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应如何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海关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署长戴杰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与申报处理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与申报处理王力【摘要】问:哪些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征税,如何进行计算?重点应当掌握什么问题?【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3页(P18-20)【关键词】出口货物;征税;内销;申报;应当【作者】王力【作者单位】方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哪些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征税,如何进行计算?重点应当掌握什么问题?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统一按内销货物的规定进行缴纳。
该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以下8类情况:(一)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
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以外,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应当视同内销征税。
即上述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5种范围内,如果有属于出口零税率的,不适用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征税规定,仍按政策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如某生产企业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的列名原材料(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该产品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按照通知规定,执行特殊退税率按征税率办理退税,即使该产品已取消出口退税率,也不应按视同内销征税,而是依照政策办理退(免)税。
(二)出口至特殊区域内的非生产用品和工具。
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按视同内销征税。
(三)停止出口退(免)税权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所发生出口的货物,按视同内销征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6]财税外字第331号)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
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如房屋、建筑物内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设施。
轮船包括除摩托艇和帆船外的各种机动轮船、气垫船、驳船、渔轮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设施。
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由于公司来不及生产出品产品,从外面外购产成品,品名及性能与本企业生产相同,我们厂没有注册商标,只是用了我厂的包装,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我想问的是视同自产产品是不是只要同时符合这三条就行,要不要到税务所备案批准呀.我是江阴的一家企业.一、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允许退税,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按以下条件界定:三、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四、(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五、(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六、(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七、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八、(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九、(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十一、(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十二、(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十三、(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十四、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十五、(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十六、(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十七、(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十八、(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指南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指南一、外贸出口企业外购货物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认证和申报。
二、外贸出口企业的内、外销必须分开核算。
三、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发票应分别取得、核算和申报。
其中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发票允许抵扣,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发票计入待抵扣税额;如取得的同一份进项发票既有用于外销的货物也有用于内销的货物,则应采取换票方式进行处理;出口货物中属于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其对应的进项发票准予抵扣。
对购进的货物不能区分是否用于出口和内销的,一律暂视同出口货物处理,对应的进项发票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财务核算上,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外贸企业退税实行的是"免、退税"政策,即免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购进环节的进项增值税,进项退税是“先征后退”。
一、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填写的项目如下:1)主表:销售额(人民币)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后,第8栏(免税销售额)的数字自动生成;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填写此销售额人民币,并且等于你的损益表的当月销售收入栏。
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生产企业填写,外贸企业不填。
2)附表一:只需填写第17和第18栏的免税货物销售额,并且等于当月的销售收入额。
3)附表二:进项税额(在认证后申报时)填写在附表二第24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与前一申报期附表二第27栏相衔接)及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其中: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中(也即28栏),它的数字等于你当月去税务局认证的发票的合计数。
补充: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主表中无需体现。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1、计算公式(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属于特殊原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v 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
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v 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货物外销收入的入账依据v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在委托方开具也可以在受托方开具,根据双方协议而定。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应扣除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记账汇率的确认出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
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基准价)记账;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账,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1.07•【文号】国税发[1994]239号•【施行日期】199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7日国税发[1994]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中标证明(正本);(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三)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四)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结束——。
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外贸人一定要知道的资讯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政策详解
外贸人一定要知道的资讯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政策详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公告〔2020〕78号),通过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时限进一步加大对加贸企业内销的支持力度。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什么是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前,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先征后销”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内销,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集中征税,即变先征税再出货为先出货再征税,能够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为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赢得宝贵的时间。
申请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的条件01.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区外以企业为单元企业(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企业)。
02.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无需提供担保,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情况表》备案即可。
03.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信用企业,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后,可实施内销集中征税。
担保计算方式:一般信用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的申报时间新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内销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的操作意见为规范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 均应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并按下列情形附报相关资料:(一)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1、属于退税机关向出口企业发送《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并附报《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
2、属于出口企业自行补充申报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
(二)其它视同内销出口企业凭退税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向所属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三) 对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上述相关进项税额的调整通过《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经征税机关审核、审批后按补充申报要求处理。
《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一式三份,征税机关签章后一份返还企业、一份征税机关留存、一份由征税机关于每月23日前返回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四) 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征税机关应同时补征消费税。
二、补充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1、视同内销补征税计税依据(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列,如果是属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列。
上海市对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另外,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税。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上海减按10%的税率徵收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税,由支付单位扣缴)。
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税。
注:1. 非生产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2. 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徵企业所得税,後5年减半徵企业所得税。
3. 在浦东新区内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根据新的政策,在浦东新区及浦东各开发区内设立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5%,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一免二减半"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销售收入、商业零售的收入、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都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最低税率1.5%,最高的55%(不包括烟、酒)。
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订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我国国务院发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原来公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依照本决定改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号】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加强和统一对出口商品所使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机关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应核批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的通用机打发票。
二、对出口商品企业开具合计人民币金额后,需开具外币金额的,可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设置的备注栏内注明外币金额。
三、出口商品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提高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的开票限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申请计算机开票备案流程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处理办法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规定如下:一、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三)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二、操作方法(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本文所提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所列的出口货物。
1.每月由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企业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2.若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需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一式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按表中计算的“进口料件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1栏;我市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以下有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相同),即:在手册核销前,根据复出口货物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计算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手册核销后再根据实际分配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6]102号)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由于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不同,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应税年度做好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一、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科目对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四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收入,冲减所对应的出口外销收入。
二是“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成本,冲减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
三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减。
四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减。
除以上四项科目以外,大型的出口企业最好能够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因为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建议增设此两项科目,主要是为了便于大型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较多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类别划分。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1.23•【字号】沪税政一[1994]2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增值税正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沪税政一[1994]23号1994年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商品期货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经营商品期货交易的征税规定暂明确如下: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征收范围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包括标准合约期货交易和非标准合约交易(即中、远期合约交易)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一)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为各类商品期货交易所。
但对从事标准合约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如果在实物交割中,不开具交易所商品期货实物交货专用发票,而是将会员单位的卖出交货专用发票通过交易所转给买入方的,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应为从事商品标准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
(二)上述期货交易纳税人应向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以向税务部门购买并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为外地进场会员单位,且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向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后按以上规定申报一般纳税人并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计税依据商品期货交易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
(一)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所得的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应换算成不含税平仓(持仓)盈亏依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或退还)增值税,实行盈缴亏退,由交易所在结算持仓盈亏时或清算交割平仓盈亏时统一汇总后缴纳(或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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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应如
何计算退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退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1996﹞8号
【发文日期】1996-03-12
【实施时间】1996-03-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既生产国内销售货物又生产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的,其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如何计算划分内销抵扣和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1994年度和1995年度上半年出口货物退税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表式附后(略))。
表式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故意隐匿外销收入或虚列增值税进项税额,凡有此情况者,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拒审。
出口企业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核完毕,该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企业自留,一份由企业汇总其他办理退税的有关材料转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手续。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当期实际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审核,并严格按企业内外销收入比例分别确定应属内销货物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应属出口货物退税的进项税额。
应属内销货物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后,企业应重新填报“____使用发票汇总清单(抵扣联)”,据此计算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属出口货物退税的进项税额确定后,企业应将这部分数额从原已抵扣或待退税的科目中转入核算出口退税的科目,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根据该数额配足配齐其相应的购进增值税进项税票,用于送审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实际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时,应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按内外销收入比例分别确定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金后,除本通知第四种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互相调整。
企业在实际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外,如果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退税规定而不准予退税的,企业不得将这部分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开具在“联系单”上的进项税额再转入内销货物中抵扣,而应计入成本中去。
具体处理方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有部分是采用进口保税原材料或零配件生产的,没有(或只有部分)实际购进其相应的进项税金。
对此,企业原根据当期实际购进增值税进项税金按内、外销收入划分出属于出口退税的那部分进项税金,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凭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开具的“分割单”中所列明的税额,允许企业在当期内销货物中抵扣。
即: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重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要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同时,各单位还应主动加强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工作上的协调和配合,以保证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