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外企分立后购国产设备如何计算所得税抵免
会计经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如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按如下公式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下面我们就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计算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税费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1、技术转让必然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的。
比如,转让人通过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资料提供给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
涉及生物、医药、动植物的技术转让,转让人可能会通过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
还有一些生产性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嵌入在成套设备或样机中的,这种形式的技术转让往往是伴随着样机或设备的销售进行的。
因此,对于纳税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对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把握如下几点:(1)技术转让中销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的收入属于非技术性收入,不包含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中的;(2)对于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的,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数量仅限于合理的范围;(3)对于纳税人通过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的,属于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收入应作为非技术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
2、如何把握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中,一般应包含技术服务内容与技术指导内容的条款。
因此,对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把握,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包含在技术转让合同条款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且价款是包含在整体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才能被认为是与技术转让合同密不可分的。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老师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国发〔2014〕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在14号文件”命题答卷”的指引与影响下,2014年岁末,2015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了一系列鼓励重组的重大税政。
主要有:财税「2014」109号文件,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由75%降到50%,符合条件的资产(股权)划转,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待遇;财税「2014」11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明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5」41号文件(根据国务院2015年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在5年内递延纳税;财税「2015」5号文件,对合并、分立、投资等行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给予了宽松政策,该文同时还排出了房地产企业享受重组政策红利的可能性,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财税「2015」37号文件,对合并、分立、划转等行为的契税政策进行了延续和修正,并明确了”原投资主体存续”等关键条件的含义所在。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这里所说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
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藏缴纳。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其国内险业务净收入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交外,涉外险业务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交。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缴纳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年终将境内、境外所得合并汇算清缴。
公告2018年46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老会计经验】业务拆分方法不可简单套用
【老会计经验】业务拆分方法不可简单套用对于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一般的纳税人都是采取将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业务分拆, 成立两家公司, 一家负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生产销售, 缴纳增值税;另一家负责提供非应税劳务, 缴纳营业税。
但上述纳税筹划方法对有些特殊业务并不适用, 如果企业一味地照搬上述纳税筹划方案进行照葫芦画瓢, 可能会出现筹划失败的情况发生。
案例介绍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钢结构房及钢结构产品的企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17%的税率。
为了方便客户, 公司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不含税), 建筑安装收入2340万元(含税), 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建安业需用材料相应的进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7%和3%缴纳。
该公司当年未对上述两项业务进行分拆, 而且符合《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规定。
447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据此, 我们意见, 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 属混合销售行为, 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该文件界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该公司不能通过分别核算业务收入的办法来适用不同税率, 其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当年混合销售行为的流转税负为增值税=(20000 2340÷1.17)×17%-2300=144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44万元(1440×10%), 流转总税负1584万元(不考虑印花税, 下同)。
假设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18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老会计经验】特殊分立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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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特殊分立的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多采用企业重组或改制、营业部门专业化、组建集团公司等方式,从被分立企业的角度看是为了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合理。
其所涉及的税收业务,往往与企业亏损的弥补、资产的抵税效应、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
特殊分立、应税分立的选择。
资产增值企业可以选择特殊分立,资产减值企业可以选择一般分立。
由于特殊分立又叫免税分立,可以暂时不纳税,所以如果分离的资产增值,对被分立企业来说,可以实现增值资产暂时不纳税,从而将资产隐含在增值中转移至分立企业,由分立企业实现资产增值。
而此时的分立企业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增值的资产仍然可以不纳税或少纳税。
如果分离的资产减值,对被分立企业来说,可以选择应税分立,分离资产的损失可以立即在税前扣除。
如果分离资产的损失不能由被分立企业在税前扣除,则可以考虑免税分立,按账面减值将资产结转到分立企业。
特殊(免税)分立可以分出亏损额。
如果被分立企业采取免税分立的话,其原来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可以按照分离资产比例相应分离亏损,由新分立企业实现的利润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
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也就是说,分离资产。
【老会计经验】大型机器设备收入确认和税收问题研究
【老会计经验】大型机器设备收入确认和税收问题研究大型机器设备收入确认和税收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以汽轮机设备生产为例,对大型机器设备制造行业应用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的可行性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下的税收问题提出明确的观点。
关键词:大型机器设备;收入确认;税收一、大型机器设备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研究下面以汽轮机设备生产为例,来说明大型机器设备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一)适用性分析 1 发电设备的生产都是电厂招标单位提出招标邀请,制造商参加竞标,通过中标而取得,因此,是先有买主后有资产,合同造价是制造商和发标方共同认可的,因此,合同金额是确定的;2 汽轮机产品3MW、6MW、12MW、25MW生产周期为一年;50MW、300MW、600MW生产周期均在14个月以上,因此符合建造周期长,跨越一个会计年度的特点;3 汽轮机产品体积大,50MW以上的产品价格均在3000万元以上;4 汽轮机产品的买卖除国家原因导致机组停产外,是不可取消的。
因此,汽轮机产品生产,符合建造合同的特征,可以按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对象汽轮机产品可分为主体、辅机、油系统和调节保护四大部分。
通常情况下是整机订价,但也有将汽轮机和辅机分别定价的情况。
我们要解决,是否需要将上述四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的问题。
汽轮机的四个部分,我们在生产过程中有单独的制造计划,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是分别定价的而是总体定价,而且汽轮机作为一种精密的设备其四个部分是密切相关的,按照建造合同合并和分立的要求,应以汽轮机整机,即订单作为核算对象。
(三)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 汽轮机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其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因此,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 根据汽轮机买卖合同的规定,产品通常是按生产进度支付货款,电厂一般都会派驻现场监造人员,对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生产完成指定的进度后,会按合同的规定,支付下一进度货款,因此,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是能够流入企业的;3 企业计划部门和生产部门都会按进度组织生产,安排好产品的外协生产工作,即使产品部套存在大量外协生产的情况下,也应该能够在资产负债表日估计完工进度;生产和计划部门可以根据以前年度相同型号机组的成本或生产车间及外协单位的反馈对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进行估计;4 汽轮机生产已经发生的成本,在正常的成本核算下是可以计量的。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税收政策解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税收政策解析作者:戴敏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14期为了促进科技进步、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限制条件和资格,使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现行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同时,为消除对国产设备的政策歧视,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执行到期后的再次延续。
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沿革在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5条的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退税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产设备全部退税。
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最初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给予退税政策,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为规范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只适用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国税发[2010]9号文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该规定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只限定了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间延长。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制定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执行期间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在该文到期后,根据财税[2011]88号文制定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延长了优惠期间,执行时间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分立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分立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思路我国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式是税额抵扣法,即用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而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依据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纳税人不能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这就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其在与同行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或者 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尽量多地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其他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企业如果有自产农产品,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的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目前,无论是企业整体改制,还是合并、分立改制,按国家有关规定都需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对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却常常忽视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差异,造成少缴税款。
近期,笔者在检查中就发现,有的纳税人在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了账户,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在纳税申报时却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从而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交纳滞纳金,甚至受到行政处罚。
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为此笔者写此文,希望能起到借鉴之用。
一、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后,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为复杂。
同样是资产评估增值,但税务处理却不尽相同。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于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人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税收调整上,调整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据实逐年调整。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综合调整。
【老会计经验】分立业务的增值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分立业务的增值税筹划案例一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
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
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
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
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
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
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
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
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
谈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谈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摘要] 对于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存在不同的理解。
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加以探讨。
[关键词] 专用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审计中,遇到某一企业涉及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人员坚持为税收返还,为永久性差异,可冲减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如果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本文拟就新会计准则下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会计核算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文件规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文)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需注意,各级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原因自行出台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的政策不能适用本条;而且,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先征后返所得税,必须具有专门用途。
会计实务: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问:1.2004年公司实现应交所得税5000万元; 2.2005年实现应交所得税7000万元;2005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8000万元,该项目经批复可用于抵免所得税3200万元; 3.2006年实现应交所得税8000万元;2006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5000万元,该项目经批复可用于抵免所得税2000万元;请问:2006年可以实际抵扣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所述情况,上述公司2006年投资应抵免的所得税为2000元,由于2006年比2005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万元,2006年投资在2006年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万元,未抵免的1000万元可在以后年度延续抵免;此外由于该企业2005年投资在2005年未抵免完的税额为1200万元,由于2006年比2004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万,2005未抵免完的所得税可以在2006年全部抵免。
因此,该企业2006年可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200(1000+1200)万元。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三层间接抵免例题
三层间接抵免例题一、三层间接抵免概念解析三层间接抵免,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已缴纳境外税款的基础上,允许其在我国进行税收抵免。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三层间接抵免主要包括以下三层:1.第一层:企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2.第二层:企业在境内取得的与境外业务有关的所得,在境内已缴纳的税款。
3.第三层:企业在境内取得的与境外业务无关的所得,在境内已缴纳的税款。
二、三层间接抵免计算方法三层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如下:1.计算企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2.计算企业在境内取得的与境外业务有关的所得在境内已缴纳的税款。
3.计算企业在境内取得的与境外业务无关的所得在境内已缴纳的税款。
4.将上述三个税款相加,得到企业在境内外已缴纳的总税款。
5.计算企业在境内外取得的总所得,扣除已缴纳的总税款,得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三层间接抵免实例分析假设一家企业A,在境外B国有一项业务,取得了100万元的所得。
B国对该所得征收20%的所得税,企业A在B国已缴纳了20万元的税款。
企业A在我国境内还有另一项业务,取得了80万元的所得,我国对此征收25%的所得税,企业A在境内已缴纳了20万元的税款。
根据三层间接抵免政策,企业A在我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境外所得)+ 80万元(境内与境外业务有关的所得)- 20万元(境外已缴纳税款)- 20万元(境内已缴纳税款)= 140万元企业A在我国需缴纳的税款为:140万元× 25% = 35万元四、三层间接抵免的应用场景三层间接抵免主要应用于以下场景:1.企业跨国经营,在境外开展业务并获得所得。
2.企业在国内开展与境外业务有关的业务,如技术引进、境外投资等。
3.企业在国内开展与境外业务无关的业务,但存在境内外税收差异。
五、三层间接抵免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我国在三层间接抵免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
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是指母子公司在纳税时可以利用彼此之间的往来关系来减少税务负担的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通过减少税额、推迟纳税时间或者合理分配利润来实现。
下面将具体介绍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
首先,母子公司之间可以利用跨国贸易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
在跨国贸易中,母子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定价策略来减少税额。
例如,如果母公司在某个国家具有较高的税率,而子公司在另一个国家具有较低的税率,母公司可以通过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设置较低,在子公司处获得较少的利润并支付较低的税务。
其次,母子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借款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
在这种方式中,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贷款,子公司再将这笔贷款用于投资和经营活动。
对于子公司来说,利息支付是可以抵扣税额的,从而减少子公司的纳税负担。
而对于母公司来说,从子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用来抵扣母公司的税务。
此外,母子公司之间还可以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收抵免。
转移定价是指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时,通过合理定价来调整利润分配的方式。
当母子公司之间进行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时,可以通过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设置得较高或较低,从而调整利润的分配。
在这种方式下,子公司可以将利润转移给母公司,减少子公司的纳税负担。
此外,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还可以通过利用特殊税收政策来实现。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企业投资和发展,提供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
母子公司可以利用这些政策来减少纳税负担。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应当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
过度的税收抵免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审查,甚至可能涉及到税收避税或逃税的风险。
总结起来,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有跨国贸易、内部借款、转移定价和利用特殊税收政策等途径。
母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所在国家的税收政策,灵活运用这些方法来减少纳税负担,实现税收优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投资折旧抵税计算公式
投资折旧抵税计算公式投资折旧抵税是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以享受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合理计算和申报折旧费用,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投资折旧抵税的计算公式及相关要点,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投资折旧。
投资折旧是指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后,按照一定的折旧率和方法,将固定资产的价值逐年减少,以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逐渐减少的情况。
投资折旧的计算通常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其中直线法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折旧方法。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投资折旧抵税的计算公式。
投资折旧抵税的计算公式为:折旧费用 =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 折旧年限。
其中,固定资产原值是指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金额,预计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后的估计价值,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根据这个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每年的折旧费用。
在计算折旧费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实际购置成本,包括购置价、税费、安装费等相关支出。
2. 预计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后的估计价值,通常是根据相关市场价格或者资产残值率来确定。
3. 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确定。
通过计算折旧费用,企业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的税负。
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节省一定的税款,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
除了计算折旧费用外,企业在享受投资折旧抵税政策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企业在计算折旧时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
2. 注意折旧政策变化。
税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企业在享受投资折旧抵税政策时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折旧计算和申报。
三层间接抵免例题
三层间接抵免例题假设有一家跨国公司A,它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而子公司B又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C。
现在,我们来看看如何计算这三家公司的间接抵免。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每家公司的税前利润和税率。
假设A的税前利润为100万美元,税率为30%;B的税前利润为80万美元,税率为25%;C的税前利润为60万美元,税率为20%。
接下来,我们来计算每家公司的直接抵免额。
直接抵免是指该公司在本国缴纳的税款可以用于抵扣其在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税款。
因此,A可以直接抵免B所缴纳的税款,B可以直接抵免C所缴纳的税款。
A的直接抵免额 = B所缴纳的税款 = 80万 * 25% = 20万美元B的直接抵免额 = C所缴纳的税款 = 60万 * 20% = 12万美元然后,我们来计算每家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间接抵免是指该公司在其他国家子公司所缴纳的税款可以用于抵扣其在国外母公司所缴纳的税款。
因此,B 可以间接抵免A所缴纳的税款,C可以间接抵免B所缴纳的税款。
B的间接抵免额 = A所缴纳的税款 = 100万 * 30% = 30万美元C的间接抵免额 = B所缴纳的税款 = 80万 * 25% = 20万美元最后,我们来计算每家公司的实际缴纳税款。
实际缴纳税款等于税前利润减去直接抵免额和间接抵免额。
A的实际缴纳税款 = 100万 - 20万 - 30万 = 50万美元B的实际缴纳税款 = 80万 - 12万 - 20万 = 48万美元C的实际缴纳税款 = 60万 - 12万 - 20万 = 28万美元因此,在这三层间接抵免的情况下,A、B、C三家公司的实际缴纳税款分别为50万美元、48万美元和2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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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外企分立后购国产设备如何计算所得
税抵免
中国税务报: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后,其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如何计算?
江苏省启东市读者江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规定: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
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江苏省启东市国税局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