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多长时间内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多长时间内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理?文档简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2年,但对于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2年的起算点是在行为终了之时。
【案例】:郑文是某名牌大学的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来到一家民营软件公司工作,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
公司和郑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郑文的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公司为郑文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可是,一晃5年时间过去了,公司仍然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此郑文感到非常气愤,马上开始从软件公司向电脑公司跳槽。
郑文离开软(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件公司后,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5年的社会保险,却遭到软件公司的拒绝。
随后,郑文将此事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随后,软件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到郑文协商补缴社会保险的事情,该经理向郑文表示:公司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做法;为郑文补缴社会保险是应该的,但补缴的年限不应该是5年,而应该是2年。
其理由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由于2年前公司没缴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或投诉,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查处。
因此,他向郑文提出要求,即郑文撤回举报,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该补缴的2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一分钱不给。
请问,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看法正确吗?【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该经理的看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2年,但对于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2年的起算点是在行为终了之时。
这里所说的“连续”状态是指用人单位连续实施同一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即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予以了特别保护的。
如果⽤⼈单位有违法⾏为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监察⼤队进⾏投诉、举报的。
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任何组织或个⼈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为,有权向劳动保障⾏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政部门依法查处,且为举报⼈保密。
⼆、劳动者对⽤⼈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为,有权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投诉。
对因同⼀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应书⾯推荐3-5名代表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向劳动保障⾏政部门递交投诉⽂书。
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笔录,并由投诉⼈签字。
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住所和联系⽅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案⼀、劳动保障⾏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起5个⼯作⽇内决定是否⽴案,⽴案应当填写⽴案审批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批准之⽇即为⽴案之⽇,并通知投诉⼈或举报⼈。
1、违法⾏为发⽣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投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因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为造成的;3、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管辖的。
⼆、对没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及投诉理由和事实不清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补正投诉材料。
三、对不予⽴案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理由。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案件承办监察员必须⾃⽴案之⽇起,在规定的60个⼯作⽇内完成调查取证,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作⽇。
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案件处理⼀、审议讨论:对案件承办监察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集体审议讨论后,报上级批准并依法定程序实施处理。
⼆、⾏政处理:劳动保障⾏政部门⽴案调查取证完成,应在15个⼯作⽇内作出⾏政处罚(⾏政处理)或者撤消⽴案等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7⽇内送达当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31•【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时效相关规定
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时效的规定
时效的规定包含二方面内容,即调查时效和处罚时效,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一、调查时效
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罚时效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据此,行政处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计算方法: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连续多次实施,而且触犯同一法条的情况。
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的状态。
在实际操作中,对个案应该分别对待,对于拖欠工资、收取押金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不计算在时效内,从劳动关系终止(中止)之日起计算,2年内未被发现或被投诉的,不再受理。
对于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从使用童工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June 8th, 2022, what a day of hard work.为进1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1、受理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1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6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2、立案1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2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2、当事人基本情况;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4、立案法律依据;5、监察人员的意见;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3、调查取证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2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3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4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6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9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10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101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102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10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1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1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经1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104证明同1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1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1致的证据优于1个孤立的证据;105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106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07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08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3、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5、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10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3、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21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7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4、案件处理1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处罚决定书;4、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7对当场责令改正和调查确认后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当事人不履行整改或清偿财产法定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不整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清偿财产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8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1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1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4、具体的行政处罚处理种类、数额并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5、行政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法律责任;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5、告知1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4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6、送达1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2送达时效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是送达决定书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路途的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时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期间;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4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送达文书的文号;3、受送达人;4、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5、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6、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7、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8、备注;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7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处理案卷;7、销案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撤销立案;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5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8、结案1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10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④职业中介中的诈骗行为及严重的恶意社会保险骗保行为;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经监察员调查取证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审理人员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9、执行1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15天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得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得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得,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得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得;2、有明确得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所造成得;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超过2年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得计算,自违法行为ﻭ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得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与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得相关材料:1、投诉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得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事实;4、投诉人得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得《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目录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2、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登记表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4、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5、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6、劳动保障监察回避申请表7、劳动保障监察现场检查笔录8、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9、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10、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11、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委托书12、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通知书13、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14、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5、劳动保障监察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6、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17、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8、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9、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2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22、劳动保障监察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2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审核表2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6、听证笔录27、听证报告2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30、劳动保障监察扣押(查封、拍卖)财物申请书31、劳动保障监察纠正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通知书32、劳动保障监察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35、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告36、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37、劳动保障监察案卷38、卷内文件目录39、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备考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人社劳监移字[ ]第号:本机关年月日受理案件,在调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名称、存在问题和移送理由等),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和物品共件,具体如下:本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受移送单位(盖章)移送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移送和受移送单位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登记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举报□投诉编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人社劳监不受字[ ]第号: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你关于的投诉已超过法定限期,现决定不予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如何进行的?
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如何进行的?(1)对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需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为你推荐】离职证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病假工资如何计算基本工资提前退休条件劳务派遣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法的日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关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广大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监察执法机关查处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的案件不断增多,▲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也变得更加重要。
如何确保相关责任人依法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避免执法过程中失职、渎职、违法,成为摆在广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涉及到的相关罪名(1)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修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危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一、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处理;
4、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
5、送达。
二、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过审查由监察人员确认有违法事实的,提出立案意见;
三、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四、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监察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大队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包括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被处罚(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罚意见等;
六、审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
理)的,应将案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3、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4、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
劳动监察案件的立案和处理
劳动监察案件的立案和处理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工作成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劳动监察案件的立案和处理不仅关系到劳动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劳动监察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提高劳动监察效果。
一、劳动监察案件的立案(一)立案条件劳动监察案件的立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实际发生,并伴有一定争议焦点;争议对象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争议双方均无法自行达成一致意见;有具体证据证明被监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条件的满足,可以确保立案过程的客观公正,使调查和处理工作的依据更加充分。
(二)立案程序劳动监察案件的立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劳动监察人员收到劳动争议举报材料后,将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其次,审核通过后,劳动监察人员会将案件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最后,劳动监察人员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在整个立案程序中,劳动监察人员要注重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监察案件的调查(一)调查方法劳动监察案件的调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是劳动监察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现场环境进行勘察,可以发现一些违法违规情况。
同时,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也是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人员要善于运用这些调查方法,确保调查过程的全面准确。
(二)调查要点劳动监察人员在调查劳动争议案件时,主要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需要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合法的劳动保障措施;其次,要了解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过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不充分等问题;最后,需要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超时加班、非法竞业限制等违法行为。
只有通过深入调查,才能全面了解劳动争议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为后续处理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劳动监察案件的处理(一)处理方式劳动监察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处警告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投诉的有关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投诉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二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和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三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投诉文书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两
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应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及决定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人必须如实投诉,不得诬告,如果诬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八条:投诉人要求告知受理或处理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现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否可以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否可以撤销⽴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劳动者的举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的,就需要对举报进⾏⽴案,经调查后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情节轻微并且已经改正的,可以撤销⽴案。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否可以撤销⽴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否可以撤销⽴案1、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撤销⽴案的。
2、经调查后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情节轻微并且已经改正的,可以撤销⽴案。
3、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劳动保障⾏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政处罚的,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作内容是什么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单位贯彻执⾏;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劳动保障⾏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项重要职责。
2、检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和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的举报、投诉既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式之⼀,也是劳动保障⾏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项重要职责。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为;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是指劳动保障⾏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为依法责令改正、作出⾏政处理或者⾏政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撤销⽴案的,经调查后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情节轻微并且已经改正的,可以撤销⽴案。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2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____-05-08一、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 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____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1、承办条件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1、办理程序(1)投诉举报登记。
环节说明。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
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____年内的;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依法对劳动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
二、调查程序1. 接受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工会组织或其他权益保护机构的举报,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2. 建立案件经初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公告案件的立案等有关情况。
3. 总结初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初步收集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总结初查结果,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4. 采集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采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阅书面资料、获取电子录音等,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
5. 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6. 结束调查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认定事实与结果通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三、处理程序1. 确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罚款决定如有需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作出罚款决定,规定违法单位需要缴纳的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3. 处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详细罚款、法律责任,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4. 审理和申诉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享有合法权益。
5. 附带民事赔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将民事赔偿纳入案件处理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启动刑事诉讼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结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至关重要。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和纠正。
二、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劳动保障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开展监察工作。
三、对群众电话举报和来访举报要热情接待,完整记录举报内容;来函举报,及时登记。
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已确定立案的案件,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及时调查处理。
五、对违法案件的查处,须在自立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于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
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或重大违法案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