3号公告,制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规则。

二、认证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依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具体来说,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GB/T 22000-201X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2002-201X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控制》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认证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申请者和认证专家。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指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能够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认证申请者是指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的单位。

认证专家是指经认证机构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四、认证程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现场审核、决定与颁证、监督和保持等环节。

具体来说,认证申请者首先需向认证机构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然后认证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接下来进行现场审核,对申请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实地检查;最后认证机构根据评审和审核情况决定是否颁发认证证书。

五、认证有效期和监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会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保认证申请者一直符合认证要求。

如认证申请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证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

六、认证标识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者,可以使用认证机构授权发放的认证标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 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 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 CC工厂检查数据●C 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 CC认证标志数据C 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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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规则: 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电线组件)
CNCA--—01C—001: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CNCA--—01C—003: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CNCA--—01C—004: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CNCA--—01C—005: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CNCA--—01C—006: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断体)CNCA--—01C—007: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CNCA--—01C—008: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CNCA--—01C—009: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0: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小功率电动机)CNCA--—01C—013: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CNCA--—01C—014: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CNCA--—01C—015: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CNCA--—01C—017: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CNCA--—01C—018: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0: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CNCA--—01C—021: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01C—022: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CNCA-02C-023: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CNCA-02C-024: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CNCA-02C-025: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CNCA-02C-026:2001
《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CNCA-03C-027:2001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1
《农机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CNCA-05C-029:2001
《乳胶制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橡胶避孕套产品)CNCA-06C-030: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CNCA--—07C—031: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心电图机)CNCA-08C-032: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血液透析装置)CNCA-08C-033: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CNCA-08C-034: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空心纤维透析器)CNCA-08C-035: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入式心脏起搏器)CNCA-08C-036: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CNCA-08C-037: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滚压式血泵)CNCA-08C-038: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滚压式搏动血泵)CNCA-08C-039: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鼓泡式氧合器)CNCA-08C-040: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热交换器)CNCA-08C-041: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热交换水箱)CNCA-08C-042:200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硅橡胶泵管)CNCA-08C-043: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CNCA-09C-045: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设备)CNCA-09C-046:200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产品)CNCA-10C-04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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