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单纯受贿行为-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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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

关于受贿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内容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犯罪的唯一主体。

在现实中,诸如党政机关人员、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假国家工作人员等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问题,既是界定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疑难问题,也是有效打击受贿罪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依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但由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概括性、笼统性,往往引起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和司法认定上的不统一,加上现时受贿犯罪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也使得受贿罪主体变得极为复杂,出现了众多的疑难问题需要给以认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中的疑难问题1.党的机关中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党的各级机关性质,一方面要基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

政党在宪法中与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并列①。

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就应该拘泥于条款。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在整个社会国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领导、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鉴此,我们可将党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因而党的机关内工作人员可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②。

2.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学者从其经济支柱形式——财政拨款,部门职能性质——行政管理的角度,将这些总公司与企业的经营模式相区分,因而认定其国家机关的性质。

笔者认为。

这种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国家机关,这种总公司是由行政机关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转变的过渡机构,因而应认定;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通常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收受贿金,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前些年,受贿罪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受贿罪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性质。

通常来说,不同性质的受贿行为会对犯罪的处罚和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贿可能是一种行贿的报酬,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是一种向他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对受贿罪的定性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程度。

在判定受贿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贿赂行为的频率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统计和计算受贿金额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做出创新和优化,以更加准确地判定受贿行为的程度。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在认定受贿罪时,与行贿罪做出区别。

在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以及区分罪犯的实施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如果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则将部分贿赂用于行贿某些官员,那么在处理此案件时就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案例一:贡献2000万入刑庭当地干部要求十年重刑近日,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某的县委书记,他在担任该县领导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款都是来自于某公司的收益。

在此案例中,受贿人的犯罪情况非常严重,因此被当地干部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两名百万富翁因贿赂行为被判刑两名百万富翁因涉嫌行贿罪,被中国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两名富商行贿了多个政府官员,以获得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证据分析认定了两名富商的涉罪情况,并予以量刑。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更会抽血社会的道德和法治,危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现实中,很多公职人员都有贪污受贿的嫌疑。

下面我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入手分析贪污受贿的危害及对策。

案例一:李某,某机关部门的局长,由于其职位的高度和工作内容的特殊性,所以他拥有非常大的实权,负责管理机构的多项工作。

然而,在工作中,李某往往将职务利用到了极致。

为了达到自己的某些个人目标,他纵容下属和同事开展了各种各样的非法调动、人事安排等工作,还从中收取了巨额的非法好处费。

最后,他因为这样的行为被检察机关查处,判处了刑期。

案例二:张某,一名在某社会组织担任领导角色的人员,因为拥有职务的特殊性以及各种资源的控制能力,他多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向企业和个人收取大量的利益费。

此外,他还在一些场合上故意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为其服务,向其提供文字和图片等资料。

当他的不道德行为被查处时,他以腐败分子的身份受到了国法惩罚。

案例三:杨某,一名拥有演员职业的人员,在其老板提供的机会下,杨某在某电视台主持了一档娱乐节目。

但是,在主持期间,他总是向一些艺人和企业家暗示自己可以为他们掉换角色,提高曝光率等。

此外,他还参与了一些出版物和新闻报道的撰写和刊登,从中收取高额回扣。

最终,当杨某的不法行为遭到揭露和惩罚时,他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以上三个案例都反映了贪污受贿的现状,以及给我们的社会、国家和人民造成的不良后果。

首先,贪污受贿会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不稳定。

如果高层管理者以非法的形式干预public 资源的分配,会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增加,国有资产流失,特权阶层的利益损坏市场竞争机制,最终导致公民社会人对政治体系的信任失落。

其次,贪污受贿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大厦的稳固是一种巨大的威胁。

先进的法治社会是建立在法制保障的基础上,一旦法制不健全,则必然会导致各种紧紧相连的社会问题的不断出现,从而导致社会治理的困难和不断的谴责和危机。

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

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

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见面。

今天,我想讲的题目是“受贿罪的十个疑难问题”。

我主要是办刑事案件,可以说百分之百是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当中,主要来说是“两高一黑”。

“两高”就是高官和高管的案件,“一黑”就是涉黑案件、黑社会案件。

但是近些年来,涉黑案件已经很少了,所以我现在的案件主要是公司的高管和政府的官员这类案件。

那么,在这类案件当中,受贿罪又是最多的。

所以今天我们主要就交流一下,受贿罪的一些疑难问题。

我们今天主要是侧重于实务,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澄清模糊认识。

那么我讲到的这些案例呢,绝大多数都是我办过的案件,希望与在座的各位分享。

我们今天主要不是探讨理论问题,而是解决实践当中的一些问题。

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以我们要全面地、综合地来掌握这个要件,根据这个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评判某一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便利其实,根据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利用职务便利也要从多方面来考虑。

比如说,你分管、主管、经手或者说掺和。

通俗的说,只要你掺和了这件事情,掺和了这个系列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这就是职务便利。

不一定非要你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拍板。

因为很多活动,都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只要你在其中起了作用,你是其中一个不可绕开的环节,就算有了职务便利。

现在只要你收了钱,然后你又是其中一个环节,基本就可以认定(受贿)。

你要是没有收钱,那都好解释。

没有收钱,我就是利用自己的职责或者说我依法履行职责。

但是只要你收了钱,那么这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了。

比如说,在提拔一个干部的问题上。

你是这个班子的成员,对这个干部的提拔使用,你只要没有反对,这就算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也就是说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二、如何理解谋取利益我们知道,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对方谋取利益,当然不管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算。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公职人员贿赂案例分析引言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件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公信力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正行政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本文将分析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公职人员贿赂案例,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律师点评。

案例一:公职人员贿赂案事件时间:2005年至2010年事件地点:某市政府细节描述:1. 2005年,某市政府财务局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贿赂款项,以便在招标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内部信息,帮助其中标市政府的建筑工程项目。

2.张某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接受李某多次贿赂,共计贿款500万元。

在这期间,该建筑公司中标了多个市政府的工程项目,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3. 2010年,某政府进行反腐败行动,成立了一个专案组对市政府的各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发现了张某收受贿赂的问题。

4.张某被依法逮捕,并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在接受审讯时,他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了部分贿赂款项。

5.在法庭审理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李某因为主动供述犯罪行为,获得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体现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的严重性,对社会公信力造成了很大损害。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为公众利益服务,违背了职责使他人获利是严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其次,受贿犯罪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正行政,还为贿赂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本案中,张某贪婪地接受了一名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巨额贿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为该公司提供了不公正的优势。

此外,他还滥用职权为该公司泄露内部信息,扭曲了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结果是合理而严厉的。

张某作为公职人员,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对他的惩罚与其罪行相称。

国家对腐败行为一直持零容忍态度,正义的审判结果将向社会传递出一个积极的信号,从而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 系。
关键 词 : 贿赂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斡 旋 受贿
中图分类号 :94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3 (07 O -13 ) 1 02 1 20 ) l 5 4 0 7 0 4
利 益 , 包括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即凡 是 能 够 满 足 受 也
清廉为政。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 中, 却利用其 职权 , 非法收受或者索取财物 以及其他
非法利益 , 害了党 和政府在人 民群众心 目中的形 损 象, 败坏了社会风气 , 被社会视为腐 败现象 之~ , 成 为社会各界讨论较为激烈的话题 。因此 , 探讨 、 研究
受贿犯罪 , 于惩 治腐败 , 对 加强廉政 建设 , 有十分 具
收稿 日期 :0 60 -5 修 【 20 -50 ; 叫H期 :0 6l—l 2 0 一12
从 日本的司法实践和刑法解释来 考量 , 内容包括 : 其 ① 满足人们需要 、 欲望 的一切利 益; 金融利益 ; ②
③ 还清债 务 ; 艺妓 的表演艺术 ; 男女 间的交 ④ ⑧
情 ; 公司职务的有利地位 ; 参 与投机事业的机 ⑥ ⑦ 会 ; 帮忙介绍职业 ; 金额 、 行期未确定 的谢 ⑧ ⑨ 履 礼 ; 将来要建立的公司的股票 。从我 国港 台地 ⑩ J
重 要 的意义 。

的东西均构成受贿 罪。其 中“ 任何有价值 的东西”
包括 金 钱 、 物 、 权 、 位 、 务 、 处 或 特 权 ’ 财 债 职 服 好 等…。《 日本刑法》 17条规定 , 第 9 公务员或仲裁人 关于职务上的事情 , 收受 、 要求或约定贿赂 的, 构成 受贿罪。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贿赂 的具体 内容 , 但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本文将分析贪污受贿案件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件背景贪污受贿案件通常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私利或接受他人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腐败体制:腐败的产生往往与体制问题有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的机制,导致贪污受贿案发案率居高不下。

2. 制度漏洞:在一些管理制度中,存在监管不严、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一些公职人员存在过低的工资待遇,激起他们的私欲;同时,一些企业也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贪污受贿提供了温床。

3. 道德缺失:一些公职人员道德观念淡薄,丧失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敬畏与责任感,将权力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和无限滥用的工具。

三、案件危害分析1. 损害国家利益: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贪污受贿行为扭曲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加剧了贫富差距,使社会阶层矛盾加剧。

3. 毒害社会风气:贪污受贿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社会风气恶化,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四、案件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贪污受贿行为,对违法者依法惩处,提高打击力度。

2. 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公职人员的公共利益意识,加强道德建设。

3. 加强监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审计力度。

4. 提高透明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可能的腐败空间。

总结起来,贪污受贿案件的分析应该包括案件背景、原因分析、危害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监管加强和提高透明度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受贿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稳定。

受贿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于受 贿罪 的客 体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观点 : ( 1 ) 受贿 罪 侵
犯 的是 国家机 关 的正常 管理 活动 , 即正 确执行 国家机 关 对 内对外 职 能任 务 的一 切 活动 。这 种 观点 在 较 长
行贿 人谋 取利 益 为 条 件 , 非 法 接 受 贿赂 。收 受 贿 赂 , 可 以是在 为他 人谋 取 利 益 之 前 也 可 以是 在 为他 人 谋 取 利 益之 后 。收受 贿赂 与索 贿不 同之处 在于 , 它是 以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为交 换 条 件 。犯 罪 的 主体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主观 方 面是 直 接 故 意 。犯 罪 目的是 为 了获
① ②
③ ④
信春鹰 、 李林、 冯军 : 《 法律辞典》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 版, 第1 3 1 1 页。 张明楷 : 《 刑法学》 ( 第四版 )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版 , 第1 0 5 9页。
刘 白笔、 刘用生 : 《 经济刑法学》 , 北京 : 群 众出版社 1 9 8 9版 , 第5 0 4页。 韩建 国、 韦亚力 : 《 受贿罪客体新e e l , 载《 法学研 究》 1 9 9 1年第 3期 。
得财物 , 并 认识 到其 承诺 实施 的职务 行 为是 为相对 人 谋 取 利益 , 包括 正 当利益 或 不 正 当利 益 。犯 罪 对 象 是 贿赂 。

时间 内是一 种通 说 , 但 这 种观 点 没有 说 明“ 国家 机 关 的正 常管理 活 动” 的具 体 内容 。( 2 ) 受 贿 罪 的客 体 不 仅 包 括 国家机关 、 企业 、 事业单位 、 军 队、 团体 的正 常 活动 , 而且 包括 公私 财产 所有 权⑧。( 3 ) 国家 机 关 、 集 体 经 济组织 和其 他社 会 组 织 体 公 务 活 动 的正 常 进 行 以及公 务 的声誉 为基 本客 体 , 同时包 含社 会经 、 刘杰 : 《 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 识》 , 载《 法学研究》 1 9 8 7年第 6 期。 马克 昌: 《 刑法理论探 索》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1 9 9 5版 , 第2 5 5页。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为是 司法 实 践 中受 贿 罪 的 认 定 中 最 难 辨 认 的 一 种 , 其 总 的特 点是 收 受 贿赂 与谋 取 利 益 之 间 的一 一 对 应 关 系
淡化 , 二者 在 时 间 的 紧密 联接 性 上 被 打破 。
被 动 收受 财 物 的 行 为 , 称 为被 动 受 贿 , 又 是指 接 受
的构 成要 件 。其 一 , 用 职 务 之便 , 投 资 与 接受 投 资 利 是 双 方 的行 为 动 因 ; 二 , 受 财 物行 为 是 投 资 与接 受 投 其 收 资 的同 时完 成 ; 三 , 其 为他 人 谋 取利 益 是 投 资方 的 远期
效益 , 也是 接 受 方 待 于支 付 的 资 本利 润 , 且 三 者 之 间 并
送 财 物给 行 为 人 。 行 为 人 当场 拒绝 无 效 的情 况 下 , 在 对 方 将 所送 财 物 强 行 留在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住处 的情 形 。此
我 们 认 为 ,感 情 投 资 行 为 已经 完 全 具 备 了受 贿 罪
时 .如果 该 工 作 人 员将 财物 送 交 给 有 关单 位 并 在 事 实 上 使 财 物 处 于后 者 的 支 配 、 制 之 下 的 , 因 为行 为 人 控 即 采 取 的 措施 使 自己完 全 失 去 了对 财 物 的 拥 有 ,则 对 行 为人 自然 不宜 以受 贿 罪 论 处 。 因为 只 有 这 样果 断有 效 的处 理 ,才 能使 我 们 确 信 行 为 人是 真 正 地 没 有受 贿 的 故意 。 2 自始 至 终 完全 被 动 , 并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措 施 , . 但 任
职 务 之便 应 当理 解 为 利 用身 份 的客 观 存在 而 未 必 “ 立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腐败问题是古今中外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再加上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也有待提高等原因,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仅难以根治,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受贿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易发多发的腐败犯罪。

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使受贿犯罪的行为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种种办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以致受贿犯罪呈现出了手段隐蔽、形态多样等特点。

受贿罪的主体、对象、行为表现等构成要件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定性,而在有些问题面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显得比较原则和简单。

怎样对日益复杂的受贿现象进行合理的定性和刑罚处罚,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受贿罪理论概述受贿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因制定上述刑法时对受贿罪的认识不够深入,此次立法规定不能适应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一系列决定、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进一步加以完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新鲜出炉,才阐述了受贿罪的完整概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当前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或者说是规定,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也不是尽善尽美。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中。

有关公务员受贿的案例分析

有关公务员受贿的案例分析

贵港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受贿73万元被判6年6个月(2008-06-06 )新华网南宁6月6日电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法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贵港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龙起銮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受贿所得赃款7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龙起銮于1997年至2007年5月,在分别担任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党委书记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其主持贵城镇全面工作及在贵港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土地、城建等职务之便,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龙起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下是对此案例分析:首先,贪污受贿罪具有特殊主体,即国家公职人员,该罪名的成立是由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而一般经济犯罪的主体没有特殊职务的限定,贪污受贿罪主体的特殊性要求对该罪名与一般经济犯罪区别对待。

第二,一般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而贪污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既有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廉洁性,也有社会道德风气,一些严重的贪污受贿行为还有可能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危害,可见贪污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比一般经济犯罪广泛的多。

第三,从客观方面来讲,贪污受贿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往往给社会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严重的腐败行为会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害公共利益,腐败行为同时也给整个社会风气形成了不良的失范效应,甚至会因为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丧失动摇政府和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综合而言,贪污受贿罪比一般经济犯罪具有很严重的危害性。

贪污受贿罪与一般经济犯罪在“四要件”上的本质区别,是区别对待贪污受贿罪和一般经济犯罪死刑存废的根本基础,不能将贪污受贿罪简单等同于一般经济犯罪。

受贿罪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罪疑难问题探析

有将国家工作人 员从事违 反其 职责的行 为作为 斡旋受贿 的必 要条件 。 ” 如果仅将 “ 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特殊 主体作为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 ,不 可避免的会在 立法上 留下空 白,如非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其 影响力进行斡 旋受贿将会逃脱处罚 。 因此 ,《 修正案》 第 1 3条应当将非国家工作人 员增设为 《 刑法》 第 3 8 8条 的主体 。
3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由于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将性贿赂纳入触犯范围使得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真空地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给犯罪分子留下了犯罪的机会因为即使他们的行为给国家集体人民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通过法律予以制裁处罚极其不利于当今我国的反腐倡廉的要求更加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发展
受 贿 罪 疑 难 问题 探 析
郑 红梅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近年来受贿犯罪 出现 了许 多新情况 、新特点,受贿手段 、方式 不断翻 新 ,使许 多变相 的新类型贿赂 因其 法律性质 的模糊 而难 以发现 和查处。鉴于此 ,本文通过阐述受贿罪的概 念和特 点以及 分析 典型案例 ,对我 国在 预防和惩 治受贿犯 罪过 程 中 出现的新类型疑 难问题 进行探 析 ,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反贿赂的机制以及 相关的立法和 司法问题提 出对策和建议 。 关 键词 :受贿犯罪 ;单纯受贿行为 ;性贿赂
引育
伴随着社会发展 ,特别是 随着查处力度 的加强 ,受贿犯罪花 样也在 不断翻新 。其特点就是手段更加趋于 隐蔽化 、智能化 ,出现 了诸 如以低 买高卖 、合作投资 、委 托理 财 、挂 名领 取薪 酬等 转 为 “ 私下” 、由 “ 直接 ” 变 为 “ 间 接” 、 由 “ 现货 ”变 为 “ 期权 ” 。但许多变相 的新类 型贿赂行为 因其法律性 质 模糊 而难 以发现和查处 。 …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全文如下:尽管我国对受贿犯罪一直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犯罪势头依然不减,形势相当严峻。

根据监视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本年度全球腐败指数评估,我国的“清廉度”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位。

这样的评估是否准确当然可以探讨,但至少说明,我国的腐败问题仍较为严重。

受贿作为腐败犯罪中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出现,其明显特征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

它是社会肌体中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危及社会稳定。

一、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主要特点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五方面的特点:一受贿犯罪量急剧上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还是收受金额,都呈现不断向上“飙升”的态势。

就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而言,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994年为36 471件,2000年为45 000件,2021年为115 420件;就受贿犯罪的收受金额而言,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贿上万元即是足以轰动社会的大案要案了,到了80年代后期,受贿犯罪金额呈逐渐上升之势,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再到几十万元。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受贿犯罪是指在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和权限,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的贿赂等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社会的公正和公信力,是我国反腐斗争的重点之一。

然而,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这给案件侦查和审判带来了困难。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对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一、证据收集方面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是判决的基础。

因此,证据收集是打击受贿犯罪的首要环节。

在受贿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这不仅为案件走向正义带来了障碍,也使得犯罪行为受到了保护。

常见的证据收集难点和解决方法如下:1、证据来源不明确受贿犯罪常常需要借助权力的力量去实现,这就需要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使过程中接受贿赂。

这些贿赂的来源往往复杂,有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进入公职人员的手中,这就使得证据来源难以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强化线索转化,广泛吸纳社会举报和爆料,例如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积极开展“双向反馈”,提高线索转化效率。

2、证据难以固定受贿犯罪往往利用职权、地位和权限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意味着贿赂者有可能随时撤回贿赂物资或销毁转移贿赂记录等关键证据,而公职人员也可能销毁涉案文件或故意避重就轻,致使案件证据难以固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工作,采取锁定、登记、封存等措施,并及时采取私家侦探等调查手段进行核实。

3、证据难以鉴定受贿犯罪案件涉及的证据常常需要鉴定,而一些证据无法通过鉴定达到确定性。

例如,一些贿赂公司可能会伪造证据,或者为了避免被查处,隐瞒了与受贿人员之间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有时需要通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取证或者查找其他相关证据。

二、法律适用方面受贿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法律适用也极其严格。

然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常常会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出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关键词:受贿罪既遂未遂论文摘要: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

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

如果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受贿人对贿赂的认识错误来处理。

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为零时,应按对象认识错误,以未遂处理。

二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低于相对应的正牌商品的价值时,是对象部分认识错误,不能以未遂处理,应当以受贿既遂论。

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当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时,该如何处理,与犯罪未遂有没有联系呢?笔者就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略谈管见,诚望与专家学者共同研讨。

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研究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理论界经过一番激烈的论争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受贿罪是存在未遂的。

但由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对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其一,承诺行为标准说。

此说认为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应以受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志,即只要行为人作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即为受贿既遂。

其主要理由是: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承诺受贿已经产生了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声誉的结果,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其二,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

此说主张应以受贿人是否收受到贿赂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

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主要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是否收受贿赂,取决于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主要客体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

关于受贿罪的认识和分析

关于受贿罪的认识和分析

论受贿罪内容提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

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以下我将分别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类型,受贿罪的罪数及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四方面介绍一下受贿罪。

【关键词】受贿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处罚情节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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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 , 基于 双方 之 间 的 友谊 、 是 感情 或 某 种特 定 的 、 义 上 的 道
( 西北 政 法学 院 , 陕西西 安
[ 摘 要 ] 文 阐述 了单 纯 受 贿 行 为 的 概 念 和特 征 , 鉴 国 外 本 借
立 法经验 , 结合 我 国刑 法理论 和 司 法现 状 , 单纯 受 贿行 为 作 出应 对
u t n n ie eso re t n o h gs t era o i _ t eAri e3 5 o r n l a . a i .A d gv si a f r ci n t el il i es nn 0 h t l 8 f i a L w o d o c o e av g f c C mi
XI Ch g E en
( iaN rh s ol eo oic Chn o twet l g f l i C e P t s& L w, ia 1 0 3 a X ’n 7 0 6 )
【  ̄tatTh rietl ecn e t n h rcei i f h i l biey A rc] eat l est o cp dc aatr tso es ge r r .Wi rinl iaiee precs t u . c l h a sc t n b t f e gs t x ei e.i sg ho g e l v n
J n. 0 2 u 20
O n Publc S r a s S ng e Br be y. ud n So e i e v nt ’ i l i r St y o m
Pr bl m s c nc r ng t i e of Br be y o e o e ni he Cr m i r
单纯 受贿 是 贿赂 行 为 的 一 种 表 现 形 式 , 司 法 实 践 中 在 大量存 在 。而 我 国现 行 刑 法 对 此 未 作 专 门规 定 , 法 理论 刑 上 存在 很 大分 歧 , 法实 践 中又捉 摸 不定 , 司 致使 许 多相关 的
犯罪分 子逃 脱 法律 的制 裁 , 重 制 约 国家 反 腐 倡 廉 的顺 利 严
按 受 贿 罪 处 理 的 明 确 定 性 , 就 刑 法 第 3 5条 的 立 法 合 理 性 问 题 并 8 进 行 了分 析 。 提 出 了修 改 意 见 。 且
感激 事 由而 发生 的 , 不 含 有 丝 毫 的身 份 职权 的 因素 。并 而 且, 双方 之 间重 札 尚往 来 , 送 礼 物 都 是 双 向性 的 , 赠 即一 方 赠送 礼物 , 对方 会 回 赠 礼物 , 在友 情 面前 , 方 地 位 是完 全 双 平等 的 。而单 纯 受贿 行 为 , 身 份 而言 , 有某 种 隶属 制约 就 具 关 系 , 既包 括 不 同职 位 、 同级别 的国家 工作 人 员之 间 的 这 不 关 系 , 包括 有 职权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与无 职 权 的 普 通公 民 也 之 间 的关 系 。这种 “ 情 ” 是 基 于 上 下 级 之 间 职务 隶 属 或 感 , 有 职权 的 国家 工 作人 员 在 职务 活 动 中与无 职权 的人交往 中 产 生 的 , 完 全 建立 在 “ 力 ” 是 权 基础 之 上 的。 而且 ,馈赠 ” “ 礼 物 都是 单 向性 的 , 贿 人 除 了可 能 利 用 职 务 之便 为馈 赠 人 受 谋 取利 益之 外 , 无 实物 的 回馈 。即 使 有 “ 尚往 来 ” 并 礼 的表 现 , 只能 是 行贿 人 授 之 以“ 也 西瓜 ” 而受 贿 人报 之 以“ 芝麻 ” 。 这 说 明了 在“ 力 ” 权 面前 , 当事 人 之 间地 位 是 不 平 等 的 。因 此 , 种关 系 , 基 于权 力 而 产生 的 , 们 的感 情 , 质上 是 这 是 他 实
g t h d a t a hesn l rb r e d a twih a h rm eo rb r c o d n n a d t e re fc i i a a d i d ca i. s e s t e i e h tt i g eb i e y b e l t st e c i fb e y a c r i g i l n h o i o r n l ws a i i st i s m l n u l
[ e od]ul ra t s l b br; h ie f r e K y rspbis v s i e r ey te r i r w c e n ; n i g cm o bb y
论 公 务 员 单 纯 受 贿 行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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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贿 罪 疑难 问题 研 究
谢 诚
70 6 ) 0 3
金 钱与 权力 的 默 契 。
[ 关键 词 ] 务人 员; 纯受贿 行 为 ; 公 单 受贿 罪 [ 中圈 分类号 ] 9 4 3 2 1 2 .9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0 8 6 8 2 o ) 2 O 3 1 0 —8 2 ( o 2 O —6 —O
进 行 。因 此 , 如何 正 确地 认 识此 类 行 为的 性质 , 学合理 地 科 界定贿 赂 犯罪 行为 , 确保 贿 赂 犯罪 得 到应 有 的打 击 , 障 国 保 家机关 及其 工 作人 员 的廉 洁 性 , 刑 法 理论 和 司 法 实 践 亟 是 待解 决 的 问题 。本 文拟 对 公务 人 员单 纯 受 贿行 为 的有关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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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第 1 7卷第 2期 20 0 2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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