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3
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更好地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师政人事〔2014〕0028号)进行如下修订。
一、因公出国(境)界定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中国籍、外国籍及持境外居留证的中国籍教职工)出国(境)执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学习培训、授课任职、与会讲学、参加竞赛或文艺演出等任务,其出国(境)经费不是由个人承担,而是由政府、学校、学院、研究所或科研课题经1费承担以及外方机构资助的均属因公出国(境)范围。
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及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一)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学校审批后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各学院(部)、各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向国际交流处申报本单位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国(境)任务。
需要使用学校出访经费额度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申报次年的出访计划。
学校将按报备的计划执行审批和派出工作。
(三)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参加“双跨”团组(由外单位组团)也应纳入计划总量。
学校教师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教师因私出国管理,规范教师出国行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因私出国活动。
三、管理职责1. 学校党委、行政负责制定学校因私出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审核教师因私出国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 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监督教师因私出国期间的教学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4. 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教师因私出国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申请与审批1. 教师因私出国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学校教师因私出国申请表》。
2. 申请内容包括:出国事由、出国时间、出国地点、行程安排等。
3. 学校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 审核通过后,学校党委、行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 凡因私出国,教师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
五、出国期间管理1. 教师出国期间,需保持与学校、家属的联系,及时报告出国期间的动态。
2. 教师回国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校教师因私出国回国报告表》。
3. 教师出国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4. 教师出国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与学校联系,采取必要措施。
六、疫情防控要求1. 教师出国前,需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政策,确保符合要求。
2. 教师出国期间,需做好个人防护,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
3. 教师回国后,需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或核酸检测。
4. 教师出国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疫情防控风险增加,学校有权撤销其出国资格。
七、处罚与问责1.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教师因私出国期间,造成学校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3. 学校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教师因私出国管理不善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大学文件西大人字〔2010〕48号广西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大学教职工指在广西大学工作的在编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是指自费或对方资助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出席学术会议、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四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填写校内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组织部负责对在职处级及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的审查(审批)以及报备管理。
人事处负责对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的审查(审批)。
各二层党委负责对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教育。
第五条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在职工作人员均按辞职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涉密人员(从事机要工作等人员)要按规定实施脱密期管理之后方可提出出国(境)定居、就业申请。
第六条教职工利用假期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及旅游的相关待遇可依照第六章所述条款执行。
第二章个人申请第七条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在职处级干部填写《广西大学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其他教职工填写《广西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出国(境)旅游的不需填写审批表)。
在提交审批表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国家机关报备人员(离退休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及以上干部、从事机要工作人员)提供《中国公民办理因私护照申请表》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因私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者提交国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复印件),属于外文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应翻译为中文。
(三)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提交保留公职申请书或辞职申请书。
(四)申请出国(境)定居提供获准到国(境)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和辞职申请书;配偶是国外境外的,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出国学习、交流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出国(境)类型第二条按照派遣、资助方式和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将出国(境) 研修人员分为公派和因私两类。
(一)公派出国(境)1、长期公派出国(境)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6个月及以上。
具体包括:(1)公派:指由留学基金委提供资助或通过间协议由对方提供经费资助,按计划赴国(境)外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由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等。
(2)学校公派:指由学校及院(部)通过各种校、院(部)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提供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
学校公派原则上不资助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学位,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2、短期公派出国(境)指受国(境)外方面邀请,并从相关渠道取得经费资助,经学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研究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6个月以内。
(二)因私出国(境)指通过个人经费筹措渠道赴国(境)外留学、工作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未列入学校公派出国(境)计划,赴国(境)外学习或工作。
第三章选派原则和条件第三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按需选派。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选派。
(二)择优选派。
优先选派重点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优先选派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学术骨干。
优先选派赴高等教育发达或地区的大学、科研机构学习交流。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及国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出国(境)的情况。
三、申请条件:1. 教职工应为合法的学校员工,持有有效的岗位聘任证明。
2. 教职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出行人员的条件。
四、申请程序: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30天内,需向学校提出出国(境)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将申请转交至学校外事办公室进行终审。
3. 外事办公室对教职工的申请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批准。
五、申请材料:1. 出国(境)申请表格(包括相关个人信息和出行计划)。
2. 教职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合法学校员工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批准条件:1.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2.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尊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学校教育质量。
3. 教职员工在出国(境)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行为,不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七、管理措施:1. 学校外事办公室将对教职工出国(境)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风土人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出国(境)期间,教职工应及时向学校外事办公室报备行踪,保持紧密联系。
4. 如教职工违反批准条件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如有其他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九、出国(境)费用:1. 教职工出国(境)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负担其经济支持。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确保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以支付出行期间的费用。
十、安全保障: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研究目的地国家的安全情况,提高安全意识。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XX省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的人员。
公派出国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
国家公派人员: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出资,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资助,以及省政府出国培训项目;由教育部、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侨办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
单位公派人员:指本院的国际交流或合作项目,双方院校协商解决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出国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人员。
因私出国主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
在确保本院教学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的长远目标,原则上外派教职工总数量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总量的5%,每年新派教师不超过5名。
第三条出国停留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为短期出国, 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二章公派出国选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承诺长期服务于学院。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曾有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经历者,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才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出国。
第五条选派工作按需派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六条不同出国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选派要求执行。
公派出国工作的基本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个人所在部门推荐、国际交流中心或人力资源处初审、院领导审批、上级机构审核(考核)录取、与学院签订出国协议派出。
第三章出国(境)类别第七条公派出国教师(一)公派出国任教包括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院长项目、国家及省侨办外派汉语教师项目。
学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范教师出国出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包括出国访问、进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出国出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不受损害;(二)加强管理,确保教师出国出境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服务教学,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出国出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师出国出境申请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国出境申请表;(二)出国出境计划;(三)所在单位意见;(四)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条学校设立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出国出境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根据以下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一)申请目的明确,符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二)申请者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外语水平;(三)申请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申请者出国出境活动期间,能够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经审批委员会批准的教师,需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出国出境活动管理第八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九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按照学校要求,定期向学校报告活动情况,保持与学校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有损我国利益和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出国出境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师,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擅自出国出境的;(二)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三)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学校教师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教师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教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出国境审批程序1. 出国境申请:教师出国境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出国境申请表;(2)出国境事由及目的说明;(3)出国境时间、地点、行程安排;(4)经费预算及来源;(5)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2. 审批流程:(1)申请教师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2)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3)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4)学校领导审批。
3. 出国境申请审批时限:学校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出国境活动管理1. 教师出国境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2. 教师出国境活动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延长停留时间。
3. 教师出国境活动应保持与学校、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活动进展情况。
4. 教师出国境活动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与学校、所在单位或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措施。
四、经费管理1. 出国境活动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师应合理使用经费。
2. 教师出国境活动经费预算需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3. 教师出国境活动结束后,需向学校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责任追究1.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违反出国境活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 教师在出国境活动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导言: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出国交流已成为教师们继续学习、扩展视野的重要途径。
然而,出国出境涉及到教师们的身份、学术声誉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教师出国出境进行管理规定,以确保教师的学术独立性和职业操守。
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出国出境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教师出国出境既是个人的追求,也是对知识更新和教学经验积累的需要。
由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内教育教学环境不断受到国际化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教师出国出境进行管理。
二、重视教师出国出境的意义:1.推动学校教学水平的提升。
教师通过出国出境,可以接触到国际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提高自身教学能力,带动整个学校的教学水平提升。
2.扩大教师的国际影响力。
出国出境可以增加教师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机会,提高教师的学术声誉和国际影响力,为学校树立良好的形象。
3.拓宽教师的视野和思维方式。
教师通过走出国门,可以接触到不同的文化和教育体系,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
三、教师出国出境管理的原则:1.学术独立性原则。
教师的出国出境需符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需要,不受非学术因素的影响,确保出国出境的学术独立性。
2.合理性原则。
教师的出国出境应符合学校的发展需求和教师个人的发展需求,做到合理安排和科学规划。
3.责任性原则。
教师出国出境期间需要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正常学习。
四、教师出国出境程序:1.申请与审批。
教师需提前向学校递交出国出境申请,包括出访目的、时间、经费预算等相关信息。
学校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
2.备案和报告。
教师获得出国出境批准后,需向学校备案,并在出国前向学校报告行程和联系方式,确保学校可以及时与教师联系。
3.归国报告。
教师返回国内后需要向学校提交归国报告,包括出访经过、成果和教学改进等方面的情况。
五、教师出国出境经费:1.经费来源。
教师的出国出境经费可以由学校提供,也可以通过项目申请、合作机构资助等方式获取。
教师短期出国(境)教学研修管理办法
教师短期出国(境)教学研修管理办法X政办〔20XX) X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校教师队伍的国际化视野、提升全英文课程教学水平,加强学校与国(境)外同行的交流沟通、强化教师对国际前沿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管理方式的学习研究,促进我校教师教学能力发展,规范教师短期出国(境)教学研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国(境)外教学研修且派出期限1个月以内的教职工。
第二章组织原则第三条专门机构负责。
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教师教学短期出国(境)教学研修工作。
第四条合理安排人员结构。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年度研修计划和研修主题安排出国(境)人员数量及结构,组织相应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务实节俭安排教师短期出国(境)活动。
教师短期出国(境)教学研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执行经费预算的安排,讲求实效,厉行节约。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六条派出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在编在岗,在校工作满三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有良好的外语沟通和应用能力,45周岁以下优先考虑。
(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完成近三年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无任何教学事故,教学评教位于全校排名前70%。
(四)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工作和学习任务。
(五)优先选派近三年为在校生开设全英文课程,国家级、XX 市、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获奖选手,或积极主持、参加学校组织相关教学活动的教师。
第七条具体参加教学研修项目的选派条件按当年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曾入选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师短期出国(境)教学研修的教师,需回校工作满2年,并完成短期出国教学研修成效考核后,方可再次申请短期出国(境)研修项目。
第四章相关程序第九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对外合作交流的实际需要,科学制订年度教师短期出国(境)教学研修计划,内容包括研修任务、人员、时间、目的国家(地区)、邀请单位、经费预算以及出国(境)人员数量等,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pdf
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师政人事〔2016〕106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提高各类人才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形式及要求(一)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新入校且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和辅导员,必须在到校的当年或次年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者和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其教师上岗资格,且不得申请教师资格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要求:通过岗前培训考试,取得《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国内访问学者和新开专业课程培训专任教师可申请参加由国家、自治区和学校资助的各类国内访问学者进修项目。
各学院(部)开设新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到外校参加单科或相关课程培训。
要求:按时完成进修计划,取得访问学者证书或相关进修结业证明材料。
(三)国内攻读学位1.学校鼓励专任教师报考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并提供经费支持。
2.为推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学校支持辅导员报考攻读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5个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攻读的形式、资助标准、服务年限与专任教师相同。
除组织调动外,辅导员取得博士学位后须回辅导员岗位继续工作至少4年以上方能转岗。
辅导员报考上述规定以外的专业,则参照行政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进行管理与资助。
3.教辅、行政人员申请报考博士,原则上必须选择以在职在岗的形式攻读,不得脱产。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脱产学习的,申请脱产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要求:按时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应当取得学位证)。
(四)国内在职博士后研究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可申请以在职的形式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要求: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取得《博士后证书》。
二、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近两年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无违反职业道德现象且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公派教师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管理规定
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公派教师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公派教师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回校后的示范辐射作用,提高培训成效,根据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公派出国(境)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出国(境)参加教学培训、国际会议、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公派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人员选派原则第三条选派工作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学术研究进行,优先保证创新人才培养与发展需要。
第三章公派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人员选派条件第四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忠诚于和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第五条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学、科研或管理能力,教学效果优秀、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优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第六条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熟练运用外语开展研究和交流。
第七条身心健康,能胜任学习培训进修任务。
第八条符合具体项目选派条件。
第四章公派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出国(境)前,教师应做好国外学习或工作计划,保证出国期满按期回校工作,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公派教师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承诺书》。
第十条教师所在院(系)应做好回国后用人计划和培养计划。
并结合实际,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行前教育培训,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外事纪律、人身财产安全、保密知识、外交礼仪、紧急事件应对、医疗急救及其他相关内容。
院(系)要健全联系网络,与教师保持畅通联系。
第十一条出国(境)期间,教师应尽早了解当地的治安状况,并阅读相关的安全资讯等,防患于未然;注意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须一名团长或负责人,团组成员应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
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参加与培训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高校国外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国外进修人员的管理,提高进修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机构进行进修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国外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重视质量、注重实效原则;3.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4. 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原则。
第二章进修资格与选拔第四条国外进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3. 具有较强的外语沟通能力;4. 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5. 具有国内外进修项目的申请和实施经验者优先。
第五条国外进修人员的选拔程序:1. 由各学院、部门根据进修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筛选;2.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3. 评审通过后,学校向相关部门报送进修名单;4. 学校与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协议,明确进修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进修内容与安排第六条国外进修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学校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进修内容,主要包括:1. 国际前沿学术研究;2. 实际工作能力提升;3. 国外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4. 国外文化、历史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国外进修人员的进修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学校根据进修人员的进修内容,为其安排以下事宜:1. 联系国外合作院校或机构,办理进修手续;2. 协助进修人员解决在国外的住宿、生活等问题;3. 定期了解进修人员的进修进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 安排进修人员回国后进行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四章进修成果与考核第九条国外进修人员回国后,应提交以下成果:1. 进修报告;2. 学术论文或专著;3. 工作总结或创新项目。
第十条学校对国外进修人员的成果进行考核,主要包括:1. 成果质量;2. 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贡献;3. 对自身专业发展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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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师政人事〔2016〕48号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学校决定每年选拔一定数量在教学、科研等第一线工作的优秀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学习。
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目的通过选派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学习,促进我校与世界各国高校或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教师的知识视野,使其充分了解国际最新科技前沿,增强自身创新能力,促进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进修原则(一)按需派遣。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新开课程建设以及双语教学等需要,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及新学科倾斜,确定选派方向,制定研修计划。
(二)择优选拔。
派出教师应当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有优秀表现,并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对外交流和从事科学研究。
(三)学用一致。
教师出国(境)进修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专业必须与其现从事专业一致,注重实效。
三、进修类型出国进修人员根据资助渠道不同,分以下三种类型:(一)国家留学基金、广西高校优秀教师出国留学等项目。
此类项目的进修类别及申请流程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二)学校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资助项目。
此类项目的进修类别主要包括: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及攻读博士学位。
申请学校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资助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选择个人的进修类别和对口专业,到国(境)外知名大学进修,进修的高校一般应当达到世界排名前500名(按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标准),体艺类专业进修学校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自费公派出国(境)进修项目。
申请人可以根据学科建设和个人发展需要选择对口专业,申请以自筹经费的方式赴国(境)外知名大学进修,进修申请须经由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被学校纳入师资培训计划,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进修时间、培养目标及要求(一)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一般为1年。
培养目标旨在通过到国(境)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访学,使教师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提高运用外语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要求:一是完成访学计划;二是进修期间至少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取得相当水平的成果;三是回国(境)2后至少能承担一门课程的双语或全英文教学。
(二)课程进修课程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
培养目标旨在通过到国(境)外大学进行短期课程进修,让教师学习本专业前沿课程,拓展国际视野。
要求:一是进修期间完成相应课程的学习;二是于回国(境)后二个月内在其所在学院(部)做一场学术报告;三是回国(境)后至少能承担一门课程的双语或全英文教学。
(三)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为3年。
培养目标旨在通过攻读国(境)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要求:一是按时取得博士学位,且通过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二是读博期间至少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取得相当水平的成果;三是回国(境)后至少能承担一门课程的双语或全英文教学。
(四)博士后研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培养目标旨在通过从事博士后科学研究工作,提高教师与国(境)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研究能力,使教师回国后能在自己的研究方向上紧跟国际学科前沿,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要求:一是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按时出站;二是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取得相当水3平的成果;三是回国(境)后至少能承担一门课程的双语或全英文教学。
以上所要求发表的论文,人文社科类须达到南京大学CSSCI核心期刊目录收录标准,自然科学类须达到SCI、EI、ISTP 三大索引收录的标准。
如有特殊情况,教师在进修期间未能按时发表论文的,发表论文时间可延续到回国后1年以内。
五、申报进修条件(一)我校在职专任教师。
(二)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回国为我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如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学校将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三)在所申请进修的学科方向上有较好的基础和学术水平,具备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在同等条件下,获“校级拔尖人才”以上人才称号或者近5年来主持过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我校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要求满5年及以上(我校送培的博士,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实际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年龄原则上要求在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各级各类资助出国(境)项目不得同时享受。
曾享受过国家、自治区公费资助或学校资助出国(境)进修的人员,4回国工作须满5年及以上,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方可再次申报。
(六)申请人的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规定(详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或达到我校送培出国外语要求,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考核。
(七)申请国家或自治区出国(境)资助项目,还应当同时满足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六、进修人员待遇(一)进修经费资助1.国家留学基金、广西高校优秀教师出国留学等公派出国项目学校鼓励专任教师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自治区的公派出国资助项目。
专任教师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公派资助,出国时间为1年及以上的,学校发放2万元出国生活补贴;出国时间为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学校发放1万元出国生活补贴。
公派出国前须参加面试的,学校报销差旅费;按要求须参加外语培训的,学校资助外语培训学费、学员住宿费及一次往返交通费。
2.学校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项目(1)学校对出国(境)访问学者、课程进修人员的资助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执行,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月,5总额不超过12万元/年。
学校还可为出国(境)进修人员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总额不超过1.5万元。
支付形式:在骨干教师取得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邀请函,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并办理完签证手续之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借支全额资助款项,回校报到后,按规定予以报销冲账。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签证费、一次成功签证往返差旅费、国(境)外学习和生活费、一次往返路费等。
(2)学校对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人员资助的标准为:读博人员所需经费(签证费、一次成功签证往返差旅费、国(境)外学习和生活费)的三分之一,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万元。
学校还可为出国(境)读博人员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总额不超过1.5万元。
支付形式:读博人员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并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按期回校报到之后,学校将以安家费的方式支付。
取得博士学位认证人员回校后的其他待遇:学校给予6万元博士补贴以及科研启动费(文科2万元,理工科3万元)。
3.自费公派出国(境)进修的费用,由教师自行联系外方资助或自费解决。
(二)工资待遇骨干教师在外进修期间,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6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学校参照奖励性绩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的发放方式为:骨干教师进修期间发放50%,取得相关证书回校工作后补发剩余的50%;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证书或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间回校报到的,则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七、选派程序(一)国家留学基金、广西高校优秀教师出国留学等项目的选派程序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二)学校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资助项目的选派程序1. 根据学校通知,符合申报原则和条件的专任教师向所在单位提交《广西师范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申请表》(见附件1)。
2. 各单位组织学科组及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各项资格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学科组和单位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
3. 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拟出国(境)进修人员名单,并经学校审批后公布。
(三)自费公派出国(境)项目选派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广西师范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申请表》(见附件1),已获得外方资助的还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
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提交人事处审查。
人事处将申请材料及审查结果上报学校,学校审批后,7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上述三类派出项目的选派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即自同意派出之日起的12个月内。
逾期未能成行的,资格自动取消。
八、进修人员的管理(一)出国(境)进修前1. 进修人员获得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邀请函之后,应当持外方接收邀请函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并进行公证,离校前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享受学校资助及有关待遇。
2. 进修人员应向学校交纳人民币叁万元保证金,待其按期回国后,学校将保证金退还个人。
同时,进修人员应有两名校内在编在岗教职工作为担保人,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
如出国(境)进修人员原服务期未满,则按相应比例增加担保金。
3. 学校国际交流处为出国(境)进修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提供咨询和协助。
(二)进修期间1. 进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如进修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不予享受学校资助及有关待遇,同时,学校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给予相应的处分。
2. 进修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进修计划(主要包括进8修的形式、培养单位和专业)。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经由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学校批准之后,方能向接受进修的单位提出申请。
进修人员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计划的,不予享受学校资助及有关待遇。
3. 各类进修人员未经批准均不得延长其在外进修期限。
进修人员因故需延长进修期限的,应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进修导师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延期报告,交学校审批,延期申请不得超过1年;申请获批后,进修人员方可延长进修期限。
学校不资助延期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
4.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项目立项、发明等的依托单位或署名单位必须是广西师范大学。
5. 进修人员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正常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按时向其所在单位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6. 进修期间,进修人员不可将行政、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转出。
(三)进修结束后1. 进修人员必须在进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到人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并回原岗位工作;逾期未归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期间停发其所有待遇,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逾期3个月不回校工作的,学校将给予其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92. 进修人员回校办理报到手续,应当提交《广西师范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总结表》(见附件2)、相关培训证书及我国驻外国大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还应当提交由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持正规发票,到人事处办理有关费用报销及待遇兑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