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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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要物质基础。

下文是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成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县分别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在本区域内行使统筹协调、监督规范、指导服务等职责。

农业、国土、林业、建设、水利、财政、金融及知识产权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加强对本区域内对口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各县(市、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由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组成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具体承担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等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级农业、国土、林业、建设、水利、财政、金融及知识产权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到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提供确权颁证、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查询交易标的权属提供便利。

第七条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项目推介、代理代办及其他中介服务实行备案制。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四)承诺为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保障村民共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庄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农田、公共设施等所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三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村民和村干部,必须遵守。

第二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第四条村民大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租赁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村委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资产,执行大会决定。

第六条村监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产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村民代表、村委会负责人、监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合作,保障资产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八条村庄集体资产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操作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公开透明,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利益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不得损害村民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村民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破坏村庄集体资产,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第十二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包括资产调查、资产登记、资产保护、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三条资产调查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种类、规模、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综合调查,建立资产档案。

第十四条资产登记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资产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资产保护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侵占、被破坏,保障资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进行程序性操作,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加强村庄集体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完善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资产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资产监督机制建设,确保资产监督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遵守本规章制度是每个村民的义务,也是村集体组织的要求。

二、村集体资产的定义和分类1.村集体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林地、水源、水利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桥梁、机械设备、车辆、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集体农业经营等。

2.村集体资产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耕地和林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建筑物和设施:必须合理使用,并妥善维护保养;–公共设施: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给村民使用,并进行维修和更新;–农产品: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和销售。

三、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1.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村集体组织成员选举产生,负责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决策等工作;2.村集体资产管理经费:由本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四、村集体资产的使用1.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耕地必须按照农作物种植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不得非法转让、借贷、抵押;–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合理使用和妥善维护的原则,不得随意改建或临时乱搭,不得私自占用;–公共设施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给村民使用,并按时进行维修和更新;–农产品必须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限:–集体成员有优先使用权;–外来人员和组织需经过本委员会的批准方可使用;–村民需经过审批方可使用。

五、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和检查1.对于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和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由村民代表组成;2.村民代表有权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书面上报;3.村民有权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并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村集体资产的维护和保护1.所有村民都有责任爱护、维护和保护村集体资产;2.村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村集体资产的安全;3.对于损坏村集体资产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4.村集体资产的保险和维修费用由本委员会负责安排和管理。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8日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细则,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级组织的不断完善,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村集体资产管理目标、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对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村集体资产管理目标村集体资产管理目标是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村级组织的利益最大化。

村集体资产通过有效管理,能够为村民提供公共福利设施、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等,进一步提升村民的生活品质和福利水平。

二、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1. 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是农村基层组织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政策和规划,审议和批准相关管理措施。

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村民的利益,履行管理职责。

2. 村委会村委会是村级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村集体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起草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推动村集体资产的科学管理和运作。

三、村集体资产管理程序1. 流程制定村委会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村集体资产管理流程。

流程应清晰明确,包括资产评估、登记备案、使用规划、经营管理等环节。

流程的确定需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管理程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审批程序村集体资产的使用、转让、抵押等事项,需通过正式审批程序。

村委会成立资产审批小组,对相关申请进行评审,并形成审批意见和决议。

审批程序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任性批准和滥用职权。

3. 监督和考核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管理程序的有效执行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监督机构可以由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监察委员会等组织组成,进行定期巡查、抽查核实,并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村集体资产管理措施1. 资产登记与清查村集体资产管理首先需要对资产进行登记与清查。

登记工作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权属证书等信息的录入,以及资产现状的详细记录。

清查工作则是对已登记资产的实地核实,确保资产清晰、真实、有效。

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五荒资源的管理,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和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五荒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沙、荒水等。

第四条治理开发农村集体五荒资源,应当坚持合理规划的原则,治理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负责规划、协调、服务、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第八条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五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应当明确权属,划清地界;权属、地界不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方可进行转让。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转让其使用权。

第十条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方:农民集体所有的五荒资源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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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村里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村里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一、概述村里集体资产的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对村内的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这些资产包括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域、自然资源等,以及各种公共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卫生设施、文化设施,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成员的生产资料、集体公益事业设施、村级公益设施等。

建立健全村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有序利用,有利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促进村民共同富裕,增强村民自治的自主权和行使能力,保障村集体事务的公开透明,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村里集体资产的范围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村里集体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土地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自然资源。

2. 公共设施:包括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以及其他村级公益设施。

3.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主要是指村民经济合作组织、村社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等的生产资料和资产。

4. 村级公益事业设施:包括集体福利设施、文体娱乐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

5. 其他:还包括其他一切属于村里的集体所有的资产。

三、村里集体资产管理的原则在制定村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村民自治:村民群众是集体资产所有者,应当依法享有集体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管理权。

村里集体资产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最终管理权。

2. 公开透明:村里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村民应当有权了解和监督村里集体资产的管理情况。

3. 公平合理:村里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不得偏袒特定个人或集体,不得损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4. 利益共享:村里集体资产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保障集体成员共同分享,提高集体经济效益,促进村民共同富裕。

5.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对于村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应当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不得滥用、破坏或私自挪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16-19〔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配套服务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陕财办农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发〔2017〕66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等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13年印发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3〕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7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等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供给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管理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发项目”),以及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2]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16
【实施日期】2002.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
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发[2002]23号2002年5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集体生产和公益
事业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村民筹集资金和要求村民出工的行为。

农民依法纳税除外。

第三条向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事前预算和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不得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筹资筹劳超过前款规定限额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基本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村办学校校舍维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_条例_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_条例_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要物质基础。

下文是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陕政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号2003年1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省审计厅)2002年,省审计厅、西安等9个设区市及38个县区的审计机关,对我省200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投入、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审计。

全省共审计了54个县区182个用款部门和单位,审计资金总额2.8亿元。

从审计结果看,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通过审计也发现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十分严重。

这次审计共查出各类违规行为金额7124万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25.1%。

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地方财政欠配应配套资金。

9个设区市计划配套2807万元,实际配套1637万元,欠配1170万元;54个开发县计划配套5355万元,实际配套2632万元,欠配2723万元,共欠配应配套资金3893万元。

其中高陵等11个县应配套1034万元,实际分文未配。

同时存在上级向下级转嫁本级财政应配资金的问题。

二是滞留、欠拨项目资金。

榆林市等3个市级财政及长安区等24个县区级财政共滞留、欠拨项目资金2673万元,其中市级221万元,县、区级2452万元,分别占本级应拨资金的0.9%和11.5%。

三是抵扣、挤占和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7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7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统筹利用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以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重点,以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为补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争取3年至5年在全省城郊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实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全覆盖。

二、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一)性质与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

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分析、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

要不断拓展新的服务功能,逐步把交易市场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二) 设立与管理。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原则上依托现有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组建,实行“管办分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7•【字号】陕政办发[1998]40号•【施行日期】199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搞清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XXX运用效益情况,理顺资产所有权关系,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农业、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的指导。

全省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中的乡(镇)属和村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农业、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由省农业厅、省乡镇企业局分别印发)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这项工作结束后,由省农业厅、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厅共同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三、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汇编、有关文件资料的印制,以及为地、县培训师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地、县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印制报表材料及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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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1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范围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资产经营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

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三)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四)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五)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七)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可以预留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建帐核算,各项收支应当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批各项支出,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集体资产登记帐簿,及时登记资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集体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集体资产报表。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

任免财会人员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县、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并保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章资产监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公布资产运营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支出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方可入帐报销。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提出质询,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答复。

对答复有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可以组织取得相应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计发现资产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指导其改正和完善;发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严重违反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或者非法确定承包人、承租人的;(二)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隐匿、销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不能归还原物的,应当作价赔偿,造成集体资产损坏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现行价予以赔偿;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侵占、私分、挪用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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