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建设厅、财政厅贯彻实施文件(闽建房[2008]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主负责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为主负责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面管理工作。
市公房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海沧分局、同安分局、翔安分局具体承办所辖区域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管理工作。
二、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实行分账管理(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会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梯、户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各售房单位,对历年来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全面清理,按房屋户门号对历年来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情况、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并详细填写《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尽快设立分账管理。
(二)在设立分账管理之前,售房单位、业主在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如实填报《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以便设立分账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1、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厦财综〔2009〕3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厦门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含1、 2、变现 3、4、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指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全部价款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资金,具体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和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1、征地拆迁支出指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为土地出让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向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城市建设支出包括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和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厦府[2013]4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16
【实施日期】2013.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等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
补偿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3〕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6日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的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贯彻实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38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局重新修订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本规则修改挂牌出让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一、总则1、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
2、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土地管理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三、竞买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出让公告为准)。
2、申请参加竞买者,必须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联合竞买的,需提交联合竞买承诺书。
若联合竞得后不得将地块分割。
联合竞买的各成员应为竞买及竞得后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资格审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授权受理机构对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竞买资格:(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二)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三)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四)未提交足额保证金的;(五)竞买申请人在厦门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土地尚有到期应缴地价款及相应违约金而未履行支付义务的。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1.24•【字号】厦财税[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09〕1号)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为规范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工作,方便服务相对人,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以下简称“契税返还”)工作,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以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过程中首次购房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土房[2008]47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厦府办[2008]258号和厦国土房[2008]47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个人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手续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我市契税返还的审批机关,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非税中心”)办理契税返还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应填写《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于周一至周五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已填写并由本人签字的申请表送至非税中心契税征收窗口进行办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可登陆市财政局网站下载或在正常上班时间到非税中心契税征收窗口领取。
第五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首次购房查询证明(契税返还联);(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申请材料原件,经非税中心受理人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厦门市关于土地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第19号公告
厦门市关于土地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正文:---------------------------------------------------------------------------------------------------------------------------------------------------- 厦门市关于土地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第19号公告1996年12月24日)一、土地管理收费---------------------------------------------------------|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一)地籍管理费||||||||省物委、省土地管理局〔1988〕闽价(涉)324号||-----------------|-----|-----|||1.土地使用权登记费|||闽土计字18号||-----------------|-----|-----|||(1)平房|人/宗|6.7|闽政〔1996〕5号文||-----------------|-----|-----|||(2)共用楼单元户|人/宗|1.33|||-----------------|-----|-----|-------------------------||(3)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户/宗|3.33|||-----------------|-----|-----|||(4)变更登记费|宗|1.33|||-----------------|-----|-----|||2.证书工本费|本|4|||-----------------|-----|-----|||补卖手续费|本|6.7|||-----------------|-----|-----|||3.勘测丈量绘图费|||||-----------------|-----|-----|||2|2||||(1)个人:100m以内|m|0.10|||-----------------|-----|-----|||2|2||||100m以上|m||||-----------------|-----|-----|||2|||||(2)单位:500m以内||30|||-----------------|-----|-----|||2|2||||500m以上|m|0.06|||-----------------|-----|-----|||2|2||||1000m以上|m|0.05|||-----------------|-----|-----|-------------------------|||此项征地||省物委、省土地局〔1988〕闽价(涉)字第324号||(二)征地管理费||2%|省政府闽政〔1996〕5号|||费用总额||市物价局厦价〔1996〕138号||-----------------|-----|-----|-------------------------||(三)测绘管理费|测绘工程款|5—15%|市政府厦府〔1992〕综298号||-----------------|-----|-----|-------------------------||(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物价局厦价〔1996〕费字138号||1.在500万元(含)以下|房屋拆迁补|0.56%|||-----------------||-----|省政府闽政〔1996〕5号||2.在500-2000万元(含)|偿安置费|0.42%|||-----------------||-----|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227号||3.在2000万元以上||0.35%||---------------------------------------------------------二、土地交易评估费1.收费项目:土地交易过户费(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厦价〔1995〕费字第145号;(2)收费标准:见下表--------------------------------------------|序号|形式|过户费||---|----------------------|---------------||1|出售|按土地转让额的2%||---|----------------------|---------------||2|交换|按土地价格的1.3%||---|----------------------|---------------||||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按自用营业性用地标准的1%||||-------------------|---------------||3|赠与|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自用营业性用地标准的1.3%||||-------------------|---------------||||其他|按土地价格的2%|--------------------------------------------2.收费项目:土地交易抵押鉴证费(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厦价〔1995〕费字145号;(2)收费标准:见表13.收费项目:土地交易租赁管理费(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厦价〔1985〕费字145号;(2)收费标准:土地出租按租金的6%计收管理费4.收费项目:地价评估收费(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厦价〔1995〕价074号;(2)收费标准:见表2表1:-------------------------------|档次|抵押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3‰||--|--------------------|-----||2|100以上至1000(含1000)|1‰||--|--------------------|-----||3|1000以上至5000(含5000)|0.5‰||--|--------------------|-----||4|5000以上至10000(含10000)|0.3‰||--|--------------------|-----||5|10000以上|0.1‰|-------------------------------注:①抵押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按上述收费标准30%计费;②抵押展期、续押的,若不超过原抵押年限的按上述标准的50%计费,若超过原抵押年限的按上述标准收费;③追加抵押金额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60%计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9•【字号】厦府办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已经第14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9日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其中,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住宅、商业、办公等房产的分套、分层交易、城镇私房交易、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交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厦财综〔2009〕3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厦门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变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含往年结余和当年收入)。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1、土地出让总价款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含代缴的税费),扣除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2、补缴的土地价款包括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补缴的土地价款。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闽政地厦〔2024〕29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厦〔2024〕29号
集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集府〔2024〕80号)收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1.2597公顷(含耕地0.29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你区灌口镇三社村水田0.2949公顷、园地0.8511公顷、其他农用地
0.11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27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287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
缴纳。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厦府[2000]综085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85号2000年8月24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用途││ A1 │ A2 │ A3 │ B1 │ B2 │ B3 │ C1 │ C2 │ C3 │ D1 │├──┼───────┼──┼──┼──┼──┼──┼──┼──┼──┼──┼──┤││土地出让金│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商业│其│ 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中│土地纯收益│ 550│ 500│ 450│ 600│ 550│ 500│ 500│ 450│ 400│ 450│├──┼─┴─────┼──┼──┼──┼──┼──┼──┼──┼──┼──┼──┤││土地出让金│1400│1300│1200│1400│1300│ 900│ 900│ 850│ 750│ 800││办公├─┬─────┼──┼──┼──┼──┼──┼──┼──┼──┼──┼──┤││其│ 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居住│├─────┼──┼──┼──┼──┼──┼──┼──┼──┼──┼──┤││中│土地纯收益│ 200│ 150│ 130│ 150│ 100│ 100│90│85│65│80│├──┼─┴─────┼──┼──┼──┼──┼──┼──┼──┼──┼──┼──┤││土地出让金│1200│1100│1000│1200│1100│ 800│ 800│ 750│ 700│ 700││├─┬─────┼──┼──┼──┼──┼──┼──┼──┼──┼──┼──┤│旅馆│其│ 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中│土地纯收益│ 150│ 100│ 100│ 110│ 110│90│85│85│70│80│├──┼─┴─────┼──┼──┼──┼──┼──┼──┼──┼──┼──┼──┤││土地出让金││││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550││├─┬─────┼──┼──┼──┼──┼──┼──┼──┼──┼──┼──┤│工业│其│ 配套费││││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00│││├─────┼──┼──┼──┼──┼──┼──┼──┼──┼──┼──┤││中│土地纯收益││││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00│├──┼─┴─────┴──┴──┴──┴──┴──┴──┴──┴──┴──┴──┤││⒈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5
•【字号】厦府〔2024〕52号
•【施行日期】2024.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52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H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3号)、《关于2024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海沧区05-07新阳片区文江路与海源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编号:2024HP01)、思明区将军祠片区厦禾路与将军祠路交叉口东南侧(2-3)地块(编号:2024P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拍卖起叫价及竞价事项、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
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厦国土房[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国土房〔2007〕258号)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局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提高权籍业务管理水平,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依据有效的政策文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我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国土房[2003]367号)是我市目前农村登记发证业务的主要政策依据。
各分局及基层国土所在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和市局出台的有效政策文件。
今后,因辖区具体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先征得市局同意,并报区政府下发文件。
对一些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的做法,只要不涉及具体政策调整,分局可以制定文件予以明确,但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2、登记发证时应同时办理土地和房屋权证市政府六十号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为规范管理,今后凡受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统一将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乡村房产契证)一同更换。
个别单位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展成片登记工作中只更换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旧的土地使用证并未更换。
注册登记时,因权籍信息系统统一生成虚拟的新土地证号,并在权属登记卡注记,导致信息系统和登记卡中的土地证号与实际不符。
有关单位应在权属审核表和权属登记卡上补充注记对应的旧土地证证号,以便查证对应。
厦门市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1993]地2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厦门市土地综合配套费及地价标准印发给你们。
厦府(92)地040号文同时废止。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同安县可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制定相应的土地收费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九日有关土地收费的说明一、用地等级及区域划分:1、鼓区A1:靠海岸线200米以内的陆地;A2:其它区域。
2、老市区B1:中心区:禾祥路以南、铁路以西、富山展览城以西。
B2:次中心区:铁路以东、胡里山炮台以西及莲坂一带。
3、新区C1:禾祥路以北、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内,嘉禾路以西及嘉禾路---展览城---乌石埔---东渡路沿街;C2: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外、濠头、仙岳山乌石埔一线以南、福厦路以西。
4:东区D1:莲前路以北、吕岭路以南、铁路以西、嘉禾路以东;D2:铁路以东、莲前路东段南北两侧,忠仑苗圃以西及江头至乌石埔一带。
5:湖里E1:濠头、仙岳山至乌石埔一线以北、高殿以南、福厦路以西;E2:其它区域。
6、集美H1:集美镇范围内及周围已开发区域;H2:集美其它未开发区。
7、杏林I1:杏东、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I2:杏林其它区域。
二、本附表(I)适用容积率2,凡容积率每增加1公共设施费及小区配套费增加20%;杏林、集美增加15%(工业、仓库、堆场用地不考虑容积率)。
三、临城市主干道的楼面地价提高15%,以路为界划分区域的,靠道路两边用地收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收取。
四、临时用地一般批准使用期限为二年,土地使用费按综合配套费10%(年)计收(不含征地、拆迁费)。
五、土地费用(除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外),一律由市土地局负责收取。
厦府(85)综424号文委托市房管局收取土地使用费同时停止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行为,根据厦府[1999]综94号文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重申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干部职工不得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做好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工作,确保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不错不漏,同时严格按照《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办事流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审查工作,对职工填报的家庭住房情况、职务(职称)、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签字并对审核意见承担审查责任。
四、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示制度,应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示表》在单位公示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各单位应将经办人、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或(及)《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通过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收件窗口报送市房改办备案。
五、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档案制度,应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或(及)《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和《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等材料归入职工个人档案。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展网上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展网上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厦府办[2009]183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展网上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9〕18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推动办公自动化应用,提高办公效率,改善公共服务,降低行政成本,经市政府同意在各区政府和政府各工作部门拓展网上公文办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网上公文办理是指市政府办公厅承办、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公文,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网上跨部门的交办和意见反馈。
网上公文办理是办公自动化重要应用和拓展,是深化电子政务推广应用,提高电子政务支撑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优化政府服务环境的一项具体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认真组织,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确保实效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公文的接收、办结反馈工作。
原则上每个正常工作日,应至少三次登录系统处理公文,具体时间为每天上午、下午上班时和下午下班前分别上网一次,及时处理来文;节假日和下班时间,如有紧急公文,发送方应及时通知办理方,确保工作及时、无误。
上网处理公文时,应对公文的正确性、格式及其附件进行检查、确认。
公文处理的操作使用应建立AB角制度。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素质、安全保密资质并相对稳定。
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联系处室和信息技术处报备。
各单位要不断总结网上公文处理在部门内部运转经验,不断规范、完善本部门内部公文处理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三、认真准备,抓好落实各单位要配备计算机用于公文处理,现有的用于金宏网电子公文交换的计算机可兼用。
要研究确定网上公文处理在部门内部的运作机制,有条件的要通过部门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流转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2]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继承私房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住房(含在农村申请批地建房)未缴交地价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该类住房进入市场时,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住房参照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的有关规定,享受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优惠政策。
三、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投资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总量由原来的100调整到300元,从1997年7月1日起计算。
上述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按照《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的要求,参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原军队职务比照机关相应职务的标准执行。
未退出的原军队住房的面积应纳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五、1994年2月25日之前退休的机关干部,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比照退休费中特区津贴标准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六、教师离退休后职称有变化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离退休费中特区津贴标准所对应的职称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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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6]10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
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完善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现就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单位或个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三)单位或个人将所购买1990年5月19日之前市政府批准用于商业和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四)单位或个人将1999年12月29日前向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购买集资翻改建的非住宅房屋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五)单位或个人将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自用自营性用地出租,或将该地上的房屋(含商品房项目中的自用自营性用房)出租,或将该土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