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湖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我市对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4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1〕32号 ZJEC01—2011—00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37号 ZJEC01—2006—0020)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80号 ZJEC00—2005—00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26号 ZJEC01—2010—0002)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59号 ZJEC00—2006—0010)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2号 ZJEC01—2007—00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74号 ZJEC00—2007—001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 ZJEC00—2007—0013)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9号 ZJEC01—2007—0002)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6号ZJEC01—2008—001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14号 ZJEC01—2010—0018)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8号 ZJEC01—2011—0006)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 ZJEC01—2006—0010)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121号 ZJEC01—2003—0002)1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试行意见(湖政发〔2006〕38号 ZJEC00—2006—0007)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99号 ZJEC01—2010—0013)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湖州市区建设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2号 ZJEC01—2007—0006)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3号 ZJEC01—2009—0008)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5〕1号 ZJEC00—2015—000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6〕1号 ZJEC00—2016—0002)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4〕1号 ZJEC00—2014—0010)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05号 ZJEC01—2014—002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0〕57号 ZJEC01—2010—0010)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28号 ZJEC01—2013—0003)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53号 ZJEC01—2016—0017)2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4〕3号 ZJEC00—2014—001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5〕2号 ZJEC00—2015—0003)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6〕2号 ZJEC00—2016—0004)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G20峰会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6〕3号 ZJEC00—2016—0008)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7〕1号 ZJEC00—2017—0005)3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66号ZJEC00—2006—0011)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服务业优强企业排名评选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17号 ZJEC01—2010—0007)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54号ZJEC01—2015—0015)3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湖政发〔2014〕33号 ZJEC00—2014—0014)3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2015年建设国际生态休闲度假城市行动计划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63号 ZJEC01—2015—0019)36.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湖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39号 ZJEC00—2007—0006)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5号 ZJEC01—2015—0036)38.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发〔2008〕51号 ZJEC00—2008—0010)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4〕22号 ZJEC00—2004—0003)4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统一进招投标平台规范交易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113号 ZJEC01—2008—0016)4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类事项的通知(湖政函〔2010〕17号 ZJEC00—2010—0004)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0号 ZJEC01—2008—0002)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66号 ZJEC01—2011—0018)4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1〕40号 ZJEC00—2011—0005)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州市市级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2015年)的通知(湖政发〔2015〕26号 ZJEC00—2015—0009)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75号 ZJEC01—2014—0013)4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7号 ZJEC01—2007—0008)4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4号 ZJEC01—2007—0014)4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2〕43号ZJEC00—2012—0006)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11〕13号ZJEC00—2011—0001)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00号 ZJEC01—2007—0015)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0号 ZJEC01—2008—0013)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1号 ZJEC01—2008—0014)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1号 ZJEC01—2009—0011)5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9号 ZJEC01—2009—0019)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10号 ZJEC01—2010—0017)5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4号 ZJEC01—2013—0014)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50号 ZJEC01—2014—0003)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9〕40号 ZJEC00—2009—0008)6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宝宝计划的意见(湖政发〔2009〕17号ZJEC00—2009—0003)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9号 ZJEC01—2006—0004)6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8号ZJEC01—2009—0012)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86号 ZJEC01—2007—0011)6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 ZJEC01—2006—0005)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小餐饮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83号 ZJEC01—2015—0029)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15年湖州市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推进无照转有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7号ZJEC01-2015-0037)6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4号 ZJEC01—2008—0006)6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49号ZJEC00—2008—0009)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散装水泥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24号 ZJEC01—2009—0021)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29号 ZJEC01—2011—0008)7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55号 ZJEC01—2011—0014)7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2〕26号 ZJEC00—2012—0002)7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92号 ZJEC01—2012—0002)7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粘土砖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128号 ZJEC01—2012—0004)7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小型乘用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29号 ZJEC01—2015—0004)7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73号 ZJEC01—2015—0024)77.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ZJEC00—2010—0001)7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低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措施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6号 ZJEC01—2006—0016)7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59号 ZJEC01—2008—0007)8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 ZJEC00—2003—0003)8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5〕71号 ZJEC00—2005—0010)8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 ZJEC00—2006—0006)8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7号 ZJEC01—2006—0022)8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7〕81号 ZJEC00—2007—0014)8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75号 ZJEC01—2010—0012)8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12〕19号 ZJEC00—2012—0001)8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5〕13号 ZJEC00—2015—0005)8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58号 ZJEC01—2015—0016)8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湖政发〔2003〕38号 ZJEC00—2003—0004)9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81号 ZJEC01—2013—0025)9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36号 ZJEC01—2015—0006)9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特高压工程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8号 ZJEC01—2009—0004)9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104号 ZJEC01—2002—0002)9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30号 ZJEC01—2011—0009)9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73号 ZJEC01—2006—0008)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5号 ZJEC00—2010—0003)97.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6〕45号 ZJEC00—2006—0008)9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 ZJEC01—2006—0017)9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湖政发〔2007〕56号 ZJEC00—2007—0009)10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11号 ZJEC00—2007—0003)10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 ZJEC00—2009—0002)10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5号 ZJEC01—2014—0027)10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9号 ZJEC01—2005—0007)10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 ZJEC01—2007—0007)10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 ZJEC01—2007—0003)10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1〕149号 ZJEC01—2011—0012)10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9号 ZJEC01—2009—0010)10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86号 ZJEC01—2014—0016)10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5〕8号 ZJEC01—2005—0001)1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5号 ZJEC01—2008—0017)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3号 ZJEC00—2010—0006)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39号 ZJEC01—2011—0011)1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39号 ZJEC00—2008—0008)11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湖政发〔2012〕35号 ZJEC00—2012—0004)1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升温室龟鳖养殖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30号 ZJEC01—2013—0004)11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湖政发〔2013〕42号ZJEC00—2013—0004)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64号 ZJEC01—2014—0008)118.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粮局等十个部门关于湖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9〕35号 ZJEC00—2009—0007)1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6号 ZJEC00—2013—0006)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8号 ZJEC00—2004—0005)1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68号 ZJEC01—2013—0010)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8号 ZJEC00—2010—0009)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3号 ZJEC00—2005—0002)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65号 ZJEC00—2005—0009)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 ZJEC01—2006—002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0号 ZJEC01—2004—000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 ZJEC01—2004—0006)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6号 ZJEC01—2005—0006)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5〕61号 ZJEC00—2005—000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0号ZJEC01—2007—0010)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01号 ZJEC01—2010—001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88号 ZJEC01—2012—000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13号 ZJEC00—2013—0008)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5〕69号 ZJEC01—2015—002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4号 ZJEC01—2015—004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9号 ZJEC01—2015—0044)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函〔2014〕33号 ZJEC01—2014—0023)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14〕46号ZJEC01—2014—0026)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43号 ZJEC01—2014—0002)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42号 ZJEC01—2017—001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湖政发〔2004〕15号 ZJEC00—2004—0002)1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4〕85号 ZJEC00—2004—0010)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4号 ZJEC00—2005—0003)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98号 ZJEC01—2005—0008)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51号 ZJEC01—2005—001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07号 ZJEC01—2006—0012)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3〕12号 ZJEC00—2003—0002)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号 ZJEC01—2008—0008)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43号 ZJEC01—2009—0003)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57号 ZJEC01—2009—0005)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9号 ZJEC01—2009—0014)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11〕22号 ZJEC00—2011—0004)2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7号 ZJEC01—2011—0005)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湖政发〔2011〕21号 ZJEC00—2011—0003)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36号 ZJEC01—2011—0010)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23号 ZJEC01—2013—0002)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3〕173号 ZJEC01—2013—0013)3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15〕29号ZJEC00—2015—0012)3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30号 ZJEC00—2015—0013)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5号 ZJEC01—2015—0042)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8号 ZJEC01—2015—0043)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42号 ZJEC01—2016—0013)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23号 ZJEC00—2016—0010)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 ZJEC00—2016—0013)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8号 ZJEC01—2017—0007)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4〕29号 ZJEC00—2014—0008)43.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31号 ZJEC00—2014—0013)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06号 ZJEC01—2014—0024)4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0号 ZJEC01—2014—0025)4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75号 ZJEC00—2004—0007)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湖政发〔2006〕34号 ZJEC00—2006—0005)4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4号 ZJEC00—2006—0014)4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湖政发〔2009〕22号 ZJEC00—2009—0004)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 ZJEC00—2010—0005)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9号 ZJEC01—2006—002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 ZJEC01—2008—0009)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市重点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48号ZJEC01—2010—0005)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51号ZJEC01—2010—0006)5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3号 ZJEC01—2006—0002)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79号 ZJEC01—2011—0019)5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15号 ZJEC00—2015—0006)5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5〕32号 ZJEC00—2015—0014)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湖政函〔2015〕72号 ZJEC00—2015—0016)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0]9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
支出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促稳定”重要战略部署,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一)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
(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正常各项待遇支付能力在24个月以上;
(四)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流畅,基金管理使用合理有效。
二、扩大项目支出的享受对象范围。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湖政办发[2008]78号【颁布部门】湖州市政府【颁布时间】2008-06-25【实施时间】2008-06-25【时 效 性】有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县区,并就做好今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以全面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主线,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城乡劳动力平等充分就业。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人数4.36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68万人,其中帮扶困难人员再就业0.4万人。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成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覆盖面涵盖80%的行政村。
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力度,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帮助农村低保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力争帮助4000户生活困难家庭逐步摆脱贫困。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全市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二、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深入推进覆盖城乡、全民参保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新增3.2万,确保参保人数突破50万。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做实比例达到3%。
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意见。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湖政办发〔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市、县区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公安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1.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
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改革工程款结算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双向担保制度,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应当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工程款拖欠。
改进工程验收环节管理,将工程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评价重要参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厘清工程款争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0]100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8【实施日期】2010.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规划建设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湖委发〔2010〕2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简称“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严格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基层工作,依法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我市建筑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2.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等,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确保每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不突破省厅、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1.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湖政办发[2013]113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意见(市建设局、市司法局 2013年6月1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湖委办通〔201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41号),强化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调解组织设置及职责(一)建立街道物业管理纠纷调委会。
在全市街道建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司法所长担任,各聘请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社区调委会主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城管办、派出所等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调委会由街道司法所指导管理,负责辖区日常物业管理纠纷的排查调处,参与和协助重大疑难纠纷的分析研判和集中会诊,接受上级指派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设立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
(二)建立社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室。
街道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所辖社区派驻调解室,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
调解室主任由社区调委会主任担任,吸纳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热心人士等担任兼职调解员。
日常工作受街道物业管理纠纷调委会指导管理,负责日常排查、一般物业纠纷管理调解、参与街道重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时上报纠纷信息。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力度,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编外用人管理的重要性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面清理、重新核定、严控总量、只减不增、渠道不变、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要注重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逐步减少编外用人数量,着力压缩财政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促发展、保民生上。
二、从严从紧,进一步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应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
(一)规范编外用人岗位。
要合理设置用人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保安、保洁、绿化等后勤服务类岗位,要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提供。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州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州市清理拖欠农民
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2.25
•【字号】湖政办发[2004]125号
•【施行日期】2004.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州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我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推进“平安湖州”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湖州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谈月明
副组长:方新旗
成员:王伯安(市政府)
陈亚明(市政府)
徐克强(市劳动保障局)
单锦炎(市建设局)
曾国兴(市经委)
沈建平(市财政局)
曹吉民(市工商局)
朱鸿(市教育局)
吴哲勇(市交通局)
陆永良(市卫生局)
李纲(市公安局)
柴根初(市贸粮局)
胡伟(市供销社)
董立新(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陈月琴(市总工会)
施会龙(团市委)
王树(市妇联)
孟宁(市劳动保障局)
沈新勇(市建设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徐克强任主任,孟宁、沈新勇任副主任。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县(区)长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2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县(区)长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县(区)长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县(区)长项目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2日湖州市“市县(区)长项目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产业项目谋划盯引工作,深化落实“四新”主题实践要求,深入推进“六重”工作,努力推动加快赶超、实现“两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实施湖州市“市县(区)长项目工程”,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市“市县(区)长项目工程”力争每年实现“173”目标,即每年谋划盯引100个重大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下同),其中工业项目70个以上;力争每年推动全市30个总投资10亿元以上“大好高”项目开工建设。
每年谋划盯引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7个以上,谋划盯引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27个以上。
二、任务分解市政府领导每年各负责牵头谋划推进1个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市属四大国企集团主要负责人,每年各负责牵头谋划推进1个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
县区政府(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主要领导及分管发改、经信、商务的副县区长(副主任)每年各负责牵头谋划推进1个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湖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意义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传统模式和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信息化和工业化在建筑领域的深度融合,能够促进建材工业与建筑业的联动发展,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根本途径。
加快推进湖州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有利于提升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寿命;有利于解决“用工荒”问题,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四节一环保”水平的提高,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和减少建筑垃圾,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为核心,完善政策和技术支撑体系,着力提高建筑业集成创新能力,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群,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使新型建筑工业化成为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支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及扶贫重点村加快发展十二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及扶贫重点村加快发展十二条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湖政办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及扶贫重点村加快发展十二条政策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促进全市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及扶贫重点村加快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1日关于促进全市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及扶贫重点村加快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0号)部署,结合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湖委〔2013〕22号)精神,为有效促进全市低收入农户实现收入倍增及扶贫重点村加快发展,为美丽乡村示范市建设提供坚实保障,提出本意见。
一、明确帮扶对象及主要目标。
全市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共有62973户、152896人,约占全市农村户籍人口的8.9%;其中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收入农户33603户、72579人,分别占低收入农户总数的53.4%、47.5%。
市级扶贫重点村共有52个,其中德清县10个、长兴县12个、安吉县8个、吴兴区10个、南浔区各10个、湖州开发区1个、太湖度假区1个。
通过重点帮扶,切实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切实增强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确保到2017年实现全市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的目标、达到12000元,70%以上低收入农户(低保户除外)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9600元,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与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对差距呈缩小趋势,基本消除村级集体经济经常性收入在15万元以下且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扶贫重点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新时代蓝领行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增技增收”先行区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新时代蓝领行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增技增收”先行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湖政办发〔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新时代蓝领行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增技增收”先行区的意见湖政办发〔2023〕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效破解我市技能人才短缺、劳动者技能价值体现不够等问题,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增技增收”先行区,全面实施新时代蓝领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高水平建设技能型社会、高标准实现共同富裕“扩中”目标,深入开展“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实干争先主题实践,全面实施新时代蓝领行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推动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有效提升技能人才的获得感、认同感和幸福感,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助推“六个新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州精彩篇章提供强大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0 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 20 万人,新增高技能人才 10 万人,新引进市域外技术工人 10万人,全市技能人才总量力争达到 80 万人,其中制造业技能人才超过 50 万人,技能人才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37%,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 38%。
全市技术工人群体平均年收入力争达到10 万元左右,县级以上产改试点企业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全覆盖,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 60%。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全力打造“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最优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2024年9月1日起,我市重点区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编制工程造价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基础上再乘以1.15系数。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总价综合费用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基础上再乘以1.04系数。
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建设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扬尘治理标准及扬尘防治责任,国有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所属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核查力度,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不足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应当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减,具体可按照各级工程建设监督机构检查结果进行约定。
三、其他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项目招标或签订合同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扬尘防治责任条款并按规定计取费用。
2024年9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和已公布招标控制价但未开标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补充约定扬尘防治责任和费用计取条款,结算时应按照补充约定调整计取费用。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2024年10月9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春雨行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春雨行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湖政办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春雨行动”专项检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春雨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和重点(一)检查内容1.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摸底,并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或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用人单位进行监控。
2.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尤其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3.检查建筑行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及记工考勤卡、工资卡等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检查各级政府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重点1.重点行业为建筑业、矿业建材业、轻纺服装加工业。
2.重点企业为经营状况困难和曾发生过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特别是租赁场地、租赁设备开办的企业。
3.重点案件是与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有关的投诉(举报)案件,以及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二、检查时间和实施步骤这次“春雨行动”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2月2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2月1日-12月21日)市政府成立“春雨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宣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要认真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调查摸底工作,确定重点监控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措施,防止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湖政办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2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从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实际出发,立足现有基础条件,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逐步完善“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系,从而实现城市公共就业及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向农村覆盖,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城乡一体化。
到2008年底,在市区所有街道(乡镇)、城市社区建立和健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成率达到100%;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由各区制订规划并组织实施。
初步建立起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到2009年底,在逐步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功能完备、运转协调的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网络,使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覆盖到市区广大城乡居民。
二、主要任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把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细化、具体化,确保“六个到位”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一)强化平台建设。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统一名称、统一标识。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统一名称为“××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同时挂“××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市场”牌子,行政上归口街道(乡镇)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区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指导;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统一名称为“××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由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1.04
•【字号】湖政发[2004]73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政发〔2004〕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调整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及市直属各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80元/月调整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4.3元/小时调整为4.8元/小时。
三县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3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3.9元/小时调整为4.4元/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湖政办发[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明确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二)目标任务。
到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确保劳动者足额领取工资;加快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全力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一)大力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在2007年12月30日前解决少数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转为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订清欠计划,并定期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
对生产经营仍处于困难阶段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方法筹集资金,有效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发生屡次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当前页码:1
第三条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 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 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用工 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和管理网络,设立管理部门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查自纠和日常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拖 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杜绝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企业应当将工资管理部门(外地进湖企业的公司本部工资管理部门和在湖工 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调查核实,确属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限期足 额支付拖欠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企业加 付赔偿金;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动用储存的保障金,监 督企业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
当前页码:6
当前页码:3
农民工发现项目部或班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企业反映,要求予以改正:
1.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工资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3.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在特殊时段或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付清农民工 预留工资的;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其他发包人(以下统称发包方)未按合同 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致使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发包方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发包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 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致使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屡次投诉、群 体性上访或发生治安事件后,发包方还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用于解决农民工工 资的,将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发包方新建项目施工许可等行政
由项目部负责发放工资的,企业应根据项目部的实际情况,按本细则第七条 要求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或担保制度。工资不能直接交与、委托班组长或其他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发放。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告知牌,公告企业、项目部工资管理 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公司(分公司)详细地址,并将每月和结清的工资支付 表在告知牌上公告不少于3天,公示期应当统一、明确,并告知每一个农民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件 号】湖政办发[2006]129号 【颁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6-09-15 【实施时间】2006-09-15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 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 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 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湖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 民工,以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项目部、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农民工工资管理人员,负责用工管理、合 同签订、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纠纷处理等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部、分包企业必须按用工考勤日记及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 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工程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预 留金额等情况,交项目经理及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工资支付表经审核确认后 ,由企业或项目部工资管理人员会同班组长,按表发放农民工工资。
当前页码:2
农忙季节以及其它易发工资纠纷事件的时段,应对项目部、分包企业以及班组进 行调查、检查,对存在拖欠苗头的,应当重点监控,及时妥善消除拖欠苗头。
第七条企业必须按《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 行办法》办理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企业各级管理层之间,可根 据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或担保制度,并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工资支付 行为。
5.未执行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对农民工反映的情况不纠正、不处理的,农民工应当持工资管 理卡、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举报、投诉。对不能提供相关欠薪证据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农民工也可持相关欠薪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律援 助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 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信用档案记录,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 目施工许可和各类评优评奖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与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 主管部门对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当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 、克扣或纠纷等事件时,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 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建立工资管理资料的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两年,以备 核查。工资管理资料主要包括: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 的检查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表、收回的工资管理卡、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如拖欠的款项属于材料款或其他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 资范围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当前页码:5
许可事项审批。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将记入其信用档案,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对相互串通、敲诈勒索或造成治安事件的班组长、农民工或其他人 员,企业、项目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同时,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全市建筑施工企业通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下列建设项目在实施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主 管部门全面负责解决。
1.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当前页码:4
2.不受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调控的建设项目;
3.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办理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 的企业。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 准。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和工资管理卡 上签收;如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时,应当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 证(或暂住证)、委托人的工资管理卡,同时在工资支付表和工资管理卡上签收 ,上述证件企业必须保留复印件。班组长应当在工资支付表上签署“无其他应支 付的农民工工资”的声明。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卡 》(以下简称工资管理卡),并对工资管理卡进行严格管理。企业和农民工应当 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拨付工资款项义务,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强对 项目部(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春节前、开学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