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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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的本质

第四章 法律的本质

第四章 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中文词源探询法的词源对于理解法的词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可以从法的词源及其词义的历史变迁去透视法的本质和历史。

根据目前的知识,汉字“法”在西周金文中已经出现,但依学界通说,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具有权威性。

“法”的古体写作“灋”,《说文解字》注释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1廌又名“獬豸”,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生性凶悍,能分清是非曲直。

对这一解释的一般理解,一是“灋”与“刑”两字通假,二是“灋”的基本含义是指公平与正义,“平之如水”。

“触不直者去之”也就是惩罚。

二、“法”的西文词源在拉丁语中,可以指称法的词汇主要有两个,即Jus和Lex。

Jus的基本含义有法、权利、公平、正义等。

如古罗马法学塞尔苏斯说“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拉丁语的法谚“错误不能产生权利”等,都是采用Jus指称法。

Lex的含义相对简单,主要指具体的规则。

按照自然法的观念,相对于中国的“灋”具体指“刑”而言,西方的法存在二元对立的结构。

这种现象在欧洲各民族语言中十分普遍,体现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如法语中的Driot和Loi,德语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以及英语中的Right和Law。

这种考证显示出在西方法律观念中正义论和权利观对法的词义的决定性影响。

三、现代汉语中的法的词义法、律两字的出现不等于法律一词的形成。

据考证,“法律”一词是明末清初从日本输入的汉字词汇,是汉字反输的产物。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该词一般在两层含义上被使用。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一词。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是法的本质。

主要包括法的本质的含义和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的本质的含义,也就是什么是法的本质。

一般认为,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属性,是法内部稳定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二者密不可分。

研究法律,也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感性认识即可获知。

法的本质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生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只有正确把握法的本质,才能真正理解“法”的含义。

下面,我们看一下法的本质所包含的三个层次。

它们分别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以及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但是,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当统治阶级的意志经过专门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确定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后,才具有法的效力。

当然,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出于维护政治统治的需要,还要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阶级的现实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

但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所以,在阶级社会中,法归根到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其次,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自然条件、人口条件、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多种因素构成的综合体,它是人类社会的基石。

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能凭空产生,而是由统治阶级所在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存在、实施和发展都受制于社会生产方式,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法理学范畴一阶级性1、法的本质法...

法理学范畴一阶级性1、法的本质法...

周末串讲班理论法学授课提纲王锴法理学范畴一:阶级性1、法的本质(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社会规范。

(2)法的阶级性——法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国家意志)。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社会存在)。

2、法的作用(1)特点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种类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调整的范围有限;(4)法自身条件的制约。

3、法的产生(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2)法的产生的三大根源、三大标志和三大规律:4、法的历史类型根据法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5、法的继承★(1)法的继承:不同历史类型之间、后一历史类型对前一历史类型(2)原因: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法的独立性、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法发展的历史事实(3)法的继承的内容:法律术语、技术、形式;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规范;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6、法的移植★(1)法的移植:同一时代、不同国家之间,包括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移植(2)原因: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法治现代化、对外开放(3)类型:①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②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③区域性的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注意】法的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1法的本质是(

1法的本质是(

单选题1.法的本质是( C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2.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D )A.行政权力本位B.个体权力本位C.企业利益本位D.社会责任本位3.下列行为中不能代理的是( D )A.提起诉讼B.签订买卖合同C.行使追认权D.专场演出4.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C )A.债权B.所有权C.胜诉权D.起诉权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B )A.所欠银行贷款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所欠税款D.其他债务6.依据公司股本来源和性质,公司可分为( C )A.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B.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C.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D.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B )A.半年内不得转让B.1年内不得转让C.2年内不得转让D.3年内不得转让8.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是( B )A.发信主义B.受信主义C.投邮主义D.实践主义9.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的图形有( A )A.我国的八一军旗B.太阳C.熊猫D.黄山迎客松10.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 C )A.代位权和抗辩权B.代位权和请求权C.代位权和撤消权D.代位权和人身权11.法的渊源指的是( B )A.作为法律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C.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关系D.各种法律法规的相互联系性12.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 C )A.宪法B.经济法C.民法D.行政法规13.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 B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代理行为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14.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年累计共欠债8万元。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1)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一、法的概念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1、阶级性:反映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2、意志性: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3、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例1 .单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这成为法的(d)。

a.制约性b.阶级性c.阶段性d.意志性第二节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

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1)授权性规则: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义务性规则: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1)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2:法的本质

法理2: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11,简述法的定义5’一、法的定义1.法是有国家和社会所创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本质是指法这一特殊现象的深层的、稳定的内部联系,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推动力量。

3.法的特征则是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

法的定义的主要学说1)神意说,即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一般而言,初期的人类社会由于对权威的追求,往往假借上天、上帝的名义来颁行法律,从而为法律的神圣化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2)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强调国家权力在人类社会事务中的突出地位,因而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的而人们只能服膺的规则体系;3)理性说,这是从法的本质而言的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理性是人得自先天的一种选择、判断能力,法律就是理性人之间的交往规则,集体理性可以锻造出做一个社会良好的治理模式与理想追求,因而法律体现理性既是一种必然也是一种责任;4)民族精神说,法律只是各个民族“民族精神”的呈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积淀的民族精神的反应,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面貌;5)社会说,认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律的本源。

社会法学派都力求从社会生活中发现法的本质,因而其理论视觉也与传统的法理学有所不同。

二、法的本质1)首先,就其存在的意识主体而言,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之中,法主要反映的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2)其次,就法所获得的合法形式而言,法是一种国家意志的表现,所谓国家意志,即以国家名义所反应、表现出的统治阶级意志;3)再次,就法的本质的意志形成的途径而言,它是统治阶级整体意识的表现;4)法向未来理想社会的发展,本质上是一个法的阶级性在深广两方面逐渐缩小与减弱,而发的社会性则不断扩展并在并在各个领域逐步取代法的阶级性的过程。

制约法的意志性的各种因素P36三、法的特征1.法是出自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规范体系任何时代的国家通过定规立志也即创制法律这一活动,来为社会民众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从而确立社会成员的行为界限,维持统治秩序;随着权力分立的制度的普及,立法加官就承担起了创制法律的任务,而其创制法律的基本形式,法学界概括为制定或者认可两类。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

法的本质名词解释|特征法的本质名词解释: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

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法的本质(全面版)

法的本质(全面版)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二)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主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时间: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三、法律规范(一)法律法规是一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后果为主要内容。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立法法规定),还具有反复适用性。

(三)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

法律后果为分肯定式和否定式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不等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规范也不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的定义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行为模式2、事实状态3、法律后果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有两层语义,一是法律责任关系,一是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分析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

本即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法的本质包含着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二法是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是法的最终根据与决定因素。

而对于法的观点也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变化的。

上个世纪之前,社会普遍认为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

从其意志归属可以较为明确的体现。

一般来说,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其本质是找出其归属,即意志的主体。

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内涵与意义的不断更迭,出现了两种答案。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

因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没有必然的平衡,故而必然出现一方占优势,压倒另一方的局面。

即所谓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这时候,法,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的社会行为规范,一定程度上会更多的体现出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是法反映统治阶级的统一的、整体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所以比较好的论证这一观点。

但是,随着时代进步,对过去法的研究加深及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普遍观点认为,在原始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中和共产主义社会中,是非阶级对立社会,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起源上说, 原始社会没有存在法的政治需要和物质条件, 一切按照习惯,没有法的存在,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和国家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应需求产生的, 是和阶级、阶级斗争紧密联系着的社会现象。

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根本观点之一,关于法律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命运, 马克思主义早就科学地预见到, 国家与法将随着阶级的彻底消灭而消亡。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那时法就完全消亡了。

即使有学者认为那时还有法,但由于其本身的变化,那时的规则已不再具有阶级的划分与属性,已不再是既有意义上的法。

而处于社会主义社会中,才存在法,有着对法的意志属性的争论。

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方面

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方面

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方面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石,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则和条文的集合,它涵盖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观。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约束力、公正性和发展性的体现。

1. 约束力法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受到了公平公正的对待。

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背景如何,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b) 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权威于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机构,保证了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对法律的违背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

c) 法律的可信性法律的可信性是其约束力的基础。

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是法律发挥效力的前提。

法律制定者必须确保法律的透明性和可理解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改进,以保持其与社会相匹配。

2. 公正性法律的本质在于追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a) 平等对待法律保证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法律都要求平等对待。

法律仅以客观的标准来评判和裁决,消除了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获得公正的待遇。

b) 保护弱势群体法律也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法律明确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法律的保护,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公正对待,摆脱不公平的待遇。

3. 发展性法律的发展性是法律本质的重要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法律与社会变革的需求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需要与之相适应。

法律需要及时适应社会变化,并确保其具有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的发展性使其能够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b) 法律的修订与改进法律的发展性要求法律制订者对法律的修订和改进。

当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或不符合社会需求时,法律制订者需要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和改进,以保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法的本质与法的价值

法的本质与法的价值

其次,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 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 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 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 成的价值系统。
3.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目的价值系统、 评价标准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三个 子系统。 (1)法的目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 1 : 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 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 旨,是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释义
1.价值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人的 意义,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是主 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一类是不同形态的法律价值之间 的冲突,如自由和平、自由与秩序等 基本价值形态之间的冲突; 另一类是不同主体在同一形态法 律价值上发生的冲突。
3.法的价值目标发生矛盾和冲突的 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方面: ①法的价值在内容形态上的多样性 和特殊性; ②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的认识 差异。 4.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遵循的原则: ①定义排除原则;②优先性原则; ③比例平衡原则。
3. 自由 哲学含义:人的自由状态。 政治学、社会学含义:是主体利益 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法学含义: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 的统一,指人的自由权利。 4.平等: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 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
(四)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的价 值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矛盾或相互 排斥的状态。 2.法的价值冲突呈现出丰富而又复 杂的现象,但是从逻辑形态上看大 致可以归纳为两类: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引言法的本质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

自古以来,法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国家政治、社会治理,还是个人行为、权益保障,都离不开法的作用。

然而,对于法的本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学派有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两个层次探讨法的本质,以期为我们认识和理解法律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法的本质的定义与层次1.规范层次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

这种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这个层次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2.社会规范层次在更深层次上,法的本质表现为一种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对社会行为的评价和引导,包括道德规范、伦理规范、法律规范等。

在这个层次上,法是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部分,与道德、习俗等相互关联、相互作用。

三、法的本质的特征1.规范性法的本质之一是规范性,也就是说,法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这种规范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旨在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强制性法的本质之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这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国家的制裁,从而确保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3.普遍性法的本质之三是普遍性。

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等,具有普遍适用性。

四、法的本质的演变与发展1.原始社会法在原始社会,法的本质表现为部落习惯和道德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舆论压力来维护社会秩序。

2.奴隶社会法在奴隶社会,法的本质逐渐发展为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统治工具。

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明显的社会等级性和阶级性。

3.封建社会法封建社会法的本质表现为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法律。

法律主要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标,强调等级、尊卑、礼法等。

4.资本主义社会法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法律,以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为基础,强调个人权益保护和契约精神。

5.社会主义社会法在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本质逐渐发展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体现人民利益的、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服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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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完全看不到 , 法律在这时很难充分发挥作
用。
国合 同法 》 里关于合同违约的赔偿 以及善意 第 三人 的法律效力都体 现了法 的特殊性 。
法象征着公平 、正直 、 普遍 、统一 ,是一种 规范 、规则、常规 、 模 范、秩序 ,并且是 以
刑罚为后盾的。
四 、法的性质
法具有 国家意志性。法作 为一种社会规 范不仅反 映统治者的意志 , 而且反 映国家 的 意志 ,因此得 以和其他 的社会规 范 区分开
象 的意志 ,而是 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二
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种意志的 内容 , 不能超越特定时期物质
r u l e ” 、“ a c t ”等 , 其 词义 的核心是 正义 ,
生活条件所允许的范围; 三是物质生活条件
是客观存在的 , 随着这种条件的不断变化和
发展 ,法所反映意志的内容也在不断 的变化

来, 其意志性表现在 以下一些方面 : 法律往 往 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认可 的, 这个最能直 接、充分反映其国家意志性 ; 法律往往 以国 家的名义 出现 , 往往冠以国家或 国家机关 的 名义 ; 法律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 法律往
往由国家专 门机关加以推行 ; 法律 的适用范 围往往以国家地域为界限 , 即便 国际法也需 要那些 加入联 合国 的国家认 同才具有 相应
定的适用、实施都必须借助 国家强制力 ,国
家强 制性 的作用是 终极意义 和最后一道 防
从 “ 扇” ,即解扇 , 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 , 据说它能够辨别 曲直 ,在审理案件时 ,它能
用角去触理屈的人 。其实无论是 “ 法与刑 ” 、 “ 法与水” 还是 “ 法与扇” 都可以说明的是 :
是循着所学从 法理学 的角度 , 顺便借 鉴一下 前人 的观点 ,谈谈 自己对什么是法 的认识 。

属性具体表现为:法是以国家暴力,诸如军
队、警察 、法庭 、监狱等为后盾的;是由国
密的逻辑结构 , 任何一个独立 的法律规则都 具有假定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三部分 ; b . 法律 规则具有高度 的概括性 ,法所适用的
对 象是 一般 的人 和抽象 的人而非 具体 的人
和特定 的人 ,在 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可 以反
之途 ; 其具 强制的功能 , 任何人触犯 了法律 ,
均无例外的予以制裁 。 但不是 每一项法律规
复适用而不仅仅适用一 次 , 同样情况同样适
用 ;c 秸 律规则具有可预测性 ,由于法律规
是法展开论述 。
采取这种调整机制 , 但只有法律所设定 的权
利义务具有 “ 双向性 ”和 “ 利导性 ” 。法律
我也没有 找到一个 可以让我 觉得 比较满 意 的答案 , 所 以这个问题也总是在不断地抓挠 我的内心 ,即使潜意识的的暂 时忘记 了, 但 偶尔被别人不小心提及时 , 那种抓 挠的感觉
是正义 的化身 , 其次是权利 ,再次是 规则 ,
人的权利之规则。综上所述 ,中外的共同点
反而来 的更加强烈 。哲学家认为答 案不过是
法是调整 人们行 为和社 会关 系的特 殊 社会规范 。所谓规 范,是指通过规定人们可 以做什么 的权利 , 应当做什 么和禁止做什么 的义 务,从而为人们提供一种行为模式 , 一
方 面为人们 的活动指明方 向,另一方面又将
不仅规定人们 的义务和职责 , 更注重确立和 保护人们的权 益, 法律只要规定 了权利就必 须规定相应的义务 , 义务往往是 以约束和强 制机制作用于人们 的行为 , 而权利往往往往 是 以利益导 向和激励 机制作用 于人们 的行 为的。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 法依靠 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 , 强迫人们遵守法律的属性 。这种
则 的设置 , 人们事先就知道 自己或他人 的行
线意义的 , 是备而不用的 , 是潜在的和间接
为在 法律上是否有效 , 是否违法 , 是否犯罪 ,
以及 违法犯罪程度如何 。如 《 中华人 民共和
的, 且 在运用 国家强制力的场合 , 人们往往 是被迫遵守法律的 , 其守法的主动性和积极

“ 法”的字 面意义
家专 门机关一 公 、检 、法等机关具体推动
的; 其具有威慑力 ,阻止人们走 向违法犯罪
中文 “ 法” 字。 在西周金文 中写作 “ 溏”
与其他汉字一样, 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 汉字。汉代 许慎 《 说文解字 》说 :“ 溏 ,刑 也。 平 之如水 , 故从水 : 庸所以触不直去之 , 从去 。 ”从 “ 水”表示法律 、法度公平 如水 ;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1 1 期 ( 中)
法的本质
陈昱达 郭京 王文茁 李展 孙斌
(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 北京 1 0 2 6 2 3 ) 在我上法理学这课的第一天起 , 我就一
直在疑惑 : 什么是法?可惜的是 , 迄今 为止 , 关 于什么是法的答案。下 面将就此关于什么
法需要物质基础 。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 观点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而经济的本 质属性便是物质的 。 法作为文明社会不可或 缺的上层建筑当然需要物质基础。 这一命题 的有三层意思 : 一是法所反映的并非凭空想
二、西 方语 言 中的 “ 法
西方语言 中 ,“ 法 ”的语 义更加 复杂 。 其实无论是拉丁语 中的 “ j u s ”和 “ l e x ” ,德 文中的 “ r e c h t ”和 “ q e s e t z ” ,还是法文中的 “ d r o i t ” 和“ l 0 英文中的 “ l a w ” 、“ n o r m ” 、
人们用来逃避思考 的借 口, 这意味着 任何 问
题都没有一个确定 的答案 , 只不过是 视角的
人们 的活动规制起来约束在一定 的范围内
典 型的比如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 法》里面 规定 的夫妻具有相互扶养 的义务 。 之所以说
法 的规范性特殊则 在于 :a . 法律规则具有严
问题而 已。现在 。 基本等同于法盲的本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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