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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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桂财农税[2010]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桂财农税[2010]5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工作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有关具体事
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人员划转和安置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008年12月31日前在编目前在岗的行政、事业编制专司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的人员,在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可随职能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审批程序按《工作方案》中的规定办理。
(二)属独立的契税征收机构由当地财政都门逐个征求征管人员意见,在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提出整建制划转或部分人员划转的名单与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协商一致后按《工作方案》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考虑到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业务主要在县级以上征收机构,乡镇一级征收数额不多,且乡镇财政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为了稳定乡镇财政干部队伍,乡镇财政所征管人员不安排划转。
(四)划出人员所在当地财政部门必须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出具划转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明确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按照“划转人员编制和人员身份对应关系不变”的原则,自治区编办根据划入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具体身份,分别增加地方税务部门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并相应核减有关市、县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及时安排划转人员的工作,尽可能保持划转人员工作相对稳定。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置不划转的两税征管人员,属于公务员和事业编制身份的,要根据其专长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属于临时聘用的人员要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