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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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工作,其良好的管理对于社区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其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办法对于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保证良好的管理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以便于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投标流程1. 招标方式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购买、投标文件提交等程序进行。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其中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明确招标内容、投标要求以及评标标准。

3. 投标保证金为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度,招标方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并在评标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处理。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应当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标准可以包括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经验水平、技术支持等。

5. 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单位,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以确保公平公正。

6. 中标文件签署中标单位和招标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签署具体的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合同要求1. 合同内容物业管理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期限、合同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

2. 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包括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合同费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和逾期费用等,确保费用清晰透明。

4. 服务期限合同中应明确服务期限,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约定续签和解除的条件。

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费用违约、服务质量违约等,以便于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追究。

四、监督与评估为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责任,招标方应建立监督机制,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移交物业时,房屋出售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5‰比例向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以购房者应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充抵。该管理用房属业主共有。
第二十一条 物业自用户进住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房屋出售单位负责组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进行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主要指房屋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交通、公安、物价、邮电、供气、供水、电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房屋前制定房屋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房屋出售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应当将房屋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新建房屋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程序规范、公正。

第六条以下法律名词及注释适用于本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2.《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项目确定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应明确,并制定相关管理计划。

第八条定义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规模、服务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九条制定项目预算,确定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条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程序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论证。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规范的文件格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招标范围、评标办法等。

第三节招标公告发布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规模、服务内容、申请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

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文件准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资料、经营能力证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完整和规范。

第二节投标文件提交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应以书面方式为主,同时提供电子版备查。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的补充或更改。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27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政府采购公正透明,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招标人是指招标文件发布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标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条件、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方式、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人等事项。

第五条澄清。

投标人有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或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作出答复前,作出予以澄清或补正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条投标。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和标准,提交标书;标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在当场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八条评标。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做出中标、流标或者更改招标条件的决定。

第九条中标与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后作出中标决定,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政府采购第十条政府采购范围。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单位在履行公务、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职责中,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所需的物资、工程和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进行。

第四章对投标人的限制第十三条投标人的资格。

参加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的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有串标、暗箱操作、恶意加价和供货商买卖货不实现的行为。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管理设备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公平竞争的原则,重视优质服务供应商的选拔。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公正、公平的招标结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阶段: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标书递交、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七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工作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第九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提前合理时间,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回应。

第十条招标人应尽量选择权威性、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广泛的信息传播。

第三章报名资格审核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报名材料,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对递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资质证书、经验证明、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及时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告知投标截止日期。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标书,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价格等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合理的格式和规范的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回应。

第五章标书递交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递交的标书完整、准确。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渝价〔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办法》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及时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按照《办法》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

都市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按照《办法》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2)。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工作。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

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重庆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公平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文件编制1. 招标文件应详细描述项目的情况、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人的需求明确无误。

2. 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项目背景、项目范围、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书、合同条件、投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等。

3. 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投标人提供,以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编制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报价表、业绩材料等。

3. 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五、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应由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重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

3. 评标结果应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所有投标人都享有同等的竞争机会。

六、中标与合同签订1. 招标人应依据评标结果选择中标候选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

2. 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应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的付款、验收等程序。

七、违约处理1. 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追究其责任。

2. 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或评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合法维权措施。

八、附则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遇到未尽事宜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各方利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参与方在同等的信息条件下进行竞争。

2.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应当保证各参与方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诚信守法原则:招标投标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严禁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4. 经济效益原则:招标投标应当注重经济效益,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最大化。

三、招标投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经济报价等内容。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5.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

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招标投标的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重庆市物业管理局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标投标等处罚措施。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2.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物业管理局所有。

以上是《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过程,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3修正版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重庆市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维护业主利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三、物业管理义务1. 物业公司应按照业主大会或委托人的要求,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设施设备维修,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安全演练。

4.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工作,并做好垃圾分类处理。

5. 物业公司应妥善保管业主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四、物业服务收费1. 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2.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物业管理费用标准。

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五、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益,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2.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4.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公共区域的使用性质,须经业主大会或委托人同意。

六、物业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暂停其物业管理资格。

2. 物业公司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未尽事宜,由重庆市物业管理者协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一份简要说明,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物业科发布日期:2012-6-14 来源:本站浏览:次字号:大中小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dh;推行公平竞争&dh;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中国物业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管理企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04年6月30日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附则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附件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物业管理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与社会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产权人、业主会或其他单位均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其中,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下列物业项目,提倡以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项目;(二)已经成立业主会的物业小区须重新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

第四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业主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会、产权人或其它单位。

第八条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内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前,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活动方案、招标书等资料。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落实有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5]3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保障业主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公开、透明的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助。

第五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清晰明确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投诉
和纠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评估
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文总字数:240。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

这也带来了物业管理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在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区。

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重庆市的物业管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重庆市物业管理的质量,重庆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和效益化。

该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业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公益至上:物业管理应以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为出发点,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3. 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应依法规范其行为,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三、主要内容《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1.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础,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其签订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合同应包含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要素,并应明确解除合同的程序与责任。

2. 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管理人的费用。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征收方式、标准、使用范围等,并要求物业管理人应及时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3. 物业管理人的资质和权益为了提高物业管理人的专业素质,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人的资质要求和权益保障。

物业管理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4. 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维权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强调了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维权机制。

业主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员等渠道对物业管理人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物业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有权提出维权请求。

四、实施和效果为了确保《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责任,并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各方对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一、绪论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物业管理的规范与提升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重庆市的物业管理办法,旨在提供一个整洁美观、通顺流畅的物业管理系统,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物业管理责任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取得相关许可证;2. 设立合理的物业管理机构,保障管理服务的有效运作;3. 维护业主权益,确保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4. 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和费用合理性。

三、物业管理内容1. 小区环境卫生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包括定期清扫道路、擦拭公共设施、管理垃圾处理等工作。

同时,定期维护绿化景观,确保小区环境的美观与舒适。

2. 安全设施和维修保养物业管理公司需保障小区内的安全设施运行和维护。

包括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梯等的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以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

3.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例如健身房、游泳池、篮球场等。

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

四、业主权益保护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业主的权益保护措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公开透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2. 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建立沟通渠道;3. 提供完善的报修服务,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效果;4.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违规处理和监督机制为了保证物业管理的规范性,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违规处理和监督机制。

违反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同时,加强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结论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城市的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重庆前期物业招投标

重庆前期物业招投标

重庆前期物业招投标一、引言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拥有繁荣的经济和多样的物业市场。

在市政建设中,物业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而招投标则是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的关键步骤之一。

本文将就重庆市前期物业招投标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希望能够为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前期准备在进行物业招投标前,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这包括明确招标的范围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制定评标细则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三、招标公告一般来说,重庆市的物业招投标都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招标公告需要发布在合适的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四、招标文件获取与提交招标文件是参与招标的重要依据,一般由招标人编制并提供给投标人。

投标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标书。

标书通常包括公司资质、技术方案、商业报价等内容,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准备。

五、评标过程评标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环节,一般由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需要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根据技术方案、报价等方面进行评分并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过程需要保持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六、中标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评标完成后,中标结果将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将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费用支付方式等,需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盖章。

七、结语通过以上步骤,重庆市前期物业招投标过程通常可以顺利完成。

在整个过程中,公平公正是最重要的原则,各方需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循程序。

希望本文能为各位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谢谢阅读!以上为关于重庆前期物业招投标的一篇文档,总字数达到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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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选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和履约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导致招标无效的,除应依法或依合同承担有关责任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公开拆封,将有效标书编号后送交评委进行评审。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业主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会、产权人或其它单位。
第八条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内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和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中标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物业管理合同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招标费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相关费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独立完成标书的审查、评阅和评分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密封后交招标人;
(六)在招标人组织安排下,采取随机调查取样的方式,对投标人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信誉进行现场调查取样。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招标应当进行公开答辩。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应当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进行评审。评委会对投标人的业绩、投标文件和公开答辩的结果综合评分后,将评定结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四)管理目标,经营管理宗旨、方针;
(五)便民服务措施;
(六)社区文化;
(七)管理指标承诺;
(八)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物业项目实际,拟在中标后聘请专业公司承担专业服务项目或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逾期提交的,应视为无效标书。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法规的招标投标行为,由市、区(自治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中对招标人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应载明物业的地址、用途、面积、招标人名称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宜。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物业项目管理能力、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物业项目招标综合说明、项目概况、投标程序、投标书送达时间、份数、开标及评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制作要求、履约保证金、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中标后合同签订的期限。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等详细的图纸资料。
投标人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投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竞标、已经取得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
开标过程应当进行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以5-9人为宜,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招标人可从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委;特殊物业招标项目,招标人可直接从专家库中确定评委。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委会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评委评审招标文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任何物业项目投标,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100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投标,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50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方式;
(二)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机构设置);
下列物业项目,提倡以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项目;
(二)已经成立业主会的物业小区须重新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
第四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前,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活动方案、招标书等资料。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落实有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与社会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产权人、业主会或其他单位均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其中,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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