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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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

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

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医政[2016]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29【实施日期】201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卫医政〔2016〕41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省血液中心:现将《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重要时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不断上升,群众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推进采供血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原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落实各级政府无偿献血工作责任,健全血液供应保障体系,优化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血站资源,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采供血服务新模式;深化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用血医院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三级医疗机构与我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献血率达15/千人口。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所需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采供血的公益性。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23
【摘要】<正>苏政办发[2009]129号2009年11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总页数】6页(P27-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总结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 [J],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J],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9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J],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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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方案

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方案

XX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非法采供血和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定于2020年4-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密结合“扫黑除恶”和“医疗卫生行业乱象专项整治”等行动,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釆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查处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查处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坚决打击“医托”“号贩子”“黑救护车”等行为。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苏卫办医[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8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血液中心: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血液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确保血液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推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努力将无偿献血向农村延伸,建立并不断壮大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积极探索无偿献血长效机制;医疗机构要配合做好互助献血的宣传动员,多渠道开展无偿献血组织动员,保证临床血液供应。

三、各级卫生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完善本辖区采供血网络和服务体系,全面实行市中心血站集中化检测,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

尚未完成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的,必须在年内按要求调整落实到位。

四、各采供血机构应加强内部建设与管理,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实验室的考核与管理,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技术操作,提高检测能力,保证血液安全。

五、各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用血管理。

要建立临床输血委员会,开展临床用血规范化管理,建立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并与科室绩效挂钩,引导医务人员科学、合理使用血液,积极开展自体血回输和自身储血,促进节约用血。

要按照《江苏省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加强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8]18号
【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3.20
【实施日期】2008.03.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转向常态管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力度不减、队伍不散,防止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问题反弹。

现就2008年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综合执法
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用血安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
一思想,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要对本辖区的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摆在卫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加强统一管理,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各地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

1.2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

1.2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

1.2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附件7-2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厅、局,事检察院,生产建设人民检察院、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六)》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对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节选)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54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54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54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进一步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技术审核、临床应用和监督管理,切实从源头上保障患者安全,现就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及我省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申请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根据省医院协会印发的《江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向省医院协会提出申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并经我厅发文确认后,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方可开展血液净化技术。

二、新(改、扩)建血透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在新建或改(扩)建前应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和《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新建或改(扩)建方案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建成后不符合规范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已经获准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如与血液净化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包括异地重建、改建、增加血透机等情况)的,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准入审核。

四、各市、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复核检查,复核或检查中发现血透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责令暂停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并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

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

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药监、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效压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地方公安机关要协助卫生部门对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有关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作到快捷、准确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案件移送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狠抓案件查办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各地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中专门明确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同时规定了相关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和考核指标。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指导意见,有利于推动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向基层、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树立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监督资源,同时积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结合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国家规范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和制度,加强督导和考核,确保顺利完成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

为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推动工作开展,请各地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推进情况总结(项目地区数量、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项目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以及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和附件2报我厅食监处。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

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卫医[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卫医〔2009〕5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看病就医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组织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改善医疗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为重点,以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为抓手,在全省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目前医疗服务中服务态度冷淡、服务流程不合理、等候时间长、执业行为不规范及群众投诉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德医风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1、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窗口”活动,改善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创造良好就医环境,及时处置群众投诉,窗口规范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2、严格落实医疗服务核心制度,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坚持合理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加强医患沟通,崇尚人文关爱,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服务整体质量有明显提高。

3、廉洁行医,推进医德医风建设。

强化广大医务人员自律意识,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和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点制度,严格纪律约束,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为,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社会形象,群众满意度有明显提高。

三、主要措施1、改善服务态度,创建“满意窗口”。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苏卫办医[2008]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8.04
【实施日期】200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27号)
各市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血液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对全省血液安全的监管力度,提高采供血工作的管理效率,实现全省采供血业务操作规范化、流程统一化、信息共享化,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我厅决定在全省建立“江苏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现就做好系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进行血液管理,提高采供血工作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已成为建设医疗卫生信息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全省性的血液管理信息化网络对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保障血液质量与临床用血安全,保障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对服务我省经济建设,构筑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参与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充分认识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系统建设的组织和领导,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准备、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系统建设项目在本地区、本单位和本部门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对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我厅成立江苏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项目建设规划、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督促检查项目实施,组织验收检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苏卫医[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3〕31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血液中心: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cn。

江苏省卫生厅2013年8月5日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2013-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促进血液合理使用,有效保护血液资源,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为目标,在强意识、建机制、重长效、严考核上下功夫,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努力提升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保护血液资源,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输血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立足长远,提高合理用血意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苏政办发[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现就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源头性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杜绝,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放心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范文

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范文

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范文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活动屡禁不止,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和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打击,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总结我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是指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学活动或采供血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给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加强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打击,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非法行医工作的打击(一)完善法律法规要加强对非法行医工作的打击,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行医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非法行医行为。

(二)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非法行医工作的打击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形成合力。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非法行医工作的打击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识和警惕,增强对非法行医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避免参与非法行医活动。

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打击(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要加强对非法采供血工作的打击,首先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采供血机构的准入制度,对采供血机构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非法采供血工作的打击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采供血的认识和警惕,增强对非法采供血的自我保护意识。

打击非法行医暨非法采供血的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暨非法采供血的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暨非法采供血的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患者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某些不法人员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我市医疗卫生部门深入开展各项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

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为确保医疗卫生服务安全,我市不断加大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治理力度,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行动。

通过创办专项工作组对全市进行全面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警示,形成震慑效应。

二、依法打击和惩治我市医疗卫生部门深入推进法制建设和行业规范管理,加强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打击和惩治工作。

严禁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注重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全面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教育为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风险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信任,我市医疗卫生部门加强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和宣传栏目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信用建设、安全治理、优质服务”等口号在市民中得到广泛宣传和传递,不断提高了市民的意识和质量。

四、加强协作和合作为进一步加强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打击和整治工作,我市医疗卫生部门加强了协作和合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相关行业进行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采供血点和疑似非法行医点的巡视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完善法律制度为全面顺应新形势下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发展需要,我市医疗卫生部门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严格落实《医疗行业管理条例》,完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制度,不断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监管体系。

综上所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对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范本

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范本

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范本____年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____年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的关键时期,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但是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活动依然存在且问题严重。

非法行医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伤害甚至死亡,非法采供血活动引发多起传染病疫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____年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

二、工作措施为了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定义、处罚依据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加强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检查和巡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包括撤销执业许可证、吊销营业许可证等。

3.加强执法力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4.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宣传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活动的危害性,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5.强化合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合力。

三、工作成效____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依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行医单位和个人。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有效遏制了非法行医行为的蔓延。

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工作总结_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工作总结_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工作总结_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4月13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暨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

全国整规办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会议。

会议在总结去年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动员和部署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卫生部去年在全国部署打击非法行医。

据不完全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共派出执法人员49万人,查处案件7.7万余起,取缔非法行医户5.4万余户,没收违法所得2525万元,罚款4817万元。

去年,卫生部,监察部,国务院整顿办还组织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医疗机构非法租赁,包租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对60家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黑诊所”、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从今年4月份开始启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三个阶段,为期一年。

在第一阶段(2022年4~5月),各地要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2022年5月~2022年5月),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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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苏卫传[2007]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1.29
【实施日期】200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的
通知
(苏卫传〔2007〕71号)
各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行动办发〔2007〕15号)以及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和督查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61号)精神,客观评估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经研究,定于2007年12月4日至8日对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工作目标实现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及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措施的情况。

重点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务人员底数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档案;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是否明确,人员是否到位;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审批监管的有关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许可、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衔接机制。

(三)案件查处情况。

重点检查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的登记、转办、核查、立案和查处情况,特别是2007年上级领导小组转办案件的查处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

(四)责任追究情况。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的情况,特别是典型案件中对违法违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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