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使用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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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函【2009】128

三、应纳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 ×(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 税单位税额标准÷12

四、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不包括经规划部门 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 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 积。

但客观事实是,购地签约时间、土地出让(转让 )支付日、交付土地时间与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 有一段时间差距;平改房及城中村建设过程中甚 至会有先建设后补签约办证情况,财务处理上也 随之相对滞后, 186 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就会不 宜把握从而大打折扣。

但是:如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土地 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 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出让者出具有效证明,证明 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没有按时交付土地。经 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 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时间。

案例2:某市A房地产企业,2013年2月份取得了22 万 平 土 地 使 用 权 。 该 土 地 招拍 挂 前属 于 耕地 , 2012 年 10 月由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并缴纳耕地占 用税,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凭证给土地收储中心。 该公司认为缴纳耕地占用税一年后缴纳土地使用 权,因此从 2013 年 10 月才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该公司处理是否正确?
五、企业破产--免征契税;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 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 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 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与原企业超过 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2006]186号 文件
企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缴纳时间的确定: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约定交付土 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 月起缴纳 上述政策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6] 186号 文 件
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不以办证日期、实际交付土地的日 期、实际付款日期为准!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和湖泊恢复征税

案例:某经营性公墓于 2002 年 4 月注册成立, 于 2010 年征用了 5000 平方米的荒山作为储备用 地,逐步投入使用。截至 2013 年底,该公墓仍 有 3000 平方米的荒山用地未利用,每年按季度 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均向当地税务机 关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土地权属证 明、企业占地情况平面图、使用土地明细情况 和国家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性质证明。 2014年 2月初,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墓对尚未利用的 3000 平方米荒山用地从 2014 年起减半申报城镇 土地使用税。
(1)土地收储中心是否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 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129号)第一款规定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 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 ,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 ,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 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 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 人为纳税人。 (先批后占、先占后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 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湖泊等占地,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 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 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 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自2014年1 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12】4号文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 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 50% 的, 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 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 85% 的,对新公司承 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 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一、企业改制---免征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 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 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 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 ,且改制(变更) 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 )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案例 1: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土地 出让合同金额 2.19亿元,土地面积 29.32万㎡,实 际支付土地款 2亿元。出让方由于厂房拆迁进度等 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导致双方产生 土地纠纷,受让方以此为由不办土地使用证,对该 宗土地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何确定?

1、降低了持股比例; 2、取消了对原事业单位职工安置的要求。

三、公司合并---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 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 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 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 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 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5〕37号 废除了国有企业的特殊待遇,改为普惠制,增加 了“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 份)比例超过75%”,这对整体改制时引入新的 股东且不超过25%的也能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 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 50% 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存在误区具 体表现在: 1、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企业也就无需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只有实际交付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才需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拿到建设部门的预售证以后,从收到的第一笔 预收款起,就应停止缴纳该处房产所占土地的城 镇土地使用税; 4、从拿到预售证之日起就应停止缴纳该预售证注 明房产所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将房产销售给客户到为客户办理好《土 地使用证》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那么是以收取 第一笔购房款之日、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之日 、房产交付使用之日、《房产证》发证之日,还是 以住户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作为房地产 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义务的终止期限?
青地税函【2009】128

二、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 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 使用的当月末。 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 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 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土地百度文库用税计税依据(即计税面积)确认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 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 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 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土地面积。” 由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很强的时点性, 纳税义务的起点与终点难以确定,客观上造成计税面积难 以准确核算。
财税[2015]37号第十条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避 免实务中由于对概念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 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 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 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 例可以发生变动。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即计税面积)确认

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单位税额×(总计税面积-免 税面积) 1、总计税面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计税依据,应依 据下面两个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 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争议点:与立法初衷相违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 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2014年74号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 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第二条规定,从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 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 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 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 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 实申报土地面积。


2.免税面积的扣除:经济适用房用地和廉租房用地面积 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24 号 ) 第一 条第 (二 )项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 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 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于其他符合优惠政策列明用途 (学校、医院、托儿 所、幼儿园,小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绿化用 地、道路用地。
销售阶段:土地使用税纳税截止日期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
财税[2008] 152号第三 条
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 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1、实物发生变化:如果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 发企业,房屋被拆除了,土地撂荒 2、权利发生变化: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即《产权证》、《土 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利发生 变化了 3、状态发生变化: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如原 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原来的土地 是耕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


耕地一般先由区政府统一向省政府报批土地,待 批复后统一纳入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然后再招 拍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耕地,办理好转用手续 后再招拍挂转让出去。这种情况应该由土地收储 中心负责缴纳耕地占用税。
(2)土地收储中心缴纳耕地占用税, A房地产企 业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免征一年土地使用 税? 购地时,土地整理中心代缴的耕地占用税。虽然 这部分税金包含在地价中,但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明的纳税人名字是土地收储中心, A 房地产企业 不是该地块的耕占税纳税人,因此不得减免一年 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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