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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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古树名木鉴定与评估标准

福建古树名木鉴定与评估标准

福建古树名木鉴定与评估标准福建古树名木是指福建省境内具有一定年限并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及艺术价值的树木。

对于福建古树名木的鉴定与评估,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流程。

福建古树名木的鉴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树木的年代和历史价值:古树名木通常具有悠久的历史,对于其年代的确定需要考虑树木的生长速度、树轮的形成以及相关的历史文献记载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树木在历史上的重要性和影响。

2. 树木的生长环境:树木的生长环境对其形态和生长情况有着重要影响。

评估古树名木时需要考虑树木所处的气候、土壤、水分等环境因素,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

3. 树木的形态特征:树木的形态特征包括树高、胸径、冠幅、树皮、树枝、叶片等。

通过详细观察树木的形态特征,可以初步判断其是否具有古树名木的潜质。

4. 树木的文化和艺术价值:古树名木往往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

评估古树名木时需要考虑树木在文化和艺术领域中的价值,包括与历史事件、名人故事、传统风俗等的关联。

福建古树名木的评估标准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历史价值评估:根据树木的年代和历史地位,评估其在历史上的重要性和影响,包括是否具有历史事件的见证、是否与重要人物相关等。

2. 生长环境评估:根据树木所处的环境条件,评估其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性和稳定性,包括是否是特定物种的代表、是否具有特殊的生长环境要求等。

3. 形态特征评估:根据树木的形态特征,评估其在景观设计和艺术创作中的价值,包括是否具有独特的形态、是否适合作为雕刻或园林景观的对象等。

4. 文化和艺术价值评估:根据树木与当地文化和传统的关联,评估其在文化和艺术领域中的价值,包括是否具有民间传说或神话故事、是否有艺术价值等。

福建古树名木的鉴定与评估需要通过专家团队的共同努力和专业知识的支持。

专家团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文献研究、科学测试等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鉴定。

评估结果将有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福建的古树名木资源,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一、引言农作物和林木品种的审定是农业和林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农林业生产的品质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包括审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技术手段等内容。

二、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方法1. 审定基本原则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科学性要求审定结果基于科学实验证据;实用性要求品种具有良好的生产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经济性要求品种能够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经济效益;适应性要求品种能够适应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种植条件;稳定性要求品种具有遗传稳定性和一致性,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生产性能。

2. 审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第一步是申请阶段,农民、农业科研机构或种子企业可以向相关农业部门提交品种审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品种特性和试验数据。

(2)初评阶段:农业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对品种特性、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

(3)试验阶段:通过田间试验、观察和测定,对申请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等进行全面评估。

试验要求严格控制试验条件,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4)专家评审阶段: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抗病虫害性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通过审定。

(5)公示阶段:将审定通过的品种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6)审批阶段:最后由农业部门对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审批,颁发相关的审定证书。

3. 审定技术手段(1)遗传学分析:通过对品种的遗传背景、基因组结构等进行分析,判断品种的亲本关系和亲缘关系,以确定其独特性和创新性。

(2)田间试验:通过在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环境下进行田间试验,评估品种的适应性、产量表现和抗逆性等。

(3)生物化学分析:对品种的营养成分、抗性物质等进行分析,评估其营养价值和抗性特性。

(4)分子生物学分析:利用分子标记等技术手段,对品种的基因型进行分析,评估其遗传特性和亲缘关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
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

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fg/detail2106494.html。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林场发[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材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林木种质资源,做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利用、管理工作,促进林木良种选育,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程序、方法,包括工作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质量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其他涉及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可以参照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和方法》 GB/T14072-1993《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 GB/T16620-1996《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 GB10018-88《林业地图图式》《中国土壤系统分类》(1995)3.总则3.1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3.1.1 目的与任务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依据《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

主要目的是掌握林木种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种质资源长期保护与利用规划,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林木品种审定技术规程

林木品种审定技术规程

林木品种审定技术规程
1. 鉴定标准,规定了林木品种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包
括树种的形态特征、生长习性、抗逆性、产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2. 鉴定方法,详细描述了林木品种鉴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
括采样、观测、测量、实验等技术操作的规范和要求。

3. 鉴定程序,规定了林木品种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申报、
审查、实地考察、数据分析、专家评审等环节的安排和要求。

4. 鉴定机构,明确了负责进行林木品种鉴定的具体机构和人员,包括鉴定委员会的组建、专家的选拔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规定。

5. 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规定了对林木品种鉴定结果的认定
程序和标准,以及结果的发布和公示方式。

林木品种审定技术规程的制定对于推动林木品种的选育、推广
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提高林木品种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
范性,保障林木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和
提升。

同时,规范的技术规程也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林木品种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林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闽林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月5日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3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3

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总站2006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第二条基本任务第三条技术方法第四条精度要求第五条调查成果第六条工作组织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土地种类第八条林种第九条树种第十条林龄第十一条起源第十二条郁闭度第十三条出材率等级第十四条造林保存率等级第十五条天然更新评定标准第十六条可及度第十七条地貌第十八条林地土壤第十九条林地灌草第二十条立地条件类型第二十一条经营类别第二十二条林分生长类型第二十三条森林病虫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分级第二十四条山林权属类别第二十五条森林覆盖率计算第三章准备工作第二十六条收集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印制调查用表第二十八条购买调查用品第二十九条组织技术培训第四章区划调绘第三十条区划系统第三十一条区划调绘的内容第三十二条地物地貌的调绘第三十三条行政区界调绘的原则第三十四条经营区界调绘的原则第三十五条林班区划调绘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大班区划调绘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小班区划调绘的原则第三十八条各级区划的编码第三十九条区划调绘的方法第四十条区划面积的量算第五章小班调查第四十一条小班变化调查的内容第四十二条小班变化原因的分类第四十三条小班变化调查的方法第四十四条小班基本情况的调查第四十五条小班立地变化的调查第四十六条小班林木变化的调查第四十七条小班经营变化的调查第四十八条各类变化原因的调查要求第四十九条四旁树木调查第六章抽样调查第五十条抽样调查方法第五十一条样地数量计算第五十二条图上样地布点第五十三条样地实地定位第五十四条样地周界测量第五十五条林木胸径量测第五十六条土地类别判定第五十七条林木其他因子调查第五十八条生态林地状况调查第七章成果编制第五十九条森林资源数据的处理第六十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的编写第八章检查验收第六十一条检查方式第六十二条检查数量第六十三条检查内容第六十四条检查方法第六十五条质量评定第六十六条检查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植物。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省标)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省标)

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27-2004代替DB35/127-199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2004年8月19日发布 2004年10月01日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5/127-2004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以及苗木的检测证书、包装、标签、运输和假植。

本标准适用于植树造林用的露地培育的裸根苗木,不适用于容器苗和温室中培育的苗木。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苗木种类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如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移植苗、嫁接苗等。

2.2 苗龄苗木的年龄。

从播种、插条或埋根到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

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第3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

如:1-O表示1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2-1表示3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移植后继续培育一年。

0.2-0.8表示1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十分之二年生长周期移植后培育十分之八年生长周期。

0.5-O表示半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完成二分之一年生长周期的苗木。

1(2)-0表示1年干2年根未经移植的插条苗、插根苗或嫁接苗。

1(2)-1表示2年干3年根移植一次的插条、插根或嫁接移植苗。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插条苗、插根苗或嫁接苗在原地(床、垄)根的年龄。

2.3 一批苗木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2.4 出圃苗经过苗木分级包装的苗批。

2.5 圃地苗在圃地培育生长,尚未起苗的苗批。

2.6 育苗净面积圃地苗的育苗施业面积。

2.7 样方按照一定方法,从圃地内抽取的有代表性地段。

1DB35/127-20042.8 样苗用于检测苗批质量的苗木。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9年第2号――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9年第2号――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9年第2号――林木良种名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09年第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火炬松家系L-7等12个品种和认定通过的湿地松家系2-46等8个品种作为林木良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附件: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火炬松家系L-7。

林木良种审定规范

林木良种审定规范

林木良种审定规范林木良种审定规范(GB/T 14071-19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林木良种审定范围、指标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用才和经济树种的良处审定。

良种认定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GB/T 14073 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3 术语3.1 品种variety指在原种基础上通过人工选充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能适应一定的自然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比较稳定一致,在产量和质量上符合人类要求,作为生产资料的栽培植物群体。

3.2 林木良种improved varieties of forest tree林木良种是经人工选育,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证明在适生区域内,在产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主要性状方面明显优于当地主栽树种或栽培品种,具有生产价值的繁殖材料。

在目前林业生产实践中,林木良种包括经审定、认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以及优良种源内经过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种子园、母树林生产的种子。

3.3 良种鉴定appraisal of imprved varieties对良种性状的鉴别和评定。

育种材料通过试验研究,证明产量和质量符合良种标准后,由成果鉴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验方法、试验材料、资料、现场和成果进行评价。

3.4 良种审定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improved varieties单位或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经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介和认可,并进行良种定名、编号、登记,报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使用的过程。

3.5良种认定firm believe of improved varities对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种、条(穗、根),由省级林木种子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提报,经省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其选育过程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使用证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可作良种使用。

4、良种审定范围4.1凡申请审定的林木良种,必须具备完整的良种鉴定材料,应达到规定的良种指标。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

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

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

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施行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施行

农民文摘年第期法律顾问
新法规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施行
为加强对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
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国家林业局出
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于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严禁在林木种子不成
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
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期内进行。

《办法》规定,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除了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外,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

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办法》还规定,违反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颁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现行的车船
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
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条例》将非机动车船
(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
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
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
免征车船
税。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9•【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6年4月19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福建林业调查规划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福建林业调查规划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林木良种审定

林木良种审定

林木良种审定
林木良种审定是指对林木种子或幼苗进行的品质检测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良种指标要求的过程。

良种指的是具有优良生长特性、高产、抗病虫害能力强等优点的种子或幼苗。

林木良种审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林木的生产性、适应性和抗病虫害能力,保障林木品种的质量和数量。

林木良种审定常涉及的内容包括品种纯度检测、萌芽力检测、存活率检测、生长速度评价、抗病虫害能力评价等。

品种纯度检测是通过种子或幼苗的形态特征、生理特性、遗传特性等进行鉴定,确保良种的纯度。

萌芽力检测是评估种子在一定条件下发芽的能力,可以反映种子的活力和发育潜力。

存活率检测是通过观察幼苗在一定条件下的存活情况来评估其适应性和生存能力。

通过林木良种审定,可以筛选出具有良好品质和优异表现的林木种子或幼苗,并推广应用于林业生产中,提高林木的生产效益和质量水平。

此外,良种审定还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传统的良种资源,促进林木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2年8月以闽林[2002]种6号发布执行)1. 目的为了科学、公正、及时地开展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2. 引用标准2.1 GB/T14071-93 林木良种审定规范2.2 GB/T 10019-88 主要针叶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2.3 GB/T 4073-93 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2.4 GB/T16620-96 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2.5 GB/T 16621-96 母树林营建技术2.6 GB/T 14175-93 林木引种3. 术语3.1 原种通过人工选育的、经济性状优良、遗传性稳定、有利用价值,用于扩大繁殖的材料。

原种通过良种繁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就成为品种。

3.2品种指在原种基础上通过人工选育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能适应一定的自然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比较稳定一致,在产量和质量上符合人类要求,作为生产资料的栽培植物群体。

3.3 林木良种林木良种是经人工选育,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证明在适生区域内,在产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主要性状方面明显优于当地主栽树种或栽培品种,具有生产价值的繁殖材料。

在目前林业生产实践中,林木良种包括经审定或认定的优良品种、优良种源、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以及优良种源区内经过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种子园、母树林生产的种子。

3.4 品种审定单位或个人选育的林木品种,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价和认可,并进行品种定名、编号、登记,报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作为良种使用的过程。

3.6 良种认定对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种、条(穗、根),由省级林木种子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提报,经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其选育过程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使用证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暂可作良种使用。

4. 报审范围4.1 审定范围4.1.1 选育的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优良种源。

4.1.2 从国内外引种而本地没有栽培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4.2 认定范围4.2.1 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繁殖材料4.2.2 种子园、母树林、优良种源区、培萌圃(生产供扦插穗条)等良种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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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2002年8月以闽林[2002]种6号发布执行)
1. 目的
为了科学、公正、及时地开展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2. 引用标准
2.1 GB/T14071-93 林木良种审定规范
2.2 GB/T 10019-88 主要针叶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
2.3 GB/T 4073-93 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
2.4 GB/T16620-96 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
2.5 GB/T 16621-96 母树林营建技术
2.6 GB/T 14175-93 林木引种
3. 术语
3.1 原种
通过人工选育的、经济性状优良、遗传性稳定、有利用价值,用于扩大繁殖的材料。

原种通过良种繁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就成为品种。

3.2品种
指在原种基础上通过人工选育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能适应一定的自然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比较稳定一致,在产量和质量上符合人类要求,作为生产资料的栽培植物群体。

3.3 林木良种
林木良种是经人工选育,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证明在适生区域内,在产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主要性状方面明显优于当地主栽树种或栽培品种,具有生产价值的繁殖材料。

在目前林业生产实践中,林木良种包括经审定或认定的优良品种、优良种源、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以及优良种源区内经过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种子园、母树林生产的种子。

3.4 品种审定
单位或个人选育的林木品种,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价和认可,并进行品种定名、编号、登记,报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作为良种使用的过程。

3.6 良种认定
对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种、条(穗、根),由省级林木种子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提报,经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其选育过程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使用证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暂可作良种使用。

4. 报审范围
4.1 审定范围
4.1.1 选育的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优良种源。

4.1.2 从国内外引种而本地没有栽培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4.2 认定范围
4.2.1 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繁殖材料
4.2.2 种子园、母树林、优良种源区、培萌圃(生产供扦插穗条)等良种生产基地。

5. 审定指标
5.1 良种指标
良种应具有速生、丰产、稳产、优质、抗逆性强等全部或部分优良性状
5.1.1 用材林良种指标
a. 材积生长显著大于当地同一树种或品种,其中母树林种子造林后材积增益5%以上,优良种源和种子园的种子材积增益10%以上,优良家系、无性系材积增益15%以上。

b. 具有材质优良,抗病、抗虫、适应不良生态因子等优良性状
c. 具有某种或多种特殊使用价值(建筑、纤维、造纸、板材),且显著优于生产对照种
5.1.2 经济林良种指标
a. 以生产果品、油料或树脂等为主要目的的,经品种或家系比较试验,产量增益高于当地生产平均产量的30%以上或高于当地主栽品系15%以上。

b. 品质指标显著优越[参见附件]
c. 抗逆性强、适应性广
5.1.3 引进树种良种指标
a. 从国内外引进本地没有栽培的树种或良种,通过引种驯化,能够适应某地域范围生长,并总结一套成功的栽培技术,材积增益大于当地同类造林树种15%以上;或产量增益大于当地主要品种(无性系)15%以上。

b. 具有某种特殊的推广价值。

5.2 试验指标
5.2.1 选育和测定过程均有正规的田间试验设计,并有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试验点
5.2.2 试验期限要求:用材林伐期短的树种不少于1/2轮伐期,•伐期较长的树种不少于1/3轮伐期、伐期长的树种不少于1/4轮伐期,引种成功树种不少于2/3轮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材种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经济林树种要有进入盛产期后4年以上的连续产量记录。

5.2.3 引进外来树种还要求经过初选试验、区域性试验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并附各阶段试验结果的报告,其中区域试验要求有3个以上不同区域的试验点,每点面积不少于2hm2,生产性试验面积要求不少于20hm2。

5.3 基地指标
5.3.1 种子园营建技术符合国家标准GB10019-88《主要针叶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的要求,母树长势良好,具有一定的合格种子产量。

5.3.2 母树林要求为优良种源区中的优良林分,面积4hm2以上,目的树种占70%以上,经去劣疏伐后优良木占90%以上,枝下高占树高1/2以下,母树长势良好,具有一定的合格种子产量。

5.3.3 优良种源区附近地区或生态类型相似地区的林分,在参加全国范围种源试验中评为优良种源,或参加全省范围内种源试验,材积增益达到10%以上。

5.3.4 培萌圃(生产供扦插穗条)建圃材料必须是优良家系中的优良个体和一代以上种子园混合子代的超级苗或优良无性系,无性繁殖两代以上(不含两代)、未经幼化的材料不得用于建圃。

6. 申报材料
凡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填写良种审定(认定)登记表,并递交以下材料:
6.1 审定材料
6.1.1 选育成果鉴定或验收材料
6.1.2 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品种)、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或种源的试验报告。

6.1.3 经济林还应提供栽培面积、品系特性、投产年龄、单位面积连续4年种实产量证明材料等。

6.2 认定材料
6.2.1 种子园:提供建园技术资料,如繁殖材料来源、无性系(家系)数量、配置方式、花粉隔离带距离以及栽培技术、经营管理措施、历年种子产质量等。

6.2.2 母树林:提供林分调查材料、疏伐情况、优良木的比例、经营管理措施、现有林分平均树高、平均冠幅、枝下高以及历年种子产质量等。

6.2.3 优良种源区:提供该树种森林资源调查资料的分布生长状况,参加种源试验的试验报告。

除了准备书面材料外,还要准备现场,由技术人员到实地核查。

7. 申报程序
7.1 申请审定(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申请登记表,附审定(认定)材料,由育种者所在单位审核签章,送县、设区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地属单位需经设区市林业局签署意见,省属单位由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办公室,并随交审(认)定费。

8. 审定(认定)
8.1 •省品审委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审查,召开审定会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

凡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者,通过审定(认定)。

8.2 审定(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上一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可申请下一次省品审委审定(认定)。

9. 审定结果
9.1 审定(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品审委统一编号、命名、登记。

良种命名按申报的名称,在前面加“闽审”或“闽认”两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MS”或“MR”,以及年份、序号和树种、良种类别的代号。

年份以公元年阿拉伯数字为代号。

序号以当年审定或认定的良种分别编号,如01、02、11、12...
树种代号以属、种拉丁名第一个字母组成,如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代号为CL,马尾松Pinus massoniana代号为PM等。

良种类别代号如下:优良家系=1,其中:单亲家系=1a,双亲家系=1b;优良无性系=2;优良种源=3;引种成功的外来树种=4;驯化成功的野生树种=5;母树林=6;实生种子园=7;嫁接种子园=8,其中:初级种子园=8a,种源种子园=8b,一代种子园=8c,特殊配合力种子园=8d,二代种子园=8e,......。

如MS199901-CL1a-三11,指省品审委1999年审定通过的第1号,杉木单亲家系三1 1(三明市11号优树)。

MR199903-PM6-武平横岭,指省品审委1999年认定通过的第3号,武平县十方镇横岭村马尾松母树林。

9.2 审定或认定通过的良种登记后由省品审委发给“福建省林木品种审(认)定合格证书”,并由省林业厅予以公布。

10. 审验
10.1 品种审(认)•定合格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其中审定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每五年需审验一次,认定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三年需审验一次。

10.2 品种审(认)定合格证所有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省品审委办公室提出审验申请,•填写审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0.2.1 该良种推广造林面积及林分生长情况
10.2.2 近三年基地良种的产质量情况
10.2.3 基地管护措施及质量
10.3 审验时,省品审委可根据我省林木良种繁育发展现状、趋势和良种质量及推广效果对良种审(认)•定合格证予以延期或注销,•其中证书延期由省品审委常委会表决通过,注销则需经省品审委法定委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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