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GB50358_2018年_《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方案》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第四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我院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创新部、项目研发部门(团队)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科技创新部门是我院科研工作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会同院长办公会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代表研究院对我院科研项目进行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代表我院对外联系和沟通,并负责协调重大科研项目中的条件保障、资源调配。
第七条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单位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技工作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部的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负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项目任务和要求,合理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加强对项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加强对项目安全和质量的管理,确保项目施工过程安全可靠,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相
关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总结。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进行任何行为。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加强对项目成本和利润的管理,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公司领导。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GBT 50358-2017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7月12日国管房地〔2004〕15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
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
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第四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我院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创新部、项目研发部门(团队)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科技创新部门是我院科研工作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会同院长办公会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代表研究院对我院科研项目进行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代表我院对外联系和沟通,并负责协调重大科研项目中的条件保障、资源调配。
第七条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单位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技工作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部的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障项目顺利完成,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企业规章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确保项目管理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的绩效评估机制,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和约束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确保项目管理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信息共享,提高项目管理的协同效率。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本控制机制,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机制,对项目管理中的变更进行合理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维护项目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突出表现进行奖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罚。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项目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知识管理机制,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归档。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机管理机制,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危机进行预警和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和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GBT-50358-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
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1.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各岗位职责,规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员工的积极性。
2.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项目部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包括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费用管理和报销流程等,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规运作。
3.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采购流程,从需求确认、报价比较、供应商评审到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的购置、调配、使用和维护等管理规定,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范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6.质量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从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项目交付合格。
7.进度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工期计划和进度控制制度,设定里程碑,提前预警和处理项目进度偏差,确保项目按时交付。
8.沟通协调制度:建立项目部内外部的沟通机制,明确会议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加强与项目团队、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团队合作效率。
9.文档管理制度:规定项目部各类文件和资料的编制、存档和管理方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期的查验和管理。
10.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评估机制,提供相关培训资源,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项目部管理制度,每个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具体的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项目部的管理效能,减少工作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2015-04-25 六部委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特许经营条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部的管理行为,提高项目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岗位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传达。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保障施工所需物资的供应和使用。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和奖惩。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机处理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和预案制定。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的制度,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知识管理制度,对项目经验和技术进行总结和归档。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维护员工权益的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积极履行环保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宣传和培训机制,对各项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改进机制,对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执行和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各项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
我国项目管理制度包括
我国项目管理制度包括我国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项目管理法规和政策项目管理法规和政策是我国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
我国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法》等。
这些法规和政策为项目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规范了项目管理的行为和流程,保障了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项目管理组织和机构在我国,项目管理通常由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和管理。
政府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立项和监管,企业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运营,社会组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和支持。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等,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项目管理工作。
三、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
我国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规划、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监控和评估、项目收尾等不同阶段。
在每个阶段,项目管理者需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此外,我国还倡导使用项目管理方法,如PMBOK、PRINCE2等,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四、项目管理人员和能力项目管理人员和能力是项目管理的关键因素。
我国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如项目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沟通协调、决策分析等能力,提高项目管理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为此,我国通过组织培训、认证考核等方式,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支撑。
我国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项目管理软件、项目管理平台、项目管理数据库等,可以帮助项目管理者实现项目数据的收集、分析、共享和应用。
此外,还可以利用新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提高项目管理的智能化、网络化和协同化。
总的来说,我国项目管理制度是一个非常庞大而复杂的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只有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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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6 本办法解释权属计划管理科。
7 相关文件
7.1《部委项目(课题)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7.2《部委项目经费科目定义及支出标准》
7.3《科研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7.4《项目考核细则(试行)》
8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8.1《XXX 项目合同》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复文件 保存期 长期
8.2《项目实施计划书》《计划调整单》
目有关合同、项目总结及其他类资料的编写。组织实施批准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书》。
4.3 计划管理科负责建立项目信息通报制度,汇总各项目实施负责人提供的信
息,每季度编制一期项目信息通报专刊,及时向开发中心领导反馈项目执行信
息,并根据部委的要求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信息。
4.4 计划管理科协调公司有关部室和开发中心各职能科室调度各种资源支持项目
计划管理科
组织项目申报和批准后的实施准备
后的确认
项目负责人/主 任办公会/中心 主任 计划管理科
确定项目实施负责人
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
修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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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员会/ 中心主任
项目实施负责人
N 评审/批准
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书》
修改 意见
技术委员会/中 心主任
评审/批准
N
计划管理科 / 财务科
实施负责人。
部司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QG/YQCP
版本/修改状态: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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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财务科负责对部委项目按照规定的科目单独建账,协调计划管理科制定与资
金控制数据库的对应关系的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每月和计划管科核对一次。
4.6 项目实施负责人依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书》安排月度工作。申报月资金
计划或调整资金计划应满足《部委项目(课题)资金计划管理办法》和《部委项
目经费科目定义及支出标准》的要求,申报月资金计划或调整资金计划时须经项
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委托的中心领导)审批。
4.7 若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负责人需向计划管理科提交《计划
调整单》,阐明变更原因,计划管理科提交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中心主管主
本程序由产品开发中心计划管理科提出并归口。 本程序由产品开发中心计划管理科负责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程宏美
部司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QG/YQCP
版本/修改状态: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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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项目管理控制流程图
责任者
部司委项目管理控制流程图
备注
部司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QG/YQCP
版本/修改状态: 0/0
保存期 长期
8.3 项目信息通报及项目运行状态报告
保存期 长期
8.4 项目关闭的相关资料
保存期 长期
门申请鉴定。
4.11 项目批准关闭后,项目实施负责人应当整理文件交档案室归档。
4.12 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实施负责人负责按本流程进行整改,最终以验收
通过文件归档为项目关闭的依据
部司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QG/YQCP
版本/修改状态: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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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与《科研工作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的,以本流程为
备案、协调
项目实施负责人
项目实施负责人 /计划管理科/财 务科
技术委员会/中 心主任
计划管理科/
组织计划实施
经费和成本管理
项目信息通报
计划调整
审核/批准
修改 意见
N
按照计划内容监督执行
按照调整后的计划监督执行
部司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QG/YQCP
财务科
版本/修改状态: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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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员会 项目组/档案室
内部评审
验收、结题、归档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部司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QG/YQCP
版本/修改状态: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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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为了加强由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
发中心)和天津市汽车研究所承担的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和天津市科委、经委科
天津一汽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中心管理文件
编号:QG/YQCP
批准: 张群
部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部司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QG/YQCP
版本/修改状态: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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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22 日发布
2007 年 1 月 1 日实施
前言 本程序是根据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中心承担的部、委项目 管理的需要而制订的基础性管理文件。
项目合并实施,合并后和未合并的项目均设项目实施负责人,项目实施负责人受
项目负责人的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人选由项目负责人和产品开发中心主任办公
会推荐,中心主任决定并聘任。
3.2 项目实施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负责,负责组建项目团队,负责对项目组成员
的考核。
3.3 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部委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负责协调资源,汇总各
公司资源,落实项目自筹经费。
3.5 中心技术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和自筹资金计划预算,中心
主任批准。
4 项目计划运行管理
4.1 计划管理科负责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负责人编制项目实施
计划书和资金支出计划。下达中心主任批准实施的管理办法和计划
4.2 项目实施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计划书、资金支出计划预算、项
项目的实施计划,编制自筹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阶段计划管理科监督执行批准
部司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QG/YQCP
版本/修改状态: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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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计划,协助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负责人协调内外部资源,负责资源调配
和信息汇总工作。
3.4 财务科负责监督实施计划管理科提供的项目资金计划;会同计划管理科协调
任审核,必要时还需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经同意批准方可调整。
4.8 计划管理科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书》(或《计划调整单》)的节点,对项目
的资源、计划、工时、里程碑评审进行控制并监督执行。
4.9 项目奖惩纳入开发中心项目考核体系,与其他项目同样对待。
4.10 项目完成后由计划管理科组织好相关验收资料,提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
研课题或项目(以下简称部委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控
制,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由开发中心和天津市汽车研究所承担的从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部
门申请批准的项目(课题)。
本办法参照开发中心的科技项目管理流程制定,本适用范围的项目定义为部
委项目类。
2 术语(无)
3 职责和程序
3.1 根据开发中心承担的部委类项目的数量和各项目使用资源的情况,可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