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律思想与律学家
魏晋南北朝法律
多才多艺:
诸葛亮喜爱书法,在青少年时代就进行过 刻苦的训练,能写多种字体,篆书、八分、 草书都写得很出色。宋徽宗宣和内府的 《宣和书谱》卷13记载:诸葛亮“善画, 亦喜作草字,虽不以书称,世得其遗迹, 必珍玩之”。
唐朝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中写道: “诸葛武侯父子皆长于画。”
诸葛亮精通音律,喜欢操琴吟唱,有很 高的音乐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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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思想
(一)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 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 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 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 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 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 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 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 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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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主张先教后刑,恩威并施。推崇礼法结合的封建正
统思想,在执法上提倡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先教后刑 (2)主张赏罚严明,执法公正。强调治乱国必须使用威
严的法律,而执法必须严明公正,无私无偏。只有这样, 才能使法制得到贯彻,达到预期的目的。赏罚严明的具 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要求君主和各级官吏遵守 法制;第二,法不阿贵,刑赏不别亲疏;第三,信赏必 罚,令出则行;第四,审时度势,宽严适中。 (3)主张定罪量刑不仅要重口供,而且应注意观察人犯 的举止和心理。 (4)主张根据执法的实际情况对司法官吏进行考核,决定升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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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
全系之于礼。由于重视律之理,所以晋代的律学十分发 达,律典体例、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得到了充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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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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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3)《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 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 为数等。
(4)律与注释并存,首次严格区分 了律与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所谓“刑名” 不仅“经略罪法之轻重, 正加减之等差”,而且还“明发众篇 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 纲领。”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 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服制定罪: 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
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 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制度(肇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 )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 央由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 审判权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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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革,即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法典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都形成于这一历史阶段。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但是唐律的主要内容都孕育完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法律教育网原创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魏晋南北朝法律
五、刑罚的改革
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2、缘坐范围的变化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4、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5、《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 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 刑制。
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体制
1、行政管理机构的变化:由三公九卿制过度 到三省制,尚书台、中书省、门下省侵夺 了三公九卿的职权。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 “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 《北魏律》:二十篇 《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地方上,基本沿用东汉的州、郡、县三级 制。 2、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也称“九品 官人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 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2、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 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 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 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 死刑执行的命令。 3、刑讯用测立法
的篇章体例趋于合理;法典的篇目数量由9 篇增为18篇、20篇,到《北齐律》,又简 为12篇;法律概念更加准确,西晋区分律 令的不同性质,所谓“律以正刑名,令以 存事制。”律是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规 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三、法律形式与体例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 杜预
• 二、立法“必审刑名”
• 我国古代立法到《晋律》时,已经开始制 定“刑名”篇,并将其作为首篇。“刑名” 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杜预认为 制定法律应该尤其重视“刑名”篇的作用。 因为在“刑名”篇中,最容易将儒家的立 法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条文的法意当中, 从而便于司法官断案。
第五节 杜预
第三节 王弼
• 二、无为而治论
• 无为而治论是先秦道家创始人老子的重要 理论主张。王弼对老子的“无为而治”思 想大加推崇。在王弼看来,无为而治的道 理很简单,那就是以自然为法。从无为而 治出发,王弼反对统治者以“智”统治天 下,认为统治者如果“任智”,必然造成 天下争讼。总之,统治者有为,民众会有 为,大家都无所不为,必然产生争讼混乱。
• 三、“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 杜预等人在制定《晋律》时将律和令这两 个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律”是指关 于如何定罪量刑的法律。而“令”是指处 理各种临时性事件的规章制度。 • 关于“律”与“令”的关系,可以说, “律”是永久的正式的法律,而“令”是 临时性的针对具体事件的规章,对“令” 违反以后,有罪就依“律”进行处罚。
第三节 王弼
• 一、“名教本于自然”说
• 王弼的玄学法律观是从“贵无”论开始的。他认为, “无”是自然、社会和人类一切事物的本源。既然万事 万物都以“无”、“道”、“自然”作为本源,那么, 包括法律在内的名教遵从自然就是顺理成章的。基于 “名教本于自然”的原则,王弼认为,立法定制和法律 改革应该自然为宗。 • 首先,关于立法的问题,王弼认为,处理争讼关键在于 “作制”,即所谓“无讼在谋始,谋始在于作制。” • 其次,法律变革时也应该遵循“名教本于自然”的原则: “革即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 业。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 乃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的具体应用
斩衰。‘衰’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 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 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 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 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 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 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 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刑事法律
进一步废除肉刑:经汉文帝、景帝改革刑罚以后, 宫刑作为代死之刑保留下来。东汉有废除宫刑之 明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北齐之 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族刑又称“从坐”“缘坐”, 是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族 刑相沿无改,特别是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 族刑,都要连坐受刑。《新律》缩小连坐范围, 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 缩小连坐范围,除犯谋反罪之外,养母、出嫁女 不在本家连坐范围之内。《梁律》创从坐妇女免 处死刑的先例。
魏国新律十八篇
魏明帝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制定,在继承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了汉律的五篇旧目:盗 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 新增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律、 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留 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 在体例上的变革:李悝著《法经》,具法位于六 篇之末,秦律沿袭;汉朝增至九章,将具律置于 杂律和户律之间,而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 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以及北齐律所肯定。
三国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格、式、比、故事。 其中作为国家制定法,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 式。律是国家的刑法典,是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形式。 律为定罪量刑方面的较为固定的刑事法典,令则是关于国 家典章制度方面的规范,违令者受到刑法的惩处。 汉代科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时制订《甲子科》, 蜀汉制订《蜀科》,南朝梁、陈均定科三十卷,都属于独 立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成其主要法 律形式。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东魏颁布著名的《麟趾 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已成为当时的 “通制”。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导语魏晋南北朝,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的战争,导致政权更迭频繁,这一时期,我国的文化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笔者带大家一起了解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法制的发展发展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1、三国时期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
在其后诸葛亮主政时期,科教严明,更是提出"以法治蜀"的主张,陆续制定"法检"、"科令"、"军令"等篇目,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
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三足鼎立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
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所创新。
2、两晋时期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
《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首次将法制列入律典,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晋律》为东晋和南朝沿用,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影响深远。
3、南北朝时期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也相对较多。
北魏孝文帝时期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时律典之大成,制定颁布《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篇数总结法经6篇汉九章律9曹魏律18北魏和晋各20北齐12大明7法经总则具法,最后一篇商鞅改法为律,为具律在九章律里也叫具律,不过放在了中间曹魏具法改名为刑名,放在首晋律中又把刑名分离出一篇法例,完善了刑律总则北齐又合在一起,首创名例律大清新刑律改叫总则夏商周就有流刑只是北周分为五等西周司寇秦汉廷尉南北朝大理寺北周这个朝代复古,所以司法机关是秋官大司寇1.曹魏《新律》/《魏律》(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13篇,统为18篇。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3)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始入曹魏)【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4)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5)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6)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2.《晋律》/《泰始律》(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张斐、杜预注律:与法条有同等效力“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定罪量刑令:典章制度(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晋律20篇620条,篇名为刑名和法例,盗律、贼律等。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张斐、杜预魏晋律作注,对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出了较大贡献。
(4)“纳礼入律”。
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中国各朝代法律思想总结
中国各朝代法律思想总结中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朝代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
以下是对中国各朝代法律思想的总结,以帮助你写出1000字的文章。
1. 夏商西周时期:夏商西周时期,法律观念较为简单,主要以“礼”为依据,强调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宗法观念盛行,法律制度以君主为中心,由贵族和祭祀官员共同制定和实施。
此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尊重上位者的权威。
2. 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众多的法家思想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韩非子和商鞅。
他们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提倡严格的法律制度,以法治国。
法家思想的主要特点是重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注重以法制约人。
3.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以秦法为基础建立了严密的法律制度。
秦法强调法律的严厉和简明,完全以君主的意志为依据,限制个人权利,更加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
汉朝时期,兼容法家、儒家和道家的思想,提倡仁德制约法律,注重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4. 魏晋南北朝时期:此时期法律思想受到佛教和道教的影响,注重个人修养和心灵救赎,对法律制度的关注相对较少,法律思想比较离散。
佛教强调解脱和自我约束,鼓励个人追求心灵上的自由;道教重视自然和谐与自由,强调人与自然的融合。
5. 唐宋元明时期:唐宋时期儒家思想复兴,法律思想受到儒家的深刻影响。
儒家注重德治,认为只有通过培育个人的品德和道德修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在这一时期只是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重视以仁义为核心的道德规范。
6. 清朝时期:清朝时期法律思想相对较为保守,继承了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思想。
清朝法律思想主要依据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重视家族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但随着清朝社会的发展,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启蒙思想逐渐涌起。
7. 近代以后:近代以后,中国法律思想受到西方法律和思想的影响,法学从业者开始系统地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制度。
由于中国社会的变革和法学思想的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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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我国古代 晋律》 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亲属关系按服制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亲属关系按服制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刑罚制度改革与司法 (一)刑罚改革 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作出了进一步改革,主要表现为:(1)规定了流 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作出了进一步改革,主要表现为:(1 :( 把流刑作为代替死刑的一种宽宥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为五等, 刑,把流刑作为代替死刑的一种宽宥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为五等, 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 4500里为限 500里为基数 2500里为第一等 里为限, 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 还要施加鞭刑;( ;(2 废除宫刑;( ;(3 规定了鞭刑与杖刑;( ;(4 还要施加鞭刑;(2)废除宫刑;(3)规定了鞭刑与杖刑;(4)规定 死刑为绞刑与斩刑两种。 死刑为绞刑与斩刑两种。 (二)司法制度 1.设置大理寺 1.设置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作为中央 一级的审判机构。 一级的审判机构。 2.尚书台“三公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 2.尚书台“三公曹” 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 尚书台 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成为外朝机构,其中的“三公 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成为外朝机构,其中的“ 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后来, 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后来,这两个机构在隋唐时期演 变为刑部,刑部尚书职掌审判复核。 变为刑部,刑部尚书职掌审判复核。
魏晋南北朝人物志——张斐
• 魏末晋初人,法学家, 魏末晋初人,法学家,于晋武帝司马炎 265~290在位 时任明法椽,因注解晋《 在位) (265~290在位)时任明法椽,因注解晋《泰始 而著称。 律》而著称。 “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三者 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 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 “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 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 • “刑法闲(防御)于下,故全其法(法制)” 刑法闲(防御)于下,故全其法(法制)
• 西方注释法学派注释的不是现行的制定法,而是 罗马法,它注释的依据是西方的人文主义理性思 想,更重要的是它只是通过注释这种形式而达到 探究学理的目的,这个学理就是蕴含在罗马法之 中又富有现实意义的权利、契约和正义等根本问 题。
律学之局限性
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从汉代开始,转变 成为一种依据儒家经典对制定法进行讲习、 注释的学问,历史上称之为“律学”。“律 学”主要是从文字、逻辑和技术上对法律条 文进行详细解释,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刑罚的 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律、令等法条的具 体运用,以及礼与刑的关系等。
魏晋南北朝人物志——张斐
• “慎其变”“无常之格” 慎其变”“无常之格” ”“无常之格 • 例子:“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 谋 例子: 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 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 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 ”“向人室庐道径射 不得为过,失之禁也” 向人室庐道径射, 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 • “律之名例, 非正文而分明也” 律之名例, 非正文而分明也” • “夫理者, 精玄之妙, 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 幽 夫理者, 精玄之妙, 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 理之奥, 不可以一体守也” 理之奥, 不可以一体守也” • “使用法执注者幽于未制之中, 采其根芽之微, 致 使用法执注者幽于未制之中, 采其根芽之微, 之于机格之上, 称轻重于豪蛛, 考辈类于参伍” 之于机格之上, 称轻重于豪蛛, 考辈类于参伍”
魏晋南北朝人物志——张斐
•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 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 背信藏巧谓之诈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 两讼相趣谓之斗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 无变斩击谓之贼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逆节绝理谓之不道 过失, 不道,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 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将害未发谓之戕 恶逆, 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 唱首先言谓之造意 二人对议谓之谋 造意, 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 制众建计谓之率 不和谓之强 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 攻恶谓之略 三人谓之群 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 取非其物谓之盗 货财之利谓之赃 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凡此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凡此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 《晋书·刑法志》摘引了张斐所上“进律表”的部分内容 晋书·刑法志》摘引了张斐所上“进律表” • 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的疏议,更是从中受到启发 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的疏议,
魏晋南北朝人物志——杜预
• 杜预(222-285),字元凯,京兆杜陵(今陕西 杜预(222-285),字元凯,京兆杜陵( ),字元凯 西安东南) 西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 西安东南)人,西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 和学者,灭吴统一战争的统帅之一。 和学者,灭吴统一战争的统帅之一。历官三国魏 尚书郎、河南尹、度支尚书、镇南大将军、 尚书郎、河南尹、度支尚书、镇南大将军、当阳 县侯,官至司隶校尉。功成之后,耽思经籍, 县侯,官至司隶校尉。功成之后,耽思经籍,博 学多通,多有建树,被誉为“杜武库” 学多通,多有建树,被誉为“杜武库”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曹魏律》 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 定刑制,作新律18 18篇 后人称之为《魏律》 曹魏律》 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二)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 ),晋武帝诏颁 晋律》 267年 晋武帝诏颁《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 汉世律家诸说之长” 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 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 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 因经张斐、杜预注解, 晋律》 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 也被称为“张杜律” 也被称为“张杜律”。 北魏律》 (三)《北魏律》 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 20篇 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 度等内容。 度等内容。 北齐律》 (四)《北齐律》 北齐律》共有12 12篇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 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 11篇 即禁卫、 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 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律学
是指根据儒学原则对一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 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 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 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 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 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
中西律学比较
• 中国的律学是对现行制定法的条文和词句作文字 上的注解,以期服务于法律的具与正义,尤其是 不能等同于对人类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利的研究。 在传统中国,“礼”的内涵是特定的,它是一种富于 等差的伦理形态和伦理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宗法血缘关系 的反映。礼主要是借助刑的支持,通过对个体权利的抑制 以达到对群体利益的维护,从而构成世俗社会的有序结构。 因此,传统中国的“礼”以及为它所支配的“刑”, 在精神向度上都未能脱出具体的人的世俗关系的限制,没 有抽象出或者说未能上升到人的“类”本质,也即人作为 理性动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 遍正义和人作为个体所应有的权利,不过是人类为了满足 其本质要求而恪守的自然法原则。
• 经学:即注解经书的学问 • 律学:是指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 文法进行讲习、注释
注: 经书是官方指代的儒家经典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经学由衰落走向分离的 时期,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经学的王郑之争, 导致了经学的分裂,王郑纷争并非是纯粹的学 术争论,而带有强烈的政治斗争的意味,同时, 这场纷争也标志着两汉经学的衰落。
(二)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 式出现在《北魏律》 陈律》 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所谓“重罪十条” 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 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北齐律》 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北齐律》把“重罪十条 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 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大逆 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叛变); );降 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 );恶逆 );不道 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 );不敬 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 不敬( );不孝 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 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 );不义 );内乱 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 乱伦行为)。 乱伦行为)。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