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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浙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浙建〔2024〕9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新春第一会”精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三支队伍”建设,培育高水平乡村建设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组织建筑师、工程师(包括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工程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等工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服务,为乡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专业的技术支持,带动乡村建设人才队伍培育,全面提升乡村建设能力与水平,高质量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建引领。

发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建筑师、工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成立党员志愿服务队,与乡镇(包括街道,下同)、村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将基层党建与乡村建设实践深度融合。

倡导双向奔赴。

推动建筑师、工程师在乡村建设的广阔天地中提升实战水平,发现和培育一批有能力、有经验的高水平乡村建设技术人才,同时助力基层提高乡村建设和管理水平,形成技术人员素质与乡村建设品质双提升的良性互动。

注重服务实效。

坚持需求导向,力戒形式主义,乡镇、村立足现状和发展目标梳理实际需求,建筑师、工程师深入乡村和群众提供精准服务,将基层智慧与专业能力有机结合,打造高质量乡村建设成果。

加强统筹推进。

与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推进和美乡村三大行动、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工作融合推进,形成高质量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强大合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湖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方位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湖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9.8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8.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13.7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99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接轨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等长三角中心城市,联动嘉兴市共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夯实“太湖熟、天下足”农业空间基础。

保护太湖溇港、平原水乡和山区林区的生态本底,守护天目山、顾渚山等生态屏障,提升东西苕溪等流域水生态品质。

强化中心城区承载力和辐射力,完善县域中心城市功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湖政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提升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围绕打造建筑强市的总目标,推动建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至“十三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500亿元,产业外向度力争达到50%,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力争达到8%,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12%以上;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力争达到4家,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建筑业大企业大集团力争达到4家,培育创建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个以上;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全力做大产业规模(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

鼓励建筑业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融资,以及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市内外建筑业企业,实现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建筑产业集中度。

对独立纳税建筑业企业年产值和地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60亿元和9000万元、40亿元和6000万元、30亿元和4500万元、20亿元和3000万元、15亿元和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湖政办发〔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市、县区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湖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亩产论英雄”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

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结合“三改一拆”、“空间换地”、“腾笼换鸟”等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乡面貌,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1.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优化城镇用地空间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带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2.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加强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推进中心城市及小城市、中心镇等建设,充分发挥土地对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助推新型城镇化发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湖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湖州市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8日湖州市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十百千万”重大项目攻坚行动,充分发挥产业项目“扩投资、稳增长、优结构”压舱石作用,建立健全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机制,提升项目推进水平,提高投资综合效益,夯实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围绕项目备案、开工、建设、竣工、投产、上规各环节,建立环环相扣、实时跟踪、动态管理的推进体系。

坚持源头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坚持节点倒逼,提高推进效率;坚持“亩均论英雄”,提高产出效益。

突出备案项目开工率、竣工率、投产率、上规率、投资转化率及竣工项目投资转化率的持续提升,推动项目质效大跃升。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一)适用范围各区县申报、市商务局审核入库管理的备案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外资项目按照备案时的汇率折算)。

按照农业、制造业(新增用地、盘活存量、租赁、技改)、服务业实行分类管理。

(二)管理要求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符合“2456+节能减排”标准,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应符合各行业准入要求,所有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备案后6个月内开工、24个月内建成;50亿元以上项目可分期但不超过2期,首期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的50%,建设总工期不超过5年。

2024年后新引进项目,开工后当年投资转化率达5%以上,第二年投资转化率达30%以上,第三年投资转化率达70%以上,竣工项目投资转化率不得低于7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湖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意见》(湖政发〔2017〕号)的相关规定,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发展重点(一)重点推广技术本管理办法所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是指建筑物主体部分采用工厂标准化制作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房屋建筑项目。

其他房屋建筑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

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鼓励三大类建筑体系:一是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二是装配式钢结构体系;三是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加强研究和探索木结构体系,并积极推广应用。

同时围绕“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集成装修技术、整体厨卫技术以及其他实用技术。

新建住宅要率先实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

积极推进BIM(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二)重点推进区域按照突出重点和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应依据《湖州中心城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总体发展目标,将中心城市封闭式控制范围列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区域,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和面积比例。

(三)重点推进项目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住宅项目、房地产商服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方向,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中改造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要率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通报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第二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按照省建设厅和市安委会统一部署,紧紧围绕“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的主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等各项工作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了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

我局高度重视,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专题部署,统筹安排。

按照省建设厅和市安委会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2021年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湖建发〔2021〕26号),明确开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树标杆,学标杆”观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专家送服务下基层活动、应急救援等七项重点任务和具体活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活动之初举办了“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各区县建设局也同步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精心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专题动员部署,领导带头深入基层参与活动,有力推动了各项活动落地生效。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等先后举行了“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或召开了专题部署会议。

(二)标杆引领,强化宣教,营造氛围。

我局和区县建设局开展了一系列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弘扬了安全文化,普及了安全知识。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09]38号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09]38号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09〕38号2009年8月4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委〔2009〕5号)精神,现就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1.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收入标准(2007年)150%以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全市提前一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

从2010年起,进一步扩大危房改造救助覆盖面,到2012年,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收入标准(2007年)150%以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2.基本满足农民正常住房改造建设需求。

2009至2012年,全市改造建设农村住房7万户。

3.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供水、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基本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规划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

到2010年,全市县区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基本形成完善的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

到2010年,新建社区全部核发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2012年,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工作实现全覆盖。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湖政办发〔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使光伏发电融入百姓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树立全民绿色能源生活的理念,加快推动我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定不移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培育赶超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百姓生活,进一步促进能源生产消费革命,强化全民绿色能源、绿色生活理念。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坚持以市场推动为主,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国有资本、银行保险等积极参与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

强化政策引导,建立家庭屋顶光伏系统设计、建设、并网等技术规程和设计导则,严控工程质量,推动家庭屋顶光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分类实施,创新模式。

根据自有屋顶、集体住户屋顶、住宅周边公共建筑等不同产权屋顶以及各地实际情况,分类探索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商业贷款、合同管理、政府统筹等不同投资建设模式,以及专业公司运维、建设方运维、国家电网公司运维等不同后期管理模式,在融资、建设、运维等方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商业模式。

美观协调,保护生态。

坚持光伏装置与屋顶、外立面相协调,与周边环境相和谐。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湖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意义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传统模式和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信息化和工业化在建筑领域的深度融合,能够促进建材工业与建筑业的联动发展,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根本途径。

加快推进湖州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有利于提升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寿命;有利于解决“用工荒”问题,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四节一环保”水平的提高,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和减少建筑垃圾,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为核心,完善政策和技术支撑体系,着力提高建筑业集成创新能力,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群,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使新型建筑工业化成为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支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湖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2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8日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政策协同,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扎实开展扩大有效投资“十百千万”攻坚,以扩总量为核心、以优结构为重点,着力聚焦项目建设,强化资源要素保障,重点支持制造业、交通、能源和社会民生等领域投资。

2024年,滚动推进百个省“千项万亿”工程项目建设,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左右。

(一)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带动支撑作用。

紧盯百个省“千项万亿”工程项目,实行3亿元以上项目滚动管理、动态监测,做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推进全市“十百千万”重大项目攻坚行动年度计划,支持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能快则快、要素保障应保尽保。

推动投资“赛马”激励措施充分快速兑现。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全市财政2024年预算拟安排78.25亿元。

其中,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资金9.75亿元,综合交通强省领域资金20.82亿元,水网安澜提升领域资金3.94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2.36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0.63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1.25亿元,民生设施等其他领域资金29.5亿元。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全力打造“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最优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2024年9月1日起,我市重点区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编制工程造价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基础上再乘以1.15系数。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总价综合费用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基础上再乘以1.04系数。

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建设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扬尘治理标准及扬尘防治责任,国有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所属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核查力度,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不足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应当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减,具体可按照各级工程建设监督机构检查结果进行约定。

三、其他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项目招标或签订合同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扬尘防治责任条款并按规定计取费用。

2024年9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和已公布招标控制价但未开标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补充约定扬尘防治责任和费用计取条款,结算时应按照补充约定调整计取费用。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2024年10月9日。

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湖建发76)

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湖建发76)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12] 76号湖建发[2012] 76号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针对我市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要求: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二、结合我市建设市场行情,测算发布人工、单项材料(包括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幅度范围和调整方法,供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一)风险幅度范围1、人工: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跌幅度在8%以上时。

2.单项材料(一般指钢材、水泥及水泥、沥青商品混合材料、燃料动力等):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跌幅度在5%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及原则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超范围部分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跌超范围部分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当人工价格上涨B≥1.08C时,A=∑(B÷C-1.08)×D×E+F当人工价格下跌B≤0.92C时,A=∑(B÷C-0.92)×D×E +F其中:A为人工费可调整差价合计B为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信息价D为投标报价文件中的人工单价报价E为一、二、三类人工用工量F为人工费差价对应的税金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单项材料,材料费上涨超范围部分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跌超范围部分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当材料价格上涨B≥1.05C时,A=∑[B÷C-1.05]×D×E +F当材料价格下跌B≤0.95C时,A=∑[B÷C-0.95]×D×E+F其中:A为材料费可调整差价合计B为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信息价D为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材料单价报价E为对应材料用量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其中钢材、商品砼、预制桩、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调整,根据其实际施工期材料信息价平均值B按上述办法计算,具体可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或相关记录确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湖政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20〕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绿色建筑具有安全、健康、舒适、节能等特征,发展绿色建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浙江省湖州市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批复》(建办标函〔2020〕115号)以及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精神,统筹实现绿色建造、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的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加快提升绿色建造供给(一)全市中心城市年度新出让土地中,公共建筑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其中,中心城市范围未来社区、南太湖未来城所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均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二)对达到星级的绿色建筑,按照星级等级给予容积率叠加奖励,其中一星级绿色建筑奖励1%,二星级绿色建筑奖励2%,三星级建筑奖励3%。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对本地民营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建筑相关债券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四)对绿色建筑项目主体购买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的,按照不超过保费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五)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项目,在信贷计划、授信额度、利率定价、审批效率、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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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湖建发〔2009〕101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使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更加规范,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真正做到单列和不可竞争,同时又能确保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自发文之日起,凡在本市范围内尚未办理承发包手续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除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通知》中的规定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和使用管理还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要求;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经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或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商定,需增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单独明确约定;对创建县(区)优胜标化、市优胜标化(含达标)、省标化工地的必须单独约定奖励费用。

二、建设单位必须单独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第一次支付不得少于总费用的60%;其余费用必须在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前单独支付完毕。

总费用支付按如下办法确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按中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确定;实行费率标招标项目按中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在施工图预算中确定;直接发包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率不得低于省建设厅《通知》中规定的下限值,并也在施工图预算中确定。

三、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一次支付证明表》(见附件)、支付票据(复印件)及支付计划等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前置条件之一。

四、主体结构完成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剩余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审查剩余费用的拨付证明材料和费用的到帐情况。

计划到期内未拨付的,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同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时应当根据现行规范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项目、投入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具体实施。

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工程竣工结算时,涉及计费基数的工程量等有变动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增加费用和奖励的最终计取按合同相应的条款必须做出调整。

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省建设厅《通知》中的要求和以上规定执行,相关主管部门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一次支付证明表
二○○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一次支付证明表
主题词:建筑业工程费用计价管理通知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5月6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建建发〔2009〕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另列项目计算。

六、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

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

七、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对该项费用要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核查发现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二○○九年四月二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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