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新要求

合集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最新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最新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最新
2024年6月1日,《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正式实施,这是自2000年以来的第三个版本。

新版准则总共有三个部分:总则、责任和行为准则、技术审计准则。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审计的性质和目的、审计的法律和法规、审计的责任和程序等方面。

总则部分强调审计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其次,责任和行为准则部分规范了审计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这包括审计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保持独立性和保密性,不得从事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技术审计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审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审计证据的获取与评估等。

这部分准则要求审计师应根据审计风险进行审计程序的确定,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获取和评估审计证据。

除了上述三大部分,《准则》还对特定行业、特殊情况下的审计提供了指导。

例如,对金融机构、公共法人以及上市公司等特定行业和情况下的审计,提供了相应的准则和规定,以应对不同行业和情况下可能存在的特殊问题。

新版的《准则》相比之前的版本,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要求。

特别是对于金融机构、公共法人以及上市公司等特定行业和情况下的审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最新版本致力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质
量和可靠性,强调审计师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并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发展
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准则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取证提出新要求

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取证提出新要求
对 照检查 , 一 整改 。特别 要 提到 的是 , 计报 告征 求 意 逐 审 见稿 一定 要细 , 因为 是征 求审 计对 象意 见 的 , 过程 、 果 、 结 定 性 、 据 都要 交 待 清楚 , 于正 确理 解 和 核 实认 定 , 依 便 出
集 的信 息 不 仅仅 局 限 于财 务 信 息 . 向业 务 、 政 、 会 要 行 社 信 息延 伸 , 就要 求 审计 方 法 也要 多 样 化 。 只有 跳 出传 这 统 审 计 方 法 的 束缚 , 掌握 了充 足 的信 息 资料 , 能进 行 才 分 析研 究 , 过 财务 信 息看 效益 。 透
型 , 代 表性 , 有 能够 支 撑观 点 。 第三 , 运用 审 计 分 析 。对 于一 些 出现 问题 较 多 或 比 较 复 杂 的单 位 。 注意 综 合分 析 , 体 制 、 策 、 理 、 要 从 政 管 观

是 事实 清楚 、 定性 准 确 。准 确指 出问题 性 质 , 只讲
法规 政策 的执 行 情 况 , 国有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 大 建 设 项 重 目管 理情 况 , 大 经 济 决 策 情 况 , 人 廉 洁 自律 情 况 等 重 个 来进 行 评 价 。但 多数 仍 停 留 在财 务 层 面 . 正 涉 及绩 效 真
■ l
I--
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取证提 出新民共 和 国 国家 审计 准则 》 以下 简 (
称 新 审 计 准 则 ) 于2 1 年 1 1 已 0 1 月 日起 施 行 。 为一 名 审 作 计 人 员 ,熟 练掌 握 新 审计 准 则是 做 好 审计 工 作 的基 础 , 务 必要 学 好 , 懂 。个人 认 为 , 计证 据 的完 善 和规 范 是 弄 审 新 审 计 准 则 非 常 重 要 的 一个 变 化点 , 此 。 得认 真 对 对 值 新 旧 审计 准 则 进 行 对 比学 习 , 入研 究 . 于 在 实 际 工 深 便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解读(doc 32页)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解读(doc 32页)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解读(doc 32页)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最新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最新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最新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准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

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和需求,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也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更新。

最新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十个部分,包括总则、责任、独立性、职业谨慎、预审阶段、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文件和质量管理等。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审计的目的和要求,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原则。

审计的目的是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使其能够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审计的要求包括审计工作应依法进行,维护独立性和职业谨慎等。

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独立性,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审计下的相关义务。

责任部分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和审计报告的格式要求,以保证审计工作的严谨性和可信度。

独立性部分主要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独立地位,不受他方的干扰和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审计工作,防止其他因素对审计结果的影响。

职业谨慎部分主要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谨慎原则和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审计计划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和方法,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预审阶段部分规定了在进行实质性审计工作之前,注册会计师应进行的预审工作。

预审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了解客户、评估风险、确定审计程序等,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审计程序部分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了解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抽样检查和核实,分析与评估经济业务和会计报表等,以获取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意见。

【最新精选】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最新精选】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国家审计准则解读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署以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审计准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运用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审计准则》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确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外国审计机关有益做法,体现了很强的国际性。

一、修订遵循的原则(一)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原有准则保持一定连续性。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审计法和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等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照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明确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同时,对于原有准则,特别是《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均吸收到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中,保持审计规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总结多年来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特色。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在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基础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加大公布审计结果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 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参见本准则第十条)1.审计证据对于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必要的。

审计证据在性质上具有累积性,主要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也可能包括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如以前审计(前提是注册会计师已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自以前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客户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

除从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外,会计记录也是重要的审计证据来源。

可以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也可能在编制过程中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审计证据既包括支持和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这些认定相矛盾的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声明)本身也构成审计证据,可以被注册会计师利用。

2.在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大部分工作是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为获取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

注册会计师通常将这些程序进行组合运用。

尽管询问可以提供重要的审计证据,甚至可以提供某项错报的证据,但询问本身通常并不能为认定层次不存在重大错报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

3.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所述,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

4.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互关联。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一项重要审计准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审计证据的获取、评价和应用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对该准则的详细解读。

一、审计证据的定义和目的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中所获得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包括企业的会计记录、财务报表、相关文件和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审计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公允性和真实性,从而形成合理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独立的审计态度,确保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审计计划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确保充分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3.风险分析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获取有关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

4.合作核实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的管理层、内部控制人员和其他审计相关方保持合作态度,充分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证据的评价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保获取到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信息的评估和判断。

3.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证据与被审计财务信息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对财务信息的影响程度。

4.审计证据的时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证据的时效性,及时收集和分析最新的财务信息,确保审计意见的准确性。

四、审计证据的应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证据的评价结果,结合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判断,形成相应的审计意见。

在表达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审计意见应当基于充足、适当的审计证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

2.公正性原则:审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关系或压力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汇编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汇编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汇编一、审计准则的目标和原则1.独立性: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的态度和行为,远离任何与客户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2.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具备独立和专业的判断能力,能够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准确评估。

3.报告适时: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工作的适当阶段和时间向相关方提供审计结果。

4.保密: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所有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将其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二、审计的基本要求1.审计计划和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审计程序的设计。

2.内部控制评价:审计人员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

3.采集证据: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计划采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审计证据,以确保审计的可靠性。

4.风险评估: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三、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的、范围、程序和结论等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清晰、准确地表达审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判断。

2.审计特殊情况的说明:如果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重大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专门的说明。

3.审核程序和记录: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中进行充分的审核程序,并留有相关的记录。

四、职业道德的要求1.保密: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其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独立性: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的立场和思维,远离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3.诚实守信: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维护审计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4.专业发展: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保持与时俱进。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严格遵守这些准则可以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进一步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竞争力和信誉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

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章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

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

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十条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取证提出新要求

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取证提出新要求

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取证提出新要求作者:车路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11年第06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审计准则)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审计人员,熟练掌握新审计准则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础,务必要学好,弄懂。

个人认为,审计证据的完善和规范是新审计准则非常重要的一个变化点,对此,值得认真对新旧审计准则进行对比学习,深入研究,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熟练应用。

一、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的基本特性在表述上有了调整新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包括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在原6号令中的表述为“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新审计准则中此项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保持了一致,表明不同的审计种类,但同为审计证据,其基本特性是统一的,都是对质量和数量的规定,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通行做法。

另外,新审计准则的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分别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了明确,便于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判断和操作。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新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哪些情形下,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进行详查或者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抽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在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较之原6号令,这些条文都属于新增部分,也是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很关键的规定,当然条文一些如“少量大额项目”、“重要项目”等程度性词语还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才能增强新审计准则的操作性。

三、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有了重大变化新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7种基本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同时说明了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还可以使用上述7种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20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20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2019 年3 月29 日修订)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参见本准则第十条)1.审计证据对于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必要的。

审计证据在性质上具有累积性,主要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也可能包括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如以前审计(前提是注册会计师已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自以前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客户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

除从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外,会计记录也是重要的审计证据来源。

可以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也可能在编制过程中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审计证据既包括支持和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这些认定相矛盾的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声明)本身也构成审计证据,可以被注册会计师利用。

2.在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大部分工作是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为获取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

注册会计师通常将这些程序进行组合运用。

尽管询问可以提供重要的审计证据,甚至可以提供某项错报的证据,但询问本身通常并不能为认定层次不存在重大错报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

3.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所述,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

4.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互关联。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一项重要准则,对审计证据的获取、评价和使用等方面提供了指导。

该准则的应用指南进一步对准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解读和说明,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准则。

以下是对该应用指南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

该应用指南首先对审计证据的定义进行了解读。

它指出,审计证据是用于支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意见的有关事实的信息,包括会计记录、财务报表、文件、会计师的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可用的信息。

接着,应用指南重点强调了审计证据的几个重要特点。

首先,审计证据应当具有充分性,即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审计结论。

其次,审计证据应当具有合理性,即必须能够合理地支持审计结论,不能有明显的瑕疵或错误。

最后,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即必须与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

随后,应用指南详细解释了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独立性原则,即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保持独立,避免与被审计单位或其相关方发生利益冲突。

其次是概括性原则,即注册会计师应基于合理的审计样本进行审计工作,从而得出对全部财务报表的合理结论。

最后是可靠性原则,即注册会计师应选择合适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以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外,应用指南还对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和使用审计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首先是关注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有效和可靠。

其次是关注证据的充分性和适时性,注册会计师应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足够且与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相一致。

此外,应用指南还对注册会计师在处理证据不足或矛盾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应对方法提出了建议。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是一份重要的指导文件,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审计证据准则。

它对审计证据的获取、评价和使用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并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应对方法。

新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新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新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了一次修订,制定了新版的审计准则。

新版审计准则将更好地适应目前的审计需求和法规要求,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经济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版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根据新版准则,审计师事务所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价。

审计报告中应明确阐述审计的目的、范围、所作出的基本假设和原则,以及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任何限制。

此外,新版审计准则还要求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的表述和解释,以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了审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新版审计准则还增加了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

根据新版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具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对于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审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这样,将有助于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新版审计准则还对非审计服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根据新版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非审计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规定,确保独立性和客观性。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对非审计服务的性质、范围、费用等进行明确的说明,并与审计工作进行分离,确保审计和非审计活动之间的独立性。

总之,新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修订将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新版本准则的指导下,会计师事务所将更加注重风险导向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统一对非审计服务的管理。

这将有利于提升审计行业的形象和声誉,推动我国企业治理和财务信息披露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审计证据、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

审计证据、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

详细描述
审计准则执行不力的原因可能包括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准则宣传培训不足、准则执行不严格等。
解决方案
为解决审计准则执行不力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2. 加强准则宣传和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审计准则,提高审计人员对准则的认识 和理解。同时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审计人员执行准则的能 力和水平。
3. 提高准则执行力度
详细描述
审计标准不统一的原因可能包括缺乏统一的审计标准、 标准更新不及时、标准执行不严格等。
解决方案
为解决审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统一的审计标准
国家或行业应制定统一的审计标准,明确各项审计工作 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所有审计人员遵循相同的标 准。
2. 及时更新标准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审计技术的更新,审计标准也应 不断调整和完善,以保持其时效性和适用性。
3. 加强标准的执行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审计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审计人 员对标准的认识和执行力度,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审计准则执行不力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总结词
审计准则执行不力可能导致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影响审计 质量。
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计准则得到有效执 行。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进行惩戒。
审计证据、审计标准和审 计准则
• 审计证据 • 审计标准 • 审计准则 • 审计证据、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的关
系 • 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01
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的定义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了判断被审计事项的性质和 状况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是否符合审计标准,或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一 切事实材料。

审计证据的要求

审计证据的要求

审计证据的要求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表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所必须具备的依据,它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审计意见和结论的稳妥可靠。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相关性: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标、范围和任务相关,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评估被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遵循合规性等方面的情况。

2. 可靠性:审计证据必须可靠,即具有真实性、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可靠性要求审计证据来源可靠,采集方法合理,数据可验证,并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常见的可靠性评估方式包括源文件的真实性、外部确认、内部一致性、比较验证等。

3. 充分性:审计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支持审计意见和结论的作出。

这意味着审计人员需要获取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审计判断,确保审计结论有充足的数据支撑。

4. 时效性:审计证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时效性,能够反映被审计对象近期内的经济活动和相关情况。

过时的证据可能无法反映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从而影响审计意见和结论的准确性。

5. 合法性:审计证据的获取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同时,审计证据的收集和处理也必须遵守相关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要求。

6. 可理解性:审计证据必须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和分析。

对于较为复杂的证据,审计人员需要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说明,以便于其他使用者理解和利用。

总之,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必须满足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时效性、合法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以确保审计意见和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审计证据是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判断的基础,也是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的重要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4年修订)》对审计证据的性质、获取、评价和使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在使用审计证据时,审计师应该对其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审计师需要进一步研究、比较和评估所收集到的证据,确保其能够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支持。

审计师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准确地陈述使用的审计证据和其对审计师的判断的影响。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4年修订)》的出台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规范了审计证据的获取、评价和使用等方面的行为。

审计师应该遵守这些准则,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和客观性,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一、背景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于2024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审计证据作为核心内容之一,对于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起到关键作用。

该准则明确了审计证据的定义、获取、分析和评估的要求,规范了审计人员在应用审计证据时的指导原则。

二、审计证据的定义和特性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所获取和形成的信息和资料,以支持审计意见的形成。

审计证据有以下特性:2.充分性:审计证据应充分,即所获取的证据足够支持审计报告中的观点和结论。

审计人员应获取任何重要证据,以减少审计风险。

三、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人员应通过多种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审计人员应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合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记录,以获取相关证据。

2.进行实地考察:审计人员应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观察、检查和确认企业的实物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获得相关证据。

3.向外部机构和个人询证:审计人员可向外部机构(如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如客户、供应商)询证,获取相关证据。

4.委托专家进行鉴证:当存在特殊的技术性问题时,审计人员可委托专门领域的专家进行鉴证,以获取专业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证据的分析和评估审计人员应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其可靠性和相关性。

具体要求如下:2.强制性分析:审计人员应对有可能造成对财务报表重大影响的证据进行强制性分析,以确保其在审计意见中的体现。

3.连贯性分析:审计人员应对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连贯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与财务报表的整体准确性和完整性相一致。

4.多角度评估:审计人员应从多个角度评估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减少因单个证据带来的误差和风险。

五、审计证据的文档记录和保管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取、形成和分析的审计证据进行详细的文档记录和保管。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审计准则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规范,是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该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审计证据是审计师在收集、分析和评估客户财务报表信息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财务报表陈述准确性的信息。

审计证据是评价客户报表基础上的信息,对审计员提供报表审核的充分信息。

下面将详细说明审计准则和审计证据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其中,公正性是审计师执行工作的核心准则之一、审计师必须保持无偏见和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的干扰。

审计师应根据客观的证据和客户解释来评估客户报表的准确性,并做出公正的意见。

独立性也是审计准则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

审计师必须独立于客户,以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

独立性可以确保审计师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客户报表进行审核。

专业谨慎是审计准则的另一重要方面。

审计师应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发现潜在的错误或舞弊行为。

审计师还应进行充分的计划和执行,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可靠性。

机密性是指审计师在执行审核工作过程中,应对客户资料和信息保持机密。

审计师必须遵守相关的保密协议,确保客户资料不被泄露。

专业能力是指审计师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便有效地执行审核工作。

审计师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并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专业能力。

审计证据是客观的、可靠的信息,用于评估财务报表陈述的准确性。

审计师通过收集、分析和评估审计证据来形成对客户报表的意见。

审计证据可以包括财务报表、会计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内部控制程序、相关方陈述等。

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提供客观和可靠的信息,用于支持审计师对客户报表的意见。

审计证据的充分和适当性对于形成准确和可靠的审计意见至关重要。

审计师应根据证据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合理性来评估审计证据的价值。

综上所述,审计准则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规范和指导原则,保证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审计证据是对财务报表准确性进行评估的客观信息,对形成可靠和准确的审计意见至关重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是关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完全以客观事实来执法,在现实上是不可能的。过去发生的事实,总有一部分不可能为现在所百分之百地真实还原求证。而且,有限的审计资源也不允许作这种无休止地证明。“法律理性固执地认为,只有经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称之为法律事实,进而可以作为司法裁断的基础。若无证据,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没有证据可资证明,司法也只好推定为没有发生。”因此,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只能是被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客观事实。遵守了这一原则,也就体现了客观公正。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可以认识的,但这是在终极意义上的。恩格斯指出:“人的思维……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因此,决定审计质量和行政诉讼结果的不是“是否存在某客观事实”,而是审计机关“能否证明某客观事实”。理解了这一点,对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审慎作出审计结论的要求也就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审计机关在运用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准则要求,维护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新的《国家审计准则》体现了审计机关在正确处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关系的基础上,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并进一步地保证了审计机关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的有利地位,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赵刚 宗禾)
试析《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新要求
发表日期:2010-9-21 9:36:00文章作者:浏览次数:3
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了审计署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准则对审计证据的取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以往〈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相比,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同时采取了更加审慎的原则,“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这样的新条款体现了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的态度,也使审计机关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旨在制止行政机关审计机关不得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补充证据的原则也有例外。《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但在司法原理上,一般不允许原告在诉讼阶段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否则,会对行政机关作出合法行政行为的判断极为不利,增加行政执法成本。因此,补充收集证据的可能性并不多见。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在审计实施阶段(而不是其他阶段)保证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是审计人员作出审计结论的基础,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客观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罚必须有充分、相关的证据支持,而不能仅仅基于合理的怀疑和职业判断。这是审计机关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因为行政诉讼一旦发生,审计机关提交法庭的证据可以被作为可定案证据的只能是在审计实施阶段取得的证据,而不能是事后或在诉讼阶段取得的证据。深刻地理解这一法律规则对于提高审计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审计机关的执法水平都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基于法律规定,审计机关不能在行政诉讼中补充收集证据。
在执法过程中,审计人员在面对采取各种措施仍无法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时,必须按照准则要求,不作出审计结论。心存侥幸,认为即使发生行政诉讼,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继续收集证据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被告(行政机关)再补充收集相关的证据,也不允许行政机关再次启动行政程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解释》第30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经过上级审计机关行政复议的案件,上级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收集证据,作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是,《解释》第31条第2款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其次,基于法律精神,审计机关必须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对无法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的新要求,体现了严谨的法治精神。这可能会导致一些违法违纪案件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是否会与审计机关倡导的“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相悖?对这一问题,我们应从两个方面深化理解。
二是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从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理解出发,审计机关在复议过程和诉讼过程中的补充取证,也可能会取得更加充分的证据,使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更加接近,以惩治违法,但为什么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是因为法律在关注实体公正的同时,同样关注程序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明确了“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原则。审计机关如果在审计结论作出后,再作补充取证,违反了这一原则,就不具有正当性。程序公正就是过程的公正,虽然它未必总能得出公正的实体结果,但对程序的漠不关心,常常会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使执法者保证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一致,加上执法者或受主观认知和感情的影响,或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必须用程序公正来弥补实体公正的模糊性和局限性。因此,审计人员追求财经法纪得到切实执行的目标必须受到行政和司法程序的制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