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同行诉法)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2017三大诉讼对比专题
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第三人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监督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检察监督1、立案中监督:(1)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
2、批捕中监督:(1)批准逮捕时发现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捕。
(2)批准逮捕时发现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请批捕——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注意】批捕阶段不能做补充侦查的决定,只能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同安机关补充侦查。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2008级法学一班周海婷 200808140129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形成了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
三大诉讼有其目的、任务、诉讼标的、诉讼性质、法律关系,以解决不同的纠纷、争议与冲突,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①。
三大诉讼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不容混淆。
我们可以通过对三者的特点归纳以便更好的学习掌握。
一、三大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②;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③;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④。
二、三大诉讼的联系(一)、三大诉讼活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目的相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三)、许多基本制度是共有的,包括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相同,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都需负举证责任。
三、三大诉讼的区别(一)、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三大诉讼法比较概要
案例2:邓某系城郊一菜农,一日在农贸市场售菜, 税务局工作人员杨某命其纳税,因当日生意不佳,又 觉税额偏高,邓拒交,与杨发生争执,杨将邓推到在 地,因用力过猛,致邓尾骨断裂。现邓欲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问本案的被告应是谁?
案例1: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子(18周岁)正在 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 花盆坠落下来,砸在赵某头上,致其脑震荡,花 去医疗费1480元。赵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而李否认赵的伤系他家花盆坠落所致。 这种情况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案例2: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 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敲诈的 录音磁带一盘。 该录音磁带属什么证据?
一审 立案之日起3个 审限 月,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 院批准(高院要 延长的,由最高 院批准)。基层 申请延长的,报 请高院,同时报 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 普通程序A:公诉和被 起6个月内审结;有 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 特殊情况要延长的, 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 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 最长不超过6个月, 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 还要延长的,报请上 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 级法院批准。 团;流窜作案;涉及广,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 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 起3个月,不得申请 延长。发回重审和再 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 月;B:被告人未被羁 审不得适用。 特别程序30日,从立 押的自诉:6个月,经 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 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3个月。简易程序受理 后20日。
地域管 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 辖。经复议改变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三大诉讼法比较20130723更新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比较(20130723更新)12345申诉期限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第十三项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无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
(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
)(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
(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没有新证据、事实的一般不予受理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诉再审和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不停止执行,法院自行提起再审,一般中止执行原判决)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审判长书记员审判长是否准许撤诉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审查撤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决定;撤诉后没有新事实、证据再公诉的,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经审查,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撤诉后没有新事实、证据再起诉的,不予受理。
按撤诉处理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撤诉。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一、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要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把握如下几点: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
3.是“认罚”而不是“认罪”,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
4.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
5.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
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无异议的,只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判。
7.应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
从试点情况看,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正当运行的关键制度。
权利告知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以保障认罪或者自白的任意性。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审判环节增设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非自愿的甚至是受到刑讯、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做出的,那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失去了正当性基础,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规定程序转化机制赋予被告人反悔权,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反向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转程序重新审理。
有关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多种学说:一是“同一标准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动摇或者降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是“坚持同一标准,证据规则适当从简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但在证据规则上可以适当“从简”;三是“证明标准隐性降低说”,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证据调查程序上较不认罪案件做一定程度的降低,达到实质上降低证明标准的效果;四是证明标准分层说或者证明标准差异说,即区分认罪与否或者区分不同程度构建差异化标准。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3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3————————————————————————————————作者:————————————————————————————————日期: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 公允,可以判决变更) 基本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裁定)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 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 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 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 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 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 基本制度 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同民事 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 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 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 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 决定) 3、 两审终审制度 (判决 15 日内, 裁定 10 日内上诉;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 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 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由审判员 1 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 (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 3 人,高级和最高院 3-7 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 3-5 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 3 人; (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 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 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 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 决定,包括其他人员) 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 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司法考试复习重点——三大实体法与三大诉讼法
司法考试复习重点——三大实体法与三大诉讼法2009,一个崭新的春季随着每一缕思绪蔓延开来,新一年的篇章开始提笔了,回归了原本的一切,继续着未来的梦想。
新的目标,必将开始新的行动,如果你此刻已经决定2009年司考,那么以下的几点建议是你在备战司考的过程中有必要放在心上并付诸实施的:坚定信念,给自己一个理由每每三四月份准备司考时,总有一大堆人蜂拥而至;但是过了炎炎夏日,不少人受不了准备的艰辛,你会发现突然少了一些身影;在这期间会不断有人在放弃这条征途,尽管胜利的终点已在不远处。
所以,必须有一个可以让自己坚持到底的理由。
又或许也有人准备了很久,并且坚持到底,但却没有成功。
原因可能就是因为他悉心准备的复习时间里没有真正地潜下心来读书、做题。
有很多人认真的坐在自习室里,但也许一个上午却没有什么收获。
所有,要用心去读书,用心去做事,摆正心态,朝着目标用心,那么你所投入的时间和坚持的心才真的有价值。
着眼自身,定位准备时间司考准备的战线不要拉的过长。
如果你感觉基础知识还比较扎的,现在开始这样大半年的时间就已经足够,而且会很轻松的。
如果你是非法律专业,应该早些准备,提高兴趣和专业素养,理清思路。
现在开始也绝对不晚。
有一点要提醒各位考友,绝对不要有准备时间越长越好的思想。
战线拉的过长,到快考试的时候反而已经失去了激情和毅力。
所以,如果你能保证自己很快进入状态,可以迅速达到每天9小时的学习时间,那么你在六月份准备都不晚。
制定周密的学习计划一个完整而周密的学习计划表和时间安排表是司考复习阶段不可缺少的。
学习计划让你每天的复习都有一个目标在指引,时间规划则时刻给自己的效率进行定位和支配,保证时间利用的有效性。
从现在开始,具体到每一门科目,每一本书,每一本辅导资料。
要详细规定每天什么时间段要复习哪一门,要读多少内容,读完的时间点,每本书要读多少遍,所有的一切都要在计划中安排好。
这样按照计划一步一步走,最后就会感觉收获了沉甸甸的学习硕果,从而信心满满地走进考场。
高中政治统编版:解析三大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 检察院在提起公讼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 提出并附带解决的,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课堂小结
解析三大诉讼
诉讼及 其特点
1、诉讼的含义及地位 2、诉讼法及诉讼的特点
公权姓 程序性 强制性 终局性
诉讼的主 要类型
诉讼的类型及差异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知识拓展:《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2、诉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
诉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多元化解决体系中,诉讼处于主导性地位,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最后途径。
× 3、刑事诉讼法就是刑法,民事诉讼法就是民法。(
)
√ 4、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是用来规范诉讼活动和程序的法律。( )
√ 5、诉讼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其法律权威性的接受和服从。(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
诉讼目的 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纠纷(民告民) (民告官)
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自诉:民告民;公诉:官告民)
诉讼主体 举证原则
双方当事人都可 以提起诉讼
通常谁主张权 利,谁负有举 证责任
只能◆是自由诉行:政是相指对被人害提人起或除其自法诉定案代件理由人自、诉近人亲提属起为诉了讼追
(刑诉修改)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同民事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受案范围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168条,《高法解释》109条)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使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177条)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1条,《行诉解释》第49条)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高法解释》第177条)
三大诉讼法对比表记忆版
基本制度刑诉民诉行政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区分:未成年不属于中院管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区分】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只有国家秘密不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陪审员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重审、再审按照一审),二审不可以(刑诉简易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一审“普通争诉”可以有陪审员(包括重审、再审按照一审)。
二审不可以简易程序不可以、特别程序不可以独任庭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发回重审、再审不可以】【注意】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1)简易程序中,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审判员独任。
【注意】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担保财产超基层管辖范围必须是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
(4)督促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三大诉讼法对比表记忆版调解、和解刑诉民诉行政诉讼调解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注意】公诉案件不能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可以和解)。
【注意】附带民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出现调解,调解也具有法律终结力。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
但刑诉的和解程序,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不可以分期履行,需要立即履行。
详见2015卷二75题。
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一、不可以调解的:1.特别程序案件、2.督促程序案件、3.公示催告案件、4.破产还债程序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关系案件,6执行阶段二、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6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 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合议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真题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
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第二大比较重点:管辖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司法考试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
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
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三大诉讼法简介
2021/3/3
三大诉讼法简介
我国 三大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2021/3/3
三大诉讼法简介
引思明理
刑事诉讼一般指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 动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一般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 间发生民事纠纷后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司法 活动 。
行政诉讼一般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将其起诉到法 院,由法院进行裁判的司法活动。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2021/3/3
三大诉讼法简介
• 法庭调查阶段由原告宣读诉状,陈述自己的要求 与理由,然后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反驳观点,法官根据当事人主 张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后由原、被告根据 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来陈述及举证质证,法庭调 查结束后由进行法庭辩论,由原、被告围绕本案 焦点问题,分别发表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 ,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陈述后,由法庭主持 调解,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 解书,调解不成的,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 知。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2021/3/3
三大诉讼法简介
• 2、自诉案件流程:
•
当事人向法庭立案庭申请立案符合条件的
予以立案,并转入刑庭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可
补充证据材料的,告知其补充材料,待补齐后立
案并转入刑庭审理;即不符合条件,又不能补充
材料的,说服自诉人撤诉,自诉人不撤诉的,可
裁定驳回。自诉人案件的办案期限被告人未被羁
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民事诉讼规定“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大诉讼法比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无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无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无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10日收到之日起15日内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一审审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立案之日起3个30日,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受理案。
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选民资格案除外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后20日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期限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
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判决书时间决书。
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上诉期限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2、诉讼代表人;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上诉限制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二审审限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二审范围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