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简答和论述
法理期末简答
问答: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法律指引:(对本人的行为)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文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两种。
2、预测作用:(对人们相互之间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3、评价作用:(对他人的行为,评价标准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是指法律作为一种准则,是判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和尺度。
4、保护作用:是指法律对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保障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利益。
5、强制作用:(对违法者行为:否定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
6、教育作用:是指法律在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和强制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
{法律作用的分类:规范作用、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二、法的形成原因(发的产生是社会负责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原始习惯最终演变为法律,这与原始社会末期的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变化有密切联系):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三、立法体制:根据1982年宪法和现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体制的框架结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立法)。
2国务院的立法权(只要有三方面:一是职权性立法权,二是执行性立法权,三是授权性立法权)。
3中央军委的立法权(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军事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这些机关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或论述题(补充)1.法的本质是什么?(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分类有什么?(1)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法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6)公法和私法。
存在于民法法系中。
是其划分部门法的基础3.法的效力范围有那些?答: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点。
答: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③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5.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 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答:法律解释中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地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一、不定项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论述题五、案例分析重点: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A、立法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B、立法既是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C、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D、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指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指无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4、(简答题)立法的基本原则:A、科学性原则B、适时性原则C、民主化原则D、合宪性原则二、法的实施1、守法的概念: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2、执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3、我国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体系:A、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即行政部门C、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4、执法的基本原则:A、行政法治原则B、公平合理原则C、效率原则5、司法的概念: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司法的特点:A、专属性B、程序性C、专业性D、权威性7、(了解)司法体系:人民法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不调整逐步进展到规范性调整,即别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普通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适应演变为适应法再进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别同社会规范。
(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怎么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法并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2、徒善别脚认为政,徒法别脚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5分)4、善于挑选最佳方案。
(1.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缘故(明白即可)答:1、经济缘故: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缘故: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个儿的统治。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整理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1)客观性。
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历史性。
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
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具有一般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着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理学简答题整理
法理学简答题整理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2、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国家意志性:法是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3、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法的发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法律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4、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规则无异于道德律条)5、违法的构成要件?6、法的局限性?法只是许多调整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7、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见问题218、司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客观原则;独立原则;公平原则;责任原则9、法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演进问题,法的运作问题,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10、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11、法律概念的作用?法律概念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表达与陈述;具有一定的工具性;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既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12、法律规则的特征?普遍性;确定性;指导性;可预见性;可操作性13、法律原则的特点?抽象性;涵盖面广;稳定性强;逻辑结构简单14、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具有法律性,即法律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利性,即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要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15、法律责任的作用?惩罚作用;救济作用;预防和教育作用16、法律权利的特征?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任何法律权利的行使都与一定利益密切相关;它都以追求或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17、法律权利的特征?法定性;国家强制性;从属性;必为性18、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国家成文法的区别?产生方式不同体现的一直不同;体现的一直不同;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调整的内容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19、法律继承根据和理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的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20、法律继承的内容?法律技术、概念;反映商品——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有关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21、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22、立法的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的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的活动23、立法程序?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24、执法的特点?执法的主体特定性、广泛性和相对不确定性;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执法内容的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执法程序设置上偏重效率性25、司法主体特点?主体的法定性;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活动的程序性;法定的权威性26、法律解释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法理学简答 最终整理版
答:法律正义是渊源于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法律规范,1)是高层次的法律规范;2)法律正义是以正义为内核从区别于恶法劣法的良规良法;3)法律正义是由应然性两种成分所合成的,从而也是理想和现实相结合的法律规范。
答:奥斯丁在法学方面有两个突出的贡献,一是从他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的名字是同作为学科的法力学的创立相连的。二是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他的名字也同现代分析法学联系在一起并且这两个方面的联系仕密切的,奥斯丁是把法理学按照分析法学的模式创立的。他所创立的法学,从学科的意义上说是法理学,从学派的意义上说,原初的面貌就是分析法学的面貌。正因为如此,英国的法学家甚至认为,分析法学就是法理学。
答: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应,都应然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影响的方式可以错略的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间接影响;二是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直接影响。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属于前者;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属于后者。法学的类别归属,规定了法学所具有的特质,在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2)从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在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清晰显现出来。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仕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这一点无可置疑。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可从他的产生和发展得以了解。西方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尽管学术分支和学术功能的分化愈演愈细,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还是依然如故。
法理学期末考试
题目结构: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注意审题1、法学的研究对象:(知道)1、法理学: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也是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性质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3、注意几点:不用背但要知道(手机):对于法学的认识会变化:不局限于法学,考虑事件不能局限于法条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了解)了解是什么意思3、掌握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法理学简答题
论述法的基本特征?1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3 法律规范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简述法的局限性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
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
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
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补救措施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简答题、论述题
2002-2011法理学简答题1、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第一,法可以将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凭借法的普遍性、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
第二,法可以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第三,法可以发挥它的权威性、普遍性,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安定和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2、我国立法活动总体上可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答:(1)立法的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接受立法建议、进行立法预测和规划、形成立法议案和法律草案等。
(2)法的形成或确立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等。
(3)法律的完备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法的修改、废止、立法解释、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3、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及其重点是什么?答:.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1)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2)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行为;(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4)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5)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行为等法律活动。
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4、.法的一般性有哪几种含义?答:①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②法在生效期间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用一次③同样的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有哪些?答:①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③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个人。
6、为什么说“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答:①商品交换是平等自愿交换,它需要具有特殊权威性的法来确认交换主体的地位,以便交换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②商品交换的实质是改变商品的归属关系,它需要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法来确认商品的所有权以解决交换资格和有效性;③商品的交换过程需要规则和秩序,其纠纷的解决需要法这种特殊的规范;7、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理论。
它涵盖了法的哲学、理论和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方式。
下面,我将就法理学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简要回答。
一、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规范,目的是调节公民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它通过立法、行政命令和司法判决等方式体现。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公平正义。
它通过规范公民的行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法律还可以对社会进行调控,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三、法律的分类有哪些?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内容分,法律可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等;按照形式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按照地域分,法律可以分为国际法、国内法等。
不同的分类方式反映了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是一种外部的、强制性的规范,依靠国家的权威来执行和维护;而道德是一种内部的、自律性的规范,依靠人们的内心和良知来遵循和实施。
法律与道德有时相互重叠,有时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
五、法律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学说解释等形式进行。
法律适用时要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通过解释法律条文、运用判例和比较法等方法,确定最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公正的结果。
六、法律的缺陷和变革如何应对?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矛盾。
当法律面临问题和挑战时,人们可以通过法改、立法和司法判决等方式进行调整和变革。
此外,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参与公共讨论和提出意见,推动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简要回答,我们可以初步了解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和原理。
法理学简答论述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体系区别有:
①从基本构成因素看,法律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立法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条文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的行为意志和认知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行动、手段和结果。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 1、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外界发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即个人的行动,才能加以判断。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生活中,常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原则,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
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坚持上述原则的意义。
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 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 (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法理学期末简答和论述
法律程序概念:法律规定的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与手续。
这些过程、方式与手续构成行为人彼此互动的一个相互行为系统或关系。
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与必然条件。
法律程序的特征:1.法定性 2.时空限定性(时间、空间、行为的具体方式) 3.形式性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法的相对独立性:一、法律程序与实体法的三种关系及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先于实体法的法律程序、与实体法互相交融的法律程序、后于实体法的法律程序)二、程序正当性与合理性可以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三、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四、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五、程序传统可自成体系六、程序法的发展可以相对落后与超前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1.分工2.抑制3.导向4.缓解5.感染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1、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2、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3、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正当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法律解释的概念:指特定主体根据一定的原则、方法与规则对特定法律规范的具体规范性含义进行的确定性或补充性阐明。
法律解释的特征:1.解释主体的特定性 2.解释对象的特定性 3.解释方式的规范性 4.解释目标的规范性 5. 解释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相关性法律解释的原则:1.稳定性与情势性兼顾;2.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实现条件平衡;3.结合立法意图和司法目的;4.合理分配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1.语义解释;2.逻辑解释;3.体系解释;4.历史解释;5.目的解释(前三种一般也称为文理解释,后两种通常也称为论理解释)法律推理概念: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即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
法理学简答
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特点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上升为法。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 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3.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法的特征。
答: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答案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答: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两类。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①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的被人格化了的“人”。
法理学简答和论述题
(2)法制强调秩序,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精神
(3)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存在的一种制度,而法治强调全面性。
法律义务: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
法律责任: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从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特定义务。也可以说是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义务
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特定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广泛性
(2)法律责任具有乘法性,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善;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利制约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要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古代法所调整的单位是家族而不是独立的个人。而在新秩序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契约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
3。从成文法向不成文法发展
法律在起源之初是以习惯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成文法的出现时法律实践和人们抽象思维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七。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政治民主为前提,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政治上实行政治民主;法律上,依法治国
八。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法理学简答题
简答题(很重要,一定要背!)1、简述原始社会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答:(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反映的意志不同(3)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生效的范围不同2、简述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理解为主,并注意多选)答:(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思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3、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答: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这一方面更重要)(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可能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4、简述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点?答:(1)反对封建特权(2)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主张契约自由(4)主张法治原则5、简述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答:(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为缓解阶级矛盾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3)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4)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6、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什么?(理解为主,并注意填空)答:(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区别于剥削阶级的标志7、简述法与经济的关系?答: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8、简述法与道德的主要区别?答:(1)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2)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3)法与道德的前途不同。
9、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记住16字,理解后可正确发挥,千万别与原则混)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1)客观性。
坚持唯心主义的看法,以为法所表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历史性。
坚持辩证发展的看法,以为法拥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
坚持阶级剖析的看法,以为法主要表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近代法学系统为何由分支学科构成?1)社会关系复杂,因此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此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识,不单需要不一样的部门法,还要从不一样角度,运用不一样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样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拥有一般理论特制或拥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看法: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由于国家拟订和认同的、在本质生活中真切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说明各样法律和法例。
5)法学应把怎样以法治国和追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1)用来指称那些着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特意学识,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识。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概同样,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着重理论抽象或更着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出生的表记: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特意的学者和特意的著作。
3)自己已形成了理论系统。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构成部分,有同其余法学分支学科有清晰的界线。
6.法理学在法学系统中的地点。
1)研究范围广阔,波及法学系统中其余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就对法学的其余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余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理学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对2011年法学司考、自考)
法的产生的标志是:(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14.法与经济基础: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因素。
15.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社会关系。
16.法律调整的方式包括:(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3)禁止的调整方法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其进行外部加工。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对2011年法学司考、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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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概念:法律规定的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与手续。
这些过程、方式与手续构成行为人彼此互动的一个相互行为系统或关系。
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与必然条件。
法律程序的特征:1.法定性2.时空限定性(时间、空间、行为的具体方式)3.形式性
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法的相对独立性:
一、法律程序与实体法的三种关系及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先于实体法的法律程序、与实体法互相交融的法律程序、后于实体法的法律程序)
二、程序正当性与合理性可以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
三、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
四、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五、程序传统可自成体系
六、程序法的发展可以相对落后与超前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分工
2.抑制
3.导向
4.缓解
5.感染
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1、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2、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3、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正当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法律解释的概念:指特定主体根据一定的原则、方法与规则对特定法律规范的具体规范性含义进行的确定性或补充性阐明。
法律解释的特征:1.解释主体的特定性2.解释对象的特定性3.解释方式的规范性4.解释目标的规范性5. 解释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相关性
法律解释的原则:1.稳定性与情势性兼顾;2.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实现条件平衡;3.结合立法意图和司法目的;4.合理分配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
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1.语义解释;2.逻辑解释;3.体系解释;4.历史解释;5.目的解释(前三种一般也称为文理解释,后两种通常也称为论理解释)
法律推理概念: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即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
形式推理是指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法治五方面涵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5、法治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状态。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
第一、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政治统治模式是民主政体、国家权力结构是分权模式、社会控制原则是服从法律治理)。
第二、法治国家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是市场经济机制、文化条件是理性文化基础)
法治国家的共同标志:
形式标志:法律的统治
实质标志:良法的统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第一、形式法治的目标(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
第二、实质法治的目标(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力和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