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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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达市府办[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07〕53号二○○七年五月十八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完成依法行政的各项目标任务,规范年终评议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评议考核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当中,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完成负全面责任。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达市府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3日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为,完善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对决策主体、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列行政事项的处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一)人事任免;(二)表彰(扬)及奖惩;(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四)其他属于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咨询论证,应当有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的人员参加;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复杂程度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参与。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20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20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7日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准确掌握市政府规章实施效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市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与市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评估实施机关要求,配合做好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司法局应当编制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3月25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依法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地方立法准备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应当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衔接。

根据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建议。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原则性规定,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的;(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授予执法权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与公布第六章备案、解释、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五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用语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习惯;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起草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时按规做好起草工作;(三)负责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四)负责规章的备案和解释工作;(五)组织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六)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的其他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第七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达市府发[2013]17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达市府发[2013]17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达市府发[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22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1年8月30日印发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8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4月22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市委领导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为民、依法、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

推进政务公开,提升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主任、各办主任。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并领导市政府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7•【字号】达市府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机关与制定要求第三章计划与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审定与发布第六章备案与监督第七章评估与清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职责法定、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5•【字号】四川省人大常委员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公告(第12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例。

第二章制定法规议案的提出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达市府办〔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2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第一条为科学编制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要求,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规章制定、修订等政府立法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前评估,是指在申报规章制定、修订项目前,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规章制定、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的行政立法活动。

第四条开展立法前评估,应当遵循公众参与、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评估内容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立法前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政府立法前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司法局负责政府立法前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政府立法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为立法前评估工作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立法前评估工作,并将立法前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

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独立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0年3月24日达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达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17年10月17日达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认定。

第三条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四)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市级决算草案;(五)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市域发展总体规划、全市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等有关全市国土空间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六)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八)涉及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重大民生工程;(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十一)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十二)县(市、区)一级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十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十四)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十五)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达市府办〔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凡各部门代政府(含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政府法制办一律不予合法性审查,并退回起草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3日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践,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本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或行使行政职权的挂牌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达州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达州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达州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达市府办发电〔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达州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达市府办发电〔201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的要求,为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达州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法联系点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2.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新锦社区居民委员会3.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4.达州市达川区残疾人联合会5.达川区人民医院6.达州市达川区电子商务协会7.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人民政府8.万源市太平镇人民政府9.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万源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万源市妇女联合会11.四川省宣汉职业中专学校(宣汉职教园区)12.宣汉县东乡镇人民政府13.宣汉县工商业联合会14.开江县妇女联合会15.开江县永兴镇人民政府16.开江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17.大竹县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18.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19.大竹县人民政府白塔街道办事处20.渠县渠江镇人民政府21.四川省宕府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二、立法联系点主要职责(一)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宣传,并对其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五)参与市司法局组织的立法培训、立法调研和立法课题研究;(六)对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达市府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7日达州市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立法活动中重要立法事项或者重要制度设计委托第三方起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是指市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起草,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受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委托,对重要立法事项或者重要制度设计进行起草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立法项目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是委托起草政府立法草案的主体,对起草工作负责。

第五条下列政府立法项目或者项目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二)法律关系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四)市政府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认为需要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其他立法项目。

第六条委托第三方起草,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第三方。

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事项委托给一至三个第三方。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9月24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以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1923件文件(不含转发上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已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已经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全涵盖了原文件内容的28件文件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文件,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8件)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号说明1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发〔2000〕65号1、制定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8年3月新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原《城市规划法》已废止)2、根据现行城市规划的需要,已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政策。

2关于加强城区商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发〔2000〕131号1、按照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文件规定,此项职权已划归商务部门。

2、已不适应新的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3、我市已出台新的商业网点规划文件。

3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意见达市府发〔2000〕146号该《意见》是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其发展目标、发展项目和发展速度均是以2005年的长远目标为标准,早已被新的发展目标所代替。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0•【字号】达市府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0日达州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立法听证活动,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立法活动中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听证,是指在市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公开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立法项目起草单位是组织政府立法听证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在政府立法起草阶段依法组织政府立法听证活动。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立法审查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起草单位依法组织政府立法听证活动。

起草单位组织听证的,应当通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第五条政府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四)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五)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第六条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起草单位指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听证会设听证人一至三名,由起草单位有关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收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对听证参加人询问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解释。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达市府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项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重点关注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努力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全市实现“两个定位”、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共4件,其中制定项目1件,调研项目2件,后评估项目1件。

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制定达州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暂定名),做好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办法、达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调研论证,对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

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立法计划执行。

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

对于制定项目,起草单位要依法做好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并严格按照完成时限上报送审稿及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签署、公布等留出合理时间。

对于调研项目和后评估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和规章后评估工作,及时形成阶段性成果,送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立法指导协调。

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达市府办〔2020〕75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75号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达州市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管理,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有序性、延续性和主动性,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是指市政府为做好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对立法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项目汇总。

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的征集、论证、入库、出库等工作。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储备项目由市司法局结合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于每年9月向社会集中征集。

向市司法局报送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交立法建议项目申报表。

立法建议项目申报表应当写明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立法建议项目申报表有困难的,可以只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六条下列立法建议项目由市司法局负责收集汇总:(一)有关立法的人大议案、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二)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达市府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协,市级有关部门,市政协各委(室):经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2021年5月17日达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立法协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协商,是指在政府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中,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协商、论证的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包括政府规章制定和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的法规案起草。

第三条政府立法协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平等沟通、依据充分、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第四条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由市司法局、市政协社法群委负责组织。

第五条政府立法协商包括立法计划协商、立法内容协商和立法后评估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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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批准部门】8;821;82101;
【批准日期】2016.06.01
【发布部门】达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6.01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3月25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
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依法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地方立法准备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应当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衔接。

根据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各方建议,科学论证评估。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讨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委托机构负责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十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必要的参阅材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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