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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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 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信用档案记录,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 目施工许可和各类评优评奖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与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 主管部门对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当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 、克扣或纠纷等事件时,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 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卡 》(以下简称工资管理卡),并对工资管理卡进行严格管理。企业和农民工应当 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拨付工资款项义务,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强对 项目部(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春节前、开学前、
下列建设项目在实施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主 管部门全面负责解决。
1.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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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受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调控的建设项目;
3.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办理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 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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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件 号】湖政办发[2006]129号 【颁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6-09-15 【实施时间】2006-09-15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 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 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 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湖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 民工,以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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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审批。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将记入其信用档案,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对相互串通、敲诈勒索或造成治安事件的班组长、农民工或其他人 员,企业、项目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同时,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全市建筑施工企业通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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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 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 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5.未执行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对农民工反映的情况不纠正、不处理的,农民工应当持工资管 理卡、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举报、投诉。对不能提供相关欠薪证据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农民工也可持相关欠薪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律援 助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用工 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和管理网络,设立管理部门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查自纠和日常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拖 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杜绝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企业应当将工资管理部门(外地进湖企业的公司本部工资管理部门和在湖工 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建立工资管理资料的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两年,以备 核查。工资管理资料主要包括: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 的检查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表、收回的工资管理卡、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如拖欠的款项属于材料款或其他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 资范围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由项目部负责发放工资的,企业应根据项目部的实际情况,按本细则第七条 要求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或担保制度。工资不能直接交与、委托班组长或其他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发放。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告知牌,公告企业、项目部工资管理 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公司(分公司)详细地址,并将每月和结清的工资支付 表在告知牌上公告不少于3天,公示期应当统一、明确,并告知每一个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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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农民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 准。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和工资管理卡 上签收;如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时,应当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 证(或暂住证)、委托人的工资管理卡,同时在工资支付表和工资管理卡上签收 ,上述证件企业必须保留复印件。班组长应当在工资支付表上签署“无其他应支 付的农民工工资”的声明。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其他发包人(以下统称发包方)未按合同 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致使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发包方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发包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 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致使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屡次投诉、群 体性上访或发生治安事件后,发包方还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用于解决农民工工 资的,将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发包方新建项目施工许可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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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发现项目部或班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企业反映,要求予以改正:
1.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工资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3.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在特殊时段或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付清农民工 预留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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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忙季节以及其它易发工资纠纷事件的时段,应对项目部、分包企业以及班组进 行调查、检查,对存在拖欠苗头的,应当重点监控,及时妥善消除拖欠苗头。
第七条企业必须按《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 行办法》办理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企业各级管理层之间,可根 据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或担保制度,并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工资支付 行为。
第十六条经调查核实,确属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限期足 额支付拖欠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企业加 付赔偿金;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动用储存的保障金,监 督企业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八条项目部、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农民工工资管理人员,负责用工管理、合 同签订、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纠纷处理等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部、分包企业必须按用工考勤日记及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 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工程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预 留金额等情况,交项目经理及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工资支付表经审核确认后 ,由企业或项目部工资管理人员会同班组长,按表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经调查核实,企业及项目经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 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不良行 为记录与公示。
1.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发生屡次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2.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
3.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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