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司法解释

合集下载

2022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刑九受贿解读

2022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刑九受贿解读

2022年两⾼最新司法解释,两⾼司法解释刑九受贿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作出了新规定。

受贿罪的量刑跟受贿数额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两⾼最新司法解释,两⾼司法解释刑九受贿解读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前,针对刑九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暂未出台,⼩编整理了刑九关于受贿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拟三挡刑罚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受到特别重⼤损失的,保留使⽤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监禁”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四条【受贿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相信很多的⼈都知道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其中有⼀项是利⽤影响⼒受贿罪。

那么,什么是利⽤影响⼒受贿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呢?利⽤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家了解利⽤影响⼒受贿罪。

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利⽤影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可以直接参照《刑法》中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刑法》第三百⼋⼗⼋条之⼀: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利⽤该离职的国家⼯作⼈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影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利⽤影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作⼈员的关系密切⼈、离职的国家⼯作⼈员及其关系密切⼈,⽽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作⼈员⾃⼰。

2、客观⽅⾯不同利⽤影响⼒受贿罪中⾏为⼈先是利⽤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作⼈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去受贿,⽽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作⼈员直接利⽤⾃⼰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去受贿。

即在这⾥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为⼈关系密切的国家⼯作⼈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作⼈员。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犯利⽤影响⼒受贿罪的,处罚是⾮常重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精品总结)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精品总结)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受贿罪的又一种形式,又称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等,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

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不构成本条规定的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

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受贿罪规定及司法解释

受贿罪规定及司法解释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受贿罪规定及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随着新领导人对贪污受贿的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不断落马,其中不乏涉及受贿罪的官员。

究竟我国对受贿罪有哪些规定呢?是否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受贿罪规定及司法解释。

[释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

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一、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二、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三、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四、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

自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题:“数额较大”如何起步?“死刑立即执行”如何适用?——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新华社记者罗沙、陈菲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衡量是否合理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全面部署来看,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所作的全面规定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对记者说,“实际上,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的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

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

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

受贿罪司法解释

受贿罪司法解释

受贿罪司法解释按照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于7⽉8⽇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种⾏为被明确以受贿论处⼀、向请托⼈“低买⾼卖”房屋汽车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中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购买或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法收受请托⼈财物的⼆、收受请托⼈提供的⼲股属受贿⼲股是指未出资⽽获得的股份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提供的⼲股的以受贿论处三、不出资⽽与请托⼈“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由请托⼈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四、未出资⽽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获取“收益”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五、通过赌博⽅式收受请托⼈财物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通过赌博⽅式收受请托⼈财物的构成受贿六、家⼈、情妇(夫)“挂名”领取薪酬以受贿论处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以给特定关系⼈安排⼯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不实际⼯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是指与国家⼯作⼈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七、授意由家⼈、情妇(夫)收受贿赂以受贿论处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的以受贿论处⼋、以“借⽤”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也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他⼈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九、为掩饰犯罪⽽退还上交贿赂仍属受贿国家⼯作⼈员收受请托⼈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作⼈员受贿后因⾃⾝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在职时为请托⼈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以受贿论处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已离、退休的国家⼯作⼈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作⼈员利⽤本⼈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利益⽽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者⾮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为应当掌握:l.索取他⼈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2.⾮法收受他⼈财物同时具备“为他⼈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最⾼⼈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退税严厉惩治⾦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四、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作⼈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作⼈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员与其他犯罪分⼦内外勾结或参与⾦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最⾼⼈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公款犯罪分⼦依法正确适⽤缓刑的若⼲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公款案件适⽤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国家⼯作⼈员贪污、受贿数额在⼆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缓刑⼆、国家⼯作⼈员贪污、受贿⼀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或者⽴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般不适⽤缓刑国家⼯作⼈员贪污、受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刑法第五⼗九条第⼆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般不适⽤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产、科研项⽬中起关键性作⽤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公款犯罪分⼦不适⽤缓刑;(⼀)犯罪⾏为使国家、集体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没有退赃⽆悔改表现的;(三)⽇罪动机、⼿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于投机倒把、⾛私、赌博等⾮法活动的;(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为受过⾏政处分或刑事处罚量刑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最⾼⼈民法院《关于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他⼈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法释(2000〕21号⾃2000年7⽉21⽇起施⾏)江苏省⾼级⼈民法院:你院苏⾼法〔1999〕65号《关于国家⼯作⼈员在职时为他⼈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择其要点,解读如下:小编首先带你一图读懂万言《解释》的内容: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刑法规范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点之一,而合理调整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模式则是其中的一大亮点。

鉴于1997年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规定单一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种种弊端(如难以全面而适时地反映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实事求是地对此作了合理调整,将贪污受贿犯罪原来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即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由轻到重的犯罪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概括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必须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具体规定。

“两高”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很好地贯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法精神暨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单位受贿罪法律规定(3篇)

单位受贿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廉洁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法律规定1. 立法依据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等条款中。

2. 犯罪构成(1)主体: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①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⑤其他严重情节的。

3. 犯罪形态单位受贿罪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犯罪形态:(1)既遂:单位受贿罪既遂是指单位已经实施了受贿行为,且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未遂:单位受贿罪未遂是指单位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逞。

(3)中止:单位受贿罪中止是指单位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 犯罪处罚(1)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单位受贿罪的处罚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其他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读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

解读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

解读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解读2023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一、贪污贿赂入罪的数额标准压得很低在具备“一定情节”的条件下,贪污受贿一万元即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定情节”具有两个特点:其一、相当广泛,《解释》第一条对贪污罪列举规定了五种“情节”并且还规定有“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兜底情节;对受贿罪则列举规定了八项“情节”,其中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兜底情节。

其二、具体明确,《解释》对贪污受贿一万元应予定罪判刑的“一定情节”列举得具体明确,便于操作,这将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贪污受贿一万元的入罪标准,增加“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实效。

之所以说一万元的入罪标准是“压得很低”,主要有二个缘由:第一,1997年《刑法》第383条对贪污贿赂罪的入罪标准定在“五千元”,时至今日已近二十年,经济发展、收入和物价水平与二十年前已经不能同日而语,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已经上升了六倍多,而具备一定情节的入罪标准仅仅提高一倍,不可不谓“压得很低”。

第二,由于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变化,原来五千元的入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很难执行,即使低于三万元被追诉的,主要是因为其他犯罪案件被牵连出来的,且多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而《解释》规定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压得很低。

通常情况下,即使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参考近些年实践操作情况,也算是较低的入罪标准。

此外,贪污、受贿没有达到一万元加其他严重情节或三万元的,仍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刑法规范人的行为、惩戒威慑其他人的效果在于其必至性即违法必究,对于贪官而言即使小贪也会遭到检控,定罪判刑,将有效破除侥幸心理,取得良好预防效果。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一旦被追诉,其政治、职业生涯即告终结,这种刑罚之外的效果也令国家工作人员十分畏惧的,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大多身无长技,一旦失去官职将无所作为。

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2016年4月反腐败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中国刑法在贿赂腐败犯罪中的适用原则进行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为理解2015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额外的指引。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1)扩展了贿赂财物的范围以涵盖无形的财产性利益;(2)规定了在为他人提供利益之事后收受财物依旧被认定为贿赂;(3)重新明确并提高了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且对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适用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与(4)明确了自首及获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要求。

背景这份标题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并自发布日起生效。

科文顿为该司法解释提供了英文翻译,并整理了该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重点刑法条文。

将贿赂的外延扩展至无形的财产性利益中国刑法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商业交易对手“财物”以换取不正当利益属犯罪行为。

1该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2“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3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里,“财产性利益”被首次提出,并做出具体的定义,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贿赂犯罪。

4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则正式将该概念的1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第12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3同上。

4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

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其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贿数额达到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对于受贿数额不足三千元的,不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受贿数额是受贿罪立案的一个重要标准,公安机关在接到受贿举报或者发现受贿线索时,需要对受贿数额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达到立案标准。

其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充分。

受贿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公安机关在受理受贿案件后,需要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充分、确凿,为后续立案提供有力支持。

再次,受贿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事实。

受贿罪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犯罪,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结合,构成了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侦查受贿案件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其受贿动机和目的,同时结合客观证据,证明其受贿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事实。

最后,受贿行为已经达到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受贿罪是一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受贿案件后,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认真审查和决定。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公安机关需要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受贿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确保依法打击受贿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全受贿罪法条、司法解释

最全受贿罪法条、司法解释

受贿罪刑法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1)受贿罪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导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行贿受贿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针对适用数额,严重情节做出了新的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行贿、受贿罪有所帮助。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1、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历经多年的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而定罪数额也就是当中“数额较大”的数额。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5000元)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确定为30000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但并不意味着三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调整到到10000元以上。

这是考虑到完全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存在缺陷的,因为数额并不是评价犯罪的唯一标准,贪污受贿罪的危害性更多体现在权钱交易中对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因此,在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时,同时具有《解释》规定“其他较重情节”的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

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

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