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公开透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1、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矫正方案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
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三)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原则;(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接受监督管理;(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有违法行为;(四)不得干扰、妨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不得与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联系,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六)不得隐瞒、伪造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七)不得从事与社区矫正工作无关的活动;(八)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请假,并按照规定报告行踪;(九)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十)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三)按时参加社区劳动,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任务;(四)按时缴纳社区矫正保证金;(五)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考核、评议。
第三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离岗、解矫手续办理制度;(二)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三)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评议制度;(四)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制度;(五)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制度;(六)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七)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内部工作职责分工制度;(八)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
3.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管理内容1. 纪律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教育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3.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防止其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主动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4. 纪律处分(1)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本制度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2)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重新犯罪的;②煽动、教唆他人犯罪的;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他人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⑦侵犯公私财物的;⑧其他违法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五种罪犯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机关。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治疗疾病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六、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活动,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七、(《治安处罚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员须知
1、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同时带来:(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一寸照片4张及照片电子档(XH83716148@)。
(3)村组干部或“三老”人员2人(4)社矫对象的亲属一人(以上四项全部到位后我所再开出社区矫正回执单)。
2、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五上午8点半-下午五点半打电话到司法所报告本人去向。
电话:83716148。
3、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8-20日之间到司法所写思想汇报,每季度(3、6、9、12月份)的18日-20 日到司法所写季度评审表,并将季度评审表送本村(居)矫正责任人签注意见。
4.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每月司法所或分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到时电话通知)。
5.定位手机24小时不得关机、不得关机充电、不得人机分离,随时接听司法所的电话,按电话要求去做。
6.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不得出大丰,如确需外出,必须先请假,得到司法机关批准后方可外出。
. 7、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8、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社区管理规章,如违反规章给予警告,警告三次给予收监,收监执行服刑时间从新计算。
8、社区服刑人员
9、社区服刑人员不得散布反动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不得擅自参加集体组织,要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坚决与违法犯罪做斗争。
10、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社区矫正制度手册模板打印
社区矫正制度手册一、手册宗旨为了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旨在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行为规范。
二、手册内容1. 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限期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并建立工作档案。
2. 思想汇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每个月到司法所至少见面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 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活动。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 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局意见后,办理迁居手续。
5. 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如实汇报自己的表现。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记录,并根据表现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6. 社区服务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区服务活动,通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培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价值感。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社区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并根据服务情况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7. 矫正计划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一、宣告书(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到。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一)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按时到司法所报到;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6、遵守关于会客的有关规定。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城区、县(市)。
(三)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四)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
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五)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认罪悔罪教育;(二)法律常识教育;(三)公民道德教育;(四)时事政治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劳动和社会活动,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报到与登记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接到社区矫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二)前科、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材料;(三)社区矫正协议书。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为其设定编号。
三、监督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遵纪守法情况;(二)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其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活动情况;(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定位、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其行踪进行实时掌握;(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离开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二)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三)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四)不得有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五)不得擅自从事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业或者活动。
四、教育矫正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下列教育矫正:(一)法律教育,使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二)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意识;(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四)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恢复正常心理状态。
五、解除与终止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被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刑期执行的;(三)被依法宣告无罪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 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 掌握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 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 愿者完成。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
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养成
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养成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性措施,旨在帮助他们转变错误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行为规范养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的养成。
一、认识自我社区矫正对象首先需要认识自己,明确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
通过自省和反思,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和不道德的,这是行为规范养成的基础。
二、设立目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设立明确的目标,包括个人、职业和家庭方面的目标。
这样可以激励他们向着正面和积极的方向努力,并且有一个明确的方向指引自己的行为。
三、培养责任感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培养责任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有所影响。
他们应该学会承担自己的错误,并且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只有通过承担责任,他们才能逐渐改变自己的行为。
四、学习控制情绪情绪控制对于行为规范的养成至关重要。
社区矫正对象经常会面对挫折和压力,他们需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因情绪波动导致不良行为。
学会正确应对负面情绪,可以帮助他们培养健康的行为规范。
五、培养社交能力社区矫正对象通常会经历与他人互动的情况,培养良好的社交能力对他们的行为规范非常重要。
他们需要学会与他人合作、沟通和解决冲突,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并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
六、寻求社会支持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积极寻求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可以来自家庭成员、朋友、社区组织等,他们可以给予关心、鼓励和帮助。
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得到支持,更容易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
七、参与教育培训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通过参与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这不仅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还可以增加他们对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了解,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八、建立健康生活方式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他们应该将正常的作息时间纳入规划,并且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和适量的运动。
健康的生活方式可以更好地维持身心健康,从而更有助于行为规范的养成。
社区矫正人员应知事项告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应知事项告知书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
二、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三、保证在宣告后做到以下几点:1、“周听声”。
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及接触对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如遇更换电话号码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2、“月见人”。
每月向司法所做书面思想汇报;3、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离开居住地外出按规定向司法所请假,或通过司法所向司法局请假,回来及时销假;4、参加教育和劳动。
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5、手机定位人员,手机不得关停超过四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警告一次: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许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下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
五、有下列情形的撤销缓刑、假释: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按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司法局、矫正人员各一份)
本保证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并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做到。
社区矫正人员:
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会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人文地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依法保障社会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保障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规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核查和登记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罪犯和社区戒毒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申请。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对其身份、矫正期限、程序等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矫正条件。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登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建立档案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告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管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计划和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的走访、检查、电话、短信、社区活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适应训练、法制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停止或变更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一、报到登记制度1.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本户籍地矫正对象,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建立档案,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3.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在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后,根据委托管理的规定,委托至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
4.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建档工作。
二、周电话汇报制度1.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
2.司法所应指定专人作好电话记录。
三、月思想汇报制度1.矫正对象每月向司法所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2.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3.被定为宽松管理级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可每季度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四、走访谈话制度1.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做好谈话记录,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2.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询问了解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
五、迁出(入)交接制度1.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市,应当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由区公安机关批准。
2.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批准后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
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并通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矫正对象迁居,迁出地、迂入地司法所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矫正对象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司法所各执一份。
06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罪犯执行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社区矫正通知书》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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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回到社区后,应当做到:
1、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接受司法所的入矫教育。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每月一次教育活动和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
3、定期(每周五电话或者口头报告,每月25日书面报告)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经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 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六、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